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消防员护目镜 XF12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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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
行业标准
标准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发布日期: 2015-10-12
实施日期: 2016-02-0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消防员护目镜
Firefighter protective auxiliary equipment—Goggles for firefighters
GA 1273-2015
2015-10-1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5.2~5.12、第8章和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员防护装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光、李德亮、李睿堃、王怡、杨海涛、张磊、朱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护目镜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基本要求、特殊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灭火救援作业时消防员佩戴的护目镜;不适用于电弧、激光和核辐射环境使用的护目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10-2008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000-19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T 14866-2006  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GB/T 16422.3-2014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3部分:荧光紫外灯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866-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员护目镜  goggles for firefighter
    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佩戴的、使眼睛免受烟雾、化学物质、金属火花、飞屑和粉尘等伤害的 一种保护镜。
3.2 参考点  reference point
    消防员护目镜性能测试时在镜片上所选取的参考测量点。

4 型号

消防员护目镜的型号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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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
    FHJ-DH/A 表示具有化学雾滴防护性能的单镜片消防员护目镜,企业改型代号为A。

5 基本要求

5.1 通用要求
5.2 外观
5.3 头带
5.4 质量
5.5 防护区域
5.6 光学性能
5.7 抗冲击性能
5.8 耐磨性能
5.9 耐紫外老化性能
5.10 耐热性能
5.11 耐腐蚀性能
5.12 镜片防雾性能

5.1 通用要求

5.1.1 消防员护目镜(以下简称护目镜)与佩戴者皮肤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影响健康或安全的材料,不应存在致敏、致癌、变异和毒性作用的因素。
5.1.2 生产商应提供护目镜清洁、维护及消毒方法,按此方法操作不应对护目镜产生不良影响及对佩戴者造成伤害。
5.1.3 护目镜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
5.1.4 护目镜应配有套筒形的柔性织物保护套。

5.2 外观

5.2.1 护目镜不应存在让佩戴者感到不适或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突出部分、尖锐边缘或其他缺陷。
5.2.2 除镜片边缘5mm宽的区域以外,镜片不应存在气泡、水泡、划痕、凹痕、固体杂质、气体杂质、暗点、斑点、蚀损斑、霉斑、修补斑、蚀孔、碎片、裂纹、抛光缺陷或波纹等表面缺陷。

5.3 头带

5.3.1 调节性
    护目镜用于固定作用的头带应可调节。
5.3.2 宽度
    护目镜头带的宽度应不小于10mm。

5.4 质量

    护目镜的质量应不大于150g。

5.5 防护区域

    当护目镜为单镜片时,其长方形镜片(包括眼罩)的长和宽分别应不小于130mm和50mm,厚度应不大于3.8mm。当护目镜为双镜片时,若镜片为圆形,其镜片直径应不小于60mm,若镜片为不规则形,其单个镜片的水平基准长和宽分别应不小于45mm和40mm。

5.6 光学性能

5.6.1 球镜度和柱镜度
    护目镜的球镜度和柱镜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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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棱镜度和棱镜度互差
    护目镜左、右镜片的棱镜度和棱镜度互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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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透射比
5.6.3.1 光透射比

    对于不具备滤光效果的镜片或护目镜,在参考点处的光透射比应大于85%。
5.6.3.2 光透射比局部变化
    对不具备滤光效果的镜片或护目镜,在以镜片的参考点为圆心,在直径为40mm的圆形区域内,或 在距镜片边缘向内不小于5mm的环形区域内任意两点之间的光透射比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5%。
    对装配后有滤光效果的护目镜,其左右镜片参考点所对应的光透射比值之间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15%。
5.6.4 广角散射
    护目镜的广角散射测量值应不大于2%。

5.7 抗冲击性能

5.7.1 抗高速粒子冲击性能
    护目镜应能承受直径为6mm,质量为0.86g,速度不小于 10-1G109140IL04.jpg m//s的钢珠在正面两个冲击点、侧面两个冲击点的冲击试验,试验后不应出现下列缺陷:
    a) 镜片破损:镜片出现碎裂,或表面出现大于5mg的碎片脱落,或钢球穿透了镜片;
    b) 镜片变形:镜片另一面的白纸出现斑痕;
    c) 镜片外框或镜架损坏:镜片外框或镜架出现裂块,或无法再安装镜片,或镜片脱离镜架,外框或 镜架被钢球穿透;
    d) 侧面防护损坏:侧面防护片出现碎裂,或从镜片表面的撞击点处脱离,或被钢球完全穿透,或防护镜出现部分或完全的脱落,或部分零件裂开。
5.7.2 抗重物锥击性能
    分别在温度为(55±2)°C和(-20±2)°C环境下持续1h后,护目镜应能承受高度为1270mm、质量不小于500g的锥击重物的冲击,试验后不应出现下列缺陷:
    a) 镜片破损:镜片出现碎裂,或有材料从撞击后的镜片上脱落;
    b) 镜片穿透:弹头尖部穿过镜片;
    c) 镜片牢固性受影响:镜片从防护镜架或外框中弹出;
    d) 镜片变形:镜片接触头模。

5.8 耐磨性能

    经耐磨试验后,护目镜的广角散射测量值应不大于8%。

5.9 耐紫外老化性能

    经紫外老化试验后,护目镜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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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耐热性能

    经耐热试验后,护目镜应无异常现象,镜片的光学性能应符合5.6的规定。

5.11 耐腐蚀性能

经盐雾试验后,护目镜的所有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氧化现象。

5.12 镜片防雾性能

在防雾试验期间,护目镜镜片应在8s内不起雾,但最初起雾的0.5s不作为起雾的时间。

6 特殊要求

6.1 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
    护目镜的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应符合GB 14866-2006中5.12的规定。
6.2 化学雾滴防护性能
    护目镜的化学雾滴防护性能应符合GB 14866-2006中5.13的规定。
6.3 粉尘防护性能
    护目镜的粉尘防护性能应符合GB 14866-2006中5.14的规定。
6.4 刺激性气体防护性能
    护目镜的刺激性气体防护性能应符合GB 14866-2006中5.15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一般要求
7.2 外观检查
7.3 头带检查
7.4 质量测量
7.5 防护区域测量
7.6 光学性能试验
7.7 抗冲击性能试验
7.8 耐磨性能试验
7.9 耐紫外老化性能试验
7.10 耐热性能试验
7.11 耐腐蚀性能试验
7.12 镜片防雾性能试验 
7.13 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试验
7.14 化学雾滴防护性能试验
7.15 粉尘防护性能试验
7.16 剌激性气体防护性能试验

7.1 一般要求

7.1.1 试验环境
    除非特别说明,所有试验均应在温度为(23±5)℃、湿度为30%〜80%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7.1.2 试验用头模
    试验用头模应符合GB/T 10000-1988的要求。除非特别说明,试验用头模表面材质为聚氨酯,头模基体材质为金属。
7.1.3 参考点
7.1.3.1 试验前,护目镜应置于合适的头模上并正确佩戴,按生产商给出的位置标定参考点。若生产商未明示参考点位置,则应按7.1.3.2〜7.1.3.4的方法确定参考点。
7.1.3.2 覆盖单眼的且未装配到镜框上的单个镜片,参考点R为位于图中标注的水平中心线和垂直中心线的交叉点。如图1所示,参考点R为矩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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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3 覆盖双眼的且未装配到镜框上的单个镜片,参考点R位于镜片的水平中心线上,并与其垂直 中心线各相距PD/2。如图2所示,PD为瞳孔间距,b为镜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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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4 装配到镜框或是作为护目镜不可分割的装成镜片,参考点R位于瞳孔水平和垂直平面在镜片 上的交叉点,即视觉中心。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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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外观检查

    通过目测、触摸和佩戴方式对护目镜外观进行检查。
 

7.3 头带检查

7.3.1 调节性
    通过佩戴方式检查。
7.3.2 宽度测量
    在不加外力的条件下,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通用量具测量头带可能与佩戴者头部相接触部分的宽度尺寸。

7.4 质量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1g的通用衡器测量护目镜的质量。

7.5 防护区域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通用量具测量护目镜镜片的尺寸。

7.6 光学性能试验

7.6.1 球镜度、柱镜度和棱镜度
7.6.1.1 焦度计法

    使用检定合格的焦度计,测量护目镜佩戴位置处或生产商明示测量点的球镜度、柱镜度和棱镜度, 如果无法确定其佩戴位置或生产商未明示测量点,则应按7.1.3确定参考点后再测量。
7.6.1.2 望远镜法
7.6.1.2.1 仪器
    望远镜法使用如下仪器:
    a) 望远镜:使用标称孔径为20mm,放大倍率在10X和30X之间,带有分划板可调目镜的望远镜。
    b) 照明目标:如图4所示,目标板为一个带有切割图案的黑片,把一个可调亮度的聚光灯放在目标 板后面并将其照明,必要时,可将光源的放大像聚焦在望远镜的物镜上。目标的大外环直径为 (23.0±0.1)mm,环孔为(0.6±0.1)mm,内小环的直径为(11.0±0.1)mm,环孔为(0.6±0.1)mm。 目标中心孔的直径为(0.6±0.1)mm。长形靶的标称长度为20mm,宽为2mm,间隔为2mm。
    c) 滤光片:为了减小色差,可以使用在绿光光谱部分具有峰值透射比的滤光片。
    d) 校准片:使用球镜度为0.06D、0.12D和0.25D的正、负校验镜片,校验镜片的球镜度允差均为 ±0.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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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2 试验步骤
    试验按如下步骤进行:
    a) 把望远镜和被照明的目标放置于同轴且相距(4.60±0.02)m处。
    b) 观测者对分划板和目标进行调焦,调节望远镜使之得到清晰的目标像。该位置为望远镜调焦刻度的零点。调节望远镜,使目标中心成像在十字分划板的中心位置处。该位置为棱镜刻度的零点。
    c) 把镜片放在望远镜前面,测量护目镜佩戴位置处或生产商明示测量点的球镜度、柱镜度和棱镜 度,如果无法确定其佩戴位置或生产商未明示测量点,则应按7.1.3确定其参考点后再测量。
    d) 转动目标或镜片,使镜片的主子午面对齐目标板的长条靶。望远镜先对一组长条靶聚焦(测量值为D1,然后对与其垂直的另一组长条靶聚焦(测量值为D2)。两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D1+D2)/2即为球镜度,两次测量结果之差的绝对值|D1-D2|即为柱镜度。
    e) 未装成且覆盖单眼镜片的棱镜度:将被测镜片放在望远镜之前,如果十字分划板的交叉点落在 目标大圆环的成像区域之外,则棱镜度超过0.25△。如果分划板的交叉点落在目标小圆环的成像区域内,则棱镜度小于0.12△。
7.6.2 棱镜度互差
7.6.2.1 仪器

    棱镜度测量仪原理示意见图5。
7.6.2.2 试验步骤
    测量试样佩戴位置处或生产商明示测量点的棱镜度,如果无法确定其佩戴位置或生产商未明示测量点,则应按7.1.3确定其参考测量点后再测量。试验按如下步骤进行:
    a) 在未放入试样(P)之前,调整被光源照明的光阑LB1,使其在像屏B上成一个像;
    b) 将试样放在头模的佩戴位置处,并置于透镜L2之前;
    c) 调节试样以满足镜片与测量系统的光轴垂直;
    d) 分别测量两镜片所成的像在垂直和水平方向的距离。
    测得的位移距离以厘米为单位,除以2以后即可得到以棱镜度为单位的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棱镜度互差。如果与双眼区域所对应的光束发生交叉,棱镜度为基底朝内;如果光束未发生交叉,棱镜度为 基底朝外。
7.6.3 透射比测量
7.6.3.1 仪器

    分光光度计,精度为±1%。
7.6.3.2 试验步骤
    在可见光波长范围内,每隔10nm测取镜片透射比的读数,计算出积分平均值。
7.6.4 广角散射测量
7.6.4.1 仪器

    雾度计,光源应符合GB/T 2410-2008中7.1要求的A光源。
7.6.4.2 试验步骤
    护目镜的广角散射测量按GB/T 2410-2008中7.1规定的方法进行。

7.7 抗冲击性能试验

7.7.1 抗高速粒子冲击性能试验
    护目镜防高速粒子冲击性能试验时,先按7.1.3的要求确定参考点,正面冲击点在以参考点为圆心,半径为10mm的圆形区域内。侧面冲击点以头模眼外角点为中心,半径为10mm的圆形侧面防护区域。然后按GB 14866-2006中6.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每完成一个冲击点试验后应使用新的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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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抗重物锥击性能试验
7.7.2.1 试验装置

    将头模面朝上水平固定在一个质量大于30kg的基座上。头模的硬度需要能够承受额头处竖直向下的20kg的压力,头模的背面不能倾斜超过2mm。撞击物需要由不锈钢制成,头部为30°的锥形,尖端为3.175mm的球径,质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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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直径25.4mm。撞击物应置于头模的上方1270mm高度处, 尖端朝下。需要注意保持尖端构造以及冲击物的质量。撞击物如图6所示,抗重物锥击性能试验装置 如图7所示。撞击物应从一个内径均匀的导管内自由下落,用以阻止撞击物的倾斜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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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2 试验步骤
7.7.2.2.1 将护目镜按正常佩戴位置置于头模上,把一张白纸和复写纸衬于镜片下,复写纸位于镜片一侧,试样头箍的松紧程度按制造厂说明书调节。为了保护测量人员,导管应被固定且导管下端距离撞击点高度为180mm。撞击点按7.1.3确定。
7.7.2.2.2 高温试验时,将试样加热至(55±2)°C并至少保温1h,然后按7.7.2.2.1的步骤进行。每次冲击试验应使用新的试样,试验应在完成保温后30s内进行。
7.7.2.2.3 低温试验时,将试样冷却至(-20±2)℃并至少保温1h,然后按7.7.2.2.1的步骤进行。每次冲击试验应使用新的试样,试验应在完成保温后30s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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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耐磨性能试验

    护目镜的耐磨性能试验按GB 14866-2006中6.5的规定进行。

7.9 耐紫外老化性能试验

7.9.1 试验仪器
    护目镜的耐紫外老化性能试验应使用符合GB/T 16422.3-2014的测试设备。
7.9.2 试验步骤
    使用GB/T 16422.3-2014中峰值为340nm的I型灯进行辐照,并按GB/T 16422.3 一2014中暴露方式1进行试验。安放样品时应将样品暴露面朝向光源,用黑色平板填补所有空处以保证均匀的暴露条件。在黑板温度(60±3)℃下辐照暴露48h,护目镜表面与灯的距离按式(1)计算,辐照结束后再按7.6.3 的规定进行光透射比的相对变化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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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S——护目镜表面与灯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P——灯的功率,单位为瓦(W)。
    示例:
    当灯的功率为160W时,护目镜表面与灯的距离为198.6mm。

7.10 耐热性能试验

    先将烘箱内温度调至(55±2)°C,然后将试样放入烘箱,镜片表面不能与烘箱壁接触。保温(60±5)min 后将试样取出并放置于常温环境下至少60min,目视检查后再按7.6的方法进行光学性能试验。

7.11 耐腐蚀性能试验

    护目镜金属组件耐腐蚀性能试验时,首先应清除其黏附物,然后浸入质量分数10%氯化钠沸水溶液,浸泡15min后从此溶液中取出,再浸入质量分数10%氯化钠常温水溶液,浸泡15min后取出勿擦除黏附液,放在室温下干燥24h后用温水洗清,并待其自然干燥,观察表面有无氧化现象。

7.12 镜片防雾性能试验

7.12.1 试验仪器
7.12.1.1 试验仪器用于测定镜片非漫射光透射率的变化,如图8所示。
7.12.1.2 平行光束的直径为10mm,分束器、接收器和透镜L3的选择应能保证捕捉到0.75°的散射光。如果L3的焦距为400mm,则接收器光圈的直径应为10mm,接收器光圈所在的平面应与透镜L3的焦平面重合。
7.12.1.3 平行光束的直径为10mm,分束器、接收器和透镜L3的选择应能保证捕捉到0.75°的散射光。如果L3的焦距为400mm,则接收器光圈的直径应为10mm,接收器光圈所在的平面应与透镜L3的焦平面重合。
7.12.1.4 透镜L1和透镜L2的标称焦距为10mm和100mm。
7.12.1.5 光源应选择能发射(600±70)nm激光的激光器。
7.12.1.6 水浴池中无水的空间最小要有4L。环形底座的直径和高度分别为35mm和24mm。如果试样是柱面镜片,则环形底座的顶端应调整到与试样的曲率一致。环形底座的高度应从环形底座的最高点开始测量。厚3mm、宽3mm的橡胶软环应置于环形底座和试样之间。
7.12.1.7 水浴池中还应有促进空气流通的风扇,此外,还应有保持水浴池恒温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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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样品预处理
    试验前,先将护目镜置于(23±5)°C的蒸馏水中1h〜2h,(试样表面每1m²应至少有5cm³水),然后将护目镜取出用布轻拍拭干,并置于温度和相对湿度分别为(23±5) °C和50%的空气中至少12h。
7.12.3试验步骤
    将水浴池的温度设定在(50±0.5)°C,开启水浴池内的风扇,保证水浴池中充满水蒸气。在此期间, 测量窗口应遮挡。试验开始时风扇应关闭。护目镜应放置于图8中的环型底座上。
    为了测量试样透射率的变化,首先将试样放置于环形底座上,分别测量起雾前的光通量和起雾后的光通量,按照式(2)计算透射率。记录试样透射率降低到测量前80%时的时间。最初起雾的0.5s不应作为起雾的时间。
10-2211231044025J.png

    式中:
    τr——试样的透射率;
    φb——护目镜起雾时的光通量,单位:流明(lm);
    φu——护目镜起雾前的光通量,单位:流明(lm)。
    注:在测量过程中,因光束通过试样两次,所以式(2)中透射率以开放的形式出现。

7.13 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试验

    护目镜的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试验按GB 14866-2006中6.7的规定进行。

7.14 化学雾滴防护性能试验

    护目镜的化学雾滴防护性能试验按GB 14866-2006中6.8的规定进行。

7.15 粉尘防护性能试验

    护目镜的粉尘防护性能试验按GB 14866-2006中6.9的规定进行。

7.16 剌激性气体防护性能试验

    护目镜的刺激性气体防护性能试验按GB 14866-2006中6.10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8.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鉴定;
    b) 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
    c) 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8.1.2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12和9.1。
8.1.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5副。
8.1.4 型式检验的试验顺序按技术要求项目顺序规定。
8.1.5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2 出厂检验
8.2.1 护目镜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5.2、5.3、5.4、9.1。其中5.2和9.1为每副必检项目,5.3和5.4为抽检项目。
8.2.2 对于抽检项目,抽样方法应以每1000个护目镜为一批次,不足1000个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 每批应随机抽取10个样品,按5.3、5.4进行出厂检验,若出现不合格项,则应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护目镜应有完整可见、清晰耐久的标志。标志不应遮挡最小视野区。如果镜片和框架是两个单独的部件,完整的标志应贴在框架上。所有标志都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持久保持清晰。
    护目镜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生产厂名或商标;
    d) 生产日期编号。
9.2 包装
9.2.1 护目镜出厂时应有护套,用于保护护目镜免受其他物体刮损,并防潮、防尘。
9.2.2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耐久的文字标志,其内容应包括:
    a) 生产厂名;
    b) 产品型号和名称;
    c) 生产日期;
    d) “向上”“怕湿”“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志。
9.2.3 护目镜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4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应有: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9.2.5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规定,制造商对每个护目镜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
    a)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护目镜的模型识别;
    d) 储存、使用和维护方法;
    e) 清洁和消毒的具体方法;
    f) 关于所用领域的说明,预期的使用环境,防护能力和产品特性;
    g) 关于配件和备件的说明,包括安装说明;
    h) 保护标志的重要性;
    i) 如何确认眼部护具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9.3 运输
    护目镜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9.4 贮存
    护目镜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一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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