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 Directiv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type arranging of fire products GA/T 1250-2015 2015-03-03发布 2015-03-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归口。 本标淮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姚松经、王鹏翔、余威、刘连喜、庄爽、朱青、毛毅平、卢韶然、孙玉虎、韩伟平、 张立胜。 引言1982年公安部曾发布GN 11-19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行业标准,后因标准代号变更停止使用,消防产品型号编制长期处于缺乏通用标准的状态。近年来,消防产品生产行业发展迅速,新产品、新装备不断出现。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发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目录》,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 本标准在《消防产品目录》所确定产品类别和品种的基础上,统一了消防产品型号编制的基本规则, 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代号,从而为消防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以期逐步实现消防产品型号编制的规范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4.1 消防产品按其用途分为16个类别,按其功能和特征暂分为69个品种。 ![]() ![]() ![]() ![]() ![]() ![]() ![]() 5 型号编制5.1 型号构成 5.1 型号构成5.1.1 消防产品的型号一般应由类别代号、品种代号、产品代号、特征和主参数代号、自定义代号等部分构成。 ![]() 5.2 代号5.2.1 类别和品种代号5.2.1.1 消防产品类别和品种的代号分别由一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这些字母应选择类别、品种的代表性文字的汉语拼音字头字母。 5.2.1.2 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代号见表1。 5.2.1.3 表1中未包含的消防新产品,其类别和品种代号可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5.2.2 产品代号 5.2.2.1 产品代号应按照同一品种内不重复的原则,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5.2.2.2 产品代号宜由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这些字母应选择产品的代表性文字的汉语拼音字 头字母。 5.2.3 特征和主参数代号 5.2.3.1 消防产品的特征和主参数代号用来划分产品规格,为可选代号,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若类别、品种和产品代号已明确表明产品的特性,或产品较简单不需区分特征和主参数代号时可省略。 5.2.3.2特征代号应由一至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字母应来自代表产品特征文字的汉语拼音字头字母。 5.2.3.3 主参数代号应由阿拉伯数字和/或字母构成,可直观、清晰地表示出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或主要结构的参数。 5.2.3.4 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参数,应在各参数代号之间用“/”分隔。 5.2.4 自定义代号 5.2.4.1 自定义代号用来表示消防产品设计、结构、工艺有所不同或具有较大改变,需要对产品加以区分时使用。 5.2.4.2 自定义代号一般由产品制造商自行规定,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宜按照A、B、C、……顺序采用,首次发布的产品可不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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