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部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和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消防机器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Fire robot—Part 1:General specifications GA 892.1-2010 2010-08-16 发布 2010-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 892《消防机器人》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消防灭火机器人; ——第3部分:消防排烟机器人; ——第4部分:消防侦察机器人; ——第5部分:消防洗消机器人; ——第6部分:消防照明机器人; ——第7部分:消防救援机器人; ...... 本部分为GA 89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传平、李建中、薛林、陈引初、徐琰、胡斌、戎军。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GA 892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机器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编制、功能、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消防机器人fire robot 由移动载体、控制装置、自保护装置和机载设备等系统组件组成的具有人工遥控、半自主或自主控制功能,可替代消防员从事特定消防作业的移动机器人。 3.2 移动载体 moving carrier 由动力源、传动机构、行走机构、机架等组成,用于实现消防机器人行走和承载功能的组件。 3.3 机载设备 on-board equipment 安装在移动载体上的用于执行灭火、排烟、侦察、洗消、照明、救援等特定任务的装置,如消防炮、排烟机、气体探测仪、照明灯具、机械手等。 3.4 消防机器人后方辅助系统assistance system for fire robot 与消防机器人配套使用后方控制台和运载车辆等辅助设备。 4 分类4.1消防机器人按行走机构型式可分为:a) 轮式; b) 履带式; c) 关节轮式; d) 关节履带式; e) 其他型式。 4.2 消防机器人按控制方式可分为: a) 人工遥控控制; b) 半自主控制; c) 自主控制。 4.3 消防机器人按机载设备主体功能可分为 a) 灭火; b) 排烟; c) 侦察; d) 洗消; e) 照明; f ) 救援; g) 其他。 5 型号编制5.1 构成和编制消防机器人的产品型号由类别代号、分类代号、主参数、行走机构型式代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组成。 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 5.2 类别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前两个汉语拼音“RX”表示消防机器人,第三 个汉语拼音表示该机器人的控制方式,其代号见表1。 ![]() 5.3 分类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至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若该产品仅有单一功能,则用一个汉语拼音表示;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复合功能,则以最常用的前两种功能为依据,用两个汉语拼音表示,其代号见表2。字母排列规则为主要功能排列在第一位,次要功能排列在第二位。 5.4 主参数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主参数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其代号见表2, 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功能,则只列出第1分类代号的主参数。第二部分表示防爆功能,若该产品具有防爆功能,则该部分用汉语拼音B表示。 ![]() 5.5 行走机构型式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一至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代号见表3。 ![]() 5.6 企业自定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5.7 产品型号示例 示例1:一种自主控制的消防灭火机器人,轮式行走机构,消防炮额定流量32L/s,其型号为:RXZ-M32L。 示例2:一种半自主控制的消防侦察机器人,可探测4种气体,关节轮式行走机构,防爆型,为第2次改进设计,其型号为:RXB-C4BGL-2。 示例3:—种人工遥控控制的以救援为主、侦察为辅的消防救援、侦察机器人,机械臂额定载荷80kg,履带式行走机构,防爆型,其型号为:RXR-JC80BD。 示例4:一种人工遥控控制的以灭火为主、侦察和照明为辅的消防灭火、侦察、照明机器人,消防炮额定流量32L/s,履带式行走机构,其型号为:RXR-MC32D。 6 功能6.1 功能配置6.2 功能要求 6.1 功能配置消防机器人的功能配置应满足表4的要求。 6.2 功能要求6.2.1 基本功能 ![]() ![]() 6.2.2 消防作业功能 6.2.2.1 灭火功能应满足喷射灭火剂扑救火灾的要求。 6.2.2.2 排烟功能应满足排烟、送风等作业的要求。 6.2.2.3 侦察功能应满足灾害现场实时信息的采集,并向后方控制台实时传输的要求。 6.2.2.4 洗消功能应满足清洗、消毒、稀释等作业的要求。 6.2.2.5 照明功能应满足为需要进行消防作业的区域提供一定照度照明的要求。 6.2.2.6 救援功能应满足人员或重要物品转运、输送、阀门启闭、破拆等作业的要求。 6.2.3 自保护功能 6.2.3.1 耐高温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在高温、强热辐射环境下能靠近火源并实施作业的要求。 6.2.3.2 防倾覆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在不大于其工作坡度的环境条件下行走或实施消防作业的要求。 6.2.3.3 防碰撞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在行走或消防作业过程中避免与障碍物相撞,造成损坏的要求。 6.2.4 信息采集功能 6.2.4.1 气体探测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在灾害现场探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种类、浓度和变化趋势的要求。 6.2.4.2 环境参数采集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采集作业现场温度、湿度、辐射热、风速、风向等环境参数的要求。 6.2.4.3 视频信息采集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采集其周围或本体动作姿态视频信息的要求。 6.2.4.4 音频信息采集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采集其周围音频信息的要求。 6.2.5 通信功能 6.2.5.1 双向通信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与后方控制台进行可靠信息交互的要求。 6.2.5.2 冗余通信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与后方控制台间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通道冗余通信方式的要求。 6.2.6 防爆功能 防爆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在进入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时,具有相应防爆等级的要求。 6.2.7 声光报警功能 声光报警功能应满足消防机器人在作业时提供声、光警示信号的要求。 6.2.8 其他功能 当消防机器人配置其他功能时,其功能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7 性能要求7.1 外观、材质要求 7.1 外观、材质要求7.1.1 消防机器人表面应光洁,不应存在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7.2 零部件通用性能要求7.2.1 自制件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具有合格证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7.3 移动载体要求7.3.1 选用内燃机作动力源的移动载体要求7.3.1.1 内燃机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正常起动和连续工作。 7.3.1.2 内燃机应装有最高转速限制装置,并应能可靠动作。 7.3.1.3 内燃机排气管出口设置应符合GB 7258-2004中12.7.4的规定。 7.3.1.4 燃油箱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18296-2001中第3章的规定。 7.3.1.5 内燃机起动性能应满足JB/T 9773.2-1999的规定。 7.3.1.6 噪声应符合GB 14097-1999中第5章的规定。 7.3.1.7 排气污染应符合GB 20891—2007中5.2.1的规定。 7.3.2 选用电动机作动力源的移动载体要求 消防机器人的供电电源,应优先选用GB/T 156-2007的规定值,其交流供电电源偏差(电压、频率)或直流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应符合GB/T 12325-2008的规定,低压直流电源的性能应符合 GB/T 17478-2004中第5、6章的规定。 7.3.3 其他要求 7.3.3.1 移动载体上必须装设电路总开关,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 7.3.3.2 移动载体应设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7.4 机载设备要求7.4.1 消防炮、排烟机、水泵等机载设备的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7.4.2 机载设备不得有锯齿等锐边的构件外缘。 7.4.3 机载设备运动关节的始、终点应设有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能使其在额定负载或最大速度下运动时可靠停止,不得产生越程现象。 7.4.4 机载设备的俯仰、回转、传动等机构应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7.5 控制装置要求7.5.1 消防机器人本体或后方控制台控制装置的安装、接线应符合GB 50171的规定。7.5.2 带有计算机系统的智能型控制装置应符合GB/T 7251.8-2005中5.2、5.4、5.5的规定。 7.5.3 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7251.1-2005中7.10.1的规定。 7.5.4 无线通信装置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5540-2006中5. 2、5.4、5.5的规定。 7.5.5 借助外壳防护的电器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2008的相关规定。 8 试验方法8.1 外观、材质检查 8.1 外观、材质检查8.1.1 目测检查机器人表面质量和使用的材料,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1的规定。 8.1.2 盐雾腐蚀试验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 8.2 零部件通用性能试验8.2.1 水压密封试验水压密封试验前,应将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2.2的规定。 8.2.2 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前,应将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2.2的规定。 8.2.3 液压系统性能试验 按GB/T 3766-2001中14.1~14.3、14.6的规定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2.3的规定。 8.2.4 气动系统性能试验 按GB/T 7932-2003中14.1~14.3的规定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2.4的规定。 8.3 移动载体性能试验8.3.1 内燃机限速试验内燃机限速试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a) 内燃机启动成功后,怠速运行2min; b) 控制内燃机转速,使其加速至设定转速; c) 检查最高转速限制装置动作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1.2的规定。 8.3.2 排气管安全性试验 目测检查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与排气管的开口方向;测量加油口和通气口与排气管出气口端的距离;测量加油口和通气口与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间的距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1.3的规定。 8.3.3 燃油箱安全性试验 按GB 18296-2001中第4章的规定对燃油箱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1.4的规定。 8.3.4 内燃机起动性能试验 按JB/T 9773.2-1999中6.6.3~6.6.5的试验方法对内燃机的起动性能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1.5的规定。 8.3.5 噪声试验 按GB 14097-1999中第3章的测量方法对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的消防机器人的噪声进行试验,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1.6的规定。 8.3.6 排气污染试验 按GB 20891-2007中附录B的规定对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的消防机器人的排气污染进行试验,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1.7的规定。 8.3.7 供电电源性能试验 按GB/T 12325-2008中5.2的规定对交流供电电源偏差(电压、频率)或直流供电电源电压偏差进行试验;按GB/T 17478-2004中第9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低压直流电源设备的性能特性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3.2的规定。 8.4 机载设备性能试验目测检查机载设备的构件外缘光洁度;运动关节的始、终点限位装置及俯仰、回转、传动等机构的动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4的规定。8.5 控制装置性能试验8.5.1 目测检查控制装置的安装、接线,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5.1的规定。 8.6 整机性能试验8.6.1 基本要求试验 ![]() 8.6.3.3 转弯直径试验 ![]() 8.6.3.4 爬坡度试验 ![]() 8.6.3.5 越障高度试验 ![]() 8.6.3.6 制动试验 ![]() 8.6.5.2 其他自保护性能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7.6.4的规定。 ![]() 8.6.11.2 抗振试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志9.1.1 消防机器人应有永久性标牌,标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等。如是其他分类的消防机器人或采用其他行走机构型式,应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实际分类或行走机构型式。 9.1.2 防爆标志应按GB 3836.1-2000中第27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9.2 包装 9.2.1 包装箱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9.2.2 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包括外观图、各部位名称、功能、规格、各项重要技术指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环保要求等)、专用工具及相关的随机文件。 9.2.3 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3 运输 包装好的消防机器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接触腐蚀性气体与机械损伤。 9.4 贮存 存放消防机器人产品的室内场所的环境温度宜为0℃~40℃,相对湿度宜小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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