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Allocation standard for equipment of special fire service departments (stations) GA 622-2013 代替GA 622-2006 2013-01-10 发布 2013-01-1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622-2006《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与GA 622-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版的第1章); ——修订了车辆装备配备品种、数量和主要消防车辆技术性能要求(见5.2.1,2006版的5.6.1); ——修订了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和主要用途要求(见5.2.1~5.2.10、5.3,2006版的5.6.2 ~5.6.10、5.9); ——调整了灭火器材及其他类器材的配备要求(见5.2.11,2006版的5. 6.11); ——删除了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要求(见2006版的5.7、5.8)。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捍东、薛林、王治安、王丽晶、何宁、施巍、张智、赵轶惠。 本标准于2006年4月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消防特勤队(站)装备的术语和定义、配备原则、配备要求以及管理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和GB/T 141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消防特勤 special fire service 公安消防部队处置各类化学事故等特种灾害事故、扑救特殊火灾、拯救遇险人员生命等的特殊勤务。 3.2 消防特勤队(站)special fire service department(station) 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消防特勤支队、特勤大队和特勤中队。 3.2.1 消防特勤中队 special fire service lochus 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基层消防特勤队(站)。 3.2.2 消防特勤大队 special fire service battalion 下辖两个以上(含两个)消防特勤中队的消防特勤队。 3.2.3 消防特勤支队 special fire service regiment 直辖市建立的下辖两个以上(含两个)消防特勤大队的消防特勤队。 3.3 抢险救援班 special fire service team 普通消防中队中承担消防特勤任务的班。 3.4 消防特勤装备 special fire service equipment 消防特勤队(站)配备的用于处置特殊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车辆及各类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通信、灭火等装备。 4 配备原则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应符合统一规划、结构合理、功能配套、实用有效的原则。装备配备应保障消防特勤队(站)能够独立开展所承担的消防特勤任务。 5 配备要求5.1 总则5.2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 5.3 抢险救援班装备配备 5.1 总则5.1.1 消防特勤队(站)配备的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5.1.2 消防特勤队(站)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GA 621的规定。 5.1.3 消防特勤支队下属队(站)的装备配备,可根据需要进行组合,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1.4 本标准规定的必配装备是各级消防特勤队(站)的基本配备要求,本标准规定的选配装备应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配备。 5.2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5.2.1 车辆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按照建标152-2011的规定,车辆总数应在8辆〜11辆。5.2.2 侦检器材配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3 警戒器材配备应符合表3的要求。 5.2.4 救生器材配备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2.5 破拆器材配备应符合表5的要求。 5.2.6 堵漏器材配备应符合表6的要求。 5.2.7 输转器材配备应符合表7的要求。 5.2.8 洗消器材配备应符合表8的要求。 5.2.9 通信器材配备应符合GB 50313的规定。 5.2.10 照明、排烟器材配备应符合表9的要求。 5.2.11 灭火及其他器材配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 5.3 抢险救援班装备配备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应配备抢险救援车,其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1的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管理与维护6.1 各级消防特勤队(站)应建立特勤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6.2 特勤装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资料,并接受相应的培训,遵守操作规程。 6.3 特勤装备的图样、使用说明书、技术改造设计图样等技术资料以及维修和计量检定记录等应存档 备查。 6.4 特勤装备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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