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XF/T720-2014

master
2024-02-09
行业标准
标准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发布日期: 2014-11-13
实施日期: 2014-11-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Procedures for fire standard development
GA/T 720-2014
    代替 GA/T 720-2007
2014-11-13发布  2014-11-1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720-2007《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GA/T 72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见第2章,2007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7版的第3章);
    ——修改了代号(见第3章,2007版的第4章);
    ——增加了有关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的信息化系统管理要求(见4.5);
    ——修改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阶段中有关阶段成果和工作周期的表述方式(见4.6,2007版的6.1.4、6.2.4、6.3.3、6.4.4、6.5.4、6.6.6);
    ——修改了消防标准立项申请时的文件规定(见5.1.2、附录A,2007版的6.1.1.3、附录A);
    ——修改了签订标准项目合同书的规定(见6.2、附录B、附录C,2007版的6.2.3、附录B、附录C);
    ——修改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时有关结构、内容的规定(见7.2.2,2007版的6.3.2.3);
    ——修改了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的撰写规定(见7.2.3,2007版的6.3.2.4);
    ——增加了形成标准送审文件的规定(见8.3);
    ——修改了标准技术审查时审查专家的确定原则(见9.1.4,2007版的6.5.1.3);
    ——修改了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见9.2,2007版的6.5.2);
    ——删除了报批阶段的规定,将适用内容纳入审查结果处理和报批文件审定等工作程序中,并完善了报批文件的审定要求(见9.3,9.4,2007版的6.6);
    ——增加了批准阶段的工作程序(见第10章);
    ——增加了出版阶段的工作程序(见第11章);
    ——增加了废止阶段的工作程序(见第13章);
    ——修改了标准修改单制定程序(见第14章,2007版的7.4);
    ——修改了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的工作程序(见第15章,2007版的6.7);
    ——修改了标准宣贯的工作程序(见16.1,2007版的7.1)。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韩伟平、李彦军、郭歌、沈纹、胡锐、姚松经、刘连喜、庄爽、朱青、毛毅平、 张德成、程道彬、刘激扬、张学魁、鲁志宝、沈坚敏、刘军军、隋虎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720-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代号、基本要求、各阶段工作程序以及标准修改单制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标准宣贯与日常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消防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GB/T 20002(所有部分)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GB/T 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GA/T 1048.1  标准汉译英要求  第1部分:术语
    GA/T 1048.2  标准汉译英要求  第2部分:标准名称

3 代号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可使用表1规定的代号(参见GB/T 1673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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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使用代号TC 113)统一组织和归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以下使用代号SC)按专业分工具体实施。
4.2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我国消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消防标准体系表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和国内外相关消防技术发展情况,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需求。
4.3 消防标准的起草应遵循GB/T 1.1规定的规则,根据编写消防标准的具体内容还应遵循GB/T 20000、GB/T 20001和 GB/T 20002相应部分的规定。
4.4 消防标准化归口技术组织和对口技术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4.5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完成的各阶段工作文件,应由归口SC秘书处按规定在消防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报,并备份存档。
4.6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阶段代码、名称、任务、成果及工作周期等规定见表2(参见GB/T 16733-1997),各阶段的具体程序要求按第5章〜第13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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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预备阶段

5.1 项目申请
5.2 项目评审
5.3 项目申报

5.1 项目申请

5.1.1 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消防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特殊情况 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
5.1.2 消防标准的项目提出单位应依据项目预研结果准备标准立项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
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文件还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预研报告。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式样参见附录A。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的模板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科信局当年度的最新要求为准。
    标准草案的格式应与正式标准基本相同,并至少确定以下内容:
    a) 标准的中英文名称;
    b) 标准的级别: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c)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和采标程度;
    d) 标准的性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e) 标准的前言和适用范围;
    f) 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分类、代号和型号编制方法;
        ——材料和零部件要求;
        ——性能指标要求;
        ——与要求内容相对应的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等;
    g) 试验方法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试验设备要求;
        ——试验样品准备;
        ——试验步骤;
        ——试验报告等;
    h) 管理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管理的总则(总体要求);
        ——需协调并统一管理的各个事项的具体要求,如具体管理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资源要求、 工作程序要求等;
        ——管理事项完成后的记录、档案等要求;
    i) 灭火救援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灭火救援队站与人员建设标准中有关队站建设选址、面积、人员和装备配备、使用及维护管理等方面要求;
        ——灭火救援训练设施与方法标准中有关不同训练设施的数量、规模、建设、安全及其使用方法等方面要求;
        ——灭火救援处置行动指南与程序标准中有关灭火救援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等方面要求。
5.1.3 项目提出单位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将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报送归口SC秘书处;暂时无法确定归口SC的项目,可直接报送TC 113秘书处,由TC 113秘书处指定归口单位。
5.1.4 个人提出的消防标准项目,应由提出人联络有关单位,按5.1.2〜5.1.3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报送立项申报文件初稿。
5.1.5 各SC秘书处对报送的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形成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或行业标准 项目建议汇总表,附立项申请文件一并报送TC 113秘书处。项目建议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A。

5.2 项目评审

5.2.1 TC 113秘书处对各SC报送的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5.2.2 评审方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评审内容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等。
5.2.3  TC 113秘书处汇总项目评审结果,反馈给各SC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a) 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终止项目立项;
    b)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各SC秘书处组织项目提出单位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立项申请文件正式稿报TC 113秘书处。

5.3 项目申报

TC 113秘书处汇总各SC报送的立项申请文件正式稿,形成TC 113年度国家标准项目和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文件,上报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项目经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6 立项阶段

6.1 项目计划批准
6.2 签订项目合同书

6.1 项目计划批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分别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TC 113秘书处应将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时通知各SC和项目承担单位。
    注:项目承担单位多于一个时,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也称为“标准起草单位”。

6.2 签订项目合同书

6.2.1 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确定负责人。标准编制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组长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该标准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并经标准化培训合格;
    b) 编制组成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且经过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数不少于编制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具备英文熟练阅读和翻译能力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d) 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总数不宜超过10人,行业标准编制组成员总数不宜超过8人。
6.2.2 项目承担单位可吸收从事消防技术或产品研究、设计、生产、使用、施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作为标准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推荐本单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编制组,申请文件格式参见附录B。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参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企业主营产品应为参编标准涉及的产品;
    b) 企业规模、技术力量在相关行业中排名靠前;
    c) 企业经营活动(包括产品认证、质量监督、顾客投诉等)在近5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d) 能在人员、技术、试验等方面给予支持。
6.2.3 以个人名义参加标准编制组的专家也应填报相关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B。
6.2.4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标准编制组按附录C的格式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领导审核 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归口SC秘书处。
6.2.5 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时,应附下列文件:
    a) 编制组成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标准化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b) 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匹配的承诺书;
    c) 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的标准参编单位申请文件或者专家个人登记表。
6.2.6 归口SC秘书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由SC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 印章后报送TC 113秘书处。
6.2.7 TC 113秘书处应对SC上报的项目合同书及附件进行审核,由秘书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TC 113秘书处、归口 SC秘书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执一份。

7 起草阶段

7.1 起草准备
7.2 正式起草
7.3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7.1 起草准备

7.1.1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项目合同书制定标准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安排、编制组人员工作任务分工、分阶段工作目标、试验验证方案(必要时)等。
7.1.2 标准编制组应全面收集与标准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专业文献、引用标准、国内外相关标准 等文件资料,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组织重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
7.1.3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标准编制组应将采用的标准翻译成中文,并研究其技术内容在我国标准中的适用性。

7.2 正式起草

7.2.1 标准起草应符合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充分考虑现阶段技术发展水平,并关注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7.2.2 标准编制组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标准起草应符合4.3的规定,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封面左上角应注明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参见附录D);
    b) 标准名称的汉译英应符合GA/T 1048.2的规定,标准中术语英文对照词的汉译英应符合GA/T 1048.1的规定;
    c) 当起草的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时,则应以对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宜与其结构、内容和英文名称等保持一致,具体采标规则应符合GB/T 20000.2的规定;
    d)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起草方法应符合GB/T 20000.3的规定;
    e) 涉及专利标准的特殊制修订程序应符合GB/T 20003.1的规定。
7.2.3 标准编制组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a) 工作简况:
        ——任务来源:说明项目计划来源的基本情况,特别应注明项目计划编号;
        ——主编、参编单位情况:简要介绍标准主编单位、各参编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各单位对标准
项目实施的主要贡献;
        ——起草工作过程:依据标准制修订所处的工作阶段(见表2),对标准编制组成立、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与论证等重点工作阶段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进行说明;
        ——主要起草人的工作:说明标准主要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的分工以及所做出的贡献。
     b) 编制原则:给出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强制性内容的编写依据、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及其采标程度、如何实现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统一和协调、与其配套使用的有关标准信息、标准结构和内容编写的主要依据等。
    c) 标准内容的起草: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详细说明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等规范性要素的确定方法、依据等;
        ——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及分析:详细列出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进行的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并对其进行分析,说明如何用于有关数据指标的确定(多用于产品标准);
        ——标准水平分析:说明标准达到的技术水平,相对于当前国内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处于超前、适度超前或基本相当的层次;对于修订标准,应列出修订前后技术指标的对比;
        ——采标程度: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的,应说明采标程度和理由,给出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和国内外样机测试数据对比;
        ——标准中汉译英情况的说明:对标准的英文名称、术语的英文对照词以及标准文本中需标注的英文等内容的汉译英情况和主要参考文献做出专门说明。
    d) 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e)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f) 标准性质的建议(强制性标准应说明强制的条款和理由);
    g)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
    h) 废止、替代有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7.3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7.3.1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编制组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可邀请相关的教学科研、行业管理、生产、安装、使用、检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专家进行研讨或论证。
7.3.2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或研讨结果,对标准内容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正式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归口SC秘书处。
7.3.3 归口SC秘书处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阅,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进一步修改。

8 征求意见阶段

8.1 征求意见
8.2 意见汇总与处理
8.3 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8.1 征求意见

8.1.1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归口SC秘书处审阅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SC秘书处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函件和意见反馈单。
8.1.2 标准编制组按秘书处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发送标准征求意见文件,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标准归口SC的全体委员、通讯委员(观察员)及顾问;
    b) 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
    c) 消防产品标准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
    d) 试验方法标准涉及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
    e) 消防管理标准和灭火救援标准涉及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
8.1.3 归口SC秘书处应将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的电子文档上报TC 113秘书处。对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的强制性标准,TC 113秘书处可在中国消防标准规范网或公安部消防局官网上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1.4 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8.2 意见汇总与处理

8.2.1 标准编制组对反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逐条分析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其格式参见附录E。标准编制组对反馈意见或建议内容有疑问时,可与提出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
8.2.2 标准编制组结合反馈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完善其编制说明,连同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8.2.3 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如果标准相关方对有关技术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对关键技术内容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基本一致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a) 标准编制组对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必要时补充试验验证;
    b) 若重大分歧意见或关键技术问题通过专项研究和试验验证得到了较好的协调解决,则标准编制组应修改形成新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分歧意见或关键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经过,然后重复8.1、8.2规定的工作程序;
    c) 若重大分歧意见或关键技术问题未能通过专项研究得到协调解决,标准项目在目前条件下无法继续推进时,则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SC秘书处提出有关调整、暂停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送TC 113秘书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8.3 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8.3.1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编制组上报的标准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试验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专家的来源包括:
    a)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较多技术性修改意见或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专家;
    b)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以及有关管理 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
8.3.2 标准编制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会议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或建议内容纳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修改形成正式标准送审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 归口SC秘书处。

9 审查阶段

9.1 审查准备
9.2 审查实施
9.3 审查结果处理
9.4 报批文件审定

9.1 审查准备

9.1.1 归口SC 秘书处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阅,经主任委员同意后,SC 秘书处起草关于标准审查的请示公函,提出标准审查方式、审查专家和审查时间等事项(也可结合年会组织审查),报TC 113秘书处审批。
注:由TC 113直接组织标准审查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9.1.2 归口 SC秘书处依据TC 113秘书处的批复开展标准技术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标准中涉及证件、法律文书等重要信息的英文表达内容应提前报请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
9.1.3 标准审查方式的选择应按9.2.1.1和9.2.2.1的规定执行。
9.1.4 标准的审查专家应由归口SC全体委员组成。如果受审查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超出了归口 SC的专业范围,可经TC 113秘书处批准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作为特邀专家。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或专家,不能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
9.1.5 标准送审文件的准备由标准编制组负责,需要印刷的文件数量由归口SC秘书处确定。

9.2 审查实施

9.2.1 会议审查
9.2.1.1 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征求意见时分歧意见较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应进行会议审查。
9.2.1.2 会议审查由归口SC负责组织,会议日程安排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除标准审查专家 外,还可邀请归口SC的通讯委员(观察员)、相关SC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
9.2.1.3 归口SC秘书处应在召开审查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标准审查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文件发送给 审查专家。
9.2.1.4 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a) 归口SC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审查会议;
    b) 核对应到委员、实到委员和特邀技术专家的人数,实到委员人数不应少于应到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否则审查会议无效;
        注:应到委员人数为归口SC委员总数减去承担受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总数,实到委员人数为到会委员 总数减去承担受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到会委员人数,参见9.1.4。
    c) 标准编制组汇报标准编制工作情况;
    d) 对标准送审稿内容(包括英文)逐条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设专人记录;
    e) 宣读应到会但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f) 标准编制组作解释或说明;
    g) 会议讨论,对标准内容的修改进行协商,必要时对重要分歧付诸表决;
    h) 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i) 与会委员(承担受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的委员除外)和特邀技术专家在消防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中签字(见附录F)。
9.2.1.5 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
    a) 标准的结构、内容和编制程序等是否符合GB/T 1.1及有关标准化管理文件规定;
    b) 标准编制依据、主要技术水平、技术经济预测、采标情况、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标准性质和贯彻标准的建议等;
    c) 标准的英文名称、术语的英文对照词以及标准中需标注的英文等内容的审查意见,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对标准中涉及证件、法律文书等重要信息英文表达的书面审查情况;
    d) 重大分歧意见及其协调处理结果;
    e) 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意见或建议;
    f) 表决情况和审查结论;
    g) 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名。
9.2.1.6 会议审查时,标准内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投票表决时,具有表决权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书面签字同意的可计算在内。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9.2.2 函审
9.2.2.1 消防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涉及面较窄、征求意见时反馈的分歧意见较少的推荐性行业标 准的审查可采取函审方式。
9.2.2.2 标准函审由归口SC秘书处负责组织,函审专家组成员应符合9.1.4的规定,函审时间由SC秘书处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
9.2.2.3 组织函审的SC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函审单和标准送审文件发送给审查专家,自发送函审通知至投票截止日应不少于二个月。标准函审单格式参见附录G。
9.2.2.4 归口SC秘书处应对返回的函审单进行汇总,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应要求标准编制组逐条研究 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参见附录E。
9.2.2.5 标准函审结束后,归口 SC秘书处应统计标准函审结果并据此作出函审结论。标准函审应有 具有表决权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包括接受建议或意见后的同意票)。函审时未按规定 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9.3 审查结果处理

9.3.1 未通过审查
9.3.1.1 标准送审文件未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按下述方法之一开展后续工作:
    a) 补充修改形成新的标准送审文件,重复8.3、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b) 重新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重复第8章和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c) 申请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
9.3.1.2 对于9.3.1.1a)或b)情况,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重新起草过程。
9.3.1.3 对于9.3.1.1c)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 SC秘书处提交有关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 的公函,归口 SC主任委员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TC 113秘书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9.3.2 通过审查后报批
9.3.2.1 标准送审文件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标准编制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见附录E)。
9.3.2.2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编制组完成的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进行形式审核,填写消防标准报批表(参见附录H),并按表3或表4的规定,准备标准报批文件。
9.3.2.3 归口SC秘书处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批稿 的技术内容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如发现下述问题之一,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
a)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提出的修改要求没有全部完成;
b)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没有提出要求修改的技术内容被不合理更改。
9.3.2.4 标准报批文件通过审查的,归口SC秘书处应履行标准报批程序,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将标准报批文件报送TC 113秘书处。

9.4 报批文件审定

9.4.1 TC 113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定。对重要的标准或需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标准,可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审查,专家的来源包括:
    a) TC113的委员单位;
    b) 与报批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及委员单位;
    c) 政府和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d)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等。
9.4.2 标准报批文件审定合格的,TC 113秘书处应起草标准报批公文,连同标准报批文件一并报送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9.4.3 标准报批文件审定不合格的,TC 113秘书处应发函将标准报批文件退回归口SC秘书处,指出标准报批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后续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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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批准阶段

10.1 TC 113秘书处审定上报的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由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后形成标准出版稿(FDS),并统一批准、编号、发布。
10.2 TC 113秘书处审定上报的国家标准报批文件,经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终审形成标准出版稿,并统一批准、编号、发布。

11 出版阶段

11.1 消防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11.2 消防行业标准由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12 复审阶段

12.1 消防标准发布实施一段时期后,应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TC 113秘书处组织归口 SC秘书处实施标准复审工作(包括已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60个月。
12.2 消防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b) 是否满足消防现实工作需求;
    c)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规范市场秩序有促进作用;
    d) 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e) 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f) 是否同我国其他强制性标准相矛盾;
    g) 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
    h) 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要求。
12.3 消防标准的复审结果,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 标准内容能适应消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
    b) 标准修改后才方能适应消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应按下述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一需对部分内容修改的,应申报标准修订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程序进行全面修订;
        ——仅需对个别内容修改的,应申报制定标准修改单,按第14章的规定执行。
    c) 标准的内容明显不适应消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12.4 复审结束后,归口SC应填报消防标准复审意见表和复审结果汇总表(参见附录K),经TC 113秘书处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发布复审结果。

13 废止阶段

    依据各SC复审后上报的标准废止意见,TC 113秘书处应汇总并提出拟废止的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录,说明废止的依据和理由,分别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予以废止。

14 标准修改单制定

14.1 修改单适用范围
14.2 修改单制定程序
14.3 修改单报批

14.1 修改单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制定消防标准修改单:
    a) 标准复审结论认为需要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的;
    b) 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的;
    c) 根据情况变化需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的。
    每项消防标准的修改单不应超过2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2项。

14.2 修改单制定程序

14.2.1 制定标准修改单一般应由消防标准的原负责起草单位向归口SC秘书处提出申请,归口SC秘书处同意后,报送TC 113秘书处批准实施。
14.2.2 消防标准修订单的负责起草单位和归口SC秘书处应确定标准修改单编制组,按第7章、第8 章、第9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
14.2.3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时间可缩短为1个月,送审稿的审查方式可采用函审。
14.2.4 标准修改单的批准和出版按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执行。
14.2.5 消防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将其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修订。

14.3 修改单报批

14.3.1 消防标准修改单的负责起草单位、编制组和归口SC秘书处共同协作完成报批文件的准备工作。
14.3.2 消防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文件及数量:
    a) 标准修改单报批表(1份);
    b) 标准修改申报单(3份);
    c) 标准修改单报批稿(5份);
    d) 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3份);
    e) 标准修改单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3份);
    f) 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3份);
    g)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h) 采用国际标准修改单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翻译稿(各2份);
    i) 消防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公文。
    标准修改单报批的部分表格式样参见附录L。
14.3.3 消防行业标准修改单的报批文件及数量参照表4和14.3.2执行。

15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

15.1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严格按签订的合同书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应改变项目计划进度、标准参编单位 和标准编制组成员。
15.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调整项目计划进度:
    a) 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相关消防产品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对标准化对象进行调整;
    b) 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难点,需进一步开展相关试验研究;
    c)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发生较大变化;
    d)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项目原计划进度的执行;
    e) TC 113秘书处及标准审批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意见。
15.3 确需变更计划进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限的六个月前,提出项目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调整后的计划,通过归口SC秘书处报TC 113秘书处审核同意,再报标准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进度执行。
15.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标准参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应按6.2.1、6.2.2从严掌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调整人员及理由,通过归口SC秘书处报TC 113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对于标准编制组中其他成员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审批,报归口SC秘书处备案。
15.5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次数不应超过2次,其中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不应超过1年。标准项目进度实施至报批阶段时,不应再进行项目计划调整,TC 113秘书处及标准审批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意见的除外。

16 标准宣贯与日常管理

16.1 标准宣贯
16.2 标准日常管理

16.1 标准宣贯

16.1.1 消防标准批准发布后,归口SC秘书处应组织标准编制组及时起草标准发布信息稿件,报TC 113秘书处审查后统一对外发布。
16.1.2 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应组织宣贯。消防标准的宣贯工作由归口SC秘书处组织实施,宣贯工作方案应报经TC 113秘书处审批。影响面较大的重要消防标准,也可由TC 113 秘书处组织宣贯。宣贯时间节点宜安排在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
16.1.3 不同类别消防标准的主要宣贯范围如下:
a) 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与标准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 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等;
b) 管理标准和灭火救援标准: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
16.1.4 标准宣贯材料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撰写,标准归口SC秘书处负责技术审核后,报TC 113秘书处备案。
16.1.5 标准宣贯工作结束后,归口SC秘书处应对标准宣贯情况进行总结,报TC 113秘书处。

16.2 标准日常管理

16.2.1 各SC负责归口消防标准的日常管理。对重要标准,应依托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宣贯、咨询、实施跟踪和后续修订工作。
16.2.2 重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发布实施2年后,归口SC秘书处宜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形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调研分析报告,为标准的贯彻和修订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16.2.3 各SC秘书处负责组织归口消防标准的咨询答复。采用书面答复时,答复函应由标准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归口SC秘书处审核后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答复函应抄报TC 113秘书处;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标准咨询答复函,还应抄送消防产品认证机构。
16.2.4 涉及两个以上SC的标准问题咨询,由TC 113秘书处协调后答复或指定SC答复。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式样

A.1 国家标准
A.1.1 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式样见表A.1、表A.2和表A.3;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式样 见表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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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式样见表A.5;项目预研报告主要内容见表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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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建议书模板式样见表A.7,计划项目汇总表式样见表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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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式样

    消防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式样见表B.1;消防标准参编单位推荐人员登记表式样见表B.2。
    以个人名义参加标准编制组的专家,应填报表B.2,表的名称改为“消防标准参编专家个人登记表”,“参编单位推荐意见”栏改为“本人承诺”,“负责人签字”改为“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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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消防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式样

    消防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式样见表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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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附录)消防标准常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消防标准常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见表D.1;消防标准常用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见表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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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资料性附录)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式样

    消防标准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式样见表E.1。
    表中处理意见栏内应填写对意见内容的处理结果,一般包括采纳、未采纳、部分采纳或参考等。
    表中备注栏内应填写有关意见处理的解释性内容,对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原因,对部分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未采纳的部分及其原因,对参考的意见应说明对标准的参考作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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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规范性附录)消防标准审查专家签字的一般原则

    消防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式样见表F.1,表中各栏内容填写要求如下:
    a) 姓名栏内应列出审查标准的TC 113或SC的所有委员和特邀专家名单,包括未出席审查会的委员;
    b) 本会职务是指在TC 113或SC中的职务,如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如未在组织审查的TC 113或SC中任职,则填写特邀专家;
    c) 参加审查的委员或特邀专家应在签字栏内签名;参加审查的委员同时又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不应在签字栏内签名,在备注栏中注明为标准起草人;
    d) 未参加审查会的委员,由SC秘书处在签字栏内注明缺席;如果未参加审查会的专家给出书面审查意见,则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书面赞成或不赞成;
    e) 如果参加审查会的专家不赞成标准送审稿内容,则专家本人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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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资料性附录)标准函审表格式样

    消防标准函审单式样见表G.1;消防标准函审结论表式样见表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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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资料性附录)消防标准报批表式样

    消防标准报批表式样见表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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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资料性附录)标准申报单式样

    消防国家标准申报单式样见表I.1;消防行业标准申报单式样见表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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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资料性附录)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式样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中文通报表式样见表J.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英文通报表式样见表J.2;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式样见表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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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K (资料性附录)标准复审表格式样

    国家(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式样见表K.1;国家(行业)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式样见表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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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 (资料性附录)标准修改单报批表格式样

    消防标准修改单报批表式样见表L.1;消防国家标准修改申报单式样见表L.2;消防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式样见表L.3;消防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式样见表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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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1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
[2] 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
[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
[5]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
[6]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7]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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