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Rules for field inspection and judgement of fire products GA 588-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施行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 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与GA 588-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修改了市场准入检查的内容(见第5章,2005版的第5章); ——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将“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并入第5章; ——增加了产品检验情况检查(见6.1); ——修改了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产品分类(见第6章,2005版的第7章); ——修改了消防联动控制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防火门、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等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内容(见第6章,2005版的第7章); ——增加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水雾喷头、沟槽式管接件、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防火卷帘、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阻燃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见第6章);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附录C(见2005年版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余威、张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程道彬、王学来、刘连喜、朱青、胡锐、汪礼苗、王卫东、曾悦雷、陈学。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588-2005。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订的。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2005版标准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定义和基本要求,修订了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及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修订发布,对于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确保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将发挥重要作用。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所有部分)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513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2955 防火门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 16669-20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70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1957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2010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7898.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 27898.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 27898.3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A 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137 消防梯 GA 499.1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市场准入检查 market admittance inspection 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3.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f product quality 针对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现场采用相应检查方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 4 基本规定4.1 检查类别4.1.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 4.1.2 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 4.2 检查条件 4.2.1 检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现场检测器具,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 4.2.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经校准和(或)检定合格。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参见附录A。 4.2.3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意外损坏或误动作造成伤害。 4.3 样品抽取 4.3.1 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 4.3.2 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 1~3 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 4.3.3 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4.3.4 对第6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4.4 检查记录 4.4.1 检查时,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 4.4.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4.5 检查判定 4.5.1 检查判定结论应按照第7章规定的判定规则给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未发现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 4.5.2 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修订发布并实施的,对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消防产品,第6章规定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项目应按新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 5 市场准入检查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1。表1 ![]() 6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6.1 产品检验情况检查6.2 火灾报警设备 6.3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6.4 气体灭火设备 6.5 干粉灭火设备 6.6 消防给水设备 6.7 灭火器 6.8 消火栓 6.9 消防接口 6.10 消防水带 6.11 消防枪炮 6.12 建筑耐火构件 6.13 避难逃生产品 6.14 防火阻燃材料 6.1 产品检验情况检查消防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2。表2 ![]() 6.2 火灾报警设备6.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6.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 表3 ![]() 6.2.1.2 检查方法 6.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 表4 ![]() 6.2.2.2 检查方法 6.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3 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注:GB 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 6.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 表5 ![]() 6.2.3.2 检查方法 6.2.3.2.1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 4 cm 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6.2.3.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3.3 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 表6 ![]() 6.2.4.2 检查方法 6.2.4.2.1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3 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 表7 ![]() 6.2.5.2 检查方法 6.2.5.2.1 确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烟气,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2.2 操作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机构,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 表8 ![]() 6.2.6.2 检查方法 6.2.6.2.1 确认探测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6.2.2 确认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6.2.3 操作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手动自检机构,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面板的指示灯、显示器状态。 6.2.6.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9。 表9 ![]() 6.2.7.2 检查方法 6.2.7.2.1 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减光值为0.4 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小于0.5dB,结束试验。 6.2.7.2.2 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10.0dB。 6.2.7.3 检测器具 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4dB和10.0dB;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8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应根据其复合的火灾探测器种类,分别按照每种探测器对应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不合格情况应保持一致。 6.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0。 表10 ![]() 6.2.9.2 检查方法 6.2.9.2.1 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9.2.2 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0 可燃气体探测器 6.2.1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1。 表11 ![]() 6.2.10.2 检查方法 6.2.10.2.1 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 6.2.10.2.2 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10.3 检测器具 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要求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或袋)中的试验气体。 注:可燃气体探测器常用试验气体如甲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丙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氢气的报警浓度上限为1250×10-6(体积分数)。 6.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2.1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2。 表12 ![]() 6.2.11.2 检查方法 6.2.11.2.1 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火灾报警信号状态。 6.2.12 火灾显示盘 6.2.1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3。 表13 ![]() 6.2.12.2 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部位指示情况。 6.2.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4。 表14 ![]() 6.2.13.2 检查方法 6.2.13.2.1 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浓度显示情况。 6.2.13.2.2 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括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3.2.3 观察报警信号保持情况,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5。 表15 ![]() 6.2.14.2 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使其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在其3m水平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在25m处观察其光信号。 6.2.14.3 检测器具 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A计权); 照度计:测量范围为0lx~500lx。 6.2.15 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6。 6.2.15.2 检查方法 表16 ![]() 6.2.15.2.1 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或通过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15.2.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该设备,观察消防联动控制器状态和负载启动情况。 6.2.16 气体灭火控制器 6.2.1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7。 表17 ![]() 6.2.16.2 检查方法 6.2.16.2.1 确认气体灭火控制器配接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16.2.2 通过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使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气体灭火控制器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试样是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 6.2.1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6.2.1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8。 表18 ![]() 6.2.17.2 检查方法 6.2.17.2.1 确认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连接,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自动控制方式,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6.2.17.2.2 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发出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6.2.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6.2.1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9。 表19 ![]() 6.2.18.2 检查方法 6.2.18.2.1 接通主电源,确认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断开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 6.2.18.2.2 恢复主电源,观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否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 6.2.18.3 检测器具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1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2.1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0。 表20 ![]() 6.2.19.2 检查方法 6.2.19.2.1 确认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应急广播和选择两个以上广播分区,观察试样进入应急广播状态。检查试样的状态指示、广播分区的显示情况。 6.2.19.2.2 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检查广播情况。 6.2.20 消防电话 6.2.2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1。 表21 ![]() 6.2.20.2 检查方法 6.2.20.2.1 将消防电话总机与至少三部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连接,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所连的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处于通话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指示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部位显示情况;将消防电话分机挂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情况。再将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 6.2.20.2.2 将消防电话总机置于与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呼叫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该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与两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情况。 6.2.21 传输设备 6.2.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2。 表22 ![]() 6.2.21.2 检查方法 6.2.21.2.1 确认传输设备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在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之间建立正常传输连接。 6.2.21.2.2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的火灾报警光信号、信息传输成功指示情况。 6.2.2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2.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3。 表23 ![]() 6.2.22.2 检查方法 6.2.22.2.1 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2.2.2 使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期间观察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状态。 6.2.23 模块 6.2.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4。 表24 ![]() 6.2.23.2 检查方法 6.2.23.2.1 将模块与制造商提供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及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3.2.2 对输入、输出模块按制造商的规定输入相应的输入或输出信号,记录时间并观察状态;对中继模块按制造商规定的条件进行工作,检查其性能。 6.2.24 消防电动装置 6.2.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5。 表25 ![]() 6.2.24.2 检查方法 使消防电动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后,给其施加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6.2.25 消火栓按钮 6.2.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6。 表26 ![]() 6.2.25.2 检查方法 6.2.25.2.1 确认消火栓按钮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控制和指示设备的显示状态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回答确认灯状态。 6.2.25.2.2 更换或复位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控制和指示设备,观察消火栓按钮的确认灯状态。 6.2.26 防火卷帘控制器 6.2.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7。 表27 ![]() 6.2.26.2 检查方法 6.2.26.2.1 确认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或模拟卷门机负载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钮,或输入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动作和指示情况。 6.2.26.2.2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其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 6.2.26.2.3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和卷门机的电源,使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检查并记录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动作情况。 6.3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6.3.1 洒水喷头6.3.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8。 表28 ![]() 6.3.1.2 检查方法 6.3.1.2.1 整体要求 利用工具(螺丝刀)拧洒水喷头的顶丝,检查顶丝是否可以轻易旋开;用手转动溅水盘检查是否出现松动现象。 6.3.1.2.2 外观 对照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对洒水喷头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洒水喷头的溅水盘、框架是否出现破裂或破损;检查玻璃球是否出现破裂。 6.3.1.2.3 标志 检查洒水喷头是否标有型号规格、生产年份、生产商的名称(代号);玻璃球的色标、温标是否正确;边墙型洒水喷头是否标示水流方向,隐蔽式洒水喷头的盖板上是否标有“不可涂覆”等字样。 6.3.1.2.4 质量偏差 抽取3个喷头,其中带运输护帽的喷头应摘下护帽进行检查。使用精度不低于0.1g天平测量每只喷头的质量,与喷头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相比较,计算每只喷头的质量偏差。 6.3.1.3 检测器具 螺丝刀、天平。 6.3.2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6.3.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9。 表29 ![]() 6.3.2.2 检查方法 6.3.2.2.1 外观和标志 检查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表面有无砂眼裂纹等现象;有无标志牌,阀体上是否有水流指示方向指示,指示方向是否错误,是否为永久性标识;安装在湿式报警阀报警口和延迟器之间的控制阀,是否明显标志出其启闭状态。 6.3.2.2.2 结构 结构检查方法: a) 检查是否有放水口,使用卡尺检查放水口公称直径; b) 目测在湿式报警阀报警口和延迟器之间是否设置控制阀,并能在开启位置锁紧; c) 安装在管路上处于伺应状态的湿式阀,手动开启报警试验管路上的控制阀门,观察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是否动作; d) 手动将湿式报警阀阀瓣开启到最大位置,然后松手放开,观察阀瓣是否能够复位,有无翘起现象。 6.3.2.2.3 水力警铃 手动检查铃锤是否能够灵活转动,是否能发出声音。 6.3.2.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 6.3.3 干式报警阀 6.3.3.1 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0。 表30 ![]() 6.3.3.2 检查方法 6.3.3.2.1 标志 检查有无标志牌,阀体上是否有水流方向指示,指示方向是否错误,是否为永久性标识等。 6.3.3.2.2 结构 结构检查方法: a) 目测是否有泄水阀,使用游标卡尺检查泄水阀公称直径; b) 目测是否有自动排水阀; c) 安装在管路上处于伺应状态的干式报警阀,手动开启报警试验管路上的控制阀门,观察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是否动作。 6.3.3.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 6.3.4 雨淋报警阀 6.3.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1。 6.3.4.2 检查方法 6.3.4.2.1 标志 检查有无标志牌,阀体上有无水流方向指示,指示方向是否错误,是否为永久性标识。 表31 ![]() 6.3.4.2.2 结构 结构检查方法: a)目测是否有放水阀,使用卡尺检查放水口公称直径; b)目测是否有自动排水阀; c)安装在管路上处于伺应状态的雨淋报警阀,手动开启报警试验管路上的控制阀门,观察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是否动作。 6.3.4.2.3 电磁阀 电磁阀检查方法: a)目测采用电磁阀启动的,控制腔上是否安装电磁阀; b)雨淋报警阀没有安装在管路上时,给电磁阀施加额定工作电压,观察是否动作。 6.3.4.2.4 紧急手动控制 紧急手动控制检查方法: a)目测控制腔上是否装有紧急手动控制阀及手动控制盒; b)雨淋报警阀处于伺应状态时,关闭管网干管上的控制阀,按控制盒上的操作指示打开紧急手动控制阀,观察能否正常启动雨淋报警阀; c)目测手动控制盒上有无紧急操作指示。 6.3.4.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24V直流电源/220V交流电源。 6.3.5 水流指示器 6.3.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2。 表32 ![]() 6.3.5.2 检查方法 6.3.5.2.1 标志 检查有无标志牌,标志内容是否齐全并清晰耐久;有无水流指示方向并且水流指示方向标识是否正确、是否为永久性标志;浆片是否完好无损。 6.3.5.2.2 动作性能和延迟功能检查 6.3.5.2.2.1 不需要提供24V电源的水流指示器 对于没有延迟功能的水流指示器,将万用表连接水流指示器的输出接线,将水流指示器浆片沿着箭头指示方向推到底,观察万用表是否有通、断信号变化。 对于有延迟功能的水流指示器,将万用表连接水流指示器的输出接线,将水流指示器浆片沿着箭头指示方向推到底,同时启动秒表,观察万用表是否有通、断信号变化;万用表动作后同时停止秒表,观察记录动作时间是否在2s~90s范围内。 6.3.5.2.2.2 需要提供24V电源、带延迟功能的水流指示器 首先按使用说明书将24V电源与水流指示器的电源输入接线连好,然后将万用表连接水流指示器的输出接线,将水流指示器浆片沿着箭头指示方向推到底,观察万用表是否有通、断信号变化;万用表动作后同时停止秒表,观察记录动作时间是否在2 s~90 s范围内。 6.3.5.3 检测器具 秒表、万用表、24V直流电源/220V交流电源。 6.3.6 消防压力开关 6.3.6.1 检查项目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3。 表33 ![]() 6.3.6.2 检查方法 6.3.6.2.1 外观 检查压力开关结构是否严重松动。 6.3.6.2.2 标志 检查压力开关是否有标志铭牌。 6.3.6.2.3 动作性能 打开压力开关,将其常开或常闭触点用万用表连接,并使压力开关动作检查压力开关的常开或常闭触点能否可靠通断。 6.3.6.3 检测器具 万用表。 6.3.7 水雾喷头 6.3.7.1 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4。 表34 ![]() 6.3.7.2 检查方法 6.3.7.2.1 外观 对照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对水雾喷头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水雾喷头的溅水盘、框架或喷头本体、离心导流叶片是否出现破裂或破损;对闭式水雾喷头检查玻璃球是否出现损坏。 6.3.7.2.2 标志 检查水雾喷头上是否有永久性标志、标志内容是否正确、完整。 6.3.7.2.3 质量偏差 抽取3个喷头,其中带运输护帽的喷头应摘下护帽进行检查。使用精度不低于0.1g天平测量每只喷头的质量,与喷头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相比较,计算每只喷头的质量偏差。 6.3.7.3 检测器具 螺丝刀、天平。 6.3.8 沟槽式管接件 6.3.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5。 表35 ![]() 6.3.8.2 检查方法 6.3.8.2.1 外观、标志 用目测检查沟槽式管接件壳体和橡胶密封圈的外观、标志及铸件质量等。 6.3.8.2.2 结构尺寸 用游标卡尺检查结构尺寸等。 6.3.8.2.3 橡胶密封圈 6.3.8.2.3.1 检查密封圈材质代号并与合格检验报告上的材质代号核对。 6.3.8.2.3.2 检查密封圈是否出现渗漏和变形现象。 6.3.8.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 6.4 气体灭火设备6.4.1 卤代烷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4.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6。 表36 ![]() 6.4.1.2.1 系统构成与外观标志 6.4.1.2.1.1 检查系统是否包括容器、容器阀、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减压装置(惰性气体灭火系统)部件。 6.4.1.2.1.2 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正面是否标注灭火药剂名称、驱动气瓶是否标出驱动气体名称。 6.4.1.2.1.3 检查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4.1.2.1.4 检查选择阀、单向阀是否有介质流动方向的标示。 6.4.1.2.2 容器公称工作压力 检查容器的标志,标志中的公称工作压力(WP)值是否大于或等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值。 6.4.1.2.3 容器阀 检查容器阀是否有手动操作机构。 6.4.1.2.4 选择阀 检查选择阀是否有手动操作机构,用手操作选择阀手动机构,检查是否能打开选择阀。 6.4.1.2.5 驱动器 6.4.1.2.5.1 对于电磁型驱动器,应将电磁型驱动器从被驱动的阀门上卸下,向电磁型驱动器施加额定工作电压,检查电磁阀能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将电磁阀复位后安装在被驱动的阀门上。 6.4.1.2.5.2 对于电爆型驱动器,在具有备用电爆元件的前提下进行本项检查。将电爆型驱动器卸下,施加额定工作电压,检查电爆型驱动器是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换上新的电爆元件。 6.4.1.2.6 控制盘 6.4.1.2.6.1 检查前应断开系统启动回路,可用等效负载代替。 6.4.1.2.6.2 检查控制盘是否有自动、手动启动灭火系统功能,自动状态、手动状态有无明显标志,是否能相互转换。无论控制盘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是否始终有效。 6.4.1.2.6.3 控制盘是否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0s~30s是否连续可调,如采用分档调节时,每档间隔是否大于5s。 6.4.1.2.6.4 在控制盘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是否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按键是否置于易操作部位。 6.4.1.2.6.5 控制盘是否有灭火系统启动后的灭火剂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6.4.1.2.6.6 控制盘是否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接线端子。 6.4.1.2.7 检漏装置 采用称重装置检漏的,将灭火剂瓶组轻轻抬起,观察检漏装置是否能发出声、光报警;采用压力显示器检漏的,观察示值是否在绿区范围,压力显示器的测量上限是否满足要求。 6.4.1.2.8 集流管 检查是否有安全泄放装置。 6.4.1.2.9 低泄高封阀 根据系统特点检查是否设低泄高封阀。 6.4.1.3 检测器具 24 V电源或220 V电源(根据零部件的要求选择电源)。 6.4.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4.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7。 6.4.2.2 检查方法 6.4.2.2.1 容器公称工作压力 检查容器的标志,标志中的公称工作压力(WP)值是否大于或等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值。 6.4.2.2.2 手动操作性能 检查容器阀是否具有手动操作机构。 用手操作选择阀手动机构,是否能打开选择阀。 6.4.2.2.3 驱动器 6.4.2.2.3.1 对于电磁型驱动器,将电磁型驱动器的电磁阀卸下,施加额定工作电压启动电磁阀,检查电磁阀能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将电磁阀复原。 6.4.2.2.3.2 对于电爆型驱动器,在有备用电爆元件的前提下进行本项检查。将电爆型驱动器卸下,施加额定工作电压,检查电爆型驱动器是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换上新的电爆元件。 6.4.2.2.4 系统标志 检查标志是否齐全;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正面是否有“CO2”或“二氧化碳”字样。 6.4.2.2.5 系统检漏装置要求 采用称重装置检漏的,将灭火剂瓶组轻轻抬起,检查检漏装置是否能发出声、光报警;光报警颜色是否符合要求。 6.4.2.2.6 安全泄放装置 检查贮存灭火剂的容器(或容器阀)上是否设泄放装置。 6.4.2.2.7 低泄高封阀 根据系统特点检查是否设低泄高封阀。 6.4.2.2.8 介质流向标识检查 检查选择阀、单向阀阀体上是否有永久性介质流向箭头。 6.4.2.2.9 压力显示器检查 检查压力显示器标度盘是否按要求设置红绿分区、分区是否合理、是否刻度和数字标识、标度盘标志是否齐全。 表37 ![]() 6.4.2.2.10 控制盘 6.4.2.2.10.1 检查前应断开系统启动回路,可用等效负载代替。 6.4.2.2.10.2 检查控制盘是否有自动、手动启动灭火系统功能,自动状态、手动状态有无明显标志,是否能相互转换。无论控制盘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是否始终有效。 6.4.2.2.10.3 控制盘是否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0s~30s是否连续可调,如采用分档调节时,每档间隔是否大于5s。 6.4.2.2.10.4 在控制盘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是否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按键是否置于易操作部位。 6.4.2.2.10.5 控制盘是否有灭火系统启动后的灭火剂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6.4.2.2.10.6 控制盘是否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接线端子。 6.4.2.3 检测器具 24 V电源或220 V电源(根据零部件的要求选择电源)。 6.4.3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表38 ![]() 6.4.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8。 6.4.3.2 检查方法 6.4.3.2.1 首先确认固定灭火控制装置配接驱动装置的驱动电压,并在至少两个不同部位或不同区域配接负载,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控制装置发出驱动信号,观察控制装置的状态和负载启动情况。 6.4.3.2.2 手动操作控制装置的自检机构,观察所有指示灯(器)的指示情况。 6.4.3.2.3 将与控制装置连接的某个负载断开,观察控制装置的声、光故障信号。 6.4.3.2.4 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装置,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控制装置处于报警状态和故障状态,并观察相应的声、光信号。 6.4.3.2.5 对具有手、自动转换功能的控制装置,使装置处于自动状态,然后手动启动,观察负载启动情况和控制装置状态指示情况。 6.4.3.2.6 切断控制装置的主电源,使其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控制装置的主备电源的转换情况、状态指示情况。 6.4.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6.4.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9。 表39 ![]() 6.4.4.2 检查方法 6.4.4.2.1 外观 目测检查。 6.4.4.2.2 材料和联动性能 目测检查。 6.4.4.2.3 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检查装置的铭牌,查看灭火装置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4.4.2.4 控制装置 检查装置是否具有“检修开关”,其光信号显示是否为黄色。 6.4.4.2.5 远程启动按钮 检查配套使用的按钮是否具有避免人员误启动的措施。 6.4.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4.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0。 6.4.5.2 检查方法 6.4.5.2.1 灭火剂贮存容器 6.4.5.2.1.1 资质检查 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有无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无资质。 6.4.5.2.1.2 安全要求 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是否设置安全阀。 6.4.5.2.2 检修阀开关状态标志 检查检修阀是否具有开启状态的指示标志,并有锁住机构。正常运行状态下,检修阀处于开启状态,锁住机构应确保其他操作人员不能使检修阀关闭。 6.4.5.2.3 容器超压泄放阀的设置 检查贮存装置上是否设有容器超压泄放阀;容器超压泄放阀的数量设置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检查容器超压泄放阀与灭火剂贮存容器间是否设置检修阀;容器超压泄放阀是否垂直安装,并与灭火剂贮存容器最高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相通。 6.4.5.2.4 灭火剂量显示装置 检查装置是否具有灭火剂量显示装置。液位计、秤重装置是否能直接或间接显示容器内的实际液位(适用时)。 6.4.5.2.5 总控阀阀位指示和开关方向 检查球阀或蝶阀结构的总控阀有无阀位指示标志(“开”和“关”或“OPEN”和“CLOSE”),指示标志是否清晰、易见。利用手轮开启的阀门,在手轮上是否标有开关方向。 表40 ![]() 6.4.5.2.6 报警装置的设置 6.4.5.2.6.1 检查贮存装置上是否设有高、低压力报警装置;光报警信号是否为红色,在一般光线下,距3m处是否清晰可见。 6.4.5.2.6.2 检查贮存装置上是否设有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光报警信号是否为红色,在一般光线下,距3m处是否清晰可见。 6.4.5.2.7 系统构成 6.4.5.2.7.1 检查系统是否至少由贮存装置、总控阀、驱动器、喷嘴、管路超压泄放装置、信号反馈装置、控制器等部件构成。 6.4.5.2.7.2 检查系统铭牌内容是否符合GB 19572要求。 6.4.5.2.7.3 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面是否标有“低压二氧化碳”或“LOW PRESSURE CARBON DIOXIDE”字样,字迹是否明显、清晰。 6.4.5.2.7.4 检查选择阀上是否有永久标志,标明被防护区的名称或代号。 6.4.5.3 检查器具 秒表。 6.4.6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6.4.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1。 6.4.6.2 检查方法 6.4.6.2.1 外观 检查外观、是否有标牌,标牌内容是否齐全。 6.4.6.2.2 灭火装置容器公称工作压力 检查灭火装置容器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低于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 6.4.6.2.3 喷嘴标志 检查在喷嘴明显部位是否永久性标出要求内容。 6.4.6.2.4 感温释放组件外观 检查感温释放组件公称动作温度与颜色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6.4.6.2.5 电爆型驱动器 检查是否设有双电爆型驱动器。 6.4.6.2.6 压力显示器 目测检查。 6.4.6.2.7 信号反馈装置 对于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装置是否设有信号反馈装置。 表41 ![]() 6.4.7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6.4.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2。 6.4.7.2 检查方法 6.4.7.2.1 外观质量 6.4.7.2.1.1 检查装置各构成部件是否有明显的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是否进行防腐蚀处理,防腐涂层、镀层是否完整、均匀。 6.4.7.2.1.2 检查装置的铭牌是否设置在明显部位,标示内容是否符合 GB 16670 要求。 6.4.7.2.2 灭火剂瓶组标志 检查灭火剂瓶组外表正面是否标注灭火剂名称或商品名称、灭火剂充装量。 6.4.7.2.3 容器公称工作压力 检查容器的公称工作压力(WP值)是否不低于相应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 表42 ![]() 6.4.7.2.4 检漏部件 6.4.7.2.4.1 检查灭火剂瓶组和驱动气体瓶组(适用时)是否设检漏部件。 6.4.7.2.4.2 检查称重部件标志是否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称重范围等。 6.4.7.2.4.3 检查压力显示器标度盘是否满足 GB 16670 要求。 6.4.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6.4.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3。 6.4.8.2 检查方法 6.4.8.2.1 装置部件与外观标志 6.4.8.2.1.1 检查装置是否包括容器、容器阀、燃气联动阀、水流联动阀(具有此功能的)、减压阀(设计上有的)、连接管、喷嘴、控制盘、感温器、驱动装置等部件。 6.4.8.2.1.2 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外表面是否用中文标注出灭火剂名称、灭火剂充装质量及灭火剂有效使用期。驱动气瓶是否标出驱动气体名称和充装质量(或压力)。 6.4.8.2.1.3 检查装置的铭牌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类别、灭火剂充装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内容。 6.4.8.2.2 启动方式 6.4.8.2.2.1 检查机械启动式的装置是否具有自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6.4.8.2.2.2 检查电启动式的装置是否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6.4.8.2.2.3 检查机械应急启动的操作机构是否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 6.4.8.2.2.4 检查机械应急启动的操作机构是否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表43 ![]() 6.4.8.2.3 喷嘴结构 6.4.8.2.3.1 检查喷嘴是否设有防止喷孔被外界物质堵塞用的保护帽,是否配有防止杂物堵塞喷孔的过滤器。 6.4.8.2.3.2 检查喷射时保护帽是否能正常脱离喷嘴。 6.4.8.2.4 驱动器 6.4.8.2.4.1 对于电磁型驱动器,应将电磁型驱动器从被驱动的阀门上卸下,向电磁型驱动器施加额定工作电压,检查电磁阀能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将电磁阀复位后安装在被驱动的阀门上。 6.4.8.2.4.2 对于电爆型驱动器,在具有备用电爆元件的前提下进行本项检查。将电爆型驱动器卸下,施加额定工作电压,检查电爆型驱动器是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换上新的电爆元件。 6.4.8.3 检测器具 24V电源或220V电源(根据零部件的要求选择电源)。 6.5 干粉灭火设备6.5.1 干粉灭火系统6.5.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4。 表44 ![]() 6.5.1.2 检查方法 6.5.1.2.1 系统铭牌标志检查 检查系统是否有永久性标志,标志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5.1.2.2 介质流向标识检查 检查单向阀、选择阀阀体上是否有永久性介质流动方向标识。 6.5.1.2.3 结构检查 6.5.1.2.3.1 检查系统是否设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形式。 6.5.1.2.3.2 检查系统管道是否设有吹扫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6.5.1.2.3.3 检查喷嘴端否有防尘帽。 6.5.1.2.3.4 检查压力显示装置是否具有防止粉堵的有效保护措施。 6.5.1.2.4 安全防护装置 检查干粉贮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上是否设有安全保护装置。 6.5.1.2.5 材料 检查喷嘴、干粉喷枪的材料是否由耐腐蚀材料制造,其中喷孔部分是否由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 6.5.1.2.6 手动操作性能 检查容器阀是否具有手动操作;用手操作选择阀手动机构,是否能打开选择阀。 6.5.1.2.7 驱动器 6.5.1.2.7.1 对于电磁型驱动器,将电磁型驱动器的电磁阀卸下,施加额定工作电压启动电磁阀,检查电磁阀能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将电磁阀复原。 6.5.1.2.7.2 对于电爆型驱动器,在有备用电爆元件的前提下进行本项检查。将电爆型驱动器卸下,施加额定工作电压,检查电爆型驱动器是否动作可靠。试验后应换上新的电爆元件。 6.5.1.2.8 系统检漏装置要求 采用称重装置检漏的,将灭火剂瓶组轻轻抬起,检查检漏装置是否能发出报警。 6.5.1.2.9 压力显示器检查 检查压力显示器标度盘是否按要求设置红绿分区、分区是否合理、是否刻度和数字标识、标度盘标志是否齐全。 6.5.1.3 检测器具 24 V电源或220 V电源(根据零部件的要求选择电源)。 6.5.2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 6.5.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5。 6.5.2.2 检查方法 6.5.2.2.1 铭牌 检查是否有标牌,标牌内容是否齐全。 6.5.2.2.2 压力显示器 目测检查。 表45 ![]() 6.5.2.2.3 泄压装置 检查装置是否具有泄压装置。 6.5.2.2.4 温释放组件外观 检查感温释放组件公称动作温度与色标是否符合要求。 6.5.2.2.5 信号反馈装置 对于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装置检查是否设有信号反馈装置。 6.6 消防给水设备6.6.1 消防泵及泵组6.6.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6。 表46 ![]() 6.6.1.2 检查方法 6.6.1.2.1 目测检查泵壳、叶轮、轴、放水旋塞的材料。 6.6.1.2.2 目测检查泵的旋转方向、压力表的量程与检定有效期,操纵机构指示牌的设置及其材质。 6.6.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6.6.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7。 6.6.2.2 检查方法 6.6.2.2.1 检查设备标志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给水管道是否喷涂标识水流方向的箭头。 6.6.2.2.2 试验期间关闭设备与主供水管网的控制阀门,将设备控制柜处于停止位置,打开试水管阀门,将气压水罐水位排放至止气水位,检查止气装置动作是否准确,动作后是否有气体流出。同时检查有效水容积、缓冲水容积、补充水容积等内容。试验后将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6.6.2.2.3 试验期间关闭设备与主供水管网的控制阀门,采用手动紧急方式使设备启动进入消防状态,观察控制柜声光指示和水泵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启动是否正常;使设备处于自动控制方式下,在设备接线端子排上给入设计要求的消防信号源启动设备进入消防状态,观察控制柜声光指示和水泵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启动是否正常。试验后将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检查能否手动停机。 6.6.2.2.4 试验期间关闭设备与主供水管网的控制阀门,将流量计固定于试水管路,调节阀门使设备压力稳定于消防工作压力,检查消防工作流量。 6.6.2.2.5 检查操控柜是否设置紧急启动装置(按钮),是否设置运行记录装置,运行记录内容是否全面。 6.6.2.2.6 检查设备是否具备手动远程操控器(按钮)紧急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和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的方式。 6.6.2.2.7 检查从市政管网取水的设备,进水口端是否安装有倒流防止器。 6.6.2.3 检测器具 超声波流量计、秒表。 表47 ![]() 6.6.3 消防恒压给水设备 6.6.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8。 6.6.3.2 检查方法 6.6.3.2.1 短接变频器故障端子输出故障信号或调整变频器设定参数使之超出规定范围,使变频器运行时产生故障保护,然后通过设备远程启动端子输入消防信号,观察消防泵组是否自动转工频运转工作。 6.6.3.2.2 检查设备标志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给水管道是否喷涂标识水流方向的箭头。 6.6.3.2.3 试验期间关闭设备与主供水管网的控制阀门,采用手动紧急方式使设备启动进入消防状态,观察控制柜声光指示和水泵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启动是否正常;使设备处于自动控制方式下,在设备接线端子排上给入设计要求的消防信号源启动设备进入消防状态,观察控制柜声光指示和水泵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启动是否正常。试验后将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时,检查能否手动停机。 6.6.3.2.4 试验期间关闭设备与主供水管网的控制阀门,将流量计固定于试水管路,调节阀门使设备压力稳定于消防工作压力,检查消防工作流量。 6.6.3.2.5 检查操控柜是否设置紧急启动装置(按钮),是否设置运行记录装置,运行记录内容是否全面。 6.6.3.2.6 检查设备是否具备手动远程操控器(按钮)紧急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和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的方式。 6.6.3.2.7 检查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设备,消防出水口处是否安装倒流防止器。 6.6.3.2.8 检查变频器额定功率是否与泵组配用电机的额定功率相匹配。 表48 ![]() 6.6.3.3 检测器具 超声波流量计。 6.7 灭火器6.7.1 手提式灭火器6.7.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9。 表49 ![]() 6.7.1.2 检查方法 6.7.1.2.1 用目测检查手提式灭火器的外观和主要部件。 6.7.1.2.2 用钢卷尺测量喷射软管的长度。 6.7.1.3 检测器具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 mm,量程不小于400 mm。 6.7.2 推车式灭火器 6.7.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0。 表50 ![]() 6.7.2.2 检查方法 6.7.2.2.1 用目测检查推车式灭火器的标志内容和主要部件。 6.7.2.2.2 用钢卷尺测量喷射软管的长度和行驶机构的离地间距。 6.7.2.3 检测器具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不小于4 m; 钢直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不小于100mm。 6.7.3 简易式灭火器 6.7.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1。 表51 ![]() 6.7.3.2 检查方法 6.7.3.2.1 用目测检查简易式灭火器的外观和结构。 6.7.3.2.2 用卡尺测量筒体外径。 6.7.3.3 检测器具 卡尺:最小分辨率不大于0.1mm,量程不小于85mm。 6.8 消火栓6.8.1 室内消火栓6.8.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2。 6.8.1.2 检查方法 6.8.1.2.1 目测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外观与标志、结构和参数、手轮、材料等。 6.8.1.2.2 用螺纹规检查进水口及出水口与固定接口连接部位的螺纹。 6.8.1.2.3 用手转动手轮,以直观和手感检查阀杆升降及阀瓣开启的情况。 表52 ![]() 6.8.1.3 检测器具 螺纹塞规、螺纹环规。 6.8.2 室外消火栓 6.8.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3。 6.8.2.2 检查方法 目测和手动检查室外消火栓外观质量和标志、消防接口的本体材料以及排放余水装置。 6.8.3 消防水泵接合器 6.8.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4。 6.8.3.2 检查方法 目测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外观质量和标志、基本功能和消防接口的本体材料。 表53 ![]() 表54 ![]() 6.8.4 消火栓箱 6.8.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5。 6.8.4.2 检查方法 6.8.4.2.1 目测检查消火栓箱标志、器材的配置、器材的性能、连接性能、箱门、水带安置和电器设备。 6.8.4.2.2 将箱内的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连接,检查是否牢靠。检查消防水带与接口的连接是否牢靠。 6.8.4.2.3 用锤击碎控制按钮玻璃或拧下压盖,检查触点是否接通,即消防控制中心是否有信号或消防水泵是否启动,指示灯是否亮。 表55 ![]() 6.8.5 消防软管卷盘 6.8.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6。 表56 ![]() 6.8.5.2 检查方法 6.8.5.2.1 目测检查消防软管卷盘外观质量、软管质量和结构要求,用钢卷尺测软管长度,用直角尺测卷盘摆动角。 6.8.5.2.2 向消防软管卷盘通水至额定工作压力,观察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 6.8.5.2.3 将消防软管卷盘旋转轴固定,用测力计拉动软管,计算启动力矩,观察卷盘能否转动。 6.8.5.3 检验仪器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 1 mm,量程不小于 40 m; 直角尺。 6.9 消防接口6.9.1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7。 表57 ![]() 6.9.2 检查方法 6.9.2.1 目测检查消防接口的标志和表面防腐处理情况。 6.9.2.2 跌落试验:内扣式接口以扣爪垂直朝下的位置、卡式接口和螺纹式接口以接口的轴线呈水平状态,从离地 1.5 m±0.05 m 高处(从接口的最低点算起)自由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五次。接口坠落五次后,目测和进行连接检查。 6.9.3 检测器具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不小于1.5m。 6.10 消防水带6.10.1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8。 6.10.2 检查方法 6.10.2.1 水带长度检查:用钢卷尺测量水带长度。 6.10.2.2 用电子秤称量整卷水带质量(干燥的),用钢卷尺测量整卷水带长度,用公式(1)计算水带单位长度质量: ![]() 式中: ρ——水带单位长度质量,单位为克每米(g/m); m——整卷水带质量,单位为克(g); l——整卷水带长度,单位为米(m)。 表58 ![]() 6.10.3 检验器具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不小于40 m; 电子秤:最小分辨率为10g,量程不小于 30㎏。 6.11 消防枪炮6.11.1 消防水枪6.11.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9。 6.11.1.2 检查方法 6.11.1.2.1 目测检查消防水枪各操纵机构动作及限位的情况、指示标记、材料及表面质量。直流喷雾水枪﹑直流开花水枪,其调节喷雾角和开花角的旋转开关的旋转方向可从水枪的进水口观察。 6.11.1.2.2 水枪跌落试验:水枪以喷嘴垂直朝上﹑喷嘴垂直朝下(旋转开关处于关闭位置)以及水枪轴线处于水平(若有开关时,开关处于水枪水平轴线之下并处于关闭位置)三个位置,从离地2.0m±0.02m 高处(从水枪的最低点算起)自由落到混凝土地面上。水枪于每个位置跌落两次后进行检查。 表59 ![]() 6.11.1.3 检测器具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不小于2m。 6.11.2 消防炮 6.11.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0。 表60 ![]() 6.11.2.2 检查方法 6.11.2.2.1 目测检查消防炮的各相关零部件的材料。 6.11.2.2.2 手动操作检查消防炮各动作机构的情况。 6.12 建筑耐火构件6.12.1 防火门6.1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1。 表61 ![]() ![]() 6.12.1.2 检查方法 6.12.1.2.1 外观质量 用目测的方法检查外观表面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均匀、平整、光滑;割角、拼缝是否严实平整;钢板表面是否有凹痕或机械损伤,是否有假焊、漏焊、烧穿等现象。 6.12.1.2.2 规格尺寸 用游标卡尺测量门扇厚度、门框侧壁宽度、玻璃厚度,用卷尺测量外形尺寸、玻璃透光尺寸,与型式检验报告相对照。 6.12.1.2.3 门扇和门框结构及填充材料 破拆门扇和门框后,用目测的方法检查门扇内部结构及门扇内部所填充的材料类型、门框结构及门框内填充材料类型,核对是否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内容相一致,用游标卡尺测量材料的相应参数。 6.12.1.2.4 防火闭门器、耐火五金附件 6.12.1.2.4.1 检查防火门上所用防火闭门器、耐火五金附件的检验报告是否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6.12.1.2.4.2 检查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检验报告中受检防火门样品所配套使用的相一致;或对照合格检验报告,核对其性能是否低于型式检验报告中受检样品所配套使用的产品。 6.12.1.2.5 防火玻璃 6.12.1.2.5.1 检查防火门上所用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检验报告,是否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6.12.1.2.5.2 检查防火玻璃的透光尺寸,是否小于等于型式检验报告中受检防火门样品相同部位的防火玻璃透光尺寸。 6.12.1.2.5.3 测量防火玻璃的厚度,是否与型式检验报告中受检防火门样品所安装防火玻璃的厚度相同,其极限偏差是否符合 GB 15763.1中的相应规定。 6.12.1.2.5.4 检查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指标是否大于等于该防火门耐火性能的要求。 6.12.1.2.6 密封条 6.12.1.2.6.1 检查防火门上所用防火密封条的检验报告是否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6.12.1.2.6.2 检查防火密封条是否平直、无拱起。 6.12.1.2.6.3 检查防火门所采用防火密封条的耐火性能指标是否大于等于该防火门耐火性能的要求。 6.12.1.2.6.4 检查防火密封条的型号规格,是否与型式检验报告中受检防火门样品所配套使用的相一致。 6.12.1.2.7 灵活性 检查门扇开启是否灵活、有无卡阻现象。 6.12.1.2.8 可靠性 检查防火门各部位是否牢固,是否有严重变形,能否可靠关闭。 6.12.1.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卷尺、破拆工具。 6.12.2 防火卷帘 6.1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2。 6.12.2.2 检查方法 6.12.2.2.1 外观质量 采用目测及手触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 6.12.2.2.2 材料 用游标卡尺测量原材料厚度。检查无机纤维复合卷帘基布和装饰布的检验报告。 6.12.2.2.3 帘板运行 采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 6.12.2.2.4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拼接缝处的搭接量采用直尺测量,夹板的间距采用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其他性能采用目测检验。 6.12.2.2.5 导轨 帘板嵌入导轨深度采用直尺测量,测量点为每根导轨距距其底部200mm处,取较小值。其他性能采用目测检验。 6.12.2.2.6 电动卷门机、控制箱 用直尺、管形测力计及目测进行测量。 表62 ![]() ![]() 6.12.2.2.7 防烟性能 导轨内和门楣的防烟装置用塞尺测量。当卷帘关闭后,用0.1 mm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若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表明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 6.12.2.2.8 运行平稳性能 采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的高度差采用钢卷尺进行检验。 6.12.2.2.9 电动启闭和自重下降运行速度 采用钢卷尺、秒表进行检验。 6.12.2.2.10 两步关闭性能 采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延时时间采用秒表进行检验。 6.12.2.2.11 温控释放性能 卷帘开启至上限,切断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感温元件使其周围温度达到73 ℃以上,观察释放装置是否动作。 6.12.2.3 检测器具 秒表、游标卡尺、塞尺、直尺或钢卷尺、管形测力计; 测温计:精度为 0.1℃。 6.12.3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 6.1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3。 6.12.3.2 检查方法 6.12.3.2.1 配件 检查阀所用执行机构的检验报告是否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目测执行机构温感器上是否标明其公称动作温度。 6.12.3.2.2 外观 用目测的方法检查外观,检查阀上有无标牌,固定是否牢固,标识是否清晰、准确;各零部件的表面是否平整,是否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阀的焊缝是否光滑、平整,是否有虚焊、气孔、夹渣、疏松等缺陷;金属阀各零部件的表面是否作防锈、防腐处理,经处理后的表面是否光滑、平整,涂层、镀层是否牢固,是否有剥落、镀层开裂、以及漏漆或流淌现象。 6.12.3.2.3 公差 用钢卷尺测量阀的线性尺寸(公称尺寸),检验其公差值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6.12.3.2.4 驱动转矩 将阀固定,卸去产生关闭力的重锤、弹簧、电机或气动件等,用测力计牵动叶片的主叶片轴,使其从全开状态到全关状态,读取叶片关闭时主叶片轴上所需的最大拉力,用钢卷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力臂,计算最大转矩。再测量出重锤、弹簧、电机或气动件等实际施加在阀主叶片轴上驱动转矩。最后计算出阀主叶片轴的驱动转矩与所需转矩之比值。 6.12.3.2.5 复位功能 根据阀的复位方式输入电控信号或手动操作阀的复位机构,目测阀的复位情况。 6.12.3.2.6 手动控制 对于具有手动控制功能的阀,使阀处于全开状态,用测力计与手动操作的手柄、拉绳或按钮相连,拉动测力计使阀关闭,读取叶片关闭时的最大拉力。整个测量过程,目测阀手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可靠。 6.12.3.2.7 电动控制 对于具有电动控制功能的阀,使阀处于开启状态,接通执行机构中的电路,使阀关闭,用万用表测量叶片所处位置的输出信号(可能是开关信号或电压信号)。 使阀处于开启状态,输入额定工作电压,用万用表测量额定工作电流。 调节电源电压到额定工作电压的110%,接通电路,目测阀是否能立即灵活可靠关闭;调节电源电压到额定工作电压的85%,接通电路,目测阀是否能立即灵活可靠关闭。 表63 ![]() 6.12.3.2.8 绝缘性能 将兆欧表连接到阀的外部带电端子和机壳之间,摇动兆欧表,读取电阻值。 6.12.3.2.9 关闭可靠性 操纵阀的执行机构,使阀叶片关闭。如此反复操作共10次。对于具有几种不同启闭方式的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每种启闭方式均应进行10次操作。 整个测量过程中,目测阀能否从开启位置灵活可靠地关闭,并目测阀零部件是否有明显变形、磨损及其它影响其密封性能的损伤。 6.12.3.2.10 火灾时关闭可靠性 使阀处于开启位置,利用酒精灯或其它火源烧灼阀的温度熔断器,目测熔断器能否熔断,阀能否灵活可靠的关闭。 6.12.3.3 检测器具 电源(DC 24V或AC 220V)、钢卷尺、拉力计、万用表、兆欧表、酒精灯或其它火源。 6.12.4 排烟阀 6.1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4。 6.12.4.2 检查方法 6.12.4.2.1 配件 检查阀所用执行机构的检验报告是否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6.12.4.2.2 外观 用目测的方法检查外观,检查阀上有无标牌,固定是否牢固,标识是否清晰、准确;各零部件的表面是否平整,是否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阀的焊缝是否光滑、平整,是否有虚焊、气孔、夹渣、疏松等缺陷;金属阀各零部件的表面是否作防锈、防腐处理,经处理后的表面是否光滑、平整,涂层、镀层是否牢固,是否有剥落、镀层开裂、以及漏漆或流淌现象。 6.12.4.2.3 公差 用钢卷尺测量阀的线性尺寸(公称尺寸),检验其公差值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6.12.4.2.4 复位功能 根据阀的复位方式输入电控信号或手动操作阀的复位机构,目测阀的复位情况。 6.12.4.2.5 手动控制 使阀处于关闭状态,用测力计与手动操作的手柄、拉绳或按钮相连,拉动测力计使阀开启,读取叶片开启时的最大拉力。整个测量过程中,目测阀手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可靠。 6.12.4.2.6 电动控制 使阀处于关闭状态,接通执行机构中的电路,使阀开启,用万用表测量叶片所处位置的输出信号(可是开关信号或电压信号)。 使阀处于关闭状态,输入额定工作电压,用万用表测量额定工作电流。 调节电源电压到额定工作电压的110%,接通电路,目测阀是否能立即灵活、可靠开启;调节电源电压到额定工作电压的85%,接通电路,目测阀是否能立即灵活、可靠开启。 表64 ![]() 6.12.4.2.7 绝缘性能 将兆欧表连接到阀的外部带电端子和机壳之间,摇动兆欧表,读取电阻值。 6.12.4.2.8 开启可靠性 使阀处于关闭状态,电动和手动开启阀各10次。整个测量过程中,目测阀能否从关闭位置灵活可靠地开启,并目测阀零部件是否有明显变形、磨损及其它影响其密封性能的损伤。 6.12.4.3 检测器具 电源(DC 24 V或AC 220 V)、钢卷尺、拉力计、万用表、兆欧表。 6.12.5 防火玻璃 6.1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5。 6.12.5.2 检查方法 6.12.5.2.1 尺寸及厚度的测量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厚度用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四边中点,测量结果以四点平均值表示,数值精确到0.1mm。 6.12.5.2.2 外观质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缺陷的尺寸以能清楚观察到的最大边缘为限。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金属直尺和或最小分度值为0.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量缺陷的尺寸。 6.12.5.2.3 弯曲度 将玻璃垂直立放,水平放置直尺贴紧试样表面进行测量,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6.12.5.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钢卷尺、千分尺、钢直尺。 表65 ![]() ![]() 6.13 避难逃生产品6.13.1 消防梯6.13.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6。 6.13.1.2 检查方法 6.13.1.2.1 用钢卷尺和衡器进行外形尺寸、质量参数测量。 6.13.1.2.2 用目测和徒手操纵的方法进行整梯要求项目的检查。 6.13.1.3 检测器具 钢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不小于20m; 衡器:最小分辨率为0.5kg,量程不小于100kg。 表66 ![]() 6.13.2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6.13.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7。 表67 ![]() 6.13.2.2 检查方法 6.13.2.2.1 目测检查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部件组成、防护头罩的反光特性、标志内容。 6.13.2.2.2 用手摇动滤毒罐,是否听到有松动的声响。检查过滤装置和防护头罩间的连接情况,看是否牢固可靠。 6.13.2.2.3 拆开呼吸器的密封包装,展开后检查是否不能恢复原状。 6.13.3 消防应急灯具 6.13.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8。 表68 ![]() 6.13.3.2 检查方法 6.13.3.2.1 基本功能 接通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切断试样的主电源,观察试样应急转换情况,并检查有无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再次接通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观察其是否能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6.13.3.2.2 放电试验 使充电24 h后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应急状态,记录放电时间,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在过放电保护启动瞬间电池(组)两端电压,与额定电压比较。 6.13.3.3 检测器具 计时装置:测量范围为 0min~120min; 直流电压表:测量范围为 0V~220V。 6.13.4 消防安全标志 6.13.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9。 6.13.4.2 检查方法 用目测和钢直尺检查外观。 6.13.4.3 检测器具 钢直尺: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 表69 ![]() 6.14 防火阻燃材料6.14.1 饰面型防火涂料6.14.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0。 表70 ![]() 6.14.1.2 检查方法 6.14.1.2.1 外观 目测涂层表面有无裂纹。用黑色平绒布轻擦涂层表面5次,观察黑色平绒布是否变色。 6.14.1.2.2 涂层厚度 随机抽取已涂刷涂料的试件一块。选3个测点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试件涂刷涂料后和涂刷前的厚度,用公式(2)计算单点涂层厚度,涂层厚度为三个测试点涂层厚度的平均值: ![]() 6.14.1.2.3 泡层高度 随机抽取已涂刷涂料的试件三块,其尺寸均不小于150mm×150mm。将试件放在试验支架上,涂刷防火涂料的一面向下。点燃酒精灯,酒精灯外焰应完全接触涂刷涂料的一面,供火时间不低于20 min。停止供火后,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泡层高度,结果以3个测试值的平均值表示。 6.14.1.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酒精灯、试验支架。 6.14.2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6.14.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1。 表71 ![]() 6.14.2.2 检查方法 6.14.2.2.1 外观 目测涂层有无开裂、脱落。 6.14.2.2.2 涂层厚度 现场选取至少五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涂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的厚度相比较。 6.14.2.2.3 在容器中的状态 用搅拌器搅拌容器内的试样或按规定的比例调配多组分涂料的试样,观察涂料颗粒大小是否均匀、有无结块。 6.14.2.3 检测器具 刀片、测厚仪。 6.14.3 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6.14.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2。 6.14.3.2 检查方法 6.14.3.2.1 外观 目测涂层有无开裂、脱落;用黑色平绒布轻擦涂层表面5次,观察平绒布是否变色。 表72 ![]() 6.14.3.2.2 涂层厚度 现场选取至少五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涂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与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描述的厚度相比较。 6.14.3.2.3 在容器中的状态 用搅拌器搅拌容器内的试样或按规定的比例调配多组分涂料的试样,观察涂料搅拌后是否均匀、有无结块。 6.14.3.2.4 膨胀倍数 在已施工涂料的构件上,随机选取三个不同的涂层部位,分别用磁性测厚仪测量其厚度δ1。然后点燃2L汽油喷灯分别对准选定的三个位置,喷灯外焰应充分接触涂层,供火时间不低于10min。停止供火后观察涂层是否膨胀发泡,用精度为游标卡尺测量其发泡层厚度δ2。膨胀倍数按公式(3)求得, 结果以三个测试值的平均值表示: ![]() 6.14.3.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刀片、磁性测厚仪、2L汽油喷灯。 6.14.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6.14.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3。 6.14.4.2 检查方法 6.14.4.2.1 外观 目测涂层有无开裂、脱落;用黑色平绒布轻擦涂层表面5次,观察平绒布是否变色。 表73 ![]() 6.14.4.2.2 涂层厚度 选取至少五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磁性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涂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与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描述的厚度相比较。 6.14.4.2.3 在容器中的状态 用搅拌器搅拌容器内的试样或按规定的比例调配多组分涂料的试样,观察涂料是否均匀、有无结块。 6.14.4.2.4 膨胀倍数 在已施工涂料的构件上,随机选取三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磁性测厚仪测量其厚度δ1。然后点燃2L汽油喷灯分别对准选定的三个位置,喷灯外焰应充分接触涂层,供火时间不低于5min。停止供火后用游标卡尺测量其发泡层厚度δ2。膨胀倍数按公式(4)求得,结果以三个测试值的平均值表示: ![]() 6.14.4.3 检测器具 游标卡尺、刀片、磁性测厚仪、2L汽油喷灯。 6.14.5 电缆防火涂料 6.14.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4。 6.14.5.2 检查方法 6.14.5.2.1 外观 用黑色平绒布轻擦涂层表面5次,观察黑色平绒布是否变色。 6.14.5.2.2 裂纹 目测涂层表面有无裂纹。 表74 ![]() 6.14.5.2.3 涂层厚度 在施工现场,用刀片在已涂刷电缆防火涂料的电缆上随机选取三个位置轻轻剥取涂层3块,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测其厚度,涂层厚度为3个测量厚度的平均值。 6.14.5.2.4 膨胀倍数 在施工现场,用刀片在已涂刷电缆防火涂料的电缆上随机轻轻剥取涂层三块,其尺寸不小于10 mm×10mm,分别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其厚度δ1。将涂层放在试验支架的金属网上,点燃酒精灯,酒精灯外焰应充分接触涂层,供火时间不低于20min。停止供火后,分别用游标卡尺测量其相应发泡层的厚度δ2。膨胀倍数按公式(5)求得,结果以三个测试值的平均值表示: ![]() 6.14.5.3 检测器具 刀片、游标卡尺、酒精灯、试验支架、金属网。 6.14.6 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 6.14.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5。 6.14.6.2 检查方法 6.14.6.2.1 外观 目测涂层有无开裂、脱落。 6.14.6.2.2 厚度 选取至少五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涂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 表75 ![]() 6.14.6.2.3 在容器中的状态 用搅拌器搅拌容器内的试样或按规定的比例调配多组分涂料的试样,观察涂料是否为均匀稠厚液体、有无结块。 6.14.6.3 检测器具 刀片、测厚仪。 6.14.7 无机防火堵料 6.14.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6。 表76 ![]() 6.14.7.2 检查方法 6.14.7.2.1 外观 采用目测与手触摸结合的方法进行。 6.14.7.2.2 裂缝 采用目测的方法观察已施工样品表面是否有贯穿性裂缝产生。用塞尺或精度为0.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非贯穿性裂缝宽度,测量结果取其最大值。 6.14.7.3 检测器具 塞尺、游标卡尺。 6.14.8 有机防火堵料 6.14.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7。 表77 ![]() 6.14.8.2 检查方法 采用目测与手触摸结合的方法进行。 6.14.9 阻火包 6.14.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8。 表78 ![]() 6.14.9.2 检查方法 6.14.9.2.1 外观 采用目测的方法进行。 6.14.9.2.2 抗跌落性 分别将三个完整的阻火包从5 m高处自由下落到混凝土水平地面上,观察包体是否破损。 6.14.10 塑料管道阻火圈 6.14.1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9。 6.14.10.2 检查方法 6.14.10.2.1 壳体 采用目测方法进行。 6.14.10.2.2 阻燃膨胀芯材 目测外观是否出现粉化现象。 从阻火圈中取出干燥的膨胀芯材, 将试件放在试验支架上,点燃酒精灯,酒精灯外焰应完全接触芯材,供火时间不低于30min。停止供火后目测芯材是否膨胀发泡。 表79 ![]() 6.14.10.3 检测器具 酒精灯、试验支架。 6.14.11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6.14.1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0。 表80 ![]() 6.14.11.2 检查方法 6.14.11.2.1 织物用阻燃剂:将涤棉布浸于阻燃剂中,浸透后水平摊放自然凉干,将其裁剪为 20mm×200mm的试样,共3条。用夹子夹住试样的一端,垂直悬挂,在另一端施加长度为 20mm±5mm的火焰10s;离火后观察是否至少有2条试样上的明火能在5s以内自熄,测量毁损长度平均值是否大于150mm。 6.14.11.2.2 木材用阻燃剂:将3mm厚的杉木薄板在阻燃剂中浸泡30min后自然凉干,将浸渍后的木材制成10mm×200mm×3mm的试样,共3根。用夹子夹住试样的一端,垂直悬挂,在另一端施加长度为25mm±5mm的火焰60s;离火后观察是否至少有2根试样上的明火能在30s以内自熄,观察测量燃烧剩余长度平均值是否小于150mm。 6.14.11.3 检测器具 钢直尺:测量范围为0mm~300mm; 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 6.14.12 电缆用阻燃包带 6.14.12.1 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1。 表81 ![]() 6.14.12.2 检查方法 6.14.12.2.1 外观 外观用目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平整,有无分层、鼓泡、凹凸等现象。 6.14.12.2.2 阻燃性能 用刀片在已绕包阻燃包带的电缆上随机轻轻剥取包带一块,长度为100mm,剥取中不应损伤电缆用夹子夹住试样的一端,垂直悬挂,施加长度为20mm±5mm的火焰10s,离火后观察试样上的火焰是否能在10s以内自熄。 6.14.12.3 检测器具 刀片、钢直尺。 6.14.13 阻燃材料及制品 6.14.13.1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2。 表82 ![]() 6.14.13.2 检查方法 6.14.13.2.1 墙面天花材料 现场从制品上取三块250mm×90mm的试样,用夹子夹住试样的一端,试样呈45°的角度,在其下端中心处施加长度为30mm±5mm的火焰30s,观察火焰高度和燃烧滴落物状况。对于有外部保护层的保温、吸音泡沫材料,在试验时,应保持外保护层状态。 6.14.13.2.2 铺地材料 现场从制品上取三块250mm×90mm的试样,用夹子夹住试样的一端,试样呈45°的角度,在其下端中心处施加长度为30mm±5mm的火焰15s,观察火焰高度和燃烧滴落物状况。对于绒簇材料为丙纶的纺织地毯,则需要特别测试,应抽样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6.14.13.3 检测器具 钢直尺; 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 7 判定规则7.1 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市场准入检查结果出现第5章表1中任一不合格情况时,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结果出现第6章规定的该种产品任一不合格情况时,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清单见表A.1。表A.1 ![]() ![]()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7 [6]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安部,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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