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master
2024-01-15
宪法
法律效力位阶: 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 有效
施行日期: 1988-04-12
公布日期: 1988-04-12
原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xf/html/xf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 本站所有资源来源于用户上传和网络,仅作为演示数据,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站长!
2. 盗版,破解有损他人权益和违法作为,请各位站长支持正版!
回复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安全法规网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