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Working condition evaluatioa ot halon extinguishing system
GA 982-2012
2012-03-27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东靖飞、许春元、张立胜、刘连喜、余威、陆曦、张少禹、李海涛、张全灵、陈映雄、 董海斌、高云升、戚彬、赵磊、邢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定要求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按GBJ 110及GB 50153设计、安装、使用的哈龙灭火系统的工况评定,其他哈龙灭火系统的工况评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5-2008 卤代烷灭火系统及零部件
GB 4065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6051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 50163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10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哈龙灭火系统 halon extinguishing system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统称。
3.2 市场准入符合性 compliance of market admittance
产品的制造商、型号规格、类型类别、适用范围等与市场准入证书,市场准入信息,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等的符合性。
3.3 产品质量符合性 compliance of product quality
产品的全部技术性能及产品的标志、标识、合格证明文件等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合性。
注:在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中,产品质量符合性主要指产品全部技术性能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合性;在本标准规定的现场检查中,主要指产品标志、标识、合格证明文件、适用现场测试项目等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合性。
3.4 系统安全性 system safety
系统产品工况与相关设备、设施、部件及连接部位的安全、完好、可靠性。
4 总则
4.1 在用哈龙灭火系统使用期限超出5年的,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申请进行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4.2 开展哈龙工况评定工作的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4.3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资料审核;
b) 现场检查;
c) 现场功能性测试;
d) 产品检验(必要时);
e) 处置。
4.4 评定工作按4.3的规定内容依次顺序开展。资料审核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现场功能性测试;现场功能性测试结果符合要求但有必要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5.4的规定封样并送相关国家级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5 按4.3a)〜d)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均符合要求的,系统整体评定结论为合格。
4.6 资料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7 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8 现场功能性测试中发现任何一项不合格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9 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10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评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应按6.3处置:
a) 焊接储存容器使用年限超过12年;
b) 无缝储存容器使用年限超过20年;
c) 储存容器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d) 进口储存容器未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合格;
e) 储存容器未按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两个周期以上。
4.11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未包含的哈龙灭火装置产品,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为非必要设置场所的哈龙灭火系统产品,评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应按6.3处置。
4.12 承担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工作的单位,应按附录A中规定的格式,出具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意见及结论。
4.13 哈龙灭火系统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标准要求。
4.14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的有关资料、数据、结论应真实、准确,便于追溯。
5 评定要求
5.1 资料审核
5.2 现场检查
5.3 现场功能性测试
5.4 产品检验
5.5 评定结论
5.1 资料审核
5.1.1 申请评定的哈龙灭火系统使用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 系统竣工图纸、防护区与装置储存间验收合格资料,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合格资料,系统功能验收合格资料。
b) 系统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等主要组件,以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或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c)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部件, 由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d) 主要维护管理资料,包括:
1) 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按照TSG R0004 及相关标准,灭火剂储存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
3) 按照GB 50263-2007,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定期耐压检验的合格报告;
4) 压力表、安全泄压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
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质量确认资料;
6) 系统主要设备、灭火剂、组件更换后的产品质量确认资料;
7) 灭火剂瓶组、集流管、灭火剂输送管道、喷嘴等系统及主要组件的日常维护管理记录等。
5 1.2 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负责资料审核。资料审核记录表见附录B。
5 1.3 资料审核中出现下述问题之一的,评定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并按6.3处置:
a) 产品市场准入不符合规定的;
b) 灭火剂储存容器超过使用年限,或未按照TSG R0004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超过两个周期以上的;
c) 压力表和安全泄压装置未进行定期检验或维护更换的;
d) 提供虚假资料的。
5.2 现场检查
5.2.1 现场检查采用观察、验证的方法进行全数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标志、标识、合格证明文件等的检查。
b) 系统实际安装情况与竣工资料的一致性检查。
c)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部件的检查内容:
1) 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压力表、安全泄放装置符合性;
2)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固定的牢靠性、防腐处理情况;
3) 灭火剂实际重量,储存压力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4) 集流管的连接方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5) 集流管安全泄压装置的符合性,泄压方向的安全性;
6) 驱动气瓶驱动阀、压力表、安全阀符合性,驱动气瓶安装的牢靠性;
7) 高压软管、单向阀的符合性,单向阀流向指示与灭火剂实际流向的符合性。
d) 选择阀与信号反馈装置的检查内容:
1) 选择阀与信号反馈装置的符合性;
2) 选择阀连接方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选择阀流向指示与灭火剂实际流向的符合性;
3) 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与对应防护区的符合性。
e)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检查内容:
1) 连接方式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2) 防腐处理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f) 喷嘴的检查内容:
1) 喷嘴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2) 安装在吊顶下的喷嘴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g) 控制组件与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检查内容:
1) 火灾探测器、控制器及灭火控制装置的符合性;
2) 手动启停按钮、声光报警器、放气指示灯、自动转换装置的安装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5.2.2 现场检查由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负责,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录C。
5.3 现场功能性测试
5.3.1 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负责现场功能测试。
5.3.2 现场功能性测试至少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和模拟喷气试验,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应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5.3.3 模拟启动试验方法见附录D。
检查数量:至少按防护区总数的20%进行,且不少于一个;五个防护区及以上的不少于二个。
5.3.4 模拟喷气试验方法见附录E。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灭火系统不少于一个防护区;柜式灭火装置按产品种类,每种至少一个/套。
5.3.5 模拟切换操作试验的方法按GB 50263-2007中7.4.3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6 上述测试完成后,应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试验。
检查方法:按GB 50263-2007中7.4.4的规定执行。
5.4 产品检验
资料审核与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现场功能性测试合格的在用哈龙灭火系统,凡灭火剂储存容器使用年限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一倍的,应按附录F规定对产品进行全数检验。
产品检验应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
5.5 评定结论
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应根据评定情况出具评定结论。
6 处置
6.1 对在评定中出现不符合、不合格情况的哈龙灭火系统应进行处置。处置分为整改和报废两种方式。
6.2 出现4.10、4.11、5.1.3规定情形时评定终止,按报废处置。
6.3 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现场功能性测试及产品检验中出现不符合或不合格,但不属于4.10、4.11及 5.1.3规定情形的,应进行整改。
6.4 整改或报废的哈龙灭火系统,其处置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处置过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环保要求和标准规定。
6.5 实施整改的哈龙灭火系统,对灭火剂的分离回收、纯化处理、重新充装等过程应按附录G的要求出具有关过程记录,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6.6 需整改的哈龙灭火系统,因无法整改或整改后经再次评定,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应按报废处置。
6.7 报废的哈龙灭火系统,系统拆卸、运输、灭火剂分离回收、储存容器解体等处置工作的主要过程应按附录H的要求进行过程记录,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在用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意见表
在用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意见表格式见表A.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资料审核记录表
资料审核记录表见表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现场检查记录表
现场检查记录表见表C.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模拟启动试验方法
D.1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a) 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b)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D.2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a)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一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
b)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c)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D.3 模拟启动试验结果
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应满足要求;
b)有关声、光报警信号应正确;
c)联动设备动作应正确;
d)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模拟喷气试验方法
E.1 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
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哈龙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也可采用压缩空气。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应少于一个。
b) 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E.2 模拟喷气试验结果
模拟喷气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b)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应正确;
c) 有关控制阀门工作应正常;
d) 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e) 容器储存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f) 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上,且应从每个喷嘴喷出。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产品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见表F.1
附录G (规范性附录)哈龙灭火系统灭火剂分离回收、纯化处理、重新充装过程记录表
哈龙灭火系统灭火剂分离回收,纯化处理,重新充装过程记录表见表G.1。
附录H (规范性附录)哈龙灭火系统报废处置过程记录表
哈龙灭火系统报废处罝过程记录表见表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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