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786-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8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GB/T 5078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8日以第1411号公告批准、发布。 1 总则1.0.1 为统一建筑电气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1.0.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装修装饰工程。 1.0.4 本标准有规定的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电气专业绘制的各设计阶段图样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 系统图 overview diagram 条文说明 2.0.1 概略图术语引用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4.1条。《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728.1-2005/IEC 60617database第2.2节中,概略图(含框图、单线简图等)表示系统、分系统、装置、部件、设备、软件中各项目之间的主要关系和连接的相对简单的简图,通常用单线表示。 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定义及目前建筑电气专业实际使用的现状,本规范将概略图和系统图的概念同时使用。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绘制相应的系统图如低压配电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例见本标准图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等。 弱电系统如采用方框图形式表达其全面特性时,宜称为概略图。 2.0.2 项目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1.7条。 本规范条款中的项目包括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保护槽管、元器件等。 电气设备包括强电设备和弱电设备。线缆包括电线电缆、控制电缆、弱电系统的电缆和光缆。 2.0.3 简图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3.2条。 2.0.4 电路图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1EC 61082-1:2006中第3.4.3条。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728.1-2005/IEC 60617database第2.2节中,电路图表示系统、分系统、装置、部件、设备、软件等实际电路的简图,采用按功能排列的图形符号来表示各元件的连接关系,以表示功能而不需考虑项目的实际尺寸、形状或位置。 2.0.5 接线图(表)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4.4条、第3.4.8条。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728.1-2005/IEC 60617database第2.2节中,接线图(包括单元接线图、互连接线图、端子接线图、电缆图等)表示或列出一个装置或设备的连接关系的简图。 2.0.6 建筑电气专业涉及的系统较多,一张电气平面图绘制不全,至少强电和弱电平面图应分别绘制。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可绘制相应的电气平面图。例如,照明设备、连接线缆以及安装位置等信息绘制在一个建筑平面图内的图样称为照明平面图;综合布线系统设备、连接线缆以及安装位置等信息绘制在一个建筑平面图内的图样称为综合布线系统平面图。其他系统平面图表示法以此类推。 2.0.7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第2.4.10条将建筑大样图定义为:“对建筑物的主要部位或房间用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20至1:50)绘制的详细图样”。 电气详图根据建筑专业详图的定义,规定了使用比例。 2.0.8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第2.4.11条将建筑大样图定义为:“对建筑物的细部或建筑构、配件用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20、1:10、1:5等)将其形状、大小、材料和做法详细地表示出来的图样,又称节点详图”。 电气大样图根据建筑专业大样图的定义及本专业的特性,规定了使用比例。电气大样图包括建筑电气设备大样图和局部电气平面大样图。 2.0.9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第2.4.3条将总平面图定义为:“表示拟建房屋所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总体布置图,并反映与原有环境的关系和邻界的情况等”。 2.0.10 参照代号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1.8条。 3 基本规定3.1 图线 3.1 图线3.1.1 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 表3.1.5 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 ![]() ![]() 3.1.6 图样中可使用自定义的围线、线型及用途,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矛盾。 条文说明 3.1.2 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一般有本专业(包括强电和弱电,下同)设备轮廓线、图形符号轮廓线、本专业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非本专业设备轮廓线等,图样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可清楚表示上述项目之间的关系。系统图、电路图等以本专业设备为主,简单的系统图采用两种线宽绘制就可表示清楚。线宽的应用可见本标准表3.1.5。3.1.3 线宽组的具体数值可见《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中表4.0.1的规定,每组线宽可分为b、0.7b、0.5b、0.25b四种宽度。 3.1.4 当一个图样中需要采用五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时,一组线宽的图线不能满足绘制要求。采用两组及以上线宽组绘制图样时,0.25b细线可采用较细的线宽组的细线。如采用b为0.7和0.5的线宽组,0.25b细线分别为0.18和0.13,图样中的细线可采用0.18和0.13两种线宽,也可统一采用0.13一种线宽。 3.1.5 为使图面清晰方便设计人员选用,主要使用的制图线型表3.1.5给出了两种线宽。该表中的连锁线包括气动、电动、机械、液压等联动线。 3.1.6 设计人员编制设计文件时,可以自定义图线、线型、图形符号等,但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相矛盾。如本标准表3.1.5中已规定虚线线型为本专业设备之间电气通路不可见连接线、设备不可见轮廓线、地下电缆沟、排管区等,不应再在电气平面图中定义为应急电源线。 3.2 比例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常用比例。 表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 ![]() 续表 3.2.1 ![]() 3.2.2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中标注制图比例。 条文说明 3.2.1 民用建筑的主导专业为建筑专业;工业建筑的主导专业除建筑专业外,还应以工艺设计为主。3.2.2 绘制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电气详图时,制图比例一般不包括图形符号。电气大样图中的所有元器件均应按比例绘制。 3.3 编号和参照代号3.3.1 当同一 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条文说明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会引起混淆时,可不标注其参照代号,例如电气平面图中的照明开关或电源插座,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时,可只绘制图形符号。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例如电气平面图中的照明配电箱,如果数量大于等于2且规格不同时,只绘制图形符号已不能区别.需要在图形符号附近加注参照代号AL1、AL2……等。 ![]() 参照代号AL11B2,ALB211,+B2-AL11,-AL11+B2,均可表示安装在地下二层的第11个照明配电箱。采用①②参照代号标注,因不会引起混淆,所以取消了前缀符号“-”。①②表示方式占用字符少,但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需在设计文件里说明。采用③④参照代号标注,对位置、数量信息表示更加清晰、直观、易懂,且前缀符号国家标准有定义,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不用再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3.4 标注3.4.1 电气设备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3.4.1 第1款 用电设备主要指电机、电加热器、空调机组等。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第2款 电气箱(柜、屏)包括动力配电、照明配电、控制、信号箱(柜、屏)等。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设备安装容量包括预留安装容量。 第3款 相同类型的照明灯具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又不会与其他灯具混淆时,灯具的标注可在任一处图形符号附近完成。照明灯具的型号、光源种类可在设计说明或材料表里说明,也可标注在图样上。 此款适用于电气平面图标注。示例可见本标准图9照明平面图。 3.4.2 第1款 电气线路包括强电的电源线缆、控制线缆及敷设路由;弱电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智能化各子系统的信号线缆及敷设路由。电气线路的信息,可标注在线路上,也可标注在线路引出线上。简单的弱电系统可不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当电气线路的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电气线路的信息可在系统图或电气平面图任一处标注完整,另一处可只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线缆型号一般由系列代号,材料代号和使用特性、结构特征组成。例如:BV、ZD-BV、YJY、WDZ-YJY、WDZN-YJY、SYWV等。当线缆的额定电压不会引起混淆时,标注可省略。 第2款 当多个弱电系统或一个弱电系统的信号、电源、控制线缆绘制在一张电气平面图内时,为表示清楚宜在本系统的信号线缆上标注线型符号。示例可见本标准图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和图10弱电系统平面图。 第3款 封闭母线的规格包括其额定载流量和外形尺寸。封闭母线在系统图上主要标注其额定载流量及导体(铜排)规格,在平面图上主要标注其外形尺寸。 4 常用符号4.1 图形符号 4.1 图形符号4.1.1 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2 强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续表4.1.2 ![]() 续表4.1.2
![]() 续表4.1.2 ![]() 续表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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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电气元器件需要说明类型和敷设方式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EX-防爆;EN-密闭;C-暗装。 4
6 当电源插座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1P-单相;3P-三相;1C-单相暗敷;3C-三相暗敷;1EX-单相防爆;3EX-三相防爆;1EN-单相密闭;3EN-三相密闭。 7 当灯具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ST-备用照明;SA-安全照明;LL-局部照明灯;W-壁灯;C-吸顶灯;R-筒灯;EN-密闭灯;G-圆球灯;EX-防爆灯;E-应急灯;L-花灯;P-吊灯;BM-浴霸。 4.1.3 弱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1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续表 4.1.3-1
![]()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 ![]() ![]() 注:1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C-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Z-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G-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S-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表4.1.3-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 4 广播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4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4 广播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注:1 当扬声器箱、音箱、声柱需要区分不同的安装形式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C-吸顶式安装;R-嵌入式安装;W-壁挂式安装。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5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 ![]()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6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 ![]() 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表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 ![]() 4.1.5 绘制图样时,宜采用表4.1.5的电气设备标注方式表示。 表4.1.5 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 ![]() 注:1 前缀“—”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条文说明 4.1.1 第1款 图形符号在不改变其含义的前提下可放大或缩小,但图形符号的大小宜与图样比例相协调。 ![]() 图1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4.1.3 第1款 ![]() 图2 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第2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GB/T 4327-2008和《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GA/T 229。 4.2 文字符号4.2.1 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宜采用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 表4.2.1-1 线缆敷设方式标注的文字符号 ![]() ![]() 表4.2.1-2 线缆敷设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 表4.2.1-3 灯具安装方式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 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的标注宜采用表4.2.2的文字符号。 表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宜采用表4.2.3的标志和标识。![]() ![]() 表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的标志和标识 ![]() 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宜采用表4.2.4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 续表 4.2.4 ![]() 续表 4.2.4 ![]() 续表 4.2.4 ![]() 续表 4.2.4 ![]() 续表 4.2.4
![]() 续表 4.2.4 ![]() 续表 4.2.4 ![]()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续表 4.2.5 ![]() ![]() 续表 4.2.5 ![]() 续表 4.2.5 ![]() 4.2.6 电气设备辅助文字符号宜按表4.2.6-1和表4.2.6-2执行。 表4.2.6-1 强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 表4.2.6-2 弱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 4.2.7 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宜分别按表4.2.7-1和表4.2.7-2执行。 表4.2.7-1 信号灯的颜色标识 ![]() 表4.2.7-2 按钮的颜色标识 ![]() ![]() 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宜按表4.2.8执行。 表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 ![]() 条文说明 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终端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 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统的应用通则》GB/T 4026-2004/IEC 60445:1999编制。 4.2.4 1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主要依据《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2部分:项目的分类与分类码》GB/T 5094.2-2003/IEC 61346-2:2000和《技术产品和技术产品文件结构原则字母代码 按项目用途和任务划分的主类和子类》GB/T 20939-2007/IEC PAS 62400:2005编制。 2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宜采用单字母主类代码。当采用单字母主类代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多字母子类代码。 4.2.6 为了区分不同的电气设备,可采用 ![]() ![]() ![]() ![]() ![]() ![]() 4.2.7 1 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 4025-2003/IEC 60073:1996编制。 2 合闸(启动)按钮选择绿色时,分闸(停机)按钮必须选择红色;合闸(启动)按钮选择白色时,分闸(停机)按钮必须选择黑色。 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GB 7947-2006/IEC 60446:1999编制。 5 图样画法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5.1.1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宜一致。 表5.1.5 主要设备表 ![]() 5.1.6 图形符号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图形符号、参照代号、备注等。建筑电气专业的主要设备表和图形符号表宜合并,可按表5.1.6绘制。 表5.1.6 主要设备、图形符号表 ![]() 5.1.7 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等位置信息应以电气平面图为准,其安装高度统一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 条文说明 5.1.1 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群或底部连体的建筑群,同一个工程项目可以是其中的一个子项目(一栋建筑物或上部独立的建筑物)。图纸幅面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如有困难时,同一个工程的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5.1.2 本标准第4章里有些图形符号有两种表示方式,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电不止一种。无论设计人员选择哪种方式绘制图纸,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等表示方式应一致。 5.1.3 条文中规定的字高为完成纸质图样中的实际文字高度。如有困难时,本专业汉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3.0mm。电气总平面图或电气平面图中除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标注外,其他专业的文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 5.1.5 表5.1.5适用于建筑电气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表格绘制数据可根据不同图幅不同工程特性做调整。该表为一个工程项目或一个子项目的主要电气设备表。 5.1.7 为简化设计,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的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例如家居配电箱,在主要设备表备注栏里注明暗装箱底边距地1.8m,系统图、平面图里可不用再标注家居配电箱的安装高度。 5.2 图号和图纸编排5.2.1 设计图纸应有图号标识。图号标识宜表示出设计阶段、设计信息、图纸编号。 条文说明 5.2.1 设计图纸加注图号标识是为了便于图纸管理与检索。设计阶段指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装修设计;设计信息指强电设计和弱电设计。简单的电气工程可不分强电、弱电出图;规模大的工程,强电、弱电宜分别出图。5.2.2 第1款 初步设计阶段,图纸数量相对少,除建筑群多个工程子项目需分时间段出图或建设方有要求外,一般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宜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写图纸目录。 第2款 施工图设计阶段,单体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写图纸目录;建筑群工程项目一般以工程子项目(单体建筑)为单位编写图纸目录。 第3款 建筑群工程项目如有共用的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这些共用图宜单独编写图纸目录。 5.2.3 图纸目录包括使用的统一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使用标准图目录宜以表格的形式绘制,便于查找。为使图面整洁,同一张图纸中上述表格的外形宽度尺寸宜一致。 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使用标准图目录、设计说明在一张图纸内编排不全时,应按所述内容顺序成图和编号。 为便于审图、施工,图纸宜绘制出本工程涉及的图形符号。 5.2.4 建筑电气专业总图的设计深度按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本条款只规定了图纸编排顺序。 5.3 图样布置5.3.1 同一张图纸内绘制多个电气平面图时,应自下而上按建筑物层次由低向高顺序布置。 条文说明 5.3.3 使用电气详图和电气大样图编号作图名时,编号下不再绘制中粗横线(0.7b)。图名和比例标注见图3。 ![]() 图3 图名和比例标注示例 5.3.4 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规定图纸的标题栏应设置在图纸的下方或右侧。 5.4 系统图5.4.1 电气系统图应表示出系统的主要组成、主要特征、功能信息、位置信息、连接信息等。 条文说明 5.4.1 电气系统图表达的是系统、分系统、装置、设备等的主要构成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全部组成、全部特征。各系统、分系统、装置、设备等的详细信息应在电路图、接线图(表)、电气平面图中表示。火灾自动报譬系统图示例见图4。 ![]() 图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图示 ![]() 图5 供配电系统图示例 注:
![]() ![]() 图6 10kV供配电系统图示例 注:1.
![]() 2. 一次接线方案号和二次电路图图号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图7 是35kV总降站所用电的配电装置,该图垂直分支电路从左到右布置,电源进线在左侧。配电装置进线的接地型式为TN-C系统,出线的接地型式为TN-S系统,所以在图中绘制出相线、中性线和保护线的图形符号。该图表示出了元器件、参照代号、元器件规格等标注的方法。当电气箱系统图采用垂直方向表示时,文字标注于图形符号的左侧,回路容量和用途标注于图形符号下方。 ![]() 图7 动力配电箱系统图示例(垂直方向表示) 注:
![]() 图8 是35kV总降站10kV配电室二层照明系统的配电装置。该图水平分支电路自上而下布置,电源线进线在上部。该图表示出了元器件、参照代号、元器件规格标注等标注的方法。当电气箱系统图采用水平方向表示时,文字标注于图形符号的上方,回路容量和用途标注于图形符号右侧。 ![]() 图8 照明箱配电系统图示例(水平方向表示) 注:
![]() 5.4.4 系统图标注电气设备、路由(回路)等的参照代号、编号是为了便于位置检索和查找。 5.5 电路图5.5.1 电路图应便于理解电路的控制原理及其功能,可不受元器件实际物理尺寸和形状的限制。 条文说明 5.5.2 电路图一般包括图形符号、连接线、参照代号、端子代号及了解其功能必需的补充信息。电路图中的元器件及其相互连接至少应表示控制电路的控制过程。 5.5.3 电路图的图形符号排列应整齐,电路连线应直通;依据功能关系,应将功能相关元件放到一起进行绘制;可在电路图中增加端子接线图(表),方便施工和维修。 5.5.4 同一个参照代号不宜表示不同的元器件是为了方便施工和维修。 5.5.5 集中表示法:表示符号的组合可彼此相邻,用于简单的电路图。分开表示法:表示符号的组合可彼此分开,实现布局清晰。重复表示法:同一符号用于不同的位置。 为了便于理解和检索元器件在布置图中的位置,宜在电路图图样的某个位置列出元器件及符号表。 5.6 接线图(表)5.6.1 建筑电气专业的接线图(表)宜包括电气设备单元接线图(表)、互连接线图(表)、端子接线图(表)、电缆图(表)。 条文说明 5.6.1 单元接线图(表)一般由厂商提供或非标设备设计时绘制。单元接线图(表)应提供单元或组件内部的元器件之间的物理连接信息;互连接线图(表)应提供系统内不同单元外部之间的物理连接信息;端子接线图(表)应提供到一个单元外部物理连接的信息;电缆图(表)应提供装置或设备单元之间敷设连接电缆的信息。5.6.2 线缆较多时标注其编号、参照代号便于查找,接线图(表)所表示的端子顺序应方便其预定用途。 5.6.4 元器件、单元或组件采用简单图形表示,是为了简化图面突出其接线。例如控制箱元器件、单元或组件的布置及接线应有相应的图纸,标准控制箱的布置及接线图一般由厂商完成。 5.7 电气平面图5.7.1 电气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楼层标高、门、窗、墙体、梁柱、平台和绘图比例等,承重墙体及柱宜涂灰。 条文说明 5.7.1 电气平面图中承重墙体、柱涂灰或涂成其他浅色并涂实,—是为了区别墙体,因承重墙体上预留一定尺寸的孔洞要与结构专业配合;二是为了识别墙体内的接线盒、电气箱等电气设备和敷设线缆。 ![]() 图9 照明平面图示例 ![]() 图10 弱电系统平面图示例 电气平面图上线缆的根数如已文字说明且不会引起混淆时,可不用在线缆上示出其根数,示例可见本标准图9。 5.8 电气总平面图5.8.1 电气总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等,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宜绘制在电气总平面图图样的右上角。 条文说明 5.8.2 电气总平面图涉及强电和弱电进出建筑物的相关信息,所以电气总平面图应根据工程规模、系统复杂程度及当地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进行绘制,既可将强电和弱电绘制在一张图里,也可分别绘制。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引用标准名录《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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