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Rules for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GA/T 1192-2014 2014-09-28 发布 2014-09-28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忙根、梁新国、刘云、刘建国、尹燕福、蒋铸、王刚、胡锐、姜孝国。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主体。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信息的报告,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3 术语和定义GB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接警 receipt of fire alarm 消防队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活动。 3.2 接警时间 time of receiving fire alarm 消防队首次接到火灾报警信息的时刻。 3.3 灭火战斗fire fighting 消防员在灭火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行动,包括接警出动、火场侦察、战斗展开、战斗进行、战斗结束等。 3.4 控制火势 fire confinement 经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火势蔓延的途径已被切断,火势强度开始减弱,燃烧面积不再扩大,火场情况无突变可能的状态。 3.5 扑灭 fire extinguishment 火势被控制后,现场已看不见明火或已进入清理残火阶段。 3.6 信息直报点支队 fire brigade 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消防支队。 4 报告范围4.1 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a) 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 b) 过火面积达2000㎡ (含)以上的火灾; c) 正在扑救的且扑救时间已超过3h火势未控制的火灾;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重伤或牺牲的火灾; f) 消防总队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 g) 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 h)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2 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除4.1规定的之外,还应包括: a) 消防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的火灾; b)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 c) 消防支队向公安局报告的火灾; d) 地(市、州、盟)领导到场组成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的火灾; f)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3 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4.1和4.2规定的范围确定。 5 报告内容5.1 接警情况接警情况应包括: a) 报警时间(年、月、日、时、分); b) 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c) 燃烧物质; d) 接警单位; e) 其他情况。 5.2 调派力量情况 调派力量情况应包括: a) 公安(专职)消防中队、消防车、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数量; b) 辖区消防中队和首批到场灭火力量及增援灭火力量到场时间; c)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场情况; d) 应急联动单位和社会灭火力量调集情况。 5.3 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情况应包括: a) 火灾现场人员被困情况; b) 着火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c) 火势发展态势; d) 毗连(邻)建筑及内部人员是否受到火势威胁情况; e) 危险化学品情况,是否有发生倒塌、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危险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5.4 灭火战斗情况 灭火战斗情况应包括: a) 灭火战斗行动采取的措施; b) 消防水源使用情况; c) 控制火势时间(日、时、分); d) 扑灭时间(日、时、分); e) 过火面积; f) 消防官兵疏散、搜救人员数量,保护财产价值。 5.5 政府和公安机关处置情况 应包括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场情况,下达的命令和作出的指示,具体实施情况等。 5.6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6.1 人员伤亡情况应包括: a) 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等; b) 受伤人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等。 5.6.2 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伤亡情况应包括: a) 牺牲消防官兵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入伍时间、政治面貌、部职别、职务、警衔等; b) 牺牲专职消防队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等; c) 受伤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 5.6.3 财产损失情况应包括: 被烧毁的建筑及重要物资(设备、设施、车辆、物品等)的名称、数量,直接财产损失等。 5.7 火灾调查情况 应包括着火单位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性质、消防监督管理、火灾原因等基本情况。 5.8 火灾信息报告格式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见附录A中图A.1。 6 报告时限6.1 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a) 过火面积在2000㎡(含)以上,或超过3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 并每小时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式样见附录A中图A.2);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6h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多 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牺牲1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 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f)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安部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及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期间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g)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应同时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需书 面报告的要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h)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在30min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6.2 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 a) 过火面积在1000㎡ (含)以上,或超过2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消防支队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战灭火力量较多,市(地、州、盟)领导到场处置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每30min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 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2h内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 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或牺牲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f)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g)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应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6.3 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6.1和6.2规定的范围,结 合当地实际确定。 7 报告方式火灾信息的报告方式应包括:a) 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或获得最新情况,需立即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时,可采用边处置、边电话报告的方式。 b) 短信报告。当现场通话不畅或需要使用简单文字材料表述时,可通过发送短信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c) 无线电台报告。利用无线电台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d) 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了解灭火救援基本情况后,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e) 音视频报告。通过卫星、图传等设备传输现场音视频图像。 f) 网络系统报告。通过互联网和公安网及信息直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告。 8 报告主体火灾信息的报告由各级作战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消防总队、支队、大(中)队到达火灾现场的最高指挥员为报告现场情况的责任人。《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和《值班信息快报》由总(支)队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A.1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见图A.1。![]() A.2 值班信息快报式样见图A.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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