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 XF/T115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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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行业标准
标准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发布日期: 2014-04-16
实施日期: 2014-04-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facilities for fire search and rescue dogs
GA/T 1150-2014
2014-04-16发布     2014-04-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部队山东搜救犬培训基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捍东、杨国宏、王治安、何宁、杨千红、张玉升、邵卫国、王坤亮、杜春发、娄磊磊、李靖、陈荣卿、邵帅、李国腾、魏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搜救犬作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震及建筑倒塌等各种事故救援中发挥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搜救犬队伍建设,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参考国内外警犬、军犬、搜救犬队建设经验,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 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国消防搜救犬队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利于执勤战备、满足饲养训练需要、方便官兵生活、确保安全实用等建设思路,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搜救犬队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建设项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搜救犬队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他搜救犬队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搜救犬 fire search and rescue dog
    经过消防搜救专业训练,通过专业机构认定,能够根据人体和特定生物的气味信息做出规律性应答反应,达到搜寻被困、失踪人员目的的工作犬。
3.2 消防搜救犬训导员 fire search and rescue dog handler
    经过消防搜救技术培训,通过专业机构认定,能够对搜救犬进行饲养、管理、训导、指挥、使用的专门人员。
3.3 消防搜救犬训练设施 training facility for fire search and rescue dog
    用于进行消防搜救犬训练的场地、装置和设备等的总称。

4 建设原则

4.1 合理规划
    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应建项目,合理选择选建项目,提高建设项目的利用率。
4.2 实用有效
    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应符合所承担任务的实际,满足日常执勤战备、技术训练、饲养管理的需要。
4.3 节约资源
    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资金、土地、配置的消防搜救犬训练设施等资源的合理配套使用,注重节约,讲究多功能综合利用。
4.4 安全环保
    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应充分考虑避免环境污染,其配置的消防搜救犬训练设施应安全可靠,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训练安全。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3200m2,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800m2,犬舍应按照“一犬一舍”的标准建设,工作犬舍与隔离犬舍按照9:1的比例设置,总数量不少于20间。
5.2 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项目包括搜救犬用房、训练场地,以及搜救犬队人员用房、训练设施等。
5.3 消防搜救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犬病诊疗室、犬粮加工间、犬粮储藏间、犬浴室、训练器材库等。
5.4 消防搜救犬训练场应建项目包括服从科目训练区、箱体搜救训练区、血迹搜索训练区、废墟搜救训练区、障碍训练区五个项目。其中,服从科目训练区、箱体搜救训练区、血迹搜索训练区可共用场地;选建项目包括水域救援训练区和室内训练馆。
5.5 搜救犬队人员用房及训练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建标152-2011的规定执行。

6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6.1 选址
6.2 总平面布局

6.1 选址

6.1.1 消防搜救犬队应选择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的地段,并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给和洁净、安全的水源。
6.1.2 消防搜救犬队宜远离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以下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少于200m;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 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不少于500m;
    ——距离种畜禽场不少于1000m;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少于3000m。

6.2 总平面布局

6.2.1 消防搜救犬队应分别设置人员办公生活区、犬饲养区、犬训练区、犬隔离区等区域。
6.2.2 犬舍宜南北朝向建设,整排宜东西走向排列。
6.2.3 隔离区应建在消防搜救犬队的下风下水处,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7 建设项目要求

7.1 犬舍
7.2 犬病诊疗室
7.3 犬粮加工间
7.4 犬粮储藏室
7.5 犬浴室
7.6 训练器材库
7.7 服从科目训练区
7.8 箱体搜救训练区
7.9 血迹搜索训练区
7.10 废墟捜救训练区
7.11 障碍训练区
7.12 水域救援训练区
7.13 室内训练馆

7.1 犬舍

7.1.1 犬舍可分为工作犬舍和隔离犬舍两类。
7.1.2 犬舍一端应设消防搜救犬训导员更衣、淋浴室。舍内一侧为公用走廊,另一侧为喂养区、休息区、室外活动区,满足犬只喂养、休息、活动需要。
7.1.3 单个犬舍面积不宜小于14㎡。其中,喂养区不宜小于3.5㎡休息区不宜小于4.5㎡,室外活动区不宜小于6㎡。犬舍高度不应低于2.6m,“人”字形舍顶檐高不应低于1.8m,跨度以4.5m〜5m为宜,并应设置犬只介绍铭牌。
7.1.4 犬舍室内部分的地面及墙壁(不宜低于1.8m)应铺(贴)防滑、耐磨的瓷砖,便于清理打扫。
7.1.5 犬舍内部公用走廊可采用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宽度不宜小于1.4m。全封闭式走廊宜设置通 风设施,走廊外墙对应每间犬舍设置通风采光窗;半封闭式走廊对应犬舍隔墙设置支撑立柱;工作犬舍公用走廊与喂养区之间设置金属栅栏墙,并设置面积不宜小于180cm×120cm的金属材质结构门,方便人犬出入;隔离犬舍公用走廊与喂养区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及封闭结构门隔离。
7.1.6 犬舍喂养区应设置饮水、饮食设施。
7.1.7 犬舍休息区应设有犬床,面积不宜小于120cm×80cm,高度不宜小于30cm,并设置紫外线杀菌装置及下(排)水管道,管道管径不应小于16cm,地面向排水孔方向倾斜角度不宜小于5°,通向室外活动区应设门和窗。
7.1.8 相邻工作犬舍室外活动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混合结构墙,其下部的砖砌防护墙不低于60cm,墙上设置固定钢筋网;活动区南侧设置钢筋栅栏墙,并设置面积不小于180cm×120cm的栅栏门。相邻隔离犬舍活动区应设置实体墙隔离。
7.1.9 室外活动区外墙基角下应开设半径不小于5cm的排水孔洞,并用铁丝网封闭孔洞,地面向排水 孔方向倾斜角度不宜小于5°。在墙外侧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40cm,深度不小于15cm的封闭式排污沟,沟顶搭盖可开启的水泥板,沟底应有一定坡度,便于污水排放至沉淀池。

7.2 犬病诊疗室

7.2.1 犬病诊疗室应配备检查器械、急救包、消毒器、保定设备、注射输液设备、医用冰箱,以及药品柜等设施、设备。
7.2.2 犬病诊疗室应布局紧凑,分区合理,洁污线路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7.2.3 犬病诊疗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5㎡,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并设置栓犬桩、空调、冰箱、洗手盆等设施。
7.2.4 犬病诊疗室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犬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7.2.5 应妥善处理废弃物,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7.3 犬粮加工间

7.3.1 犬粮加工间应配备操作台、灶台,抽油烟机、绞肉机、消毒柜、冰柜、电子秤、犬用厨具等设备,可根据搜救犬生长发育及执勤训练活动所需营养进行犬粮加工。
7.3.2 犬粮加工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并设置冷热供水管道。

7.4 犬粮储藏室

7.4.1 犬粮储藏室应配备冰柜、犬粮防潮板(台)等设备,满足犬粮储藏需要。
7.4.2 犬粮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并设置防潮、防鼠害等设施。

7.5 犬浴室

    犬浴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应设置喷头、浴缸、暖气吹风机等设施,满足搜救犬洗浴需要。

7.6 训练器材库

    训练器材库面积不宜小于20㎡,应设置器材摆放架、器材柜等设施,满足训练器材存放需要。

7.7 服从科目训练区

    服从科目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800㎡,地面应宽阔平整,具有良好的排水性,满足服从科目训练需要。

7.8 箱体搜救训练区

    箱体搜救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800㎡,应设置搜救箱,满足箱体搜救训练需要。

7.9 血迹搜索训练区

    血迹搜索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100㎡,并设警戒带隔离,满足血迹搜索训练需要。

7.10 废墟捜救训练区

7.10.1 废墟搜救训练区应设置地上建筑废墟和地下掩体两部分,主要训练搜救犬对被困人员的快速搜索、定位能力,可供多人多犬同时开展人员搜救训练。
7.10.2 废墟搜救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800㎡。
7.10.3 地上建筑废墟应设置梁、架、柱、楼板、砖石等建筑废墟构件,填充废旧家具、家电、管道、灯具等室内常见物品,并设有地下掩体出入口及地下气味散发口。
7.10.4 地下掩体宜采用砖混结构,上方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覆盖,设置深坑加固、防蛇、鼠、虫等入侵及排水措施,确保掩体内助训员的人身安全。
7.10.5 地下掩体内应设置照明、通信、监控、观测和报警等装置,确保训练安全。

7.11 障碍训练区

7.11.1 障碍训练区宜设置独木桥、鱼鳞板、四级跳、跺桥、断桥、匍匐笼、高板墙、木圈、跳栏、轮圈、火圈、跳高架等障碍设施,满足搜救犬体能素质综合训练需要。
7.11.2 障碍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1000㎡。
7.11.3 障碍训练区宜采用三合土压实地面,并适度倾斜以利排水。
7.11.4 各类障碍均非固定式安装,可根据训练需要灵活调整。

7.12 水域救援训练区

7.12.1 水域救援训练区用于开展搜救犬水上救援能力训练。可设置安全区、浅水区、深水区。
7.12.2 水域救援训练区面积不宜小于200㎡,平面形状宜设为矩形,设置上岸、下池的踏步,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设施和消毒设备,定期换水,确保安全、卫生。
7.12.3 安全区深度不宜大于30cm,浅水区深度不宜大于50cm,深水区深度不宜大于140cm,各区面积宜按照占水域救援训练区总面积的20%、30%、50%比例设置,分界处应设明显标志。
7.12.4 池壁、池底及水下台阶宜采用陶瓷马赛克或瓷砖贴壁,便于清洁。
7.12.5 泄水口应设在池底的最低处,并应设耐腐、坚固的栅盖板,盖板表面应与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7.13 室内训练馆

7.13.1 室内训练馆内可建设服从科目训练区、箱体搜救训练区、血迹搜索训练区。服从科目训练区、 箱体搜救训练区、血迹搜索训练区设置在室内训练馆内的,可不单独在室外建设。
7.13.2 室内训练馆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0㎡,高度不应低于6m,可根据需要建设2个〜4个临时训练犬舍。
7.13.3 室内训练馆应设有照明、通信、监控、通风等装置,并采取消音减噪装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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