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 GA 87-1994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1994年11月02日 施行时间:1995年05月01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刨花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作为防火装修和隔断用的防火刨花板,用于其他场合的防火刨花板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GB/T 4897 刨花板 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GB 8624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3 术语防火刨花板: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制成的刨花材料(如木材刨花、木屑、亚麻屑、甘蔗渣等)为原料,施加黏结剂、阻燃剂和辅料经压制成型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板材。4 产品分类与代号4.1 品种4.1.1 按防火性能分为一级防火性能(代号F1)和二级防火性能(代号F2)两种。 4.1.2 按表面状况分为饰面刨花板和未饰面刨花板两种,未饰面刨花板分为砂光刨花板和未砂光刨花板。 4.2 规格尺寸 4.2.1 长度 长度为915、1220、1830、2000和2440mm。 4.2.2 宽度 宽度为915、1000和1220mm。 4.2.3 厚度 厚度为6、8、10、12、14、16、19、22、25和30mm等。 注:经供需双方商定可生产其他规格的尺寸,但技术要求应符合第5章规定。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防火性能代号、规格尺寸及本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 防火性能为一级,板长×板宽×板厚为1220mm×915mm×16mm的防火刨花板: 防火刨花板F1 1220×915×16 GA 87-94 5 技术要求5.1 外观质量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 5.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 ![]() 5.3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 注:以水泥做粘结剂或高密度的防火刨花板,密度可不测。 5.4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应符合表4要求。 ![]() 6 试验方法6.1 外观质量在明亮处,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卡尺及目测检查每张板材质量,精确至0.1mm,测试结果应符合表1要求。 6.2 厚度偏差 用千分尺或板厚测定仪测量每张板材八个测点上的厚度,其中四个测点位于板材四角距相邻两棱边各25mm处,另四个测点位于长、宽边中心距棱边25mm处,精确至0.1mm。记录每个测点的厚度值并计算厚度偏差,其最大厚度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3 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测量每张板材的长度和宽度,长度在板材宽边中心部测量,宽度在板材长边中心部测量,精确至1mm。记录长度值和宽度值,并计算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其长度偏差和宽度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4 边缘不直度 用钢卷尺侧边或细钢丝拉直对准板材的两角,用精度不低于0.5mm的钢直尺测量板边与钢卷尺侧边之间的最大偏差,精确至0.5mm。板的四边都要测量,最大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6.5 两对角线之差 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测量两对角线长度,精确至1mm,计算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应符合表2要求。 6.6 翘曲度 将板材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台面上,用钢卷尺的侧边或细钢丝拉直对准板材的两对角,用精度不低于0.5mm的钢直尺分别测量两对角线上的最大弦高,精确至0.5mm。记录弦高值,最大弦高与对角线之比为翘曲度,应符合表2要求。 6.7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按表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前试件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含水率除外),即间隔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质量差不超过0.1g或试件质量的0.1%,试验结果以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应符合表3要求。 ![]() 6.8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按表6规定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 ![]() 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防火刨花板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包括5.1条、5.2条和5.3条的全部项目及5.4条的氧指数。 7.1.2 型式检验 7.1.2.1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 抽样方法 7.2.1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6张板材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7.2.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一组试样的6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图1、图2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氧指数检验。 7.2.3 型式检验除按7.2.2 条要求抽样检验外,应从一组试样中另行抽取3~5张板材,按图3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板材的具体抽取数量应足以截取20块尺寸为1000mm×190mm的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防火性能检验。 ![]() 注:试件边、角平直,长、宽允许误差为±0.5mm。 ![]() ![]() ![]() 7.3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不超过单项数或总项不合格数不超过总项数,判产品为批合格。 ![]() ![]() 7.4 复验 7.4.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由该批的两组复验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两组试样复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为合格。 7.4.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作为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8.1 标志在每张板材的背面应注明产品标记、合格标志、生产日期或批号。 8.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出厂,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及有关防潮、防曝晒的标志。 8.3 运输、贮存 产品应按不同规格、等级水平堆放,并用垫条与地面隔开。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曝晒和碰损。 附录A(补充件)烟气毒性试验方法A.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方法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定烟气毒性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以全不死亡的最低烟气浓度(100mg/L)来表示。 本方法适用于建筑材料在热解或燃烧情况下产烟毒性的评价,不能作为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评定烟气毒性的唯一依据。当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后,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A.2 试验设备和动物 A.2.1 FM-1 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 A.2.2 实验动物 A.2.2.1 实验动物为取得合格认证的一级实验小鼠,小鼠应毛顺、眼亮、品系清楚,周龄为5~8周,质量为18~26g,试验前五天内体重有增加。数量10只,雌雄各半。 A.2.2.2 小鼠饲养应符合一级实验动物应用合格条件。 A.3 试件 A.3.1 试件应制成均匀条状,长为400mm,质量为2~4g。 A.3.2 试件应在温度23±2℃、湿度(50±5)%的状态下调节至恒定质量,即24h的两次称量中,试件的质量差不超过0.1g。 A.4 试验方法 A.4.1 烟气的制取 A.4.1.1 烟气流量的计算 烟气流量为载气流量和稀释气流量之和,载气流量一般取5L/min,烟气流量按式(A.1)计算。 ![]() 式中:F——烟气流量,L/min; M——试件质量,mg; V——环形炉移动速度,10mm/min; S——试件长度,400mm; LCo——全不死亡浓度,10mg/L。 A.4.1.2 制取步骤 烟气在FM-1材料产烟毒性试验装置的移动式环形炉产烟器中制取,步骤如下: A.4.1.2.1 设定环形炉温度为600℃,开启载气流,使环形炉升温。 A.4.1.2.2 当温度在600±6℃稳定2min后,将盛有试件的石英舟放入产烟器,使试件与环形炉相距20mm。启动环形炉运行。 A.4.1.2.3 当环形炉行进到试件端开始产烟时,应将初始10min所产的烟气排放掉。然后切换旋塞让烟气通过稀释混合管进入染毒箱,开始计时。 A.4.1.2.4 试验完毕应排放掉剩余的烟气。 A.4.2 染毒试验 A.4.2.1 启动环形炉运行前,应先将实验小鼠放入染毒箱内的小鼠笼中,从计时开始应染毒试验30min。染毒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运动情况、呼吸变化、昏迷、抽动、丧失逃逸能力和死亡等现象。 A.4.2.2 染毒完后,应立即取出小鼠进行饲养观察14d,该观察期内应着重观察小鼠的活动恢复、呼吸正常恢复、进食、体重变化和死亡等现象。 A.5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以小鼠全不死亡浓度LCo(mg/L)来表示。在30min染毒期内和14d的观察期内,10只小鼠全部存活则LCo可表示为≥10mg/L,否则表示为<10mg/L。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伯寅、丁敏、魏华。
|
1. 本站所有资源来源于用户上传和网络,仅作为演示数据,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站长!
2. 盗版,破解有损他人权益和违法作为,请各位站长支持正版!
2. 盗版,破解有损他人权益和违法作为,请各位站长支持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