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 GB/T29178-2012
<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前言</strong></h1><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strong>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strong><br>Fire emergency rescue—Guidelines for equipment allocation<br><strong>GB/T 29178-2012</strong><br>2012-12-31发布 2013-10-01实施<b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br>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div>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br>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br>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br>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br>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林、阮祯、赵轶惠、魏捍东、朱青、王治安、孙伯春、孟庆刚、施巍、张磊、杨昀、 曹永强。<br>本标准为首次发布。<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引言</strong></h1> 我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队主要承担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 故、进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抢险救援任务。<br>消防应急救援系列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承担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抢险救援任务,以及目前由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实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水 灾、风灾、泥石流、水上事故、建筑物倒塌等抢险救援任务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消防应急救援的对象,规范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训练设施建设、技术训练、作业规程和人员资质等。<br>本标准提出了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原则,规定了针对不同灾害事故类别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要求,可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的采购及优化配置提供指导依据。<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1 范围</strong></h1>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的术语和定义、配备原则和配备要求。<br>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其他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可参<br>照执行。<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2 规范性引用文件</strong></h1><p>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br>GB/T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br>GB/T 29176 消防应急救援 通则</p><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3 术语和定义</strong></h1> GB/T 5907和GB/T 2917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br><strong>3.1<br>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rescue</strong><br>用于消防应急救援作业的各类车辆及器材装备。<br><strong>3.2<br>典型灾害事故 typical disaster and accident</strong><br>发生频率高或发生概率高、潜在危险性大的灾害事故。<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4 配备原则</strong></h1> <strong>4.1 针对性</strong><br>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应针对救援任务的特点、典型灾害事故的类别,并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且装备性能应满足消防应急救援的需要。<br><strong>4.2 配套性</strong><br>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应确保系统配套、搭配合理、功能齐全、数量充足。<br><strong>4.3 高效性</strong><br>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应优先选择性能先进、轻便高效、功能多样、通用性强的装备,应定期对已配装备的有效性、使用效能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淘汰过期和低效能装备。<br><strong>4.4 统筹性</strong><br>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应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筹划,同类装备应尽量统一和兼容, 消防应急救援工作中必不可少但使用频率低、价格昂贵的大(重)型装备应统筹配置。<h1 style="text-align:center"><strong>5 配备要求</strong></h1> 5.1 所配备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应为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准入规定的合格产品。<br>5.2 应根据不同灾害事故类别,选择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类型,以及防护、侦检、救生、警戒、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送风、排烟、通信等类装备及其他器材设备,装备配备要求见表1~表10。<br>5.3 可针对本地区的典型灾害事故或其他特殊处置需求,选择配备本标准中未列出的消防直升机、消防船艇、水下搜救器、消防机器人等新型或特种设备。<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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