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structural drawings GB/T 50105-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5-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8日以第751号公告批准、发布。 1 总则1.0.1 为了统一建筑结构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应于工程制图中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1.0.4 计算机制图规则和计算机制图图层管理等内容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相关规定。 1.0.5 建筑结构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标准是在原《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的。 1.0.2 目前的设计文件基本都采用计算机制图,当采用手工制图时也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对于修复和改造加固工程的制图规则也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1.0.4 本条为新增内容。由于目前已广泛采用计算机绘制设计文件,根据许多设计单位的意见,要求增加规范计算机制图的规定;建筑结构计算机制图规则和计算机制图图层管理等内容宜遵照《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 1.0.5 绘制建筑结构的设计文件时,除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统一标准》中的相关规定。部分重复规定内容本标准未列出。此外还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2.0.1 图线宽度6应按现行国际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有关规定选用。 2.0.2 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选用适当基本线宽度b,再选用相应的线宽。根据表达内容的层次,基本线宽b和线宽比可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2.0.3 建筑结构专业制图应选用表2.0.3所示的图线。 ![]() ![]() 2.0.4 在同一张图纸中,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2.0.5 绘图时根据图样的用途,被绘物体的复杂程度,应选用表2.0.5中的常用比例,特殊情况下也可选用可用比例。 ![]() 2.0.6 当构件的纵、横向断面尺寸相差悬殊时,可在同一详图中的纵、横向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轴线尺寸与构件尺寸也可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 2.0.7 构件的名称可用代号来表示,代号后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该构件的型号或编号,也可为构件的顺序号。构件的顺序号采用不带角标的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常用的构件代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0.8 当采用标准、通用图集中的构件时,应用该图集中的规定代号或型号注写。 2.0.9 结构平面图应按图2.0.9-1、图2.0.9-2的规定采用正投影法绘制,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仰视投影绘制。 ![]() 2.0.10 在结构平面图中,构件应采用轮廓线表示,当能用单线表示清楚时,也可用单线表示。定位轴线应与建筑平面图或总平面图一致,并标注结构标高。 2.0.11 在结构平面图中,当若干部分相同时,可只绘制一部分,并用大写的拉丁字母(A、B、C、……)外加细实线圆圈表示相同部分的分类符号。分类符号圆圈直径为8mm或10mm。其他相同部分仅标注分类符号。 2.0.12 桁架式结构的几何尺寸图可用单线图表示。杆件的轴线长度尺寸应标注在构件的上方(图2.0.12)。 ![]() 2.0.13 在杆件布置和受力均对称的桁架单线图中,若需要时可在桁架的左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右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反力值;非对称的桁架单线图,可在上方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下方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反力值。竖杆的几何轴线尺寸可标注在左侧,内力值标注在右侧。 2.0.14 在结构平面图中索引的剖视详图、断面详图应采用索引符号表示,其编号顺序宜按图2.0.14的规定进行编排,并符合下列规定: ![]() 2.0.15 在结构平面图中的索引位置处,粗实线表示剖切位置,引出线所在一侧应为投射方向。 2.0.16 索引符号应由细实线绘制的直径为8mm~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线组成。 2.0.17 被索引出的详图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的圆应以直径为14mm的粗实线绘制。圆内的直径线为细实线。 2.0.18 被索引的图样与索引位置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按图2.0.18的规定进行编排。 ![]() 2.0.19 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按图2.0.19的规定进行编排,索引符号和详图符号内的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的图纸编号。 ![]() 2.0.20 构件详图的纵向较长,重复较多时,可用折断线断开,适当省略重复部分。 2.0.21 图样的图名和标题栏内的图名应能准确表达图样、图纸构成的内容,做到简练、明确。 2.0.22 图纸上所有的文字、数字和符号等,应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清楚正确,避免重叠。 2.0.23 图样及说明中的汉字宜采用长仿宋体,图样下的文字高度不宜小于5mm,说明中的文字高度不宜小于3mm。 2.0.24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2.5mm。 条文说明 2.0.1 图线宽度b,除按本标准中的规定外,还应按《统一标准》中“图线”规定选用。 2.0.2 设计人员在制图时,可根据所绘制的图样复杂程度和比例,首先选用适当的基本线宽度b,再选用相关的线宽组。根据绘图的需要可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2.0.3 线宽的比例是根据《统一标准》中相关规定编制的,本次修订增加了实线、虚线中的中粗线性。表2.0.3中的一般用途一栏规定了各种线性、线宽的一般用途,由于篇幅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线性、线宽用途都作出具体的规定,绘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线性和线宽。 2.0.4 在同一张图纸中,相同比例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2.0.5 表2.0.5中的比例规定,根据部分反馈意见对常用比例和可用比例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2.0.6 采用绘制详图方法绘制构件图样时,由于构件长和宽度尺寸相差比较悬殊,当形状简单可以清楚的表达有关信息时,可以在纵、横两个方向采用不同的比例。轴线和构件也可采用不同的比例绘制。 2.0.7 用构件代号表示构件的种类和顺序早被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和使用,注意在构件编号时,构件的顺序号不宜带下脚标。一般常用的构件代号可按本标准中附录A规定选用。 2.0.8 当图纸中的构件选用标准图或通用图集时,应标注相应图集中的构件代号或型号。 2.0.9 正投影法绘制平面图是结构专业的基本绘制方法,对于特殊平面为更清楚表达某些内容,也可以采用仰视投影法绘制,但是应注明投影方法。 2.0.10 结构专业的平面图上的定位轴线应与建筑图纸一致,使在同一工程项目中的图纸更规范和标准。在简单的平面图中构件均与轴线居中时,也可以采用单线条绘制,结构平面图中应注写结构标高。 2.0.11 为简化绘图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重复内容用相同部分的分类符号表达,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也可以使图面简单清晰。对分类符号圆圈直径的规定是为避免与其他带圆圈符号或轴向符号的混淆。 2.0.13 本条规定了在绘制单线的桁架立面图时,需要标注杆件的轴线尺寸、杆件的内力和反力值的标注位置。 2.0.14 在结构平面图上索引节点时,应按规定的顺序编排,对于较大的工程或索引节点较多时方便查找。 2.0.15 本条为新增内容。索引部位投射方向的规定在《统一标准》中很明确,但很多技术人员依然不清楚,在工程施工中也发生过纠纷,为使工程技术人员更明确索引符号的剖切位置与投射方向的规定,在本标准中增加此条。 2.0.16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索引符号的组成和圆圈直径的规定。 2.0.17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索引详图符号的线型和圆圈的直径。 2.0.18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索引位置与被索引出的详图在同一张图纸时的表达方式。 2.0.19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索引位置与被索引出的详图不在同一张图纸的表达方式。“反索引”符号便于从索引详图中找到索引的位置。 2.0.20 当构件采用详图方式绘制纵剖面时,由于构件较长且重复的部分较多时,用折断线断开适当省略重复部分,可以简化图纸提高工作效率。 2.0.21 图纸中的图样与图名和标题栏中的图名,应准确地表达图中内容且应简练和准确,避免文不对题、 2.0.22 本条为新增内容。图纸中的文字、数字和符号等内容应清晰地表达,特别采用计算机绘图应避免重叠和线型过细,而无法辨认。 2.0.23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汉字宜采用的字体和最小高度,避免文字太小无法辨认,但也不宜过大。 2.0.24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除汉字外其他字体和符号最小高度的规定,避免字体太小及字体太高太大发生重叠而无法辨认。 3 混凝土结构3.1 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3.2 钢筋的简化表示方法 3.3 文字注写构件的表示方法 3.4 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表示方法 3.1 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3.1.1 普通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预应力钢筋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钢筋网片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3的规定。钢筋的焊接接头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4的规定。![]() ![]() ![]() ![]() ![]() 3.1.3 钢筋、钢丝束及钢筋网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3.1.4 钢筋在平面、立面、剖(断)面中的表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平面图中的钢筋配置较复杂时,可按表3.1.2及图3.1.4-2的方法绘制。 ![]() ![]() 3.1.5 构件配筋图中箍筋的长度尺寸,应指箍筋的里皮尺寸。弯起钢筋的高度尺寸应指钢筋的外皮尺寸(图3.1.5)。 ![]() 条文说明 3.1.1 表3.1.1-1中是用图例表示钢筋的搭接方式。 3.1.2 表3.1.2的1、2项图例中表示钢筋方向的端部做法作了修改,原表示方法是引用ISO的表示方法,本次修改还是遵照我国的习惯表示方法。表中的第4项图例,仅保留复合箍筋大箍套小箍的做法。端部的弯钩不代表制作时必须的要求。 3.1.4 当在图中的注写位置不够时,可采用引出线标注。对于简单的结构平面可将模版图与楼板配筋图合并绘制。 3.1.5 环形钢筋和螺旋钢筋的尺寸标注,是引用ISO中的规定。 3.2 钢筋的简化表示方法3.2.1 当构件对称时,采用详图绘制构件中的钢筋网片可按图3.2.1的方法用一半或1/4表示。 3.2.2 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较简单时,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配筋平面图: 3.2.3 对称的混凝土构件,宜按图3.2.3的规定在同一图样中一半表示模板,另一半表示配筋。 ![]() ![]() ![]() 条文说明 3.2.2 采用绘制详图方法绘制图纸时,可采用简化方法。 3.2.3 当采用绘制详图的方法绘制对称的混凝土构件时,可以采用一半绘制模版,另一半绘制配筋的方法。 3.3 文字注写构件的表示方法3.3.1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构件的截面和配筋等数值可采用文字注写方式表达。 3.3.2 按结构层绘制的平面布置图中,直接用文字表达各类构件的编号(编号中含有构件的类型代号和顺序号)、断面尺寸、配筋及有关数值。 3.3.3 混凝土柱可采用列表注写和在平面布置图中截面注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 混凝土剪力墙可采用列表和截面注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 混凝土梁可采用在平面布置图中的平面注写和截面注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6 重要构件或较复杂的构件,不宜采用文字注写方式表达构件的截面尺寸和配筋等有关数值,宜采用绘制构件详图的表示方法。 3.3.7 基础、楼梯、地下室结构等其他构件,当采用文字注写方式绘制图纸时,可采用在平面布置图上直接注写有关具体数值,也可采用列表注写的方式。 3.3.8 采用文字注写构件的尺寸、配筋等数值的图样,应绘制相应的节点做法及标准构造详图。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规定。文字注写构件的表示方法即建筑结构平面整体设计表示方法(简称平法),是我国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图表示方法的重大改革,被原国家科委列为《“九五”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并被原建设部列为1996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 3.3.1 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中的构件,除可以采用传统的绘制构件详图的表示方法,也可以采用文字注写(平法)表示方法。 3.3.2 规定可在结构平面图上直接注写构件的有关数值。 3.3.3 规定混凝土柱采用文字注写的两种表达方式及应注写的内容。 3.3.4 规定混凝土墙采用文字注写的两种表达方式及应注写的内容。 3.3.5 规定混凝土梁采用文字注写的两种表达方式及应注写的内容。 3.3.6 对于重要的构件及尺寸和配筋较为复杂的构件,不宜采用文字注写方式表达,宜采用传统的绘制构件详图的方式表达。 3.3.7 除对现浇混凝土结构中的柱、混凝土墙和梁可采用文字注写方式外,其他构件平面及剖面的尺寸比较简单,采用文字注写方式可以表达清楚时,也可以采用此种表达方式。 3.3.8 采用文字注写表达方式时,由于与传统的绘制构件详图方法不同,因此应绘制相应的节点构造做法和构造详图,也可以选用标准构造详图中的对应做法。 3.4 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表示方法3.4.1 在混凝土构件上设置预埋件时,可按图3.4.1的规定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上表示。引出线指向预埋件,并标注预埋件的代号。 ![]() 3.4.2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均设置相同的预埋件时,可按图3.4.2的规定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同时在引出横线上标注预埋件的数量及代号。 ![]() 3.4.3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设置编号不同的预埋件时,可按图3.4.3的规定引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引出横线上标注正面预埋件代号,引出横线下标注反面预埋件代号。 ![]() 3.4.4 在构件上设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时,可按图3.4.4的规定在平面或断面图中表示。引出线指向预留(埋)位置,引出横线上方标注预留孔、洞的尺寸,预埋套管的外径。横线下方标注孔、洞(套管)的中心标高或底标高。 ![]() 4 钢 结 构4.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4.2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 4.3 常用焊缝的表示方法 4.4 尺寸标注 4.5 钢结构制图一般要求 4.6 复杂节点详图的分解索引 4.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4.1.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应符合表4.1.1中的规定。 ![]() ![]() ![]() 条文说明 4.1.1 表4.1.1中的规定是国家标准《金属构件表示法》GB 4656中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H型钢、T型钢的标注方法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11263—2005。 4.2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4.2.1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4.2.1中的规定。 ![]() 条文说明 4.2.1 表4.2.1中加化学药剂的胀锚螺栓在图纸中应加文字说明。 4.3 常用焊缝的表示方法4.3.1 焊接钢构件的焊缝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B/T 324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项规定。 4.3.2 单面焊缝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3 双面焊缝的标注,应在横线的上、下都标注符号和尺寸。上方表示箭头一面的符号和尺寸,下方表示另一面的符号和尺寸(图4.3.3a);当两面的焊缝尺寸相同时,只需在横线上方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图4.3.3b、c、d)。 4.3.4 3个和3个以上的焊件相互焊接的焊缝,不得作为双面焊缝标注。其焊缝符号和尺寸应分别标注(图4.3.4)。 4.3.5 相互焊接的两个焊件中,当只有一个焊件带坡口时(如单面V形),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带坡口的焊件(图4.3.5)。 4.3.6 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当为单面带双边不对称坡口焊缝时,应按图4.3.6的规定,引出线箭头应指向较大坡口的焊件。 4.3.7 当焊缝分布不规则时,在标注焊缝符号的同时,可按图4.3.7的规定,宜在焊缝处加中实线(表示可见焊缝),或加细栅线(表示不可见焊缝)。 ![]() 4.3.8 相同焊缝符号应按下列方法表示: ![]() 尺寸,并加注“相同焊缝符号”,相同焊缝符号为3/4圆弧,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 ![]() 4.3.9 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的焊件焊缝,应按图4.3.9的规定标注“现场焊缝”符号。现场焊缝符号为涂黑的三角形旗号,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 ![]() 4.3.10 当需要标注的焊缝能够用文字表述清楚时,也可采用文字表达的方式。 4.3.11 建筑钢结构常用焊缝符号及符号尺寸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 ![]() ![]() ![]() ![]() ![]() 条文说明 4.3.1 本标准仅规定在建筑结构绘图中,一些常用的焊缝表示方法。特殊的焊缝表示方法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方法》GB/T 324中的规定。 4.3.8 本条用文字描述了相同焊缝符号的表示方法及相同焊缝的标注方法。 4.3.10 本条文为新增内容,采用文字说明的方式表达某些焊缝标注,更加简捷和明确。 4.3.11 原标准4.3.10~4.3.12采用逐条表达的方式,比较繁琐和分散,且列举类型较少,故删除,本标准采用表格方式。 4.4 尺寸标注4.4.1 两构件的两条很近的重心线,应按图4.4.1的规定在交汇处将其各自向外错开。![]() 4.4.2 弯曲构件的尺寸应按图4.4.2的规定沿其弧度的曲线标注弧的轴线长度。 4.4.3 切割的板材,应按图4.4.3的规定标注各线段的长度及位置。 ![]() 4.4.5 节点尺寸,应按图4.4.4、图4.4.5的规定,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各杆件螺栓孔中心或中心距,以及杆件端部至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 4.4.6 双型钢组合截面的构件,应按图4.4.6的规定注明缀板的数量及尺寸。引出横线上方标注缀板的数量及缀板的宽度、厚度,引出横线下方标注缀板的长度尺寸。 ![]() 条文说明 4.4.6 本条用文字描述了双型钢组合的截面构件,其缀板的标注方法。 4.5 钢结构制图一般要求4.5.1 钢结构布置图可采用单线表示法、复线表示法及单线加短构件表示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4.5.2 构件断面可采用原位标注或编号后集中标注,并符合下列规定: 4.5.3 构件连接应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如下表示方法: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内容,为适应当前建筑结构工程设计要求及制图规范化而给出新的规定。 4.6 复杂节点详图的分解索引4.6.1 从结构平面图或立面图引出的节点详图较为复杂时,可按图4.6.1-2的规定,将图4.6.1-1的复杂节点分解成多个简化的节点详图进行索引。 ![]() 4.6.2 由复杂节点详图分解的多个简化节点详图有部分或全部相同时,可按图4.6.2的规定简化标注索引。 ![]()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内容,为适应当前建筑结构工程设计的复杂性和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5 木结构5.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5.2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 5.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5.1.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1.1中的规定。 ![]() 5.2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5.2.1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2.1中的规定。 ![]() ![]() 附录A 常用构件代号![]()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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