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 Rules for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fire accident GA/T 1270-2015 2015-09-28发布 2015-09-2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 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彦军、徐景、王瑛、崔蔚、韩子忠、刘宏伟、薄建伟、张华东、王刚、张金宝、 连长华、王海港、沈梁。 引言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为目的,从起火原因入手,综合调查火灾现场情况,采取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询问目击者等方式,还原火灾发生、发展和蔓延的过程,查找事故发生、蔓延、失控、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的原因,及时总结、发现和解决防火、灭火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吸取教训、完善法制标准、改进工作建议而开展的技术性调查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对深度分析火灾规律、推进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指导和规范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增强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提高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质量,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管辖分工、组织实施、调查内容、调查报告和结果运用,明确了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的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A 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A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所有部分)、GA 502、GA 83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火灾现场 fire scene 发生火灾的区域和留有与火灾原因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 3.2 火灾物证 physical evidence of fire scene 火灾现场中提取的,能有效证明火灾发生原因的物体及痕迹。 3.3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fire accident 以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为目的,从起火原因入手,综合调查火灾现场情况,采取现场勘查、模拟实验、 询问目击者等方式,还原火灾发生、发展和蔓延的过程,查找事故发生、蔓延、失控、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的原因,及时总结、发现和解决防火、灭火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吸取教训、完善法规标准、改进工作的建议而开展的技术性调查活动。 4 一般要求4.1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遵循火灾科学和消防安全的 客观规律。 5 管辖分工5.1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a)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b) 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且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 c)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 d) 有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e) 受灾户30户以上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 f)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技术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 5.2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管辖按照下列分工确定: a) 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和有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的技术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b) 其他火灾事故的技术调查由设区的市及同级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c) 公安部消防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技术调查。 6 组织实施6.1 成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组,组长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担任或指定,并根据需要选派消防法制、监督检查、建审验收、火灾调查、灭火救援、信息通信、消防产品、消防装备、消防科研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可邀请标准化技术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2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组有权调阅有关案卷、资料,查看火灾现场,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采取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火灾物证提取、委托检验鉴定、调查分析、现场实验等手段方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由组长指挥,参加调查人员分工合作, 6.3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启动时间不宜超过火灾事故认定依法作出后30个工作日。 6.4 涉嫌放火案件以及确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技术调查是否启动及启动时间应由公安部消防局 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7 调查内容7.1 起火场所起火场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起火单位和建筑概况:起火场所权属、使用等主体情况,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高度、面积、结构、使用功能,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火灾危险性与危害性等; b)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情况; c)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耐火等级、建筑物开口、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车通道、登高扑救面、消防救援场地、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封堵、消防供配电、公共消防设施等; d)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组织、制度,用火用油用气管理,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演练和宣传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装备配备,火灾保险情况等; e) 消防安全监管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7.2 火灾发生发展 火灾发生发展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火灾情况:起火部位(或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b) 火灾初起阶段情况:引火源、起火物、火源引燃起火物的过程; c) 发现起火及初起火灾处置情况:发现起火经过,火灾报警人、报警时间及过程,初起火灾扑救的 参与人及过程,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控制设备运行、火灾发生后处置情况,灭火器材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或动作情况,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d) 火灾发展阶段情况:火灾蔓延的过程和途径,火灾对建筑结构的破坏过程,防火分隔、建筑主要 构件被火灾破坏情况,建筑空间与分隔、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以及天气、地势等自然状况对火灾发生、发展、蔓延的影响; e) 人员疏散逃生及伤亡情况:起火时现场人员的位置、工作和生活状态,现场人员组织疏散、逃生 自救及进出火场情况,人员伤亡的具体位置、主要因素。 7.3 灭火救援 灭火救援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火警受理时间、力量调派记录、接处警录音记时及信息报告等情况; b) 火灾扑救经过:火情侦查、初战力量、增援力量到场扑救、人员搜救、火场清理以及灭火救援战术组织、全勤指挥部组织指挥、社会联动等情况; c) 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消防车通道、登高扑救面、消防救援场地使用,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城市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使用,消防站、多种形式消防队及其装备使用等情况; d) 有灭火救援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应调查伤亡过程及造成伤亡的因素。 7.4 战勤保障 战勤保障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消防车辆、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等消防装备配备和使用、灭火器材和灭火药剂的选用、消防装备质量、装备物资保障等情况; b) 通信保障情况:报警线路设置,通信指挥网建设,接处警系统和无线通信组网、现场图像采集传输等通信器材配备、使用情况。 7.5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根据工作进展确定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8 调查报告8.1 火灾技术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a) 前言:调查的目的、组织情况、简要过程及主要调查建议,调查组人员组成; b) 火灾概况:报警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单位或场所,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起火 原因; c) 技术调查情况:起火单位或场所概况,火灾发生发展过程,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情况,政府及部门消防监督管理情况等; d) 火灾成因分析: 1) 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2) 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包括建筑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消防安全技术、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法规执行等方面的原因和教训; 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因; 4) 火灾报警和火灾扑救方面:包括火灾报警、初起火灾处置、灭火救援、消防装备使用等方面的原因和教训; 5)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 6) 其他导致火灾失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因和教训; e) 存在的主要问题; f) 工作建议: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消防技术措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政府及部门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等方面的建议; g) 研究课题建议:在防火、灭火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h) 附件:有关现场图、照片、记录、图纸、文件、文书复印件及资料等。 8.2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全体讨论,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技术调查组成员对具体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在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和理由分别进行说明。 8.3 技术调查组一般应自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形成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60个工作日。技术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8.4 组织技术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应在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 至公安部消防局。 8.5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属于内部文件,其目的是总结、发现和解决防火、灭火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提出吸取教训、完善法规标准、改进工作的建议,不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不属于当事人可申请查阅的范围。 9 结果运用9.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结合技术调查报告提出的工作建议,部署调查研究或改进工作。9.2 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工作职责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转研究、落实,或函送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9.3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研究地区 消防安全和火灾规律,形成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法规标准建设、改进消防工作、推进消防科研等提供依据。 9.4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总结分析报告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在火灾事故技术调查中发现重要情况,以及提出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可随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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