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用调频(或调相)制、工作频率范围为27~470MHz单路无线电话机(以下称消防用无线电话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贮存、运输等。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14-1991 1991-10-25批准 199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企业消防队使用的无线电话机。 2 引用标准SJ 2710 27~470MHz 调频(或调相)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技术条件SJ 2711 27~470MHz 调频(或调相)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电性能测量方法 SJ 2712 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及其附属设备环境要求和测量方法 SJ 2713 民用小型无线电话机及其附属设备环境要求和测量方法 3 术语3.1 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安装在消防员头盔上、能利用送话器自动控制收发转换的一种无线电话机。 3.2 收转发时间 由无线电话机话筒输入音频信号开始,到控制无线电话机处于发射状态时为止的时间间隔。 3.3 发转收时间 对处于发射状态的无线电话机,从停止输入音频信号开始到无线电话机处于接收状态时为止的时间间隔。 4 产品分类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按其用途分为:a. 消防用基地式无线电话机; b. 消防用固定式无线电话机; c. 消防用车(船)载式无线电话机; d. 消防用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e. 消防用袖珍式无线电话机; f .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 5 技术要求5.1 一般要求5.2 电性能要求 5.1 一般要求5.1.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应符合SJ 2710中3.1条要求。5.1.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工作频率优先选用150~167MHz、350~360MHz或403~470MHz。 5.1.2.2 每台至少应具有2个波道。 5.1.2.3 接收机应设置静噪装置。 5.1.2.4 当供电电源处于最低和最高工作电压时,其性能降低应不超过如下规定的极限。 a. 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额定值变化3dB。 b. 接收机灵敏度比额定值恶化6dB。 c. 载波频率误差应在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5.1.2.5 连续工作时间:按“发”3s、“收”3s、“静噪守候”54s,应能循环工作4h。 5.1.2.6 连续发射能力:在额定载波输出功率下连续发射3min后性能应不遭致损害。 5.1.2.7 保护能力:天线接口端开路和短路发射3min后,其性能应不遭致损害。 5.1.2.8 整机(包括接收机、发射机、电池、天线)重量不应超过0.5kg,应能安装在消防员头盔上。 5.2 电性能要求5.2.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电性能应符合SJ 2710中3.2条要求。5.2.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电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 ![]() 6 电性能测量方法6.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电性能测量按SJ 2711中各项规定进行。6.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电性能测量除发射机性能第9项外,均应按SJ 2711中各项规定进行。 6.3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收发转换时间的测试 6.3.1 测试仪器 6.3.1.1 音频信号发生器:频率范围6Hz~20kHz,频率调节误差不大于1%,输出电压调节范围0~10V,非线性失真小于0.5%,输出阻抗600Ω,当衰减调为最大时剩余输出电压小于0.3mV。 6.3.1.2 计时器:计时器1的计时端及停计端均由正阶跃信号触发,计时器2的计时端及停计端均由负阶跃信号触发。计时误差不大于5ms,计时范围不小于1s,触发电压±0.5~5V。 6.3.1.3 控制器:具有将音频信号放大并转变为直流信号的功能。输出电压范围0~4V,控制器在音频信号输入时输出正阶跃信号。控制器输入输出延时:不大于10ms。 6.3.1.4 载波检出器:具有将高频载波信号检出放大并变换为直流信号的功能。输出电压范围0~4V,载波检出器在载波输入中断时输出负阶跃信号。载波输出器延时不大于10ms。 6.3.2 测试方法 6.3.2.1 收转发时间测试方法 a. 测试电路如下图所示。 b. 调整音频信号发生器,使输出信号频率为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载波检出器的输出达到规定值。 c. 合上开关K,控制器输出信号触发计时器1开始计时。 d. 音频信号发生器作用头盔台,使发射机工作。载波检出器输出正阶跃信号触发计时器1停计端,停止计时,记录计时器数值。 e. 按上述方法连续测量三次,平均值为收转发时间。 ![]() 6.3.2.2 发转收时间测试方法 a. 测试电路如下图所示。 b. 调整音频信号发生器,使输出信号频率为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载波检出器的输出达到规定值。 c. 断开开关K,控制器输出信号触发计时器2计时端开始计时。 d. 头盔台停发时,计时器2停计端得到信号停止计时。 e. 按上述方法连续测量三次,平均值为发转收时间。 ![]() 7 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7.1 标准试验条件应符合SJ 2710中第2.2条规定。7.2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SJ 2710中第5章规定。 7.3 消防用便携式、袖珍式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环境要求除应符合SJ 2710第5章规定外,其主机(接收机和发射机)应符合SJ 2712中第1.2.3条(淋雨试验)和第1.3.1条(砂尘试验)的要求,试验方法按SJ 2712中3.11和3.13项要求进行。 7.4 高温冲击试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70±5℃、0.5h的条件下,机壳及附件(耳机、话筒和连接线等)应无损伤,其性能应满足5.1.2.4条的要求。 8 检验规则8.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检验规则应符合SJ 2710中第6章规定。8.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进行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检验时,必须遵守SJ 2713规定。 8.3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交收试验的逐个检验和抽样检验以及例行试验应按表2项目进行。 8.4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应按机械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后还应经国家消防有关机构进行个别项目的检验和认可,检验和认可的项目如表3。 8.5 合格判据 经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并由国家消防有关机构对特殊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合格依据。 ![]() ![]() ![]() *只对便携式、袖珍式进行试验。 注:①认可的项目应有机械电子工业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 ②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可以经机械电子工业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后,经国家消防有关机构按表3项目试验;也可由国家消防有关机构按表1项目进行全项检验。 9 包装、贮存和运输的规定消防用各类无线电话机的包装、贮存和运输应符合SJ 2710中第7章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宝科、慕齐放、王德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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