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Rules for fire cause determination GA 1301-2016 2016-06-07发布 201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 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鲁志宝、罗云庆、刘伟、陈岩、金开能、王成业、胡安雄、张万民、米文忠。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火灾原因认定是对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的过程。火灾原因认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消防技术工作。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深入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可以为防火、灭火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为消防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原因认定工作,提高火灾原因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原因认定的一般要求、火灾证据、起火时间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及起火原因认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对火灾原因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4.1 火灾原因认定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认定结论。4.2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火灾现场已按GA 839进行了勘验; ——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图、进行了现场照相和录像; ——询问了发现人员、报警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现场逃生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环境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收集了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料、网络资料和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资料;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提取或鉴定了有关物证; ——参加火灾调查的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 ——其他应进行的调查工作。 4.3 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有关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火灾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4.4 正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前应进行以下工作: ——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火灾原因及认定依据; ——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应进行补充调查;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记录在案。 4.5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 4.6 火灾名称应体现下列内容: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加双引号; ——火灾等级:“一般火灾”应表示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直接填写“较大火灾”、“重大火灾”或 “特别重大火灾”; ——经调查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名称中应加上“放火嫌疑案件”字样。 5 火灾证据5.1 证据要求5.1.1 证据的内容应能够真实反映火灾的客观事实。 5.1.2 证据应与火灾事实相关联。 5.1.3 全部证据对待证火灾事实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 得到合理解释。 5.1.4 所有证据应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 5.1.5 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 5.2 证据种类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录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图; ——物证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 ——尸体检验文书; ——实物物证; ——调查实验笔录; ——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材料。 5.3 证据审查 审查证据时应审查如下内容: ——询问人、被询问人、证人、当事人及调查人员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等记录的内容是否与火灾事实有关联、相互印证; ——提取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内容是否齐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确;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是否明确; ——专家意见/物证鉴定意见是否与火灾事实相符; ——出具物证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灾物证鉴定意见,应比较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 鉴定人员经验等; ——助燃剂检测结论不能作为排除放火嫌疑的唯一证据; ——其他需要审查判断的内容。 6 起火时间认定6.1 一般要求6.1.1 应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点、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1.2 时钟等计时设备记录的时间应与北京时间进行比对校正。 6.1.3 起火时间可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 6.2 认定依据 应依据如下证据认定起火时间: ——火灾最先发现人提供的最初出现烟、火的时间; ——起火部位(起火点)钟表停摆时间; ——与起火原因关联的用火设施点火时间; ——与起火原因关联的电热设备通电或停电时间; ——起火部位处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与起火部位关联的电气线路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报警或故障时间; ——视频资料显示最初发生火灾的时间; ——电子数据记录的与起火关联的时间; ——结合可燃物燃烧速度分析认定的时间; ——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的现象并显示时间的信息。 7 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扑救、 气象条件等因素对痕迹形成的影响,通过综合分析认定。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物体受热面; ——物体被烧轻重程度; ——烟熏、燃烧痕迹的指向; ——烟熏痕迹和各种燃烧图痕; ——炭化、灰化痕迹; ——物体倒塌掉落的层次和方向; ——金属变形、变色、熔化痕迹及非金属变色、脱落、熔化痕迹; ——尸体的位置、姿势和烧损部位、程度; ——证人证言;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保护装置的动作顺序; ——视频监控系统、移动电话、电脑和其他电子数据; ——其他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的信息。 8 起火原因认定8.1 认定要求8.1.1 应首先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并查明起火燃烧特征。 8.1.2 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用实物证据直接证明,也可用证据间接证明。 8.1.3 认定引火源和起火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引火源和起火物均在起火部位(起火点)内; ——引火源的能量足以引燃起火物; ——起火部位(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8.1.4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 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且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8.1.5 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8.2 认定方法 8.2.1 排除认定法 应列举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并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原因即为起火原因。 8.2.2 直接认定法 当有视频录像、物证、照片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时,可以直接认定起火原因,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 8.3 常见火灾原因认定 8.3.1 电气类火灾认定 认定电气类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起火时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时间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处于通电或带电状态;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存在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漏电等电气故障或者发热等痕迹; ——电气故障点或发热点处存在能够被引燃的可燃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2 涉嫌放火案件认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涉嫌放火案件的依据: ——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的特征; ——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 ——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造成的破坏、攀爬的痕迹; ——起火前物品被翻动、移动或者被盗; ——起火点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 ——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接触起火部位(起火点); ——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都与同一人有关系; ——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未曾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成分; ——火灾发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吓信件、接到恐吓电话,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 ——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形;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3 自燃火灾认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自燃火灾的依据: ——起火点处存在足够数量的自燃类物质; ——有升温、冒烟、异味等现象出现; ——自燃物质有较重的炭化区、炭化或者焦化结块,炭化程度由内向外逐渐减轻; ——起火点处物体烟熏痕迹浓重;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4 静电火灾认定 在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时,可以认定为静电火灾: ——具有产生和积累静电的条件; ——具有足够的静电能量和放电条件; ——放电点周围存在爆炸性混合物; ——放电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5 雷击火灾认定 认定雷击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当地、当时的气象部门监测的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接近; ——金属、非金属熔痕、燃烧痕或者其他破坏痕迹明显,且所处位置与起火点吻合; ——雷击放电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被磁化,可以测出较大剩磁;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8.3.6 无焰火源火灾认定 认定烟蒂、蚊香等无焰火源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证人证实起火部位处有人吸烟、使用蚊香等无焰火源,并与起火时间相符; ——起火物为纸张、纤维植物等可以被无焰火源能量点燃的疏松物质; ——起火点处炭化或者灰化痕迹明显;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6]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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