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天维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安永、刘海霞、徐放、范玉峰、张迪、高文军、齐宝金、杜阳、刘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场通信控制台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火场通信控制台 fire scene communication console 对安装在消防移动通信指挥车上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进行集中控制操作和状态显示的控制台。 4 技术要求4.1 基本功能4.2 外观及主要部件 4.3 电源要求 4.4 绝缘电阻 4.5 电气强度 4.6 电磁兼容性 4.7 气候环境耐受性 4.8 机械环境耐受性 4.1 基本功能4.1.1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消防无线语音通信控制功能,能控制不少于2部消防用无线电台接入消防常规、集群等无线通信网进行语音通信,并具有通信工作状态指示功能。4.1.2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公众移动通信控制功能,能控制不少于2部公众移动通话设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接听、拨打电话和收发短信,并具有通信工作状态指示和主叫号码显示及来电声、光提示功能。 4.1.3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有线电话通信控制功能,能实现不少于1路中继、2路内线电话的接听、拨打和交换功能,并具有通信工作状态指示和主叫号码显示及来电声、光提示功能。 4.1.4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IP电话通信控制功能,能控制IP电话接入网络,接听和拨打IP电话,并具有通信工作状态指示和主叫信息显示及来电声、光提示功能。 4.1.5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不同频段的无线电台、公众移动电话、有线电话等设备间的语音互通控制和转接功能,并能实现语音信号的监听、强拆等操作。 4.1.6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无线数据通信功能,并能显示数据发送、接收成功或失败等信息。 4.1.7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图像显示控制功能,能控制画面切换、回放等。 4.1.8 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受话音量调控功能。 4.2 外观及主要部件4.2.1 火场通信控制台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清晰齐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满足GB/T 9969 的要求。 4.3 电源要求火场通信控制台应有交、直流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当供电电压在下述条件范围内时,应能正常工作:a) 交流电源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85%〜110%,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0%; b) 直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标称值)的±10%。 4.4 绝缘电阻火场通信控制台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MΩ。4.5 电气强度火场通信控制台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住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 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时击穿电流不应大于20mA,试验后火场通信控制台的功能应满足4.1的要求。4.6 电磁兼容性火场通信控制台应能耐受住表1规定的电磁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其功能应满足4.1的要求。![]() 4.7 气候环境耐受性火场通信控制台应能耐受住表2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应无涂覆层破坏和腐蚀现象,其功能应满足4.1的要求。 ![]() 4.8 机械环境耐受性火场通信控制台应能耐受住表3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能满足表3规定的工作状态要求,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功能应满足4.1的要求。 ![]() ![]() 5 试验方法5.1 总则 5.1 总则5.1.1 试验的大气环境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2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5.1.3 试验样品(以下称试样) 试样为火场通信控制台2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4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表4。 ![]() ![]() 5.2 外观及主要部件检查按4.2逐项对试样进行检查。 5.3 基本功能试验5.3.1 开通消防用无线电台、公众移动语音、公众移动数据、语音互通等设备或上述设备的模拟装置,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 电源要求试验5.4.1 使试样的交流电源输入电压分别为187V、242V,频率为50Hz±1Hz,查看电源工作状态指示情况,并按5.3 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5 绝缘电阻试验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分施加500V±50V 直流电压,持续60s±5s 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5.6 电气强度试验试验前,将试样的接地保护元件拆除。以100V/s-500V/s 的升压速率,对试样的电源线与机壳间施加50Hz,1250V 的试验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电流值。试验后,以100V/s~500V/s 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降至低于额定电压值后,方可断电。接通试样电源,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5.7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5.7.1 将试样按GB/T 17626.3-2006 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试样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5.7.2 按GB/T 17626.3-2006 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下的电磁干扰,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8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5.8.1 将试样按GB/T 17626.6-2008中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试样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5.8.2 按GB/T 17626.6-2008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下的电磁干扰,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9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5.9.1 将试样按GB/T 17626.2-2006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试样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5.9.2 按GB/T 17626.-2006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1所示条件下的电磁干扰,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0 低温(运行)试验5.10.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接通试样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10.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C±2°C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以不大于1°C/min的速率降温至-25°C±3°C。 5.10.3 在-25°C±3°C温度下,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保持16h后,立即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0.4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以不大于1°C/min 的速率升温至20°C±2°C,并保持30min±5min。 5.10.5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1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5.11.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接通试样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11.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C±2°C,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连续保持4d后,立即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1.3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2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5.12.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使同方向的重力作用如同其使用时一样(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12.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5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各进行3次扫频循环,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5.12.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3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5.13.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5.13.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5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各进行20次扫频循环。 5.13.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5.3 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4 碰撞(运行)试验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3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3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可能产生影响时,不应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5.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2 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火场通信控制台按4.2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a) 基本功能试验; b) 电源要求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电气强度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14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投产后连续生产满5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 标志7.1 产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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