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细水雾枪 Water mist fire nozzles GA 1298-2016 2016-05-18发布 201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水雾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 8181-2005 消防水枪 GB 11640 铝合金无缝气瓶 GB 12514 消防接口 GB 28053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额定工作压力下,经喷嘴喷出并在喷嘴轴线向下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直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3.2 细水雾枪 water mist fire nozzle 由供液装置、开关阀、枪杆、细水雾喷嘴和水雾喷嘴(可选)等组成,以水为主要喷射介质,能够快速 转换并控制细水雾或水雾喷出的喷射管枪。 4 分类与型号4.1 分类4.1.1 按喷嘴类型分为: a) 细水雾喷嘴型细水雾枪; b) 细水雾-水雾喷嘴联用型细水雾枪。 4.1.2 按供液方式分为: a) 气瓶供液式细水雾枪; b) 汽油机泵组供液式细水雾枪; c) 柴油机泵组供液式细水雾枪; d) 电动机泵组供液式细水雾枪。 4.1.3 按移动方式分为: a) 背负式细水雾枪; b) 推车式细水雾枪; c) 车载式细水雾枪。 4.2 型号 ![]() 示例1: 细水雾-水雾喷嘴联用、细水雾喷射额定工作压力为1.5MPa、额定流量为18L/min、气瓶供液方式、水罐容积12L的背负式细水雾枪,其型号为:QXWL1.5/18Q-B12。 示例2: 细水雾-水雾喷嘴联用、细水雾喷射额定工作压力为5.0MPa、额定流量为25L/min、汽油机泵组供液方式、水罐容积50L的推车式细水雾枪,其型号为:QXWL5.0/25BQ-T50。 示例3: 细水雾喷射额定工作压力为4.5MPa、额定流量为65L/min、柴油机泵组供液方式、不设置独立水罐的车载式细水雾枪,其型号为:QXW4.5/65BC-C。 5 技术要求5.1 外观要求5.1.1 细水雾枪体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1.2 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无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5.1.3 焊接件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5.1.4 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结疤、缩孔、缩松等缺陷。 5.1.5 压铸件表面应无流痕、缺料、裂缝、起泡、脱皮等缺陷。 5.1.6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2 性能参数 细水雾枪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 ![]() 5.3 密封性能 细水雾枪进行密封性能试验时,枪体及各连接部位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5.4 耐水压强度性能 细水雾枪进行耐水压强度性能试验时,枪体不应出现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现象。 5.5 操作性能 细水雾枪的控制阀和转换器应灵活、可靠,喷嘴的开关和转换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 5.6 高低温性能 细水雾枪经高低温性能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 5.7 抗跌落性能 细水雾枪经抗跌落性能试验后,应无损坏松动,并能正常工作。 5.8 耐腐蚀性能 细水雾枪经耐腐蚀性能试验后,枪体应无明显的腐蚀损坏,并能正常工作。 5.9 供液装置 5.9.1 外观及结构要求 5.9.1.1 细水雾枪供液装置外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机械损伤或凹凸不平现象。 5.9.1.2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9.1.3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9.1.4 泵组供液或无储液容器的供液装置,应设置用于持续供水的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应符合GB 12514 的规定。 5.9.2 气瓶 气瓶应符合GB 28053的规定。 5.9.3 泵组 5.9.3.1 泵组所选用的泵和原动机均应经过型式检验或定型鉴定,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3.2 使用电池的电动机泵组应具备电量显示功能,电池应为免维护型并可更换。 5.9.3.3 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动机泵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9.3.4 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动机泵组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电压15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不 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9.3.5 在气温不低于-5°C的环境下,泵组应能于30s内启动并达到额定工况。 5.9.4 储液容器 5.9.4.1 不承压的水箱或水囊 不承压的水箱或水囊经强度性能试验后,应无渗漏、破裂或损坏。 5.9.4.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低压罐体 5.9.4.2.1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钢质焊接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GB 5100的规定。钢质焊接罐体经压力交变试验后,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 5.9.4.2.2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不锈钢罐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罐体应 经压力交变试验后,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 5.9.4.2.3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铝罐体应采用无缝结构。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GB 11640的要求,并且罐体的最小测量壁厚不应小于2.0mm。 5.9.4.3 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高压罐体 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经爆破试验后,应符合GB 5099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T 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复合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 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相应材料的规定。 5.9.4.4 储液容器耐腐蚀性能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容器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经防腐蚀处理,经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应无 明显的腐蚀现象。 5.9.5 减压阀 减压阀上的压力调节装置应具有防止非专业维修人员操作的措施和相应的警示标识。 5.9.6 超压保护要求 5.9.6.1 气瓶式供液容罐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泄气量应保证罐内气压超过规定压力时迅速排气,安装位置宜在容罐的底部,其轴线与容罐轴线平行,该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介于细水雾枪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1.5倍之间。 5.9.6.2 泵组式供液装置应配备溢流阀,当泵组出口压力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时,溢流阀应能 启动。 5.9.7 连接软管和接头 5.9.7.1 从减压器出口或泵组出口至细水雾枪进口的连接软管应选用标称工作压力值不低于管路额定 工作压力1.5倍的耐压编织橡胶软管。 5.9.7.2 连接软管与快换或螺纹接头连接时不应使软管受损伤,连接应有足够的强度满足使用要求。 软管、快换接头及连接接头应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相应管路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不应出现可见的永久变形、连接接头松脱、接头性能降低及任何泄漏现象。 5.9.8 背托要求 背负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背托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托储液容器、驱动装置等背负部件,经静载荷试验后,不应出现断裂或永久性变形。 5.9.9 推车要求 5.9.9.1 推车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行驶机构应符合GB 8109的相关规定。 5.9.9.2 推车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应设有固定枪体的卡具。该卡具的结构应保证细水雾枪取用方便, 且进行推车行驶性能试验后,供液装置不应有裂纹、断裂及永久性变形等缺陷,枪体不应脱落且能正常使用。 5.9.10 车载连接性能要求 车载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进行车载连接性能试验时,不应出现损坏、位移、裂纹、泄漏等现象。试验后,供液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6 试验方法6.1 外观检查目测检查细水雾枪的外观。 6.2 性能参数测量 6.2.1 常规参数测量 用准确度不低于1级的通用量衡具、压力表和流量计检查储液容器的容积和工作压力、气瓶的容积 和公称压力、泵组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流量、软管长度、细水雾枪及供液装置的质量。 6.2.2 喷射性能试验 6.2.2.1 试验应在室内或室外无风且地面干燥情况下进行,试验所用量衡具、风速仪、压力表和流量计等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均应不低于1级。 6.2.2.2 将细水雾枪的储液罐加满灭火剂(不设置储液罐的细水雾枪采用外接水罐供液方式,背负式 12L、推车式20L、车载式45L),气瓶充压至额定工作压力或泵组启动至额定工作压力,细水雾枪处于准备喷射状态。 6.2.2.3 将细水雾枪置于喷射架上,顺风向布置,环境风速应不大于2m/s。调整枪体轴线与水平线的 夹角至30°±1°,同时使喷嘴中心离地面的高度为1.50m±0.05m,开启喷射控制阀,待细水雾枪的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值并喷射稳定后,用流量计直接测量或用容积法折算出额定流量。然后分别测出喷射的细水雾和水雾散落密集处中心至喷嘴中心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即为细水雾枪的细水雾和水雾射程。打开储液罐倒出剩余灭火剂,剩余灭火剂与初始充装量的质量比,即为喷射剩余率(不设置储液罐的不记录该值)。 6.2.3 雾滴直径测量 按GA 1149-2014中7.51的方法测定细水雾的雾滴直径,试验压力为细水雾喷射的额定工作压力。 6.2.4 灭火试验 6.2.4.1 A类火灭火试验 灭火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步骤、试验评定应符合GB 4351.1-2005中7.2.2、7.2.3、7.2.4的规定 (不设置储液罐的细水雾枪采用外接水罐供液方式,背负式12L、推车式20L、车载式45L)。 6.2.4.2 B类火灭火试验 灭火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步骤、试验评定应符合GB 4351.1-2005中7.3.2、7.3.3、7.3.4的规定 (不设置储液罐的细水雾枪采用外接水罐供液方式,背负式12L、推车式20L、车载式45L)。 6.3 密封性能试验 6.3.1 试验装置的稳压精度应不低于±2%,装置中的压力测试准确度应不低于1级。 6.3.2 关闭细水雾枪的开关,将细水雾枪进水端通过接口与试验装置相连,加压过程中应先排出枪体内的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2min。 6.3.3 打开细水雾枪的开关,将细水雾枪进水端通过接口与试验装置相连,封闭细水雾枪的出水端,加压过程中应先排出枪体内的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2min。 6.4 耐水压强度性能试验 6.4.1 试验装置的稳压精度应不低于土2%,装置中的压力测试准确度应不低于1级。 6.4.2 打开细水雾枪的开关,将细水雾枪进水端通过接口与试验装置相连,封闭细水雾枪的出水端,加压过程中应先排出枪体内的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2min。 6.5 操作性能试验 将细水雾枪置于准备喷射状态,然后开启喷射控制阀,待细水雾枪的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值 并喷射稳定后,交替进行启闭控制阀和切换喷嘴操作各20次。 6.6 高低温性能试验 将细水雾枪分别放置在-30℃和+55℃的环境温度中各24h,取出后在30s内进行检查。 6.7 抗跌落性能试验 按GB 8181-2005中6.8进行抗跌落性能试验。 6.8 耐腐蚀性能试验 按GB 8181-2005中6.9进行耐腐蚀性能试验。 6.9 供液装置试验 6.9.1 外观及结构检查 目测检查供液装置的外观及结构。 6.9.2 气瓶检查 检查气瓶的检验报告。 6.9.3 泵组检查 6.9.3.1 检查泵和原动机的检验报告。 6.9.3.2 检查电动机泵组使用的电池和电量显示功能。 6.9.3.3 采用兆欧表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持续60s,测量其电阻值。 6.9.3.4 采用耐压测试仪在带电回路与金属外壳(或地)之间,施加1500V、频率为50Hz、历时1min 的耐压试验。 6.9.3.5 将泵组置于-5°C的试验环境下24h,然后在5min内开始进行启动性能试验。启动时间从按下启动按钮开始至泵组达到额定工况为止。试验完成后停机,间隔2min后,再进行第二次启动。重复6次。 6.9.4 储液容器试验 6.9.4.1 不承压储液容器的强度性能试验 将不承压的储液容器封闭开口后注满清水,然后用试压泵加压至0.3MPa,保持5min后泄压。 6.9.4.2 低压罐体的压力交变试验和爆破试验 低压罐体的压力交变和爆破试验试验方法应按GB 8109的相关规定进行。 6.9.4.3 高压罐体的压力交变试验和爆破试验 低压罐体的压力交变和爆破试验试验方法应按GB 8109的相关规定进行。 6.9.4.4 储液容器耐腐蚀性能试验 将储液容器放置在盐雾试验箱内,将箱内温度保持在35°C±2°C,将浓度为5%的氯化钠水溶液以 0.07MPa〜0.17MPa的喷射压力连续喷雾8h后停止喷雾并关闭加温控制器,让其自然冷却16h,以24h为一周期,共试验5个周期。然后用清水冲洗沉积的盐分,让其自然干燥24h。检查储液容器的外观。 6.9.5 减压阀检查 检查减压阀的压力调节装置。 6.9.6 超压保护试验 6.9.6.1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将超压保护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采用水压或空气加压至装置动作,记录压力值。试验进行3次。 6.9.6.2 溢流阀动作试验 泵组式供液装置检查有无溢流阀,然后启动泵组并关闭细水雾枪,使出口压力逐步增加,至溢流阀 启动时记录压力值。试验进行3次。 6.9.7 连接软管和接头试验 6.9.7.1 检查连接软管的规格型号。 6.9.7.2 将试件安装在水压试验台上加压,均匀升至试验压力,保持5min。 6.9.8 背托静载荷试验 对背托施加等于背负部件(满载状态)总质量2倍的静态载荷,保持5min。 6.9.9 推车行驶性能试验 检查供液装置上卡具的结构和功能,然后进行推车行驶性能试验,试验按GB 8109的相关规定进行。 6.9.10 车载连接性能试验 供液装置应在加满灭火剂、燃油后随车进行100 km的可靠性试验,试验里程分配见表2。 ![]() 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须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7.1.2 按5.1、5.3、5.5、5.9.1的规定进行逐具检验,制造商可根据质量控制需要及合同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20具,样本数为3具。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 在细水雾枪的明显部位上应设置永久性铭牌,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技术参数(应至少包括压力、流量和射程); d) 生产日期和批号; e) 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8.1.2 在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应设置永久性铭牌,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储液容器的容积(无则省略); c) 技术参数(应至少包括气瓶的容积和公称压力、泵组的额定压力和流量、原动机功率); d) 生产日期和批号; e) 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f) 简要使用说明; g) 注意事项及安全警示。 8.2 包装 8.2.1 包装前泵组和储液罐应放尽余水,燃油箱不应有余油,电池应断开连接,气瓶应卸压。 8.2.2 产品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并有防震、防压措施。 8.2.3 包装箱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形尺寸、净重、毛重。 8.2.4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装箱单。产品说明书应有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故障排除及维护保养等内容。 8.3 运输 8.3.1 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不应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暴晒及污染。 8.3.2 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一起运送。 8.4 贮存 细水雾枪应在清洁、干燥、通风的贮存室中存放。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暴晒,不应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不应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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