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master
2024-02-08
行业标准
标准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发布日期: 2016-05-25
实施日期: 2016-08-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王宝伟、谢树俊、谢涛、韩子忠、俞君峰、米文忠、丁显孔、李振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为社会力量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指导,并为相关部门评审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so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organization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的专业机构。    
3.2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fire occupational skill training
    包括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3.3 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spe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除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以外,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消防知识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消防培训。

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5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5.1 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5.2 应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配备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5.4 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5.5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5.6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7 办学经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5.8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6.1 培训场地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6.1 培训场地

6.1.1 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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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6.2.1 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
6.2.2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宿舍面积应不小于2.5m2/人。
6.2.3 设置的食堂、餐厅应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6.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满足培训要求,租赁培训设备的,租赁期不应少于3年。
6.3.2 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A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3 承担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B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4 承担其他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应职业标准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6.3.5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7.1 管理人员
7.2 教员

7.1 管理人员

7.1.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7.1.2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7.2 教员

7.2.1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
    d) 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7.2.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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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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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中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及以上等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7.2.5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实操教员,应分别具有2年、4年、6年、8年、10年基层灭火救援经历。
7.2.6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7.2.7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应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课时应符合表4的要求。
7.2.8 承担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资格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规定。
7.2.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聘用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兼职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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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8.1 组织机构
8.2 教学管理
8.3 教员管理
8.4 学员管理
8.5 设备管理
8.6 档案管理

8.1 组织机构

    建立满足教学和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学员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安全管理等部门和各岗位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8.2 教学管理

8.2.1 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类别和范围,依据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8.2.2 制定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
8.2.3 为学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材、讲义和相关资料,严格按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
8.2.4 按照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
8.2.5 每期培训班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严格学员考勤,实行跟班听课制度。
8.2.6 每期培训班应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后勤服务意见和建议。
8.2.7 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应征求一次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
8.2.8 每年应组织一次管理评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8.3 教员管理

8.3.1 应制定教员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考核奖惩情况存档。
8.3.2 应制定教员工作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定期开展教学研讨。

8.4 学员管理

8.4.1 制定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作息时间、课堂和实操纪律、安全和卫生要求及奖惩作出明确规定。
8.4.2 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的入学、培训、成绩、奖惩等情况应存入档案。

8.5 设备管理

8.5.1 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要求。
8.5.2 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8.5.3 建立档案。对设施、设备、器材的说明书、操作规程、采购资料、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存入档案。

8.6 档案管理

8.6.1 建立档案室,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种类、归档和保存方法、保存期限、借阅方法等。
8.6.2 档案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总目录。

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9.2 评审程序
9.3 综合评定

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9.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形式进行。
9.1.2 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a)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b)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c)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明、职业资格等级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d) 教员名册及教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消防安全培训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为专职教员、财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e) 办学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f) 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器材清单和有效证明文件;
    g)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h) 管理制度、教学管理资料;
    i) 按附录D规定完成的自评情况和自评报告;
    j) 其他必要材料。
9.1.3 现场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a) 培训场地;办公和生活设施、档案室;
    b) 教学设施、设备、器材;
    c) 教员授课。
9.1.4 评审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9.2 评审程序

    评审应按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后应出具评审报告,并按9.3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9.3 综合评定

9.3.1 综合评定采用单项评分方法进行。总分为500分,各单项按其重要程度设定不同的单项分。
9.3.2各单项得分不应低于表5的要求,否则评定为单项不合格。
9.3.3 总分不低于450分,且各单项评定为合格的,综合评定该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合格。其中任一项单项评定为不合格或总分低于450分的,综合评定该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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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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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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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见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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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工作应按表D.1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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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5]《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46号)
[6]《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
[7]《关于印发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公消〔201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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