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811-2012 现批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1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第1384号公告批准、发布。 1 总则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阐述本标准编写目的和意义。本标准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燃气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0.2 阐述本标准适用范围。 2 术语2.0.1 燃气 gas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3.1.1 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条文说明 3.1.1 企业自我进行的安全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企业自身情况和条件差异较大,不宜规定统一的安全评价周期,宜由企业自行确定。而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其周期应由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定。发生事故的系统,说明存在较为严重的事故隐患,而且事故发生后也会给系统带来损害,因此其安全性能应当重新进行系统的评价。燃气系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确定应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的规定,同时还应包括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停气范围较大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3.1.2 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自我安全评价的方式。 3.1.3 规定了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方式。 3.1.4 当同一检查项目存在于多个部位的情况时,每个部位称之为一个检查点,例如管道上有多处阀门,每一个阀门就是一个阀门检查点。当检查点较多时,无法对全部检查点进行检查,这就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当检查项目存在较多隐患时,检查点的数量应增加,这样才能真正查出危险源。 3.1.5 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大部分为规范强制性条文或对安全至关重要的条款。 3.2 评价对象3.2.1 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条文说明 3.2.1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可以对整个燃气系统进行评价,也可仅对其中的部分场站或管道进行评价。3.2.2 评价对象的评价结论是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方法由各子系统得分计算得出的。安全评价的有效期根据评价的性质,分别参照企业自我评价周期和法定周期而定。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3.3.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条文说明 3.3.1 前期准备阶段应明确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现场检查阶段是到评价对象现场进行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查找不安全因素,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落实整改方案。整改复查是在被评价单位完成整改后,到现场进行核实,对于整改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不安全因素,可以在整改完成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但报告中应如实反映相关的情况。3.3.2 与《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第6章的要求基本一致,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的特点,增加了附件。附件中可将检测报告、资质证书等证明性的文件材料放入。基本情况中应包括评价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及评价对象的概况等。 3.3.3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附录D中有对安全评价报告格式的要求。 3.4 安全评价方法3.4.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 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 ![]() 式中:S——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评价总得分; 表3.4.7 评价得分与评价结论对照表 ![]() 条文说明 3.4.1 定性安全评价方法目前应用较多的有“安全检查表(SCL)”、“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危险度评价法”、“预先危险性分析(P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危险性可操作研究(HAZOP)”、“如果……怎么办(What……if)”等。定量安全评价方法目前应用较多的有“事故树分析(FTA)”、“格雷厄姆——金尼法”、“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ICI/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法”以及“火灾、爆炸、毒物模拟计算”等。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和技术条件,安全检查表法相对成熟,因此本标准推荐采用安全检查表法。但有条件的企业或评价单位鼓励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3.4.5 例如一个燃气公司有一个门站、一个调压站、一个加气站和若干高、中、低压管道,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将门站、调压站、加气站、高压管道、中压管道、低压管道分别作为评价对象采用相应的检查表进行评价,得出每个评价对象现场评价的得分A(门站)、B(调压站)、C(加气站)、D(高压管道)、E(中压管道)、F(低压管道),然后根据每个评价对象在系统中的重要性确定每个评价对象占系统的权重a(门站)、b(调压站)、c(加气站)、d(高压管道)、e(中压管道)、f(低压管道),其中a+b+c+d+e+f=1.0。系统现场评价总得分S=Aa+Bb+Cc+Dd+Ee+Ff。然后采用检查表法对该公司安全管理进行评价,得出管理评价安全检查表得分G。评价对象总得分为T=0.6S+0.4G。 本标准未规定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这是考虑到各燃气公司拥有的燃气系统形态不一,规模不等,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规定,因此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4.6 燃气系统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构成,特别是设备有可能增减。例如在压缩天然气场站中,压缩机的冷却方式有多种,有风冷式的、也有水冷式的,如果某一压缩天然气场站采用风冷式的压缩机,那么检查表中的有关水冷的要求就属于缺项,在进行检查时,这些项目都可以取消。需要指出的是,检查表中与评价对象有关的内容不得做缺陷处理。例如一个压缩天然气场站没有设置备用压缩机,检查表中有设置备用压缩机的要求,这一条就不能作为缺项。 4 燃气输配场站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4.1.1 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 与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2 划分评价单元是为方便进行评价活动而进行的工作,合理的划分评价单元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评价,避免漏项。根据不同场站的实际情况,评价单元可以有所删减或增补。 4.2 门站与储配站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4.2.1 周边环境评价1 虽然规划问题是建站时需要考虑的,但每隔一定时间会进行一次修编,因此在现状评价时应根据最新规划来评价站址的符合性。 3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各地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场站建成后周边环境变化较大,因此防火间距问题是评价的重点内容。 4 消防和救护条件是燃气场站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托。10km是指公路里程,除去报警和准备时间,消防车和救护车正常情况下可以在(20~30)min内赶到,符合救援要求。消防队至少应为国家正规编制的消防中队级别(消防站)或具有同等级别的企业消防队,医院至少应为一级丙等医院。 4.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4.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储配站有大量燃气储存,需有利于消防救援。 门站和储配站在正常运行时无运输需求,只有工艺装置区的门站一般占地比较小,所以不要求设有2个出入口,储配站生产区为了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宜在两个不同方向设2个出入口。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3 门站和储配站在正常运行时无运输需求,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禁止车辆进入,包括本单位的客运车辆。 4.2.4 燃气质量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22条的要求编写的。 4.2.5 储气设施评价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5的要求编写的。 4 低压干式储气罐根据密封方法不同有多种形式,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稀油密封式,其他形式的低压干式储气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5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2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4.2.7 安全阀与阀门评价 1、2 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相关要求编写的。 4、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4.2.8 过滤器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5项的要求编写的。 3 过滤器排出的污物中存在可燃或有毒的危险废物,随意排放会引起火灾、中毒或环境污染事故。妥善处理是指有收集装置,并能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4.2.9 工艺管道评价 1 管道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相关要求。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5条第2款第2项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8.5.1条的要求编写的。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评价 1 燃气设施上的压力表与安全防护相关,属于强制检定的范畴,其检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21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指直接安装在工艺管道或设备上,或者安装在测量点附近与被测介质有接触,测量并显示工艺参数的一次仪表。 4 是指接受由变送器、转换器、传感器等送来的电或气信号,在控制室通过二次仪表或计算机显示屏显示所检测的工艺参数量值。 5 报警功能是指能够让操作人员易于感知的声、光报警措施。 6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是指设有独立的控制室,配备相应的控制柜或计算机,具有远程数据传输、远程操控、声光报警等功能。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评价 1 设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内的工艺装置通风条件为良好。设在封闭建筑内时,应核算通风量是否满足小时换气次数,不满足视为通风不良。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3 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注意消防水池的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水位不足,应按储水量不足对待。 消防水的水质对灭火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固体漂浮物会对消防水泵产生损坏,油污会加剧火势。露天消防水池容易受外界污染,对水质应予以特别关注。 消防泵房内杂物堆放过多会影响消防泵的开启和运行,消防泵房是非防爆区域,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有可能被电火花或其他点火源点燃,引起火灾或爆炸,使消防救援无法进行。 场站内每个消火栓附近应设有消防器材箱,器材箱内应配备与消火栓配套的水管、水枪和扳手。 4 目前燃气场站使用的灭火器大多数为干粉灭火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要求,每一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出厂5年应进行第一次维修,以后每满两年维修一次。 5 对门站和储配站电气设备防爆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附录D对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进行评价。着重点是检查现场有无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连接,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出现防爆密封破损的现象。 6 对防雷装置的有效性主要通过专业防雷检测报告来评价,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4]第8号)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燃气系统是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因此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应当在雷雨季节来临前检测一次,雷雨季节过后检测一次,所以通常应在3月份和9月份检测。 防静电系统通常与防雷系统共同接地,所以可以通过防雷检测来判断防静电接地的有效性,防雷系统要求的接地电阻比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低,因此防雷系统检测合格,防静电接地电阻肯定也合格,因此本标准只提出防雷检测要求,不再列防静电接地电阻要求。 7 目前燃气企业应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种类尚无任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经济条件选择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有已配备的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要求。 4.2.12 公用辅助设施评价 1 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20条的要求编写的。“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来源于不同变电站的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达不到“二级负荷”要求时,也可配备发电机组为消防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提供备用电源,当场站无消防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可采用EPS(Emergency Power Supply,紧急电力供应)系统作为控制系统或应急照明备用电源。 2 变配电间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雨能力,因此地坪应相对提高,防止雨水进入。 3 是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第6.2.4条的要求编写的。变配电室是场站内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进入容易导致触电或误操作,引起事故。小动物进入后容易引起短路。 4 变配电室设置应急照明的目的是方便夜间检修的。应急照明是指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具,不包括便携式应急照明灯具。 5 是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5.6.24条的要求编写的。盖板一是为了保护电缆,二是为了防止人员坠跌。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4.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4.3.1 周边环境评价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4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2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3 当调压装置设置于建筑物内时,间距应从建筑边缘算起;当调压装置露天时,间距应从装置边缘算起;当调压装置设置于调压柜(或箱)内时,间距应从柜(或箱)的边缘算起。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4条第1款第2和第3项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1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9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8条的要求编写的。 10 楼栋式调压箱处于复杂的居民区内,消防车道的要求实现比较困难,所以本条只要求调压站和区域性调压柜(箱)应处于消防车道的附近。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1项和第6.6.12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4条第1款第3项、第6.6.6条第1款第2项、第6.6.6条第3款第1项和第6.6.1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2项和第6.6.12条第7款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3款第2项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3项、第6.6.12条第5款和第6.6.14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4.3.3 调压器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2项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条第3款第1项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0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调压器的超压切断功能应优先于放散功能。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7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0条第7款的要求编写的。 4.3.4 安全阀与阀门评价 1、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0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4.3.8 消防与安全设施评价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第5项和第6.6.12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2条第9款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5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9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6条第2款第3项的要求编写的。 1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4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1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5条的要求编写的。 4.3.9 调压站的采暖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3、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13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5 燃气管道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5.1.1 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钢质燃气管道和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 条文说明 5.1.1 压力范围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1.1条和《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第1.0.2条确定的。我国城镇燃气所采用的压力基本在上述范围之内,但也有少数城市存在特殊压力的输配管道,例如上海市目前有6.3MPa的城镇燃气高压管道。虽然这类燃气管道在设计上与城镇燃气管道有所不同,但在安全评价内容方面是基本相同的,所以这类管道的安全评价可以参照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在一些具体数值和要求上有所区别,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注意调整。 5.1.2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较长,管网和沿线环境情况差异较大,将整个输配管网作为一个评价对象进行评价,难以把握重点,难以确定隐患所处的位置,所以应合理划分评价单元。 环境包括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同一管段当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管段分别进行评价。 5.2 钢质燃气管道5.2.1 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5.2.1 管道敷设评价1 埋地燃气管道是隐蔽工程,难以表面观察,因此在进行间距评价时,除可借助竣工图外,还应辅以有效的定位设备进行检测,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检查时,应全面无遗漏,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进行评价时,可基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自查记录,并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在进行埋深和穿、跨越评价时也应遵循上述要求。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1条的要求编写的。此类情况中还包括废弃管道和不带气管线的隔断。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6条的要求编写的。 5.2.2 管道附件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13条的要求编写的。 检查表(2)的总分值为4分,而本标准第4.2.7条检查表第3~7条总分值为10分,在按本标准第4.2.7条检查表第3~7条评价后,应将分值折算为以4分为总分的分值。 检查表(3)、(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8条的要求编写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检查时,应全面无遗漏,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进行评价时,可基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自查记录,并可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在进行凝水缸、调长器的评价时也应遵循上述要求。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9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2.10条的要求编写的。 5.2.3 日常运行维护评价 1 巡线制度完善是指根据管段不同风险制定巡线周期和巡线内容。巡线保障措施包括巡线人员和巡线工具等的配备。 2 评分标准中所列的举办广场或进社区安全宣传活动、与相关政府和单位举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研讨会、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上登载安全宣传广告,均应在评价前一年内举行方可有效得分,否则不得分。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2.6.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33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37条的要求编写的。 5.2.4 管道泄漏检查评价 2 燃气经营企业也可以将泄漏检查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检查委托协议和委托单位的资质。 5.2.5 管道防腐蚀评价 1 气质检测报告可以是企业自己检测的,也可以是上游供气单位提供的。 2 防腐漆严重脱落指防腐漆脱落面积超过50%,部分脱落指防腐漆脱落面积不超过50%,防腐漆脱落面积不超过5%可认为完好无损。 3 应取与管道处于同一水平面且靠近管道的土壤,土壤分析样本应不少于5个取平均值。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5.3.1 管道敷设除应按本标准第5.2.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5.3.1 管道敷设评价2 是按照《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 63-2008第4.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目前的技术手段难以探测到埋地聚乙烯管道,因此聚乙烯管道的示踪相对于钢质管道的示踪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增加了这项评价内容。 6 压缩天然气场站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6.1.1 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条文说明 6.1.1 适用范围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1.1条的规定一致。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属于危险品车辆,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其安全审查权限归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目前国内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开展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评价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评价要求和规范,因此即使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产权属于燃气公司,也不在本标准适用的范围内,相关评价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评价标准。类似的也包括液化天然气运输槽车、液化石油气运输槽车、压缩天然气气瓶运输车、液化天然气气瓶运输车、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类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但这类车辆在站内的作业是属于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对气瓶资质和检测有效性的检查,加气、卸气的操作要求等等。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6.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6.2.1 周边环境评价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3.0.5条和第3.0.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气瓶车固定车位防火间距都有规定,采用哪个规范取决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总几何容积。通常汽车加气子站规模较小,多数都是一个车位,可以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而加气母站通常具有多个加气车位,应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除了气瓶车固定车位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未规定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因此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均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执行。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房内不得设有住宿、餐饮和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的要求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6.9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通常设有压缩机,会产生较大的噪声,因此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评价噪声危害。 6.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4条的要求编写的。对于加气子站和标准站生产区指工艺装置区,辅助区指加气区。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9条的要求编写的。 6.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2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3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一般较小,设施设备相对简单,不必要设环形消防车道,但对于加气母站和加气子站,由于使用到气瓶车,回车场地是必须要有的。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实际评价时可采用车辆停车后不拉手闸,观察是否有溜动迹象的方法来判断平整度。站内道路如果采用沥青路面,则在发生火灾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 4 对于只有一块场坪的场站来说,不存在道路概念,可以不设检查表中所列的路面标线。 5 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第6.1.2条的规定,“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因此场站内架空管道和建(构)筑物要求为5m,但由于普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高度通常为2.95m左右,即使3排10个管束的超大气瓶车高度也仅为3.4m左右,因此最低要求可以降到4.5m。 6 防撞装置可以是防撞柱,也可以是坚固的固定式围栏,但可移动式的围栏不能作为防撞柱。 6.2.4 气体净化装置评价 1 是按照《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2000第4.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目前大多数城市使用的天然气已经经过层层净化,质量比较好,脱水装置脱出的水往往很少,少量的水排出后可以自然挥发掉,对于这种情况可不设专门的收集装置。 6.2.5 加压装置评价 1 目前压缩机的集成化技术越来越高,比较先进的压缩机已经自带缓冲装置,采用这类压缩机可以不必在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压缩机异常声响包括喘振、邻机干扰等现象。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7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机至少应配备2台,一用一备。 3 压力指标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7条的要求编写的。 5 冷却水循环使用是节能环保的要求。为了保证循环水的水质,减少结垢和腐蚀,补充新的循环水应首先软化除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循环水管路上装设在线水质分析仪,也可定期取样检测,发现水质不符合使用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21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26条的要求编写的。 9 在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压缩机振动对建筑造成的损伤程度来进行评价,如果发现已经对建筑产生损伤,如开裂、崩块等,即使有防护措施也不得分。 6.2.6 加(卸)气评价 1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6条的要求,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固定块应由场站准备,当场站设有轮卡装置时,可不配备固定块。气瓶车加满气后使得站内危险物品的量增加,如不及时离开,发生事故后将产生较大的危害。 2 由于涉及利益问题,很多燃气企业往往容易向买方妥协,即使有这样的要求,但执行起来可能由于买方的拖延或承诺而往往不了了之。本条的要求是极其重要的,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运行过程中,人的操作,站内设施的维护都是加气站方面可控的,唯一不可控的就是气瓶车,因此必须严格要求。 4 为了保障防静电接地的效果,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有条件的燃气企业应配备静电接地检测报警仪,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静电接地电阻值是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2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6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因此检查表中压力超过10%时不得分。 6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79条的要求编写的。 7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5.4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订高压加气软管的国家标准,各家厂商生产的高压加气软管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本标准未对使用年限进行统一规定。燃气企业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必要时可采取静压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测。 检查表(2)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4.5条的要求编写的。拉断阀通常在加气软管上使用,卸气软管使用较少,因此对于卸气软管本项可做缺项处理。 8 检查表(1)重点是检查扳机的灵活性和加气嘴的密封性。 检查表(2)中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有紧急截断阀、加气截断阀、安全限压装置、流量控制装置、流量计,以及在进气管道上设置的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等。 6.2.7 储气装置评价 1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5.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3.4条和第8.3.6条的要求编写的。储气瓶数量越多,接头就越多,可能造成泄漏的危险源点就越多。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6.3.2 总平面布置评价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3.5 储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4.1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表2的规定,天然气气瓶瓶色应为棕色,字色应为白色,检验色标应符合该规范表4的要求。 3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36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当气瓶产权不属于燃气公司时,燃气公司有义务检查使用气瓶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若不符合要求应拒绝使用。 4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44条的要求编写的。 6.3.7 供热(热水)装置评价 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的供热形式有多种,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热水供热方式,其他形式的供热方式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4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热水炉的安全保护功能主要有停电停泵安全保护、熄火保护、超温保护等。 7 液化石油气场站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7.1.1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石油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7.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7.2.1周边环境评价1 专为住宅小区或商业设施等配套的小型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容积不大于50m3且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可不受本条限制。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6条的要求编写的。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周边存在茂密的树林时,也应看做易于造成液化石油气积聚。 7.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2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泄漏后会沿地面向四周扩散,因此生产区的实体围墙非常重要,不仅仅是起到安全隔离的作用,还能在泄漏时阻止液化石油气向站外扩散。 3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未对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做出规定,因此本标准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中也不区分储存方式,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以参考执行。 检查表第(3)项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33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9条的要求编写的。储罐在发生泄漏等事故时,将事故罐内的液化石油气转移到非事故罐内,是常见的非常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因此设置两台储罐和相应的管道系统十分必要。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5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12.3条的要求编写的。 7.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4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3条的要求编写的。 7.2.4 液化石油气装卸评价 2 对于铁路槽车也需要指定地点停靠,但不存在边界线的要求,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设有槽车库时,空槽车可长时间停放在槽车库内。 5 液态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产生静电的能力比气态物料强得多,所以静电接地的要求对液态物料而言更为重要,因此相对于气态天然气装卸的分值高。 6 灌装既包括向槽罐车灌装,也包括槽罐车向站内固定储罐灌装。 7 检查表(2)、(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34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检查表(1)是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的措施,铁路装卸栈桥通常都在二层平台上。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8条的要求编写的。 7.2.5 压缩机和烃泵评价 1 目前使用老式压缩机的情况很多,但使用新式无油压缩机比使用老式压缩机在安全性能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淘汰老式压缩机,由于规范目前尚未不允许使用老式压缩机,因此分值不高。 2 是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第7.2.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不同压缩机的排气压力和排气温度不同,因此未规定确切数值,目前大量使用的新式无油润滑压缩机排气压力通常在1.5MPa,排气温度不超过100℃。烃泵目前多采用容积式泵,当出口阀门关闭后,很容易产生超压,因此安全回流阀的正常工作十分重要。 5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和烃泵的润滑系统只是保障机械的正常运转,不像天然气压缩机的润滑油还有密封、冷却作用,因此分值较天然气压缩机低。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4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3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机同理。 9 转动时由于电磁感应会在金属罩上产生一定的电压,此外电气设备的漏电也会使金属罩产生电压,如不接地有可能发生放电现象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7.2.6 气瓶灌装作业评价 1 是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第7.5.1条和第7.5.2条的要求编写的。自动灌装秤灌装精度较高,相对于手动灌装秤能大大减少人为失误造成的超装。灌装秤属于计量设备,按照计量法规的规定,灌装秤需要强制定期检验,周期为半年。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4条编写的。为了方便气瓶的检查可以要求灌装站只灌装自有气瓶,但完全做到这一点十分困难,因此不做这一要求。目前一些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上设置条形码,就是一种信息化管理技术。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9条的要求编写的。 4、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8条的要求编写的。 6 非自动化灌装线,本条可做缺项处理。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1条第1、2款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7条的要求编写的。 7.2.7 气化和混气装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4.1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6条第1、2、3款的要求编写的。由于各种气化器和混合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同,因此本标准不具体规定相关数值。 5、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6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4.19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6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 7.2.8 储罐评价 2 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为1.77MPa时,最高工作压力应设定为1.6MPa,当温度超过40℃时,应开启喷淋降温。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1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目前紧急切断阀主要有3种动作形式,常见的是手摇油泵,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采用电磁阀或气动阀门。不管哪种方式都要求操作方便,动作迅速,关闭紧密。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1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1条第6款的要求编写的。目前注水和注胶装置尚未普及,因此分值不高。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9条的要求编写的。目前相关规范标准对埋地储罐防腐层和阴极保护的检测周期并未规定,因此可参考埋地钢质管道的要求执行。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20条的要求编写的。 9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9条第4款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2.1条第10款的要求编写的。 10 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8.10条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3.17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11 当喷淋水覆盖储罐外表面积超过80%,可认为基本覆盖。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7.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7.3.1 总图布置评价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本条可做缺项处理。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7条的要求编写的。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2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和第8.5.3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4条的要求编写的。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的要求编写的。表(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3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2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温度超高会导致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超压,气化器有可能使用水为加热介质,温度低会导致水结冰或液化石油气难以气化。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7.4.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7.4.1 总图布置评价1 检查表(2)、(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5条的要求编写的。检查表(4)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7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检查表(5)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7条第7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3条的要求编写的。Ⅲ级瓶装供应站可做缺项处理。 7.4.2 瓶库评价 1 检查表(1)的设计等级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1条的要求。检查表(2)、(3)分别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6条和第8.6.7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6.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6.4.1条的要求编写的。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7.5.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7.5.2 总平面布置评价4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6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12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9.0.12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7.5.4 液化石油气装卸评价 1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7.1.1条,“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有关规定”。目前《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已被《车用液化石油气》GB 19159代替。 7.5.6 加气评价 5 检查表(1)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7.3.3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7.5.7 储罐评价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7.5.2条的要求编写的。需要注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紧急切断阀设置的要求是不同的。 8 液化天然气场站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8.1.1 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天然气汽车槽车、罐式集装箱和液化天然气槽船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8.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8.2.1 周边环境评价3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规模都向大型化发展,上万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也已在不少大城市出现,而我国在液化天然气设计方面尚未有完善的标准,因此本标准需要引用多个规范,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中,既规定了防火间距,同时又引入热辐射校核的概念,这是按照现行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标准》NFPA59A的要求编写的。在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时,若不具备热辐射校核条件时,也可依据相关设计文件来进行评价。 8.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7条的要求编写的。 3 当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容积大于2000m3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3节中对液化天然气场站内部防火间距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相关条款有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3.7条和第5.2.1条,需要进行热辐射校核和蒸气云扩散模型计算,十分复杂,我国目前其他标准规范中也无相关规定。在现状安全评价过程中无需再进行复杂的设计计算,因此可以直接参考相关设计文件要求。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10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要求一致性较高,因此不再区分容积不大于2000m3和容积大于2000m3的情况。 5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中均未对液化天然气场站的绿化提出要求,因此参照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要求编写。 8.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9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8条的要求编写的。 8.2.6 制冷装置评价 1 检查表(1)是按照《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第4.8.5.2条的要求编写的。 检查表(2)是按照《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第4.1.3条的要求编写的。 检查表(3)是按照《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第4.8.3条和第4.8.4条的要求编写的。 2 表面有异常结冻现象说明冷箱保温效果不佳。 8.2.7 液化天然气装卸评价 6 目前国内尚无标准对液化天然气的灌装量有规定,液化天然气槽罐或储罐制造厂家在设备出厂时会提供使用说明书,其中对液化天然气的灌装量会有规定,因此规定应符合设备要求。 7 检查表(2)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7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8.2.8 气化装置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存在异常结霜说明气化效果不理想,有可能造成气化后的天然气温度过低,对后续设备和管道产生不良影响。 8.2.9 储罐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目前液化天然气储罐上设有绝热层的压力表,检查很方便,所以未采纳原标准2年检查一次的要求。真空绝热粉末罐绝热层是抽真空的,而子母罐和混凝土预应力罐体积较大,无法抽真空,通常充填氮气。有异常结霜现象说明储罐绝热层破损较严重,冒汗程度较轻,有珠光砂泄漏说明有导致储罐绝热层失效的可能性,因此三种现象的扣分是不同的。 3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4.13条的要求编写的。 5 翻滚的危害可参见《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 19204-2003第5.7.1条。其控制措施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2条的要求编写的。 6 垂直度的检测要求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7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10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2)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3.3条第4款的要求编写的。 8.2.14 工艺管道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3.15条第5款的要求编写的。 8.2.16 消防及安全设施评价 1 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6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3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8.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8.3.1 总图布置评价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5条的要求编写的。 8.3.2 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2条的要求编写的。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9.1.1 燃气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调度中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 条文说明 9.1.1 场站内的站控系统和仪表系统虽然也是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场站或管道的组成部分,其评价内容在相应的章节中已做评价,因此本章仅对调度中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进行评价。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9.2.1 服务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9.2.1 服务器评价1 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能实现自动冗余切换功能;实时服务器要求365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采用冗余配置能大幅度提高系统无故障时间。 2 CPU负载率是衡量服务一个重要指标,负荷率大于40%时,系统运行可靠性和效率就明显降低。 3 实时服务器不断采集数据,实时数据库中数据会越来越大,本条是为保证实时数据的安全性。 4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任意30min内占用内存小于60%,系统内存是衡量服务器一个重要指标,内存占用超过60%时,系统运行可靠性和效率就明显降低。 9.2.2 监控软件评价 7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第3.4.2条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9.2.4 系统运行环境评价 1 本条是为保证系统供电安全和系统扩展的需要。 2 关于电子信息设备信号接地的电阻值,IEC有关标准及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标准的国家标准均未规定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根据行业内通用要求,一般计算机房直流工作接地电阻小于1Ω。 3 是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第8.3节的要求编写的。 9.3 通信系统9.3.1 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9.3.1 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评价2 视频信号需要占用大量带宽,只有采用光纤通信方式才能实时传输视频信号。 3 无线通信由于数据采集间隔时间长,无法实时采集报警信号,为了保证中心能及时采集到场站报警信号,需要采用逢变上报功能及时捕捉到场站报警信号。 10 用户管理10.1 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10.1.1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条文说明 10.1.1 明确了燃气用户管理现状安全评价的范围。由于管道燃气用户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用气系统的组成存在很大的差异,应分别评价。10.1.2 管道燃气用户是以用户引入管为起点,对室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进行划分的,室外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未包括在内;如果需要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管道及其他部分进行评价,应按照其他章节相关要求进行。 10.1.3 由于每家燃气企业所管理不同类型的用户规模不尽相同,为了全面体现用户的现状水平,给出了总评价得分的一种计算方法,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更科学的计算方法。 10.2 管道燃气用户10.2.1 室内燃气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10.2.1 室内燃气管道评价1 管道外观检查主要检查管道是否有锈蚀以及锈蚀的程度等,评价时可以通过轻轻敲击管道听声音、观察管道表面的损伤、测量管道外径等方式来判断。 2 燃气管道连接部位的密封性可用气密性试验或使用检漏仪器来测定。 3 软管与管道阀门、燃具的连接不牢固,导致软管脱落,燃气泄漏引发爆燃的事故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而且十分频繁。因此,软管与管道阀门、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牢固,不得有漏气现象。选用金属软管是用螺帽(锁母)固定,选用橡胶软管时用管卡(喉箍)固定。 10.2.5 用气设备评价 1 用气设备的生产资质是指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质量认证。直排式热水器因使用过程中事故不断,安全隐患严重,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国已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 是按照《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第5.3.1.12条的要求编写的。 10.2.7 维修管理评价 2 报修程序和报修电话,是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事业行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10.3.1 气瓶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10.3.1 气瓶评价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7.1条和第8.7.2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7.4条的要求编写的。 11 安全管理11.1 一般规定 11.1 一般规定11.1.1 安全管理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保险、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劳动保护、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生产运行管理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11.2 安全管理1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11.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价2 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安全学习和活动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1.2.3 安全操作规程评价 2 生产作业包括带气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限制性空间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停气与降压作业、带压开孔封堵作业、临时放散火炬作业、通气作业等。 11.2.4 安全教育培训评价 1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0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3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1条的要求编写的。 11.2.6 工伤保险评价 1 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2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0条的要求编写的。 11.2.10 重大危险源管理评价 2~4 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33条的要求编写的。 11.2.13 设备管理评价 1 设备的日常维护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防止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2 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计校核文件、竣工图、制造和安装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铭牌拓印件、注册登记使用证明、定期检验报告、检修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 附录A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表A.1 门站与储配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 ![]() ![]() ![]() ![]() 表A.2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 附录B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表B.1 钢质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表B.2 聚乙烯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C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表C.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 ![]() ![]() ![]() ![]() ![]() 表C.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附录D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表D.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 ![]() ![]() ![]() ![]() ![]() ![]() ![]() 表D.2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表D.3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表D.4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 ![]() ![]() ![]() ![]() ![]() 附录E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表E.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 ![]() ![]() ![]() ![]() ![]() ![]() ![]() ![]() 表E.2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F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表F.1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 ![]() 表F.2 通信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 附录G 用户管理检查表附表G.1 管道燃气用户管理检查表 ![]() ![]() ![]() ![]() ![]() ![]() ![]() ![]() ![]() 附表G.2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安全检查表 ![]() ![]() 附录H 安全管理检查表表H 安全管理检查表 ![]() ![]() ![]() ![]() ![]() ![]() ![]()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9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 10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 11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 1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1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4 《液化石油气》GB 11174 15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1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17 《人工煤气》GB/T 13612 18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 19 《天然气》GB 17820 2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GB 18218 21 《车用液化石油气》GB 19159 2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2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24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25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26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 27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 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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