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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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2
国家标准
标准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 2012年12月1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ystem

GB/T 50811-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1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燃气输配场站;5燃气管道;6压缩天然气场站;7液化石油气场站;8液化天然气场站;9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10用户管理;11安全管理及八个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邮政编码: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天达泰华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埃德尔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马长城 吴靖 迟国敬 李树旺 徐激文 王继武 崔剑刚 付永年 耿同敏 李春青 陈秋雄 叶庆红 李英杰 杨帆 潘良 卓同森 皇甫金良 李长缨 赵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昌熙 孙祖亮 张宏元 殷健康 汪国华 冯志斌 高继轩 许红 王启 张颖芝 姜亢 殷宇新 李宜民 黄均义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第1384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阐述本标准编写目的和意义。本标准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燃气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0.2 阐述本标准适用范围。

2 术语

2.0.1 燃气 gas
    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燃气系统 gas system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用户设施以及人工煤气的生产等组成的系统。
2.0.3 子系统 subsystem
    燃气系统中功能相对独立的部分。
2.0.4 评价单元 assessment unit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有限、确定范围的单元。
2.0.5 定性安全评价 qualitative safety assessment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2.0.6 定量安全评价 quantitative safety assessment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
2.0.7 设施与操作评价 site assessment
    对评价对象的周边环境、现场设施状态、运行、维护及现场操作等的安全评价。
2.0.8 管理评价 management assessment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
2.0.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review table analysis
    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检查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
2.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supply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的站场。包含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2.0.1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supply station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的统称,不包括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评价对象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3.4 安全评价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1.2 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3.1.3 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3.1.4 评价中检查点的数量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1.5 在评价过程中,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


条文说明
3.1.1 企业自我进行的安全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企业自身情况和条件差异较大,不宜规定统一的安全评价周期,宜由企业自行确定。而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其周期应由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定。
    发生事故的系统,说明存在较为严重的事故隐患,而且事故发生后也会给系统带来损害,因此其安全性能应当重新进行系统的评价。燃气系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确定应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的规定,同时还应包括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停气范围较大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3.1.2 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自我安全评价的方式。
3.1.3 规定了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方式。
3.1.4 当同一检查项目存在于多个部位的情况时,每个部位称之为一个检查点,例如管道上有多处阀门,每一个阀门就是一个阀门检查点。当检查点较多时,无法对全部检查点进行检查,这就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当检查项目存在较多隐患时,检查点的数量应增加,这样才能真正查出危险源。
3.1.5 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大部分为规范强制性条文或对安全至关重要的条款。

3.2 评价对象

3.2.1 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2.2 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条文说明
3.2.1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可以对整个燃气系统进行评价,也可仅对其中的部分场站或管道进行评价。
3.2.2 评价对象的评价结论是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方法由各子系统得分计算得出的。安全评价的有效期根据评价的性质,分别参照企业自我评价周期和法定周期而定。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3.3.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2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等。
3.3.3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1 前期准备阶段应明确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现场检查阶段是到评价对象现场进行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查找不安全因素,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落实整改方案。整改复查是在被评价单位完成整改后,到现场进行核实,对于整改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不安全因素,可以在整改完成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但报告中应如实反映相关的情况。
3.3.2 与《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第6章的要求基本一致,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的特点,增加了附件。附件中可将检测报告、资质证书等证明性的文件材料放入。基本情况中应包括评价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及评价对象的概况等。
3.3.3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附录D中有对安全评价报告格式的要求。 

3.4 安全评价方法

3.4.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4.2 安全检查表每一项的最低得分可为0分。
3.4.3 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以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
3.4.4 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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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
          Q1——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
          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
3.4.5 当评价对象拥有多个子系统时,子系统的总得分仍按式(3.4.4)计算。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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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S——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评价总得分;
           S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总得分;
           P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权重根据评价对象特点综合确定,有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权重不应低于0.05;
           n——评价对象的所有子系统数。
3.4.6 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要求进行换算。
3.4.7 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结论。

表3.4.7 评价得分与评价结论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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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3.4.1 定性安全评价方法目前应用较多的有“安全检查表(SCL)”、“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危险度评价法”、“预先危险性分析(P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危险性可操作研究(HAZOP)”、“如果……怎么办(What……if)”等。定量安全评价方法目前应用较多的有“事故树分析(FTA)”、“格雷厄姆——金尼法”、“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ICI/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法”以及“火灾、爆炸、毒物模拟计算”等。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和技术条件,安全检查表法相对成熟,因此本标准推荐采用安全检查表法。但有条件的企业或评价单位鼓励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3.4.5 例如一个燃气公司有一个门站、一个调压站、一个加气站和若干高、中、低压管道,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将门站、调压站、加气站、高压管道、中压管道、低压管道分别作为评价对象采用相应的检查表进行评价,得出每个评价对象现场评价的得分A(门站)、B(调压站)、C(加气站)、D(高压管道)、E(中压管道)、F(低压管道),然后根据每个评价对象在系统中的重要性确定每个评价对象占系统的权重a(门站)、b(调压站)、c(加气站)、d(高压管道)、e(中压管道)、f(低压管道),其中a+b+c+d+e+f=1.0。系统现场评价总得分S=Aa+Bb+Cc+Dd+Ee+Ff。然后采用检查表法对该公司安全管理进行评价,得出管理评价安全检查表得分G。评价对象总得分为T=0.6S+0.4G。
    本标准未规定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这是考虑到各燃气公司拥有的燃气系统形态不一,规模不等,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规定,因此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4.6 燃气系统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构成,特别是设备有可能增减。例如在压缩天然气场站中,压缩机的冷却方式有多种,有风冷式的、也有水冷式的,如果某一压缩天然气场站采用风冷式的压缩机,那么检查表中的有关水冷的要求就属于缺项,在进行检查时,这些项目都可以取消。需要指出的是,检查表中与评价对象有关的内容不得做缺陷处理。例如一个压缩天然气场站没有设置备用压缩机,检查表中有设置备用压缩机的要求,这一条就不能作为缺项。

4 燃气输配场站

4.1 一般规定
4.2 门站与储配站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 与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 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4.1.3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2、4.3节和附录A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2 划分评价单元是为方便进行评价活动而进行的工作,合理的划分评价单元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评价,避免漏项。根据不同场站的实际情况,评价单元可以有所删减或增补。

4.2 门站与储配站

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5 噪声。
4.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配站储罐区的布置。
4.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4.2.4 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加臭。
4.2.5 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地基基础;
    3 低压湿式储气罐;
    4 低压干式储气罐;
    5 高压储气罐。
4.2.6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4.2.7 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验;
    2 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3 阀门的外观;
    4 阀门的操作环境;
    5 阀门的开关标志;
    6 阀门的密封性;
    7 阀门的维护。
4.2.8 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过滤器的外观;
    2 过滤器的维护;
    3 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
4.2.9 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外观和标志;
    2 管道的密封性;
    3 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能。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压力表;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4.2.12 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电负荷;
    2 配电房的防涝;
    3 配电房的防侵入;
    4 配电房的应急照明;
    5 电缆沟的防护;
    6 给水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


条文说明
4.2.1 周边环境评价
    1 虽然规划问题是建站时需要考虑的,但每隔一定时间会进行一次修编,因此在现状评价时应根据最新规划来评价站址的符合性。
    3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各地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场站建成后周边环境变化较大,因此防火间距问题是评价的重点内容。
    4 消防和救护条件是燃气场站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托。10km是指公路里程,除去报警和准备时间,消防车和救护车正常情况下可以在(20~30)min内赶到,符合救援要求。消防队至少应为国家正规编制的消防中队级别(消防站)或具有同等级别的企业消防队,医院至少应为一级丙等医院。
4.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4.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储配站有大量燃气储存,需有利于消防救援。
    门站和储配站在正常运行时无运输需求,只有工艺装置区的门站一般占地比较小,所以不要求设有2个出入口,储配站生产区为了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宜在两个不同方向设2个出入口。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3 门站和储配站在正常运行时无运输需求,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禁止车辆进入,包括本单位的客运车辆。
4.2.4 燃气质量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22条的要求编写的。
4.2.5 储气设施评价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5的要求编写的。
    4 低压干式储气罐根据密封方法不同有多种形式,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稀油密封式,其他形式的低压干式储气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5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2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4.2.7 安全阀与阀门评价
    1、2 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相关要求编写的。
    4、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4.2.8 过滤器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5项的要求编写的。
    3 过滤器排出的污物中存在可燃或有毒的危险废物,随意排放会引起火灾、中毒或环境污染事故。妥善处理是指有收集装置,并能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4.2.9 工艺管道评价
    1 管道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相关要求。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5条第2款第2项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8.5.1条的要求编写的。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评价
    1 燃气设施上的压力表与安全防护相关,属于强制检定的范畴,其检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21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指直接安装在工艺管道或设备上,或者安装在测量点附近与被测介质有接触,测量并显示工艺参数的一次仪表。
    4 是指接受由变送器、转换器、传感器等送来的电或气信号,在控制室通过二次仪表或计算机显示屏显示所检测的工艺参数量值。
    5 报警功能是指能够让操作人员易于感知的声、光报警措施。
    6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是指设有独立的控制室,配备相应的控制柜或计算机,具有远程数据传输、远程操控、声光报警等功能。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评价
    1 设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内的工艺装置通风条件为良好。设在封闭建筑内时,应核算通风量是否满足小时换气次数,不满足视为通风不良。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3 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注意消防水池的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水位不足,应按储水量不足对待。
    消防水的水质对灭火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固体漂浮物会对消防水泵产生损坏,油污会加剧火势。露天消防水池容易受外界污染,对水质应予以特别关注。
    消防泵房内杂物堆放过多会影响消防泵的开启和运行,消防泵房是非防爆区域,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有可能被电火花或其他点火源点燃,引起火灾或爆炸,使消防救援无法进行。
    场站内每个消火栓附近应设有消防器材箱,器材箱内应配备与消火栓配套的水管、水枪和扳手。
    4 目前燃气场站使用的灭火器大多数为干粉灭火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要求,每一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出厂5年应进行第一次维修,以后每满两年维修一次。
    5 对门站和储配站电气设备防爆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附录D对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进行评价。着重点是检查现场有无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连接,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出现防爆密封破损的现象。
    6 对防雷装置的有效性主要通过专业防雷检测报告来评价,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4]第8号)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燃气系统是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因此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应当在雷雨季节来临前检测一次,雷雨季节过后检测一次,所以通常应在3月份和9月份检测。
    防静电系统通常与防雷系统共同接地,所以可以通过防雷检测来判断防静电接地的有效性,防雷系统要求的接地电阻比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低,因此防雷系统检测合格,防静电接地电阻肯定也合格,因此本标准只提出防雷检测要求,不再列防静电接地电阻要求。
    7 目前燃气企业应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种类尚无任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经济条件选择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有已配备的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要求。
4.2.12 公用辅助设施评价
    1 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20条的要求编写的。“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来源于不同变电站的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达不到“二级负荷”要求时,也可配备发电机组为消防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提供备用电源,当场站无消防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可采用EPS(Emergency Power Supply,紧急电力供应)系统作为控制系统或应急照明备用电源。
    2 变配电间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雨能力,因此地坪应相对提高,防止雨水进入。
    3 是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第6.2.4条的要求编写的。变配电室是场站内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进入容易导致触电或误操作,引起事故。小动物进入后容易引起短路。
    4 变配电室设置应急照明的目的是方便夜间检修的。应急照明是指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具,不包括便携式应急照明灯具。
    5 是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5.6.24条的要求编写的。盖板一是为了保护电缆,二是为了防止人员坠跌。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重质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3 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4 安装高度;
    5 地下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6 悬挂式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7 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房间的位置;
    8 间距与通道;
    9 环境温度;
    10 消防车道。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相邻建筑的隔离;
    2 耐火等级;
    3 门、窗的开启方向;
    4 设有调压装置的平屋顶的楼梯;
    5 室内地坪。
4.3.3 调压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调压装置的稳固性;
    2 调压器的外观;
    3 调压器的运行状态;
    4 进口压力;
    5 出口压力及安全保护装置;
    6 进出口管径和阀门;
    7 运行噪声;
    8 放散管管口高度。
4.3.4 安全阀与阀门除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高压和次高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2 中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4.3.5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4.3.6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4.3.7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3.4.5.6款评价。
4.3.8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灭火器材的配备;
    4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防爆;
    5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6 调压装置的防护;
    7 爆炸泄压措施;
    8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
    9 调压装置设在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的监控与报警;
    10 放散管;
    11 地下调压站的防水;
    12 防静电接地。
4.3.9 调压站的采暖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明火管理;
    2 锅炉室门、窗设置;
    3 烟囱排烟温度;
    4 烟囱与放散管的间距;
    5 熄火保护;
    6 外壳温度与电绝缘。


条文说明
4.3.1 周边环境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4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2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3 当调压装置设置于建筑物内时,间距应从建筑边缘算起;当调压装置露天时,间距应从装置边缘算起;当调压装置设置于调压柜(或箱)内时,间距应从柜(或箱)的边缘算起。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4条第1款第2和第3项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1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9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8条的要求编写的。
    10 楼栋式调压箱处于复杂的居民区内,消防车道的要求实现比较困难,所以本条只要求调压站和区域性调压柜(箱)应处于消防车道的附近。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1项和第6.6.12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4条第1款第3项、第6.6.6条第1款第2项、第6.6.6条第3款第1项和第6.6.1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2项和第6.6.12条第7款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3款第2项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3项、第6.6.12条第5款和第6.6.14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4.3.3 调压器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2项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1项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0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调压器的超压切断功能应优先于放散功能。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7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0条第7款的要求编写的。
4.3.4 安全阀与阀门评价
    1、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0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4.3.8 消防与安全设施评价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5项和第6.6.12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2条第9款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5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9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2款第3项的要求编写的。
    1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4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1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5条的要求编写的。
4.3.9 调压站的采暖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5 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2 钢质燃气管道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钢质燃气管道和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
5.1.2 不同地区等级及环境、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年限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5.1.3 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敷设、管道附件、日常运行维护、管道泄漏检查、管道防腐蚀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5.1.4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5.2、5.3节和附录B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压力范围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1.1条和《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第1.0.2条确定的。
    我国城镇燃气所采用的压力基本在上述范围之内,但也有少数城市存在特殊压力的输配管道,例如上海市目前有6.3MPa的城镇燃气高压管道。虽然这类燃气管道在设计上与城镇燃气管道有所不同,但在安全评价内容方面是基本相同的,所以这类管道的安全评价可以参照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在一些具体数值和要求上有所区别,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注意调整。
5.1.2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较长,管网和沿线环境情况差异较大,将整个输配管网作为一个评价对象进行评价,难以把握重点,难以确定隐患所处的位置,所以应合理划分评价单元。
    环境包括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同一管段当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管段分别进行评价。

5.2 钢质燃气管道

5.2.1 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
    2 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
    3 管道穿、跨越;
    4 管道的有效隔断;
    5 埋地管道的地基土层条件和稳定性。
5.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和阀门井;
    2 凝水缸;
    3 调长器。
5.2.3 日常运行维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定期巡线;
    2 安全教育与宣传;
    3 地面标志;
    4 危害管道的活动;
    5 建(构)筑物占压;
    6 施工监护。
5.2.4 管道泄漏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泄漏检查制度;
    2 检测仪器和人员;
    3 检查周期。
5.2.5 管道防腐蚀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地上管道外防腐措施;
    3 土壤腐蚀性;
    4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
    5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措施;
    6 埋地钢质管道杂散电流防护。


条文说明
5.2.1 管道敷设评价
    1 埋地燃气管道是隐蔽工程,难以表面观察,因此在进行间距评价时,除可借助竣工图外,还应辅以有效的定位设备进行检测,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检查时,应全面无遗漏,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进行评价时,可基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自查记录,并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在进行埋深和穿、跨越评价时也应遵循上述要求。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1条的要求编写的。此类情况中还包括废弃管道和不带气管线的隔断。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6条的要求编写的。
5.2.2 管道附件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13条的要求编写的。
    检查表(2)的总分值为4分,而本标准第4.2.7条检查表第3~7条总分值为10分,在按本标准第4.2.7条检查表第3~7条评价后,应将分值折算为以4分为总分的分值。
    检查表(3)、(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的要求编写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检查时,应全面无遗漏,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进行评价时,可基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自查记录,并可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在进行凝水缸、调长器的评价时也应遵循上述要求。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9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10条的要求编写的。
5.2.3 日常运行维护评价
    1 巡线制度完善是指根据管段不同风险制定巡线周期和巡线内容。巡线保障措施包括巡线人员和巡线工具等的配备。
    2 评分标准中所列的举办广场或进社区安全宣传活动、与相关政府和单位举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研讨会、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上登载安全宣传广告,均应在评价前一年内举行方可有效得分,否则不得分。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2.6.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33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37条的要求编写的。
5.2.4 管道泄漏检查评价
    2 燃气经营企业也可以将泄漏检查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检查委托协议和委托单位的资质。
5.2.5 管道防腐蚀评价
    1 气质检测报告可以是企业自己检测的,也可以是上游供气单位提供的。
    2 防腐漆严重脱落指防腐漆脱落面积超过50%,部分脱落指防腐漆脱落面积不超过50%,防腐漆脱落面积不超过5%可认为完好无损。
    3 应取与管道处于同一水平面且靠近管道的土壤,土壤分析样本应不少于5个取平均值。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 管道敷设除应按本标准第5.2.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热力管道的间距;
    2 引入管的保护;
    3 管位示踪。
5.3.2 管道附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评价。
5.3.3 日常运行维护应按本标准第5.2.3条评价。
5.3.4 管道泄漏检查应按本标准第5.2.4条评价。


条文说明
5.3.1 管道敷设评价
    2 是按照《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 63-2008第4.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目前的技术手段难以探测到埋地聚乙烯管道,因此聚乙烯管道的示踪相对于钢质管道的示踪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增加了这项评价内容。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6.1 一般规定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6.1.2 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加压装置、加(卸)气、储气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供热(热水)装置、加臭装置、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6.1.3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6.2、6.3节和附录C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1 适用范围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1.1条的规定一致。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属于危险品车辆,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其安全审查权限归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目前国内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开展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评价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评价要求和规范,因此即使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产权属于燃气公司,也不在本标准适用的范围内,相关评价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评价标准。类似的也包括液化天然气运输槽车、液化石油气运输槽车、压缩天然气气瓶运输车、液化天然气气瓶运输车、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类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但这类车辆在站内的作业是属于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对气瓶资质和检测有效性的检查,加气、卸气的操作要求等等。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6 噪声。
6.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6.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6.2.5 加压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冷却系统;
    6 阀门的设置;
    7 所处环境;
    8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9 防振动措施;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6.2.6 加(卸)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卸)气车辆的停靠;
    2 加(卸)气车辆和气瓶的资质查验;
    3 加(卸)气操作;
    4 防静电措施;
    5 充装压力;
    6 卸气剩余压力;
    7 加(卸)气软管;
    8 加(卸)气机或柱的运行状态。
6.2.7 储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储气井、储气瓶安全装置;
    2 储气井、储气瓶的运行状态;
    3 储气井、储气瓶的检测;
    4 小容积储气瓶的数量、体积和摆放。
6.2.8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2.9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2.10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2.11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2.12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2.1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2.14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条文说明
6.2.1 周边环境评价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3.0.5条和第3.0.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气瓶车固定车位防火间距都有规定,采用哪个规范取决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总几何容积。通常汽车加气子站规模较小,多数都是一个车位,可以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而加气母站通常具有多个加气车位,应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除了气瓶车固定车位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未规定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因此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均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执行。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房内不得设有住宿、餐饮和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的要求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6.9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通常设有压缩机,会产生较大的噪声,因此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评价噪声危害。
6.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4条的要求编写的。对于加气子站和标准站生产区指工艺装置区,辅助区指加气区。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9条的要求编写的。
6.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2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3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一般较小,设施设备相对简单,不必要设环形消防车道,但对于加气母站和加气子站,由于使用到气瓶车,回车场地是必须要有的。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实际评价时可采用车辆停车后不拉手闸,观察是否有溜动迹象的方法来判断平整度。站内道路如果采用沥青路面,则在发生火灾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
    4 对于只有一块场坪的场站来说,不存在道路概念,可以不设检查表中所列的路面标线。
    5 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第6.1.2条的规定,“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因此场站内架空管道和建(构)筑物要求为5m,但由于普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高度通常为2.95m左右,即使3排10个管束的超大气瓶车高度也仅为3.4m左右,因此最低要求可以降到4.5m。
    6 防撞装置可以是防撞柱,也可以是坚固的固定式围栏,但可移动式的围栏不能作为防撞柱。
6.2.4 气体净化装置评价
    1 是按照《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2000第4.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目前大多数城市使用的天然气已经经过层层净化,质量比较好,脱水装置脱出的水往往很少,少量的水排出后可以自然挥发掉,对于这种情况可不设专门的收集装置。
6.2.5 加压装置评价
    1 目前压缩机的集成化技术越来越高,比较先进的压缩机已经自带缓冲装置,采用这类压缩机可以不必在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压缩机异常声响包括喘振、邻机干扰等现象。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7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机至少应配备2台,一用一备。
    3 压力指标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7条的要求编写的。
    5 冷却水循环使用是节能环保的要求。为了保证循环水的水质,减少结垢和腐蚀,补充新的循环水应首先软化除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循环水管路上装设在线水质分析仪,也可定期取样检测,发现水质不符合使用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21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26条的要求编写的。
    9 在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压缩机振动对建筑造成的损伤程度来进行评价,如果发现已经对建筑产生损伤,如开裂、崩块等,即使有防护措施也不得分。
6.2.6 加(卸)气评价
    1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6条的要求,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固定块应由场站准备,当场站设有轮卡装置时,可不配备固定块。气瓶车加满气后使得站内危险物品的量增加,如不及时离开,发生事故后将产生较大的危害。
    2 由于涉及利益问题,很多燃气企业往往容易向买方妥协,即使有这样的要求,但执行起来可能由于买方的拖延或承诺而往往不了了之。本条的要求是极其重要的,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运行过程中,人的操作,站内设施的维护都是加气站方面可控的,唯一不可控的就是气瓶车,因此必须严格要求。
    4 为了保障防静电接地的效果,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有条件的燃气企业应配备静电接地检测报警仪,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静电接地电阻值是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2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6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因此检查表中压力超过10%时不得分。
    6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79条的要求编写的。
    7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5.4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订高压加气软管的国家标准,各家厂商生产的高压加气软管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本标准未对使用年限进行统一规定。燃气企业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必要时可采取静压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测。
    检查表(2)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4.5条的要求编写的。拉断阀通常在加气软管上使用,卸气软管使用较少,因此对于卸气软管本项可做缺项处理。
    8 检查表(1)重点是检查扳机的灵活性和加气嘴的密封性。
    检查表(2)中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有紧急截断阀、加气截断阀、安全限压装置、流量控制装置、流量计,以及在进气管道上设置的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等。
6.2.7 储气装置评价
    1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5.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3.4条和第8.3.6条的要求编写的。储气瓶数量越多,接头就越多,可能造成泄漏的危险源点就越多。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周边道路条件;
    2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6.3.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3.3 站内道路交通应按本标准第6.2.3条评价。
6.3.4 气瓶车卸气应按本标准第6.2.6条第1、2、3、4、6、7、8款评价。
6.3.5 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储气量;
    2 储气瓶的外观;
    3 定期检验;
    4 运输;
    5 存放。
6.3.6 储气罐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第1、2、6款评价。
6.3.7 供热(热水)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超压措施;
    2 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工作状况;
    4 热水泵转动部件的保护措施;
    5 热水水质。
6.3.8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6.3.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3.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3.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3.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3.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3.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3.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条文说明
6.3.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3.5 储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4.1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表2的规定,天然气气瓶瓶色应为棕色,字色应为白色,检验色标应符合该规范表4的要求。
    3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36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当气瓶产权不属于燃气公司时,燃气公司有义务检查使用气瓶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若不符合要求应拒绝使用。
    4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44条的要求编写的。
6.3.7 供热(热水)装置评价
    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的供热形式有多种,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热水供热方式,其他形式的供热方式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4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热水炉的安全保护功能主要有停电停泵安全保护、熄火保护、超温保护等。

7 液化石油气场站

7.1 一般规定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7.1 一般规定

7.1.1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石油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7.1.2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液化石油气装卸、压缩机和烃泵、气瓶灌装作业、气化和混气装置、储罐、瓶组间(或瓶库)、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7.1.3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7.2、7.3、7.4、7.5节和附录D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地势;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7.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液化石油气积聚的可能性;
    6 场站内的绿化。
7.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7.2.4 液化石油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和记录;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 铁路装卸栈桥上的装卸设施。
7.2.5 压缩机和烃泵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压缩机的选择;
    2 可靠性;
    3 运行状态;
    4 出口压力与温度;
    5 润滑系统;
    6 烃泵的过滤装置;
    7 所处环境;
    8 防振动措施;
    9 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7.2.6 气瓶灌装作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灌装秤;
    2 气瓶的检查;
    3 残液处理;
    4 灌装量;
    5 泄漏检查;
    6 气瓶传送装置;
    7 气瓶的摆放;
    8 实瓶的存量。
7.2.7 气化和混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设备仪表;
    4 工作压力和温度;
    5 过滤装置;
    6 气化器残液的处理;
    7 混气热值检测;
    8 水浴气化器的水质;
    9 所处环境;
    10 气化装置的检测。
7.2.8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运行压力和温度;
    3 紧急切断装置;
    4 排污;
    5 注水或注胶装置;
    6 埋地储罐的防腐;
    7 地基基础;
    8 储罐组的钢梯平台;
    9 防液堤;
    10 接管法兰;
    11 喷淋系统;
    12 储罐的检测。
7.2.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2.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2.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2.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2.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7.2.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7.2.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条文说明
7.2.1周边环境评价
    1 专为住宅小区或商业设施等配套的小型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容积不大于50m3且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可不受本条限制。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6条的要求编写的。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周边存在茂密的树林时,也应看做易于造成液化石油气积聚。
7.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2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泄漏后会沿地面向四周扩散,因此生产区的实体围墙非常重要,不仅仅是起到安全隔离的作用,还能在泄漏时阻止液化石油气向站外扩散。
    3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未对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做出规定,因此本标准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中也不区分储存方式,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以参考执行。
    检查表第(3)项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33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9条的要求编写的。储罐在发生泄漏等事故时,将事故罐内的液化石油气转移到非事故罐内,是常见的非常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因此设置两台储罐和相应的管道系统十分必要。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5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12.3条的要求编写的。
7.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4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3条的要求编写的。
7.2.4 液化石油气装卸评价
    2 对于铁路槽车也需要指定地点停靠,但不存在边界线的要求,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设有槽车库时,空槽车可长时间停放在槽车库内。
    5 液态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产生静电的能力比气态物料强得多,所以静电接地的要求对液态物料而言更为重要,因此相对于气态天然气装卸的分值高。
    6 灌装既包括向槽罐车灌装,也包括槽罐车向站内固定储罐灌装。
    7 检查表(2)、(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34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检查表(1)是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的措施,铁路装卸栈桥通常都在二层平台上。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8条的要求编写的。
7.2.5 压缩机和烃泵评价
    1 目前使用老式压缩机的情况很多,但使用新式无油压缩机比使用老式压缩机在安全性能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淘汰老式压缩机,由于规范目前尚未不允许使用老式压缩机,因此分值不高。
    2 是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第7.2.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不同压缩机的排气压力和排气温度不同,因此未规定确切数值,目前大量使用的新式无油润滑压缩机排气压力通常在1.5MPa,排气温度不超过100℃。烃泵目前多采用容积式泵,当出口阀门关闭后,很容易产生超压,因此安全回流阀的正常工作十分重要。
    5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和烃泵的润滑系统只是保障机械的正常运转,不像天然气压缩机的润滑油还有密封、冷却作用,因此分值较天然气压缩机低。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4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3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机同理。
    9 转动时由于电磁感应会在金属罩上产生一定的电压,此外电气设备的漏电也会使金属罩产生电压,如不接地有可能发生放电现象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7.2.6 气瓶灌装作业评价
    1 是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第7.5.1条和第7.5.2条的要求编写的。自动灌装秤灌装精度较高,相对于手动灌装秤能大大减少人为失误造成的超装。灌装秤属于计量设备,按照计量法规的规定,灌装秤需要强制定期检验,周期为半年。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4条编写的。为了方便气瓶的检查可以要求灌装站只灌装自有气瓶,但完全做到这一点十分困难,因此不做这一要求。目前一些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上设置条形码,就是一种信息化管理技术。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9条的要求编写的。
    4、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8条的要求编写的。
    6 非自动化灌装线,本条可做缺项处理。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1条第1、2款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7条的要求编写的。
7.2.7 气化和混气装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4.1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6条第1、2、3款的要求编写的。由于各种气化器和混合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同,因此本标准不具体规定相关数值。
    5、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6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4.19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6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7.2.8 储罐评价
    2 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为1.77MPa时,最高工作压力应设定为1.6MPa,当温度超过40℃时,应开启喷淋降温。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1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目前紧急切断阀主要有3种动作形式,常见的是手摇油泵,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采用电磁阀或气动阀门。不管哪种方式都要求操作方便,动作迅速,关闭紧密。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1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1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目前注水和注胶装置尚未普及,因此分值不高。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9条的要求编写的。目前相关规范标准对埋地储罐防腐层和阴极保护的检测周期并未规定,因此可参考埋地钢质管道的要求执行。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0条的要求编写的。
    9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9条第4款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1条第10款的要求编写的。
    10 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0条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3.17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11 当喷淋水覆盖储罐外表面积超过80%,可认为基本覆盖。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地势;
    2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安全隔离条件;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组间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7.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7.2.7条第1、2、3、4、5、6、8、9、10款评价。
7.3.4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3.5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3.6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3.7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3.8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评价。
7.3.9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条文说明
7.3.1 总图布置评价
    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本条可做缺项处理。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7条的要求编写的。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和第8.5.3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4条的要求编写的。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的要求编写的。表(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3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温度超高会导致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超压,气化器有可能使用水为加热介质,温度低会导致水结冰或液化石油气难以气化。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4.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7.4.2 瓶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库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4 气瓶的摆放。
7.4.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条文说明
7.4.1 总图布置评价
    1 检查表(2)、(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5条的要求编写的。检查表(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7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检查表(5)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7条第7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3条的要求编写的。Ⅲ级瓶装供应站可做缺项处理。
7.4.2 瓶库评价
    1 检查表(1)的设计等级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1条的要求。检查表(2)、(3)分别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6条和第8.6.7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1条的要求编写的。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7.5.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地势;
    5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6 消防和救护条件;
    7 噪声。
7.5.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液化石油气积聚的可能性;
    6 站内排水;
    7 场站内的绿化。
7.5.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7.5.4 液化石油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7.5.5 压缩机和烃泵应按本标准第7.2.5条评价。
7.5.6 加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气车辆的停靠;
    2 气瓶的检查;
    3 加气操作;
    4 加气软管;
    5 加气机的运行状态。
7.5.7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运行压力和温度;
    3 紧急切断系统;
    4 储罐的排污;
    5 埋地储罐的防腐;
    6 地基基础;
    7 储罐的形式;
    8 储罐组的防液堤;
    9 喷淋系统;
    10 储罐的检测。
7.5.8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5.9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5.10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5.11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7.5.12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7.5.13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条文说明
7.5.2 总平面布置评价
    4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6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12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9.0.12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7.5.4 液化石油气装卸评价
    1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7.1.1条,“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有关规定”。目前《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已被《车用液化石油气》GB 19159代替。
7.5.6 加气评价
    5 检查表(1)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7.3.3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7.5.7 储罐评价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7.5.2条的要求编写的。需要注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紧急切断阀设置的要求是不同的。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8.1 一般规定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1 一般规定

8.1.1 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天然气汽车槽车、罐式集装箱和液化天然气槽船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8.1.2 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压缩机和膨胀机、制冷装置、液化天然气装卸、气化装置、储罐、加臭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供热(热水)装置、瓶组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8.1.3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8.2、8.3节和附录E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8.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8.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场站内的绿化。
8.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8.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8.2.5 压缩机和膨胀机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
    6 所处环境;
    7 防振动措施;
    8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8.2.6 制冷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制冷剂的储存;
    2 冷箱的隔热保温效果。
8.2.7 液化天然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2.8 气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工作压力和温度;
    4 过滤装置;
    5 气化器的检测。
8.2.9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绝热;
    3 运行压力和温度;
    4 紧急切断系统;
    5 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施;
    6 地基基础和储罐垂直度;
    7 防液堤;
    8 喷淋系统;
    9 储罐的检测。
8.2.10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2.11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2.12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2.13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2.14 工艺管道除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法兰密封垫片;
    2 管道的隔热层。
8.2.15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8.2.16 消防与安全设施除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泡沫灭火系统;
    2 低温检测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8.2.17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8.2.18 供热(热水)装置应按本标准第6.3.7条第2、3、4、5款评价。


条文说明
8.2.1 周边环境评价
    3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规模都向大型化发展,上万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也已在不少大城市出现,而我国在液化天然气设计方面尚未有完善的标准,因此本标准需要引用多个规范,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中,既规定了防火间距,同时又引入热辐射校核的概念,这是按照现行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标准》NFPA59A的要求编写的。在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时,若不具备热辐射校核条件时,也可依据相关设计文件来进行评价。
8.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7条的要求编写的。
    3 当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容积大于2000m3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3节中对液化天然气场站内部防火间距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相关条款有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3.7条和第5.2.1条,需要进行热辐射校核和蒸气云扩散模型计算,十分复杂,我国目前其他标准规范中也无相关规定。在现状安全评价过程中无需再进行复杂的设计计算,因此可以直接参考相关设计文件要求。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10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要求一致性较高,因此不再区分容积不大于2000m3和容积大于2000m3的情况。
    5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中均未对液化天然气场站的绿化提出要求,因此参照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要求编写。
8.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9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8条的要求编写的。
8.2.6 制冷装置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第4.8.5.2条的要求编写的。
    检查表(2)是按照《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第4.1.3条的要求编写的。
    检查表(3)是按照《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第4.8.3条和第4.8.4条的要求编写的。
    2 表面有异常结冻现象说明冷箱保温效果不佳。
8.2.7 液化天然气装卸评价
    6 目前国内尚无标准对液化天然气的灌装量有规定,液化天然气槽罐或储罐制造厂家在设备出厂时会提供使用说明书,其中对液化天然气的灌装量会有规定,因此规定应符合设备要求。
    7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7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8.2.8 气化装置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存在异常结霜说明气化效果不理想,有可能造成气化后的天然气温度过低,对后续设备和管道产生不良影响。
8.2.9 储罐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目前液化天然气储罐上设有绝热层的压力表,检查很方便,所以未采纳原标准2年检查一次的要求。真空绝热粉末罐绝热层是抽真空的,而子母罐和混凝土预应力罐体积较大,无法抽真空,通常充填氮气。有异常结霜现象说明储罐绝热层破损较严重,冒汗程度较轻,有珠光砂泄漏说明有导致储罐绝热层失效的可能性,因此三种现象的扣分是不同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4.13条的要求编写的。
    5 翻滚的危害可参见《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 19204-2003第5.7.1条。其控制措施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2条的要求编写的。
    6 垂直度的检测要求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10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2)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3.3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8.2.14 工艺管道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8.2.16 消防及安全设施评价
    1 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6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3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站内燃气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8.3.2 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存放量;
    2 气瓶存放地点。
8.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8.2.8条评价。
8.3.4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3.5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3.6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3.7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3.8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8.2.14条评价。
8.3.9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评价。
8.3.10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条文说明
8.3.1 总图布置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5条的要求编写的。
8.3.2 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2条的要求编写的。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9.3 通信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燃气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调度中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
9.1.2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服务器、监控软件功能、系统运行指标、系统运行环境、网络防护、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通信运行指标、运行与维护管理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9.1.3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9.2、9.3节和附录F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场站内的站控系统和仪表系统虽然也是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场站或管道的组成部分,其评价内容在相应的章节中已做评价,因此本章仅对调度中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进行评价。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9.2.1 服务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冗余配置;
    2 CPU负载;
    3 磁盘阵列;
    4 内存占用。
9.2.2 监控软件功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图示功能;
    2 数据采集;
    3 事件记录和报警功能;
    4 数据曲线功能;
    5 通信状态显示功能;
    6 远程控制操作;
    7 人机界面。
9.2.3 系统运行指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服务器宕机可能性;
    2 记录输出;
    3 监控软件系统响应速度;
    4 SCADA数据响应时间。
9.2.4 系统运行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不间断电源(UPS);
    2 机房接地电阻;
    3 防静电措施;
    4 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清洁度;
    5 噪声。
9.2.5 网络防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病毒措施;
    2 硬件防火墙。
9.2.6 运行与维护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规章制度;
    2 操作员工作站的事件记录;
    3 定期巡检;
    4 设备维护记录或软件维护记录。


条文说明
9.2.1 服务器评价
    1 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能实现自动冗余切换功能;实时服务器要求365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采用冗余配置能大幅度提高系统无故障时间。
    2 CPU负载率是衡量服务一个重要指标,负荷率大于40%时,系统运行可靠性和效率就明显降低。
    3 实时服务器不断采集数据,实时数据库中数据会越来越大,本条是为保证实时数据的安全性。
    4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任意30min内占用内存小于60%,系统内存是衡量服务器一个重要指标,内存占用超过60%时,系统运行可靠性和效率就明显降低。
9.2.2 监控软件评价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4.2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9.2.4 系统运行环境评价
    1 本条是为保证系统供电安全和系统扩展的需要。
    2 关于电子信息设备信号接地的电阻值,IEC有关标准及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标准的国家标准均未规定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根据行业内通用要求,一般计算机房直流工作接地电阻小于1Ω。
    3 是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第8.3节的要求编写的。 

9.3 通信系统

9.3.1 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与远端站点通信方式;
    2 视频信号通信方式;
    3 无线通信的逢变上报功能。
9.3.2 通信运行指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主通信电路运行率;
    2 通信设备月运行率;
    3 自动上线功能。
9.3.3 运行与维护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通信运行维护管理体制及机构;
    2 通信运行监管系统;
    3 设备维护记录;
    4 通信设备故障。


条文说明
9.3.1 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评价
    2 视频信号需要占用大量带宽,只有采用光纤通信方式才能实时传输视频信号。
    3 无线通信由于数据采集间隔时间长,无法实时采集报警信号,为了保证中心能及时采集到场站报警信号,需要采用逢变上报功能及时捕捉到场站报警信号。

10 用户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管道燃气用户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1 一般规定

10.1.1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气瓶、管道和附件、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0.2、10.3节和附录G的规定。
10.1.3 对于某一拥有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中的一种或多种用户类型燃气企业的评价,总评价得分宜按所包含的每一类用户单独评价换算成100分为满分的得分,乘以该类用户用气量占整个系统用气量的百分数之和来确定。
10.1.4 商业和工业用户采用调压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相关要求;采用瓶组供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3节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10.1.1 明确了燃气用户管理现状安全评价的范围。由于管道燃气用户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用气系统的组成存在很大的差异,应分别评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是以用户引入管为起点,对室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进行划分的,室外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未包括在内;如果需要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管道及其他部分进行评价,应按照其他章节相关要求进行。
10.1.3 由于每家燃气企业所管理不同类型的用户规模不尽相同,为了全面体现用户的现状水平,给出了总评价得分的一种计算方法,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更科学的计算方法。

10.2 管道燃气用户

10.2.1 室内燃气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的外观;
    2 连接部位密封性;
    3 软管;
    4 管道的敷设;
    5 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6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等障碍物的保护措施;
    7 危及管道安全的不当行为;
    8 运行压力。
10.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
    2 管道的固定;
    3 放散管。
10.2.3 用气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现场环境;
    2 环境温度;
    3 通风条件。
10.2.4 计量仪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仪表的外观。
10.2.5 用气设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型式和质量;
    2 安装位置;
    3 熄火保护功能;
    4 运行状态;
    5 火焰监测和自动点火装置;
    6 泄爆装置。
10.2.6 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燃气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4 排烟设施;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火隔热措施;
    7 超压切断和放散装置。
10.2.7 维修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维修制度;
    2 故障报修;
    3 维修记录;
    4 维修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 维修工具;
    6 配件供应。
10.2.8 安全宣传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宣传制度或计划;
    2 宣传的形式;
    3 宣传的内容;
10.2.9 入户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检查制度;
    2 检查频次;
    3 检查记录;
    4 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 检查设备;
    6 隐患告知;
    7 隐患整改及监控档案。


条文说明
10.2.1 室内燃气管道评价
    1 管道外观检查主要检查管道是否有锈蚀以及锈蚀的程度等,评价时可以通过轻轻敲击管道听声音、观察管道表面的损伤、测量管道外径等方式来判断。
    2 燃气管道连接部位的密封性可用气密性试验或使用检漏仪器来测定。
    3 软管与管道阀门、燃具的连接不牢固,导致软管脱落,燃气泄漏引发爆燃的事故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而且十分频繁。因此,软管与管道阀门、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牢固,不得有漏气现象。选用金属软管是用螺帽(锁母)固定,选用橡胶软管时用管卡(喉箍)固定。
10.2.5 用气设备评价
    1 用气设备的生产资质是指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质量认证。直排式热水器因使用过程中事故不断,安全隐患严重,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国已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 是按照《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第5.3.1.12条的要求编写的。
10.2.7 维修管理评价
    2 报修程序和报修电话,是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事业行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3.1 气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的放置位置;
    2 气瓶的存放量;
    3 气瓶的检测;
    4 气瓶的外观;
    5 商业用户气瓶组的放置位置。
10.3.2 管道和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软管的外观;
    2 软管连接部位的密封性;
    3 软管长度和接口数;
    4 阀门的设置。
10.3.3 瓶组间应按本标准第7.3.2条评价。
10.3.4 用气环境应按本标准第10.2.3条评价。
10.3.5 用气设备应按本标准第10.2.5条评价。
10.3.6 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10.2.6条评价。
10.3.7 维修管理应按本标准第10.2.7条评价。
10.3.8 安全宣传应按本标准第10.2.8条评价。


条文说明
10.3.1 气瓶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7.1条和第8.7.2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7.4条的要求编写的。

11 安全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2 安全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安全管理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保险、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劳动保护、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生产运行管理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11.1.2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2节和附录H的规定。

11.2 安全管理

1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委员会;
    2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与考核。
11.2.3 安全操作规程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与考核。
11.2.4 安全教育培训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
    2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3 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 从业人员的安全再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1.2.5 安全生产投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2 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体系。
11.2.6 工伤保险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伤保险的覆盖;
    2 保险费的缴纳;
    3 从事高危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11.2.7 安全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
    2 安全检查的内容。
11.2.8 隐患整改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隐患整改和复查;
    2 事故隐患整改监督和奖惩机制;
    3 向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11.2.9 劳动保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职业危害告知;
    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记录;
    5 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1.2.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2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3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警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 重大危险源的检测与评估。
11.2.11 事故应急救援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3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5 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
    6 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11.2.12 事故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事故管理制度;
    2 事故台账;
    3 事故统计分析。
11.2.13 设备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条文说明
11.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价
    2 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安全学习和活动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1.2.3 安全操作规程评价
    2 生产作业包括带气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限制性空间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停气与降压作业、带压开孔封堵作业、临时放散火炬作业、通气作业等。
11.2.4 安全教育培训评价
    1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0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3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1条的要求编写的。
11.2.6 工伤保险评价
    1 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2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0条的要求编写的。
11.2.10 重大危险源管理评价
    2~4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33条的要求编写的。
11.2.13 设备管理评价
    1 设备的日常维护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防止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2 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计校核文件、竣工图、制造和安装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铭牌拓印件、注册登记使用证明、定期检验报告、检修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

附录A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表A.1 门站与储配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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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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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表B.1 钢质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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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 聚乙烯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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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表C.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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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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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表D.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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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2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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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3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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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4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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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表E.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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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2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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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表F.1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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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2 通信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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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用户管理检查表

附表G.1 管道燃气用户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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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G.2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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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安全管理检查表

表H 安全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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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9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
    10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
    11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
    1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1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4 《液化石油气》GB 11174
    15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1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17 《人工煤气》GB/T 13612
    18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
    19 《天然气》GB 17820
    2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GB 18218
    21 《车用液化石油气》GB 19159
    2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2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24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25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26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
    27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
    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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