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燃烧训练室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urn room for fire fighting training GA/T 1289-201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8日 实施日期:2016年04月08日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民 王建英 葛晓霞 靳红雨 张福东 李向欣 孙楠楠 吴义娟 张学魁 苏联营 李俊东 引言 燃烧训练室是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所使用的重要训练设施。利用燃烧训练室,消防员可开展火场适应性训练、心理素质训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训练。为规范该类设施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与维护等技术要求,确保训练效果以及训练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GA/T 623《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消防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烧训练室的术语与定义、分类与型号、设施构成、技术要求、安全要求、验收、维护与保养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烧训练室的设计、建设、验收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7820 天然气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T 623 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 SH 3038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烧训练室 burn room for fire fighting training 利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可控燃烧来模拟室内火灾燃烧、轰燃现象,用于开展灭火、救援训练的室内专用设施。 3.2 燃烧室 burn room for live fire simulation 燃烧训练室中用于模拟室内火灾燃烧效果的装置。 3.3 轰燃室 burn room for flashover simulation 燃烧训练室中用于模拟室内火灾轰燃效果的装置。 4 燃烧床分类 燃烧训练室的燃烧床按尺寸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燃烧床尺寸代号见表1。
5 设施组成5.1 组成 燃烧训练室应由燃烧室、轰燃室、控制室、燃料供给装置、通风排烟散热装置以及安全监控装置等组成。 5.2 组件 5.2.1 燃烧室 由燃烧床、燃烧装置、点火装置、发烟装置以及能见度检测(烟雾探测)装置等组成。 5.2.2 轰燃室 由轰燃模拟装置、点火装置等组成。 5.2.3 控制室 主要由控制柜、控制阀和电气控制设备等控制装置组成。 5.2.4 燃料供给装置 由燃料储存装置、输送管道和调压阀等组成。 5.2.5 通风排烟散热装置 由排烟机、送风机、通风阀等组成。 5.2.6 安全防护装置 主要由熄火保护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含一氧化碳浓度探测装置)、温度探测装置和电气安全控制设备等组成。 6 技术要求6.1 一般要求 6.2 建设要求 6.3 燃烧室 6.4 轰燃室 6.5 燃料供给装置 6.6 通风排烟散热装置 6.7 控制装置及控制室 6.8 安全防护装置 6.1 一般要求6.1.1 燃烧训练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协商确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建造、安装。 6.1.2 燃烧训练室各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b) 外购件、自主件均应有合格证书,并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需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6.1.3 燃烧训练室室内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开展训练,并便于安装和检修。 6.2 建设要求6.2.1 燃烧训练室的设置要求如下: a) 宜设置在首层; b) 不宜设置在地下; c) 当只能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朝向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6.2.2 燃烧训练室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应符合GA/T 623的规定。 6.2.3 室内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30m²。 6.2.4 燃烧训练室内地面应平整。 6.2.5 燃烧训练室训练场地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 50974的相关规定,消火栓上宜安装流量计量装置。 6.2.6 燃烧训练室内应设排水设施,应将废水导入废料、废液降解回收装置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排入公共排污管道。 6.2.7 燃烧训练室应具有良好的建筑密封性能。 6.2.8 燃烧训练室所用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墙壁、地面、顶棚应具有足够的耐高温性能,墙壁、顶棚应采用经过时效处理的钢板制作。 6.2.9 燃烧训练室的墙壁可设置隔热层。隔热层材料应经久耐用,并具有良好的抗热缩性。 6.3 燃烧室6.3.1 燃烧床的要求如下: a) 燃烧床高度不宜小于300mm,且不宜大于1000mm; b) 燃烧床与室内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 c) 燃烧床应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宜采用经过时效处理的钢板制作。 6.3.2 燃烧装置的要求如下: a) 燃烧装置应能单独点燃火点,又能实现各火点之间的联动功能; b) 燃气喷嘴应能耐高温,连续工作2h不应有明显变形; c) 可采用水下喷射,形成连续火焰; d) 可采用气孔代替燃气喷嘴,气孔直径宜为2mm~6mm,孔间距宜为50mm~100mm; e) 气体燃料工作压力宜在0.3MPa~0.6MPa之间。 6.3.3 点火装置的要求如下: a) 点火装置应采用电子自动点火装置; b) 每次点火前或每次点火不成功后,应对训练室进行彻底换气; c) 电子点火装置应能反复使用,并具有抗水、抗结焦、耐高温以及自净化等功能。 6.3.4 发烟装置的要求如下: a) 发烟装置产生的烟雾浓度应小于相同温度、相同压力下空气的浓度; b) 发烟装置的发烟量及配置数量应满足训练要求,达到能见度2m的发烟时间不宜超过5min; c) 发烟装置采用的发烟剂应为非腐蚀性、无毒材料,无残留,符合环保要求。 6.3.5 能见度检测(烟雾探测)装置的要求如下: a) 能见度检测装置应可靠耐用,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3h; b) 能见度检测装置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防水、耐高温; c) 能见度检测装置应具有污染自动校准功能。 6.4 轰燃室6.4.1 轰燃模拟装置的要求如下: a) 应设有良好的燃料控制设施; b) 应确保轰燃火焰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c) 轰燃模拟装置宜设置在轰燃室顶棚处或设置在远离轰燃室安全出口的位置。 6.4.2 点火装置应符合6.3.3的规定。 6.5 燃料供给装置6.5.1 燃料储存装置的要求如下: a) 燃料储存装置与燃烧训练室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b) 液化石油气燃料储存装置应符合GB 11174的相关规定; c) 燃料储存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6.5.2 管道的要求如下: a) 燃气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应符合GB/T 8163的规定,壁厚不应小于3mm。管道焊接部位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夹渣等缺陷; b) 当采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时,应从城市中压供气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 c) 设置在燃烧床上的燃气管道宜采用环形布置或平行布置; d) 燃气管道设计、铺设应符合GB 50028和GB 50316的规定; e) 燃气输送管道及其附件不应使用铸铁件,也不应采用能被燃气腐蚀的材料,以保证所有管道连接严密紧固、无泄漏; f) 在进入燃烧训练室之前,燃气管道宜设置于地下,不应穿越其他建筑物。地下燃气管道应埋设于当地冻土层以下,且覆土厚度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小于0.8m; 2) 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小于0.6m。 6.6 通风排烟散热装置6.6.1 燃烧训练室应设置通风排烟系统,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排烟和散热功能。通风排烟系统应保证燃烧训练室内换气次数不小于1次/min。 6.6.2 通风排烟系统应保证燃烧训练室内能见度2m~10m条件下的排烟时间不超过3min。 6.6.3 应在燃烧训练室墙壁的上部、下部以及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部位设置通风风机。 6.6.4 燃烧训练室内应具有足够的空气保证燃料完全燃烧。 6.7 控制装置及控制室6.7.1 燃烧训练室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且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6.7.2 控制室内应设控制柜、控制阀、电气控制设备等控制装置。 6.7.3 控制装置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6.7.4 控制装置应具有较高的灵敏性和可操作性。 6.7.5 控制装置应具有储存和打印功能。 6.7.6 控制系统采用二级控制,在控制室及现场均应可实现安全、应急控制;现场除设有固定应急控制装置外,还应设置手持应急遥控装置,且其发射频率不应受其他频率的干扰。 6.7.7 燃烧室的燃烧应能实现分级控制。 6.7.8 控制装置应具有燃料超量、超压报警和故障报警等功能。 6.7.9 控制装置应具有超温报警及超温熄火保护功能,同时启动应急照明、排烟等功能。 6.7.10 控制系统应具有故障报警位置显示、追踪和引导功能。 6.7.11 控制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出现任意故障时均不能启动点火功能。 6.7.12 控制室内宜设燃料流量、压力、室温、一氧化碳浓度以及能见度(烟雾浓度)显示装置。 6.7.13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每人/次的用水量及有效用水量。 6.7.14 控制装置应根据火点温度的变化(或有效用水量的大小),实现对火焰大小的控制,并具有水量是否充足、是否复燃的判别功能。 6.7.15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燃烧室内能见度(烟雾浓度)控制和选择的功能。 6.7.16 控制室应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7.17 控制室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6.8 安全防护装置6.8.1 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如下: a) 应具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 b) 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响应速度快; c) 应保证熄火后,训练室内的燃料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d) 应具有较高的耐高温性能。 6.8.2 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的要求如下: a) 应符合GB 15322.1的相关要求; b) 应具有防水、耐高温性能; c) 应具有防爆性能。 7 安全要求7.1 燃烧训练室应能在-15℃~50℃的环境温度下安全运行。 7.2 燃烧室、轰燃室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和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含一氧化碳浓度探测装置)。 7.3 在距燃烧室地面1.5m、2.4m的位置均应设置温度探测装置。 7.4 控制柜及遥控装置上均应设置一键熄火保护功能。 7.5 燃料输送管道上应同时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阀。 7.6 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的设置应能保证全面观察到燃烧和训练情况。 7.7 燃烧床上方应安装钢板,防止火焰直接接触顶棚。 7.8 使用气体燃料时,气体燃料应符合GB 11174或GB 17820的规定。 7.9 燃烧训练室所用电机、电磁阀、电气元件等设备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SH 3038的规定。 7.10 燃烧室、轰燃室应设置泄压门、窗等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材质、泄压面积等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7.11 燃料储存区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发生燃料泄漏及其他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7.12 燃气压力低于0.2MPa时,控制系统应能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7.13 训练场地应设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 7.14 燃料储存装置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设施,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相关规定。 7.15 燃烧训练室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便于参训人员的应急疏散。 8 验收8.1 竣工验收 燃烧训练室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及业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8.2 验收资料 燃烧训练室竣工验收时,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a)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 设计说明书; c) 施工记录和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d)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记录; f) 竣工报告与调试记录; g) 设施整体及其主要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h) 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8.3 验收规则 8.3.1 验收项目 竣工验收应包括第5章~第7章规定的全部内容。验收项目按表2进行。
8.3.2 合格判定 验收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才能判定为合格。 8.4 验收报告 8.4.1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附录A的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燃烧训练室的结构形式和功能组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8.4.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4.3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燃烧训练室及各组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9 维护与保养9.1 燃烧训练室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检查维护规章制度。 9.2 每次使用燃烧训练室前应进行点火安全测试,并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控制设备、安全装置是否有效,操作是否灵活可靠,禁止设施带故障运行。 9.3 燃烧训练室正在运行时,禁止向燃料储存装置内添加燃料。 9.4 使用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养护,对燃料储存装置、燃料输送管道等重要设备进行密闭性和耐压试验,检查情况、养护措施、检修项目及处理结果应登记存档。 9.5 使用单位对设施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燃烧训练室竣工验收报告式样 燃烧训练室竣工验收报告式样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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