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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