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

master
2024-02-08
行业标准
标准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前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天津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广东省消防总队、北京市地铁公安分局、广州市地铁总公司、上海能美西科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照鹏、程远平、黄振兴、阚强、杨永志、原震、姚永祥、沈奕辉、陈焕、古晋、刘汝义、郑臻毅。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快速、环保、舒适、客运能力大的城市交通工具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对于疏解城市交通,发挥城市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得到了较快发展,其运营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预防轨道交通火灾,减少轨道交通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的危险源控制,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设施检查及维护管理,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消防档案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5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rocedures  plan
     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救援,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rporation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机构。
3.3
     车站  station
     为乘客提供乘车、到达和换乘的场所。车站包括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检票口和管理及设备用房等,以及通信、通风、空调、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

4 总要求

4.1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与运营单位及供电、通讯、供水和医疗等单位密切协作、运转高效、分工明确的报警接警、监控和抢险救援机制。
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城市轨道交通中使用的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制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
4.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及各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4.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运营与安全的关系,建立科学的消防设施管理体制,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4.5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选用先进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器材。
4.6 城市轨道交通应依据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置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和停车事故等防灾设施,并以防控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为主。
4.7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除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8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和批准。

5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4 部门主管人员
5.5 消防安全员
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5.1.2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设计应有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的设施及通道,运营单位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b)  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c)  组织审定与落实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d)  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f)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g)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h)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协助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c)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e)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f)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g)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h)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i)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4 部门主管人员

5.4.1 车站站长(值班站长)上岗前应经运营单位培训合格,并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车站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握车站消防安全情况;
     b)  制订车站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c)  协助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车站消防应急预案;
     d)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站防火检查,及时消除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对不能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
     e)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车站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车站消防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疏散乘客、扑救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协助灾后调查火灾原因;
     g)  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4.2 控制中心主任(值班主任)上岗前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并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调度系统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握调度系统消防安全情况;
     b)  制订调度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c)  协助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
     d)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度系统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e)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调度系统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处置演练;
      f)  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调度处理火灾事故、疏散乘客、扑救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
     g)  协助灾后调查火灾原因、积极组织撰写火灾事件处理经过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h)  审批施工作业日计划和临时计划,对有安全隐患的计划进行调整;
      i)  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5 消防安全员

5.5.1 一般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接受安排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f)  协助编制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2 环控调度人员
     a)  负责对全线各车站消防等机电设备的全面监控,及时掌握各车站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
     b)  对火灾事故的报警,应认真确认、分析现场情况,及时通报行调、电调和值班主任;
     c)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通过调动环控设备执行合理的通风模式,引导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疏散。
5.5.3 行车调度人员
     a)  负责对列车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控;
     b)  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指挥着火列车运行、灭火和乘客的安全疏散,并调整后续列车的运行;
     c)  与车站值班站长和列车司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列车运行、灭火和乘客疏散情况;
     d)  引导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5.5.4 电网调度人员
     a)  负责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电网保障;
     b)  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切断相关电网的牵引电流和设备电流;
     c)  通知变电所值班人员注意设备运行,保证排烟系统的电源供应;
     d)  通知接触网专业工作人员配合灭火,检查设备和电缆情况,防止乘客触电。
5.5.5 维修调度人员
     a)  负责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设备和通讯保障;
     b)  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通知相关车间轮值工程师,必要时启动抢修程序,尽可能保障轨道交通设备和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
5.5.6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悉使用和操作各种系统;
     b)  负责对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消防设施值班和运行记录,并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熟练掌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发生火灾时,根据消防应急预案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5.5.7 列车司机
     列车司机除熟练掌握列车驾驶知识外,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列车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办法;
     b)  每日检查列车消防设施和报警通讯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发生火灾时,用标准用语进行广播宣传和疏散引导,稳定乘客情绪,引导乘客使用车内灭火器灭火和进行紧急疏散;
     d)  将列车着火情况及时报告控制中心或值班站长。
5.5.8 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乘客安全疏散。

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内按规定设置的商业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接受和服从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6 危险源控制

6.1 一般规定
6.2 限制可燃物
6.3 吸烟管理
6.4 明火(动火)管理
6.5 电气火源控制
6.6 燃气控制
6.7 采暖控制
6.8 用油系统控制
6.9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运营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轨道交通的设施状况、人员特点等制订相应的火源控制管理规定。
6.1.2 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限制可燃物品的使用,并制定可燃物品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6.2 限制可燃物

6.2.1 车站内应严格控制可燃材料,车站建筑装修材料和列车车厢内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
6.2.2 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经营场所。
6.2.3 车站站厅内严格按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限制商业经营场所占用面积的比率和数量,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6.2.4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可燃垃圾堆积时间不应超过一昼夜。

6.3 吸烟管理

6.3.1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和隧道内严禁吸烟。
6.3.2 在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内应张贴写有“严禁吸烟”的标志。

6.4 明火(动火)管理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和隧道内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在动火前按程序申报并采取必要的消防监护措施。

6.5 电气火源控制

6.5.1 机电设备设施中的变压器、带油电气设备应定期巡检和维护。
6.5.2 各级配电设备应安装完善的过负荷、漏电、欠压、过压等保护电路和报警装置,各类电气设备应加装防止打火、短路的装置。
6.5.3 定期对运行车辆上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清除列车运行线路上的导电体,防止受流器、电缆电线短路放弧引起列车火灾。

6.6 燃气控制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和隧道内严禁使用可燃燃气,工程作业中必须使用燃气设备时,应按程序申报并采取必要的消防监护措施。

6.7 采暖控制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不得采用明火、电炉和电热采暖器采暖,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0℃。

6.8 用油系统控制

6.8.1 城市轨道交通中的用油系统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应定期巡检和维护。
6.8.2 废油应密闭在专用的防火容器内并及时清运出去,溅洒在地板上的油应及时清理干净,防止废油流入下水道。

6.9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控制

6.9.1 车站入口处应张贴有劝阻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入车站内或乘坐列车的警告标志。工作人员对发现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乘客,应责令其出站。
6.9.2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应按程序申报并采取必要的消防监护措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携带、使用和剩余用量应采取严格的登记制度。
6.9.3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与乘客分开进出车站和乘坐专用列车。
6.9.4 对于车站内无主或无人认领的包裹、行李应立即转移至远离乘客的安全区域。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7.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2 运营单位应急预案
7.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预案(调度指挥预案)
7.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急处理预案
7.5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7.6 乘客疏散预案
7.7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1.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制定。当地政府应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安、消防、供电、通讯、供水、交通和医疗等单位建立统一和完善的灾害救援指挥机构和抢险救灾体系,制订故障、火灾、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灭火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7.1.2 当地政府应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安、消防、供电、通讯、供水、交通和医疗等单位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必要的演习。在演习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意外伤亡。
7.1.3 政府应制订报告程序、现场及事故调查、新闻采访接待及事故现场以外区域组织工作程序。
7.1.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制订轨道交通消防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预案中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

7.2 运营单位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制订运营机构应对轨道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遵循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快速反应、配合协同的原则,并应明确以下内容:
     a)  运营单位抢险指挥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和职责,抢险指挥领导小组应负责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决策,并指挥各部门实施各自应急预案,尽快恢复轨道交通运营;
     b)  抢险信息的报告程序,应遵循迅速、准确、客观和逐级报告的原则;
     c)  现场处置过程中各部门的组织原则及相关职责;
     d)  不同事故情况下的抢险救援策略和人员疏散方案;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提供救援人员、通信、物资、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
     g)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与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7.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预案(调度指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制订控制中心应急处理预案,该预案应规定控制中心各调度岗位在运营组织中,遇到各类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程序。预案应遵循快速判断、及时汇报、果断处理、协同动作、认真记录的原则,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控制中心通过监控系统或现场人员汇报等各种渠道,判明突发事件类型;
     b)  控制中心在值班主任的领导下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c)  通知各调度岗位实施预案中相应职责;
     d)  控制中心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信息,请求支援;
     e)  各调度岗位根据具体事故类别,通知车站、维修、行车、机电等各部门实施各自预案;
      f)  控制中心与事故现场和各调度密切联系,监控事态发展,作出相应决策。

7.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急处理预案

7.4.1 一般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制订车站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车站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均应遵循及时报警、疏散乘客、抢救伤员的原则,周密制订相关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设施器材配置标准及操作规程。
7.4.2 轨道交通车站火灾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应规定车站发生火灾时车站现场的应急处理程序,预案结构及主要内容如下:
     a)  确认发生火灾后,在值班站长的领导下迅速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b)  通知车站工作人员各自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c)  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d)  向控制中心报告现场情况;
     e)  广播通知、组织和引导车站内乘客进行紧急疏散,抢救伤员;
      f)  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
     g)  带好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
     h)  按实际情况关闭相关机电及空调设备、开启事故照明和启动相应的送风及排烟程序。设置屏蔽门的车站,可以在站台乘客疏散完毕后,打开屏蔽门进行事故排烟;
     i)  根据控制中心命令指挥后续列车迅速通过事故车站或防止后续列车进站;
     j)  消防队到达现场后,派人引导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7.4.3 列车火灾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4.3.1 列车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应按列车在站台或区间发生火灾两种情况分别制订,并应明确司机、行车调度、值班站长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主要内容。
7.4.3.2 当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应遵循只要列车能继续运行,应继续运行至就近车站的原则。预案应按列车能继续运行或无法运行两种情况分别制订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7.4.3.3 到站列车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列车司机迅速打开车门,引导列车上的乘客向站台疏散;
     b)  行车值班员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c)  行车值班员向控制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控制中心启动自身预案;
     d)  根据控制中心命令指挥后续列车,采取措施防止后续列车进站;
     e)  车站广播通知、组织和引导车站内乘客进行紧急疏散,抢救伤员;
      f)  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
     g)  值班站长带领工作人员带好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
     h)  按实际情况关闭相关机电及空调设备,开启事故照明和启动相应的送风及排烟程序;
      i)  消防队到达现场后,派人引导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7.4.3.4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能继续运行时的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司机迅速向控制中心和两端车站报告,维持运行至就近车站,引导乘客使用车上灭火器进行灭火;
     b)  行车值班员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报警,报告值班站长和行车调度;通知相关岗位人员执行列车火灾紧急疏散预案;广播通知和引导乘客进行紧急疏散;
     c)  根据控制中心命令指挥现场列车,将原停靠列车开走,防止后续列车进站;
     d)  值班站长带领工作人员疏散站台、站厅乘客;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做好灭火、疏散列车内乘客的准备;
     e)  列车进站后执行到站列车发生火灾时的处理程序。
7.4.3.5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无法继续运行时的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司机迅速判明火情,立即向控制中心和两端车站报告;用标准用语进行广播宣传,稳定乘客情绪,引导乘客使用车内灭火器灭火和进行紧急疏散;
     b)  两端车站行车值班员接到火灾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站长;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开启相应的隧道照明;做好乘客广播;
     c)  环控调度应按列车火灾实际情况指挥启动相应的送风及排烟程序;
     d)  值班站长带领工作人员疏散站台、站厅内乘客: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进入隧道协助乘客疏散;消防队到达现场后,派人引导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e)  根据控制中心命令,防止后续列车继续驶入区间。
7.4.4 车站其他预案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除火灾应急预案外,运营单位还应建立毒气、爆炸、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5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制订车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该预案应规定车站、客车司机及车厂行车有关人员对乘客服务、行车组织、调车作业等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应急事件、事故的处理程序。

7.6 乘客疏散预案

7.6.1 一般规定
     因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需要疏散乘客时,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根据指挥进行乘客疏散作业。
7.6.2 行调采取措施
7.6.2.1 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及时发布封锁该站、组织列车在事发站通过、将车站内乘客疏散出站及区间列车内乘客疏散等命令。
7.6.2.2 当列车被迫停于区间而无法驶入车站进行乘客疏散时,应及时下达区间疏散乘客的命令。同时,应做到:
     a)  立即关闭后方信号机,阻止列车进入该区间,对已进入该区间的其他列车应尽量采取措施使其退回后方站;
     b)  根据列车停车位置,向车站及司机发布疏散乘客的命令,命令中应指明疏散方向及注意事项。
7.6.3 列车司机采取措施
7.6.3.1 当列车迫停于区间时,利用列车广播对乘客进行解释,稳定乘客情绪,防止秩序混乱。
7.6.3.2 迫停于区间的列车需要就地疏散乘客时,在得到调度命令后,配合车站工作人员按行调指定的车站和方向组织乘客疏散。
7.6.3.3 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时,在积极扑救的同时,对乘客进行广播宣传,稳定乘客情绪,需在区间疏散乘客时,按区间疏散措施执行。
7.6.4 车站工作人员采取措施
7.6.4.1 迫停于区间的列车需要疏散乘客时,车站工作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a)  接到行调下达的就地疏散乘客的命令后,组织相关抢险人员携带工具赶赴现场,与列车司机取得联系后,说明乘客疏散方法等有关事项后进行列车乘客疏散;
     b)  对乘客进行广播宣传,稳定乘客情绪,防止秩序混乱;
     c)  在疏散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乘客进入不安全区域;为乘客提供各种帮助,提示走行线路和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d)  疏散完毕后,现场负责人撤离现场前对车厢内外进行清查,确认乘客及抢险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无障碍后将情况向抢险负责人报告。
7.6.4.2 列车在到达车站后进行乘客疏散时,使用车站广播及口头进行宣传,上车组织乘客疏散。
7.6.4.3 停止售检票,开启所有能使用的出入口,同时阻止人员进入车站。
7.6.4.4 抢险人员积极妥善抢救伤员,与专业医疗机构联系请求救护,并派人到指定出入口等候救护车。

7.7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7.1 目的
7.7.1.1 使各级指挥人员、各行动组和有关工作人员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清楚各自的职责。
7.7.1.2 检验各级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7.1.3 检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组织指挥、通信、灭火、疏散和救护等方面的实战能力,积累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实战经验。
7.7.1.4 检验各类设备在紧急情况下的运行状态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7.7.2 一般规定
7.7.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各级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各级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7.7.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机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7.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各车站至少每年进行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7.2.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至少15天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上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在当地公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
7.7.2.5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正式运营前或在投入运营后的非运营时间内进行。
7.7.2.6 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人员可以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的成年志愿者。
7.7.2.7 在模拟实际火灾条件下的所有演练中,应注意对火源及烟气的控制,防止疏散队伍混乱及对演练人员的伤害。
7.7.3 疏散演练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及内容应包括:
     a)  指挥人员。公安消防机构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迎接消防车辆,传达指挥员命令;
     c)  疏散引导组。维持火场秩序,引导乘客疏散,抢救重要物资;
     d)  灭火行动组。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他必要的组织。
7.7.4 演练的组织
7.7.4.1 演练时应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7.7.4.2 演练结束后,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解决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

8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管理

8.1 消防设施使用操作规程
8.2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度

8.1 消防设施使用操作规程

8.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操作。
8.1.2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具有消防系统竣工图、消防产品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资料的消防设施技术档案,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测试、维修、更换等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b)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维修的逐级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对存在故障和达不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要求和火灾扑救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c)  消防设施在大修、改造、更新时,应在实施前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按照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安全;
     d)  消防设施需要改变的,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期间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补救措施,确保安全。
8.1.3 火灾事故中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操作;
     b)  接到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报警信号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c)  指派人员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同时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室)应随时准备实施消防系统操作;
     d)  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环控调度,将相关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e)  密切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8.2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度

8.2.1 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应与本单位的运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结合自身消防安全特点,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设施使用、管理、检查、维护的职能部门和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8.2.2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资格的单位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应定期委托检测并要求出具检测报告。运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8.2.3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和防灾通信系统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熟悉和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 抢险救援工具备品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具备品,并保持这些器材的完好。
9.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熟练使用和操作抢险救援工具备品。
9.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通过公益广告、广播和闭路电视等向乘客宣传自救用品的使用方法。
9.2 指挥备品
     抢险救援用指挥备品至少应包括:手持对讲机,防毒面具、呼吸器,强光手电,手持扩音机,指挥车等。
9.3 抢险备品
     抢险救援用抢险备品至少应包括:呼吸器,战斗服,灭火器,应急灯,电锯,电钻,机械压钳,万用表、测电笔、螺丝刀、榔头、扳手、斧子等常用工具。
9.4 救护备品
     抢险救援用救护备品至少应包括:担架,轮椅,防毒面具,急救药箱,应急灯,安全警戒绳,警示标志等。

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通过公益广告、广播、闭路电视和疏散指示牌等向乘客宣传轨道交通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方法。
10.1.2 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0.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1.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将培训纳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职业学校教学课程。
10.1.5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记录。
10.2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c)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d)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检查及维护方法;
     e)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f)  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g)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10.3 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
     c)  车辆、设备设施维修部门经理(车间主任);
     d)  专职消防安全员;
     e)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f)  控制中心主任(值班主任)、调度人员;
     g)  车站站长(值班站长);
     h)  列车司机;
      i)  特种作业人员;
      j)  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 消防档案

11.1 一般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2 档案内容
11.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图纸等;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3 保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消防档案保管制度。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4
 [3]  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北京市地下铁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1997
 [4]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
 [5]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案(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试行),2003
 [6]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地下铁道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2003
 [7]  广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1996
 [8]  广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地铁事故处理规则
 [9]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应急信息报告程序,2001
[10]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车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2001
[11]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广州地铁一号线),2002
[12]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2002
[13]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地铁发生火灾应急处理预案,2003
1. 本站所有资源来源于用户上传和网络,仅作为演示数据,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站长!
2. 盗版,破解有损他人权益和违法作为,请各位站长支持正版!
回复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安全法规网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