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2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r projcet acceptance GB/T51429-202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第13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2022年9月8日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主编单位: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政编码:100081)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晓钢 郝聪明 王振泽 郑毅 宋薇 刘冰心 冯建学 王蕾 洪俊君 李轶男 孙妍 张晓亚 杨红 韩栋 孙春蕾 谭瑶瑶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学玉 齐秀改 夏耀西 刘冬青 杨保城 沈伟 邓远宝 方松 廖吉方 条文说明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9月8日以第13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1.0.1 为统一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标准,提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1.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以统一农业建设项目验收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农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政府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各阶段验收。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与其他农业建设项目不同,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本标准着重规定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农业建设项目验收管理除遵循本标准外,各行业各专业的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程、施工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均应遵守。 2 术语2.0.1 农业建设项目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在农业、农村经济领域,为形成新的生产或服务能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而建设的项目。 2.0.2 农业建筑工程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包括管理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种质库、冷库等仓储用房,车间,温室,网室,旱棚,畜禽圈舍及防疫用房,沼气工程,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以及配套设施。 2.0.3 农业田间工程 agricultural field engineering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和构筑物等工程,包括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 2.0.4 农业安装工程 agricultural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由专业安装单位安装并与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配套的,用于生产、服务的成套设备、管线、装置等工程。 2.0.5 工程质量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设计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2.0.6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eptance 农业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各阶段、各类别验收工作的统称,包括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2.0.7 中间验收 intermediate acceptance 为了实现建设项目整体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以及专业工程、隐蔽工程、特殊工艺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2.0.8 主要控制项目 dominant item 农业建筑工程中对材料、规格、尺寸、性能和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以及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控制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要控制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单项工程验收 single project acceptance 对项目中需联合试车的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进行的整体检验、功能认定评价,以及工程交接、验收资料移交等工作。 2.0.11 项目初步验收 preliminary acceptance of project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针对整个项目开展的全面验收。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档案整理、竣工决算等总结、评价、整改等工作。 2.0.12 项目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project 按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责部门组织,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档案整理、竣工决算、试车运行等全面验收和总结。 条文说明 2.0.1~2.0.12 本章给出的12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含义的,主要是说明本术语所指的工程内容的含义。 3 基本规定3.0.1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3.0.2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应包括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农业建设项目中只有一个单位工程或几个单位工程、几项建设内容无需联合试车的,可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或按一个单项工程组织管理的,单项工程验收可与项目初步验收合并。合并验收不应省略或减少实质性验收内容,不应降低验收合格标准。 3.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合理确定或划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国家现行标准未确定或划分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据此收集整理技术和管理资料,开展验收工作。 3.0,4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以及配套的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应分别组织中间验收。不同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间需整体检验、联合试车运行,功能认定评价的,应开展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3.0.5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6 农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分类汇总装订成册。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规定。 3.0.7 农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包括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资料、验收资料。 3.0.8 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总责,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分别负责收集整理相关验收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应配合。 2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分类收集、整理、组卷。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专业工程施工资料负责并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监督、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时,应至少将一套完整施工资料随工程同时交付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地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也应一并提交。 3 监理资料应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的规定。 4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应由供应商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5 竣工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包括农业建筑工程竣工图、农业田间工程竣工图、农业安装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可由绘制单位在原施工图上,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等绘制,在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变更较大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绘制单位的竣工图章并由绘制人员签字。 6 验收资料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条文说明 3.0.1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有国家、行业、地方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依据规范验收,无相关规范的依据勘察、设计文件要求验收。农业田间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各类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因农业田间工程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等不够健全,有些建设内容缺乏专业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程、施工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作为质量管理依据,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3,0.2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涉及整个建设过程。本条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划分为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四个主要环节。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对于由多个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组成,几个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还需要联合试车的项目,四个主要环节是缺一不可的。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验收环节可以适当合并。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合并验收的两个“不应”,即不应省略或减少实质性验收内容,不应降低验收合格标准,以确保验收工作规范进行。 3,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与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联,应在合理确定或划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在典型的建筑安装工程中已有很成熟的规定。但由于农业建设项目种类多,建设内容繁杂,需要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实施前确定或划分。本条将此规定为建设单位一项重要的项目管理责任,并事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形成共识,共同完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验收工作和资料归档工作。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项目初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由有权部门组织。值得强调的是,委托了工程监理的项目由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监理单位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代替建设单位在中间验收中的主体责任。 3.0.4 农业建设项目中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以及配套的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差异比较大,不能合并进行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视项目情况而定,需要时开展,不需要时,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进入项目初步验收阶段。 3.0.5 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未实行监理的工程,标准中涉及的监理单位职责由建设单位履行。 3.0.6 项目档案资料是项目建设成果的记录和反映。档案的整理、组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 3.0.7 本条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基础上,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特点,增加了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 3.0.8 本条各款规定了各类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责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对验收资料收集整理负总责,各相关参建单位分别负责所承担的建设或服务内容相应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4.1 一般规定4.2 质量控制 4.1 一般规定4.1.1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应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4.1.2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线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4.1.3 温室、网室、旱棚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19791及《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10594、《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1145、《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1420、《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1832、《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2134、《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1966的规定。 4.1.4 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1220.3的规定。 4.1.5 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215、《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2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以及专业工程、隐蔽工程或特殊问题所进行的验收。重点是对施工中间环节工程质量的认定和验收,应收集并整理验收资料。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由最基本的检验批验收开始。若干检验批构成分项工程,各检验批验收合格是分项工程验收的前提。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均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该分项工程验收。同样,若干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若干分部工程构成单位工程。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依次展开。4.1.2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房屋建筑,以及供水、供热、电气、燃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管线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设备基础、地沟、水池、锅炉房、冷却塔、水塔、烟囱、烟道、栈桥、管架、挡土墙、道路、围墙、绿化等配套设施,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中间验收,本标准不另行规定。 4.1.3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各类温室、网室、旱棚等工程及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19791、《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10594、《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1145、《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1420,《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1832、《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2134,《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 NY/T1966等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中间验收,本标准不另行规定。 4.1.4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的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1220.3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中间验收,本标准不另行规定。 4.1.5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的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及配套设施,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215、《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2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等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中间验收,本标准不另行规定。 4.2 质量控制4.2.1 农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专业工程施工、验收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2 农业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 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4.2.3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2.4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采用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验资料应完整,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对农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到货后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的依据是生产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验收规范等。 2 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使用和安装前应进行复验,以确定其是否与出厂检验结果一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农业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种、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的相关工作方法进行,主要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完成。 4 工程质量强调过程控制,每道工序均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施工工序技术标准严格实施、检查。这是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共同责任。 4.2.2 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环节,需进行大量的性能、功能测定。一些没有相关验收标准的农业建筑工程,需依靠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作出判断。所以,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中,相关各方均应为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一般管理人员或行政人员。 4.2.3 农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程序,首先是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然后报监理单位验收。隐蔽工程均需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4.2.4 见证取样检测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的相关工作方法进行。 5 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5.1 一般规定5.2 质量控制 5.3 验收划分 5.4 合格条件 5.5 质量缺陷处理 5.6 验收程序和组织 5.7 验收记录 5.1 一般规定5.1.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5.1.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5.1.3 未实行监理的农业田间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5.1.4 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这是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订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5.1.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完成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代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5.1.3 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财发【2020】18号)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m²以上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5.1.4 本标准将农业田间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为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水源,输水,喷微灌,排水,渠系建筑物,泵站,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类别,并分别给出了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制定了检验批验收的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5.2 质量控制5.2.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施工工序应合理划分,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2.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3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验收;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1 用于农业田间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但不必均进行复验。 2 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3 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4 工序是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2.2 本条规定了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每道工序,还是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提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完成。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 施工质量验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相关各方均应为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一般管理人员或行政人员。分部工程验收不能是将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简单组合加以验收,应对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的齐全完整性、安全和功能检验情况进行验收,以观察、触摸或简单测量等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是单项工程联合试车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应对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性进行全面验收,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进行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一些没有相关验收标准的农业田间工程,需依靠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做出判断。所以本款提出,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3 检验批质量按照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检验结果验收。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详见本标准附录B。主要控制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一般控制项目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不合格点的指标允许有一定幅度的偏差。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测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验收,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中的观感质量验收,是验收人通过观察、触摸或简单测量的方式,并结合自身主观判断得出的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观感质量检查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3 验收划分5.3.1 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宜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5.3.2 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数量应根据检验项目特点确定; 2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流水段、变形缝等划分; 3 材料、设备均应有检验合格证,还应按每批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检验; 4 以体积计量的,不超过300m³为一个检验批;以面积计量的,不超过500m²为一个检验批;以延长米为单位计量的,不超过500m为一个检验批;以单台件计量的批量设备,不超过10台件为一个检验批;以上述几种计量单位混合计量的,检验批应以其中数量最小的为标准确定;以重量计量的,可折算成体积或面积后,按上述原则确定检验批。 5.3.3 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宜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2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5.3.4 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划分宜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工程组成部分应能够独立施工和验收; 3 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分项工程组成。 5.3.5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2 工程尚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3 单位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 条文说明 5.3.1 在工程建设领域,验收时将工程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方式已经被广泛采纳和接受。本标准继续沿用该划分方法。本标准给出的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划分的独特方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原则与一般建安工程划分的思路是一致的。实际工作中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事先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据以开展质量控制和中间验收工作。5.3.2 本条给出了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四条原则:一是要根据项目特点划分;二是可按施工流水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三是按照百分比划分;四是按体积、面积、延长米、数量等划分,并进行了量化。这四条原则增强了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可操作性。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5.3.3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一般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3.4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分项工程组成。分部工程划分宜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应能够独立施工和验收。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3.5 单位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生产性项目单位工程尚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在施工前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和进行验收。 5.4 合格条件5.4.1 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主要控制项目全部抽查点、处、构件均应合格;一般控制项目抽查点、处、构件可以有部分不合格,但不允许超过全部抽查点、处、构件的20%,偏差范围不应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4.2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 3 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5.4.3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当分部工程难以划分或确定分项工程时,所含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水源,输水,喷微灌,排水,渠系建筑物,泵站,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应完整、合格; 4 分部工程所有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4.4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分部工程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合格;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合格;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 5.4.1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本标准附录B详细给出了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的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其合格质量应满足国家同类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验收标准、设计要求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约定。检验批质量合格与否取决于对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检验结果。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详见本标准附录B。主要控制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必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要控制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约定。主要控制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控制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本标准规定不能超过全部抽查点、处、构件的20%;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范围,本标准规定不应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 5.4.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验收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验收人员签字规范,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5.4.3 分部工程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规范。当分部工程难以划分或确定分项工程时,所含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应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 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水源,输水,喷微灌,排水,渠系建筑物,泵站,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应进行有关安全及功能见证检验或抽样检测, (2) 分部工程所有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检查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4.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若该单位工程与其他单位工程组成单项工程,尚应进行联合试车;若没有其他单位工程与之组成单项工程,则单位工程验收就是农业田间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质量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包括本条规定的五个方面。 1 构成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分部工程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缺项漏项。 4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农业田间工程的综合检验,有必要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做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工程设计要求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约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检查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5 质量缺陷处理5.5.1 检验批质量缺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经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5.5.2 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经设计单位认可,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5.3 通过返工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应验收。 条文说明 5.5.1 本条规定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的,允许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但需重新进行验收。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不易进行返工或更换的,经检测若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也可验收;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也可验收。本条是在充分考虑了农业田间工程现状、施工条件、技术工艺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实际的规定。 5.5.2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经返工或加固处理后能够满足结构、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的,可以验收,但前提是经设计单位认可,符合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中的质量要求。 5.5.3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合格,经返工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够满足结构、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的,不应验收,应重新施工。 5.6 验收程序和组织5.6.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5.6.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3 主体结构、节能、环保、功能性部位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5.6.3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完整移交总包单位。 5.6.4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5.6.1 检验批验收是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所有检验批验收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所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处理完毕,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验收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验收。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5.6.2 本条对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做出了规定。 1 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功能性部位分部工程外,一般的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2 由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且关系到整个工程的结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认持力层土质与勘察结果的一致性,不一致时应补充勘察,制订地基处理方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认持力层土质与设计时使用的地质勘察报告的一致性,不一致时应与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起研究处理方案。 3 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节能、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功能性部位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和效益发挥。所以本标准规定相应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应参加验收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由于各施工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允许是两位人员,也可以是一位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不应由与本项目无关或不了解本项目情况的其他人员、非专业人员代替。 5.6.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农业田间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工程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好完整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5.6,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将投入使用或与其他单位工程组成单项工程,开展单项工程联合试车。因此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应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对预验收发现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整改。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竣工预验收的表格格式可参照工程竣工验收的表格格式。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组织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组织预验收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的附件。 5.7 验收记录5.7.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C记录。5.7.2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记录。 5.7.3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记录。 5.7.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F记录。 条文说明 5.7.1~5.7.4 条文规定了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方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C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记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查、观感质量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F记录。6 农机具和仪器中间验收6.1 一般规定6.2 农机具中间验收 6.3 仪器设备中间验收 6.1 一般规定6.1.1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参加验收。验收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6.1.2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购置合同后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技术资料、制订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对大型农机具、精密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建设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助验收。 6.1.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 6.1.4 一般仪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的,验收期限不应超过7d,精密仪器、成套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40d,农机具磨合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1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一般采用招标的方式购置。建设单位与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做好合同谈判。在合同中应详细约定所采购农机具和仪器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主要技术指标、零配件、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也应详细约定验收的地点、标准、程序、方法,参加人等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参加验收。验收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6.1.2 建设单位在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采购的同时,就应规划验收、接货和使用的相关事宜。包括在签订购置合同后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技术资料、制订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如果购置的是大型农机具精密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助验收,但应事先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以免引起合同纠纷。 6.1.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详细明确验收的程序、标准和方法。验收程序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验收地点,供应商认为按合同约定具备了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产品标准、验收规范及合同的约定。验收应根据不同的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采取不同的方法,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对验收意见达成共识,并填写验收记录表,各方签字确认,对于有重大分歧的可由当地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应由当地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裁决。 6.1.4 按照合同约定,仪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一般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7d,精密仪器、成套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40d,农机具磨合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这里规定的期限是正常情况下完成验收工作的合理期限,不包括验收不合格供应商重新调试的时间。重新调试后验收期限重新开始计算。需要更换产品的,从新产品具备验收条件时计算验收期限。 6.2 农机具中间验收6.2.1 农机具交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农机具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到生产厂家或交货地验收。农机具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验收应包括包装和外观检查、农机具检查、使用(驾驶)试验、货物接收、农机具磨合; 2 验收时间、地点、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均应记录,并由参验各方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农机具中间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G记录。 6.2.2 农机具中间验收应进行包装和外观检查,包装应完好,农机具应全新,外观应无碰损、残缺、浸湿、受潮、变形、锈蚀、磨损等缺陷。 6.2.3 农机具检查应对农机具名称、数量、型号、资料和发票号进行查验、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械标识,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型号; 2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证书; 3 装箱单,备品、备件。 6.2.4 农机具使用(驾驶)试验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启动前检查,燃油、润滑油、发动机应正常工作,不应有漏气、漏水、漏油等现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自走式农机具应进行使用(驾驶)试验; 2 对耕整地、播种、收获等挂接机械,应进行挂接作业使用(驾驶)试验。 6.2.5 农机具磨合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负荷、挡位、时间确定,并按规定换油检查。有调整、调试要求的应在磨合过程中调整、调试。 条文说明 6.2.1 本条从四个方面对农机具验收做了规定。一是验收组织,农机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二是验收地点,农机具验收的地点依合同确定,可以在生产厂家,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三是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程序和内容依次为包装和外观检查、农机具检查、使用(驾驶)试验、货物接收、农机具磨合;四是验收记录,验收中要认真记录验收时间、地点、每个步骤的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供应商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农机具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G记录。6,2.2 本条规定了对农机具的包装及外观检查的程序和内容。包装检查应是农机具验收的第一步。首先应检查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完好。然后开箱查看农机具是否为全新产品,要防止供应商用旧产品翻新后以旧充新;外观是否存在碰损、残缺、浸湿、受潮、变形、锈蚀、磨损等缺陷,合同中应事先对缺陷的鉴定和处理做出约定。 6.2.3 产品为全新产品且包装和外观完好的,应进入第二步验收环节,详细查验农机具名称、数量、型号、资料和发票号。这一步验收环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详细查看机械标识是否齐全,查看名称、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二是详细查看有无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证书;三是详细核对装箱单,检查备品、备件是否齐全。农机具名称、数量、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做退货处理,性质恶劣的应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备品、备件不齐全的,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随机资料、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证书、装箱单等是产品的重要档案资料,应完整收集,妥善保存。 6.2.4 农机具核准无误后,开展第三步验收,对农机具进行使用(驾驶)试验。首先检查产品质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启动前检查,应查看燃油、润滑油、发动机在工作时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气、漏水、漏油等现象;然后检查各方面性能,对自走式农机具应进行使用(驾驶)试验,对耕整地、播种、收获等挂接机械,应进行挂接作业使用(驾驶)试验。试验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验收依据。 6.2.5 本标准特意把磨合规定为一个验收步骤,在磨合期进一步检查农机具的各项性能。磨合应根据说明书规定负荷、挡位、时间确定,按规定换油检查。有调整、调试要求的应在磨合过程中调整、调试。 6.3 仪器设备中间验收6.3.1 仪器设备到货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验收。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仪器设备应进行开箱验收、试运行验收,精密仪器、成套设备还应进行短期使用验收; 2 验收时间、地点、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均应记录,并由参验各方负责人员签字确认;仪器设备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H记录。 6.3.2 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应全新,内外包装应完好,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应无残损、锈蚀、碰伤、磨损等; 2 主机、附件应逐件清查核对,数量应与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一致,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应进行登记; 3 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应齐全; 4 验收记录应载明验收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如发现存在问题,应记录并拍照留据。 6.3.3 仪器设备试运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组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或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安装后,应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 2 试机过程中应进行技术参数测试,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达到要求;对于成套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运行;同时应做好试运行验收记录。 6.3.4 仪器设备短期使用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精密仪器、成套设备应进行短期使用验收,同时做好验收记录;短期使用验收期限不应少于20d; 2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应对运行设备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记录并要求供应商检修或退换货; 3 对于生产性成套设备,在短期使用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达到一定生产负荷。 条文说明 6.3.1 仪器设备验收的地点一般在建设单位设备使用地。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程序依次为开箱验收和试运行验收。精密仪器、成套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还需进行短期使用验收。验收中要认真记录验收时间、地点、每个步骤的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供应商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仪器设备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H记录。6.3.2 本条规定了对仪器设备开箱验收的步骤、验收内容和工作方法。开箱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查验供应商所供仪器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有无缺陷,随机资料、附件是否齐备。开箱验收步骤:包装及外观检查一清查核对一清点随机资料一验收记录。 1 包装及外观检查。应检查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然后开箱查看仪器设备是否为全新产品,要防止供应商用旧产品翻新后以旧充新;查看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是否存在残损、锈蚀、碰伤、磨损等缺陷,合同中应事先对缺陷的鉴定和处理做出约定, 2 清查核对。清查主机、附件数量是否与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一致,核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并应做详细登记。不一致的应做退货处理,性质恶劣的应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附件不齐全的应要求供应商补齐。 3 清点随机资料。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应齐全。这些都是重要的产品档案资料,应完整收集,妥为保存。 4 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载明验收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如发现存在问题,应记录并拍照留据。这些是合同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仪器设备是否通过验收的重要资料。 6.3.3 开箱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开展试运行验收。试运行验收的目的是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是否与合同中约定的各种技术参数一致。 1 仪器设备试运行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由生产厂家或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对仪器设备正确安装后,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试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代表和厂家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试机,及时纠正其不正确的操作。 2 试机过程中,应对合同约定的各种技术参数均进行测试,技术指标均应达到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责任。对于成套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试运行,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后,进行联动试运行,联动试运行技术指标应符合合同约定,整个试运行过程应做好试运行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和供应商均应签字确认,作为验收依据。 6.3.4 有些精密仪器、成套设备,不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使用,不能充分暴露其存在的问题。因此,对于精密仪器,成套设备的验收,本标准特别规定了不少于20d的短期使用验收。短期使用过程中,本标准规定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应对运行设备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对于生产性成套设备,在短期使用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达到一定生产负荷,通过实际使用进一步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详细记录并要求供应商检修或退换货。 7 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7.1 一般规定7.2 质量控制 7.1 一般规定7.1.1 农业安装工程实施宜在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建造过程中或主体工程完成后进行。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应结合工程特点与其他相关工程合理衔接,做好不同专业、工种以及施工与安装单位之间的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J记录。7.1.2 农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安装单位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安装。 7.1.3 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可根据工程特点,独立作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管理、验收,也可与相关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结合管理、验收。 7.1.4 农业安装工程可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管线安装、管道安装、动力系统安装、电气系统安装、计量控制系统安装工程,以及防腐、防水、保温与隔热工程。安装工程检查、验收应按主要控制项目与一般控制项目确定。 条文说明 7.1.1 农业安装工程是指与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配套的,用于生产、加工、科研、试验、实验的成套设备、管线,装置等工程。设计时,农业建筑工程和农业田间工程在农业安装工程涉及的土建、给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暖、供气等各专业,均应做好预留预埋措施。施工时,农业安装工程施工单位要提前介入,与农业建筑工程和农业田间工程密切沟通,确保各种预留预埋措施到位。验收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做好与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的合理衔接和与各施工单位的合理衔接,注意工程范围管理,做到范围明确,衔接顺畅。做好不同专业、工种以及施工与安装单位之间的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J记录。7.1.2 农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程序,首先是安装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然后报监理单位验收。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均需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安装。 7.1.3 农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视工程具体特点而定。具备独立验收条件的,如粮食烘干塔、食品加工生产线等,应单独进行管理,开展中间验收;不具备独立验收条件的,如畜禽舍除粪系统,与农业建筑工程同步施工,田间灌排设施与农业田间工程同步施工,农业安装工程可与相关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结合开展管理与中间验收。 7.1.4 农业安装工程的类型根据农业建设项目实际,可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管线安装、管道安装、动力系统安装、控制系统(电气、计量等)安装等工程,以及防腐、防水、保温与隔热等工程。安装工程检查、验收应按主要控制项目与一般控制项目确定。各项安装工程内容检查验收的主要控制项目与一般控制项目,应在施工前,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7.2 质量控制7.2.1 农业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均应合格,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安装工序应合理划分,各安装工序应按安装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安装工序完成并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 7.2.2 质量验收人员应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的参加人员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7.2.3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验资料应完整,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2.4 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应符合要求并应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 7.2.1 本条对农业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1 农业安装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到货后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依据是生产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验收规范等。 2 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使用和安装前应进行复验,以确定其是否与出厂检验结果一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为保障农业安装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安装工序应合理划分,鼓励有能力的安装企业编制企业标准。各安装工序应按安装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安装工序完成并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农业安装工程各专业工种、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主要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完成,并应做好记录。 4 工程质量强调过程控制,每道工序均应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施工工序技术标准严格实施、检查。这是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共同责任。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 7.2.2 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环节,需进行大量的性能、功能测定。一些没有相关验收标准的农业安装工程,需依靠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做出判断。所以,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中,相关各方均应为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一般管理人员或行政人员。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的参加人员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7.2.3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见证检测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权威。 7.2.4 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8 单项工程验收8.1 一般规定8.2 单项工程划分 8.3 合格条件 8.4 验收程序和组织 8.1 一般规定8.1.1 几个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需联合试车进行整体检验、测试项目主要功能的,应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应包括联合试车测试、短期使用测试和主要功能评定三个环节。短期使用期限不应少于20d。8.1.2 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预先制订联合试车方案。 8.1.3 单项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单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应商应参加,并按职责履行验收责任。 8.1.4 单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和供应商应负责整改。 8.1.5 当参加验收各方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当地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8.1.6 单项工程可根据项目特点逐项验收,并分别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8.1.1 农业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一个项目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需通过联合试车进行整体检验、测试项目主要功能时,应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对项目功能进行检查和评定。如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工车间和加工生产线建设完成后,需联合试车,测试车间水,电、气等公用设施是否满足生产需要,生产线是否能够产出项目设计的足量合格产品。这时要把加工车间和加工生产线两个单位工程作为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单项工程验收来进行测试、检查和评定。本条规定单项工程验收应包括联合试车测试、短期使用测试和主要功能评定三个环节。联合试车测试主要检查几个单位工程之间是否能够协同工作。在短期使用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达到一定生产负荷。本标准规定短期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应对运行设备进行两次以上抽检,目的是在实际运行中检查各单位工程是否能够稳定工作。短期使用期限不应少于20d。在短期使用中应进一步测定项目设计的主要功能是否完全实现。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分析是单位工程存在问题还是单位工程之间不能很好地协同工作,找出原因并进行整改。 8.1.2 本条规定制订联合试车方案是建设单位一项重要工作。联合试车方案中应设计主要的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主要功能目标要与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致。 8.1.3 本条规定单项工程验收工作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单项工程验收是项目投入使用前最重要的一次质量验收,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项目目标。因此各单位工程的参建单位均应高度重视,均需参加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8.1.4 单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可能是某单位工程或某几个单位工程、某几项建设内容的设计、施工、设备某环节存在问题。这时,首先应由相关的设计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应做好问题整改的监理工作。 8.1.5 参加单项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和各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形成统一的验收意见。本条规定了单项工程验收相关方意见分歧时的协调处理机构为当地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1.6 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农业建设项目,若各单项工程之间关联性不强的,可分别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8.2 单项工程划分8.2.1 一个独立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或一个项目中建设内容之间无需联合试车测试项目主要功能的,完成中间验收后,可不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8.2.2 按一定工艺组合,共同形成农业生产、服务能力的成套生产线、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应作为一个单项工程验收。 条文说明 8.2.1 单项工程验收不是每一个农业建设项目都必须开展的验收环节。一个独立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或者一个项目中尽管建设内容较多,但各单位工程之间无需联合试车进行整体检验、测试项目主要功能的,完成中间验收后即可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8.2.2 农业建设项目中,按一定工艺组合起来的成套生产线,需联合试车进行整体检验、测试项目主要功能的,应组织单项工程验收;需提供动力的耕整地、播种、收获等挂接农机具,需将动力源与农机具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联合试车测试其主要功能的,应组织单项工程验收;自走式农业机械无需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8.3 合格条件8.3.1 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项工程所含各单位工程和单台套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均应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记录规范,签章完整; 2 单项工程中各单位工程所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应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使用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应已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特种设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需有关部门出具准许使用许可或牌照的,应已取得; 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应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安装工程应验收合格; 4 应按联合试车方案完成测试项目并验收合格,短期使用测试应合格,主要功能项目评定应合格并达到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8.3.1 本条对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做出了规定。1 单项工程是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组成单项工程的各个单位工程均应按本标准规定通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记录规范,签章完整;组成单项工程的单台套农机具应按本标准规定通过使用(驾驶)试验和加载磨合验收;仪器设备应按本标准规定通过试运行、短期使用验收。 2 组成单项工程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等,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的,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使用文件或办理了备案手续。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同时,均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好工程质量保修书。特种设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需有关部门出具准许使用许可或牌照的,应已取得。这些都是组成单项工程开展联合试车的前置条件,也是单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必要条件。 3 组成单项工程的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安装工程验收合格。这是农机具和仪器设备组成单项工程开展联合试车的前置条件,也是单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必要条件。 4 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制订联合试车方案,并据此开展单项工程验收。按照方案完成所有测试项目,测试合格;完成短期使用测试,测试合格;主要功能目标与项目批复一致,达到了设计要求。这是单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必要条件。 8.4 验收程序和组织8.4.1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技术和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单项工程联合试车。8.4.2 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测评联合试车测试项目和短期使用测试,评定主要功能项目。 8.4.3 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单项工程应通过验收。测试项目或主要功能项目有不合格项的,相关设计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订整改方案,相关施工单位按方案整改。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联合试车。 8.4.4 单项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K记录。 条文说明 8.4.1 本条规定单项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适时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各单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均需参加。参加人员除了具体设计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外,考虑到单项工程验收的重要性,勘察、设计、施工、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代表各自单位参加单项工程联合试车。在各单位工程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合同时,均应明确其在单项工程验收中的责任和义务。8.4.2 考虑到单项工程验收的技术性强,责任重大,验收工作应组成专门的验收组。验收组除了建设单位代表外,可聘请有关专家开展联合试车测试项目测评和短期使用测试,进行主要功能项目评定。 8.4.3 按照预先制订的联合试车方案,联合试车测试项目测评和短期使用测试合格,主要功能项目评定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单项工程应通过验收。测试项目或主要功能项目有不合格项的,应首先由有关设计单位分析原因,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订整改方案。相关施工、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单位按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工作,监理单位认真开展整改监理工作。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联合试车。 8.4.4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单项工程验收记录,详细记载联合试车测试和短期使用测试内容、结果,记载主要功能评定内容和结果。单项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K记录。 9 项目初步验收9.1 一般规定9.2 验收内容 9.3 合格条件 9.1 一般规定9.1.1 项目建成后,应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进行项目初步验收。9.1.2 项目初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可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单位参加。 9.1.3 项目初步验收应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单位应通过对项目建设情况、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形成情况的初步验收,全面总结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情况,评价项目建设成效。 9.1.4 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进行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招标采购、实施管理、财务管理、使用部门等建设单位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 2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应负责制订工作方案,按分工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研究项目初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各方落实整改措施,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结论意见。 9.1.5 未组织项目初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条文说明 9.1.1 本标准将项目初步验收规定成为农业建设项目验收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完成项目各项中间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后,验收工作从以工程质量、安全、功能为核心的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转向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全方位、多领域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系统验收、总结、评价。9.1.2 农业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是项目初步验收的主要参加单位,应按照承担的参建任务对项目初步验收相关内容负相应责任。 9.1.3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是在各单项工程均经过验收且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没有单项工程的,在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此阶段,建设单位应全面回顾和梳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固定资产形成情况、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应对照项目立项时设定的项目功能目标或服务能力目标总结项目建设成效。 9.1.4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的组织原则。 1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应成立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包括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招标采购、实施管理、财务管理、使用部门等方面人员或相关专家。之所以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实施管理阶段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都纳入初步验收工作组,就是为了全面梳理总结项目建设各阶段和各方面情况,准确评价项目建设成效。将使用部门人员纳入初步验收工作组,是为了让他们早日介入,从使用角度提出意见建议,做好使用准备和固定资产管理准备。 2 本款明确了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职责包括制订工作方案、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结论意见等。 9.1.5 农业建设项目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初步验收阶段切忌走过场,粉饰掩盖问题,应该将问题彻底解决在申请竣工验收之前。 9.2 验收内容9.2.1 项目建设情况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核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核对已完成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的总量; 2 应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3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复相比变化较大的,应重点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 4 对于改变内容、规模理由充分,确实需要按照调整的内容、规模验收的,应在项目初步验收总结报告中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应采取整改措施。 9.2.2 项目管理情况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照检查验收项目开工前的报建和竣工后的报备情况,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方面的情况,执行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规定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9.2.3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验收应根据单位工程结算审定结果、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核定建设成本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定各项建设内容投资,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 2 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填列清单,整理归档; 3 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委托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正式报告。 9.2.4 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9.2.5 建设单位应总结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项目初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条文说明 9.2.1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一步,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大中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中若有变更情况,还包括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建设规模较小的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合二为一,直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无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要以项目各环节的批复文件为依据,且以后产生的批复为准。1 初步验收组应逐项核对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的总量,批复了多少,完成了多少,该项工作的难点是农业田间工程建设总量的核对,应采取一些先进的手段和仪器设备,准确核定田间工程完成量。 2 初步验收组应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质量以各阶段验收结论为准,数量以实际核定结果为准,对照批复文件进行评价。 3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复相比,变化超过10%的,一般认为是重大变化,应重点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对于其他变化,也应做到原因明确,理由充分,程序合规。 4 对于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理由充分,确实需要按照调整的内容、规模验收的,应在项目初步验收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后对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功能和生产(服务)能力的影响。理由不充分的,应采取措施整改,直至达到批复要求为止。 9.2.2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二步,验收项目管理情况。农业建设项目需确保建设合法、管理合规、安全可靠。项目中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涉及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备案。项目需要采购进口农机具和仪器设备的,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项目管理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项目建成后,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需完成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这些都是项目初步验收需特别关注的要点。项目初步验收组应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9.2.3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三步,验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农业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应根据单位工程结算审定结果、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核定建设成本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管理要依据项目财务决算认定新增固定资产份值。 1 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核定实际成本。核定各项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实际工程结算额,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计算各单位工程成本。 2 按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盘点核实各项建设内容,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四个相符”,并填列清单,整理归档。 3 按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可委托中介审计机构,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出具正式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9.2.4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四步,验收项目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是项目初步验收的重要内容。有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全面、系统整理和收集建设档案。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供应商等有关各方应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工作范围的档案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接收完善项目建设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9.2.5 本条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五步,撰写总结报告,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由建设单位总结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同时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农业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表”同“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将“竣工验收”字样改为“初步验收”即可。项目初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9.3 合格条件9.3.1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已经完成,各单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中间验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验收程序,并应验收合格。 2 项目建设不存在任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妨碍工程安全使用的隐患,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涉及的环保、卫生、节能等问题的实施效果已经有关部门认可。 3 项目建设情况与批复情况不存在重大变更,或虽然存在重大变更,但履行了申报审批手续。对于其他变化,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认为原因明确、理由充分、程序合规,不需要调整和改进。 4 项目初步验收中未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或存在上述现象但已经得到纠正、处理的。 5 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资料齐全,数据全面,记录规范,签章完整。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已按照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竣工图、验收资料分类组卷。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或竣工验收之外的其他资料均收集齐全、整理完成。 6 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规。竣工财务决算规范、真实,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了审计报告。 7 项目生产、服务、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培训到位,项目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已建立,运行使用经费已落实。 8 项目已投入运行,或投产、运行、使用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可投入使用,已具备试生产、试运行能力。 条文说明 9.3.1 本条对项目初步验收合格条件做出了规定。1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一个合格条件,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且合格。按照项目批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已经完成,各单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中间验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均应合格。 2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二个合格条件,工程质量安全可靠。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确信项目建设不存在任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妨碍工程安全使用的隐患,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办理完成。项目建设涉及的环保、卫生、节能等问题的实施效果经有关部门认可。初步验收工作组认为合格。 3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三个合格条件,项目变更处理得当。经项目初步验收组确认项目建设情况与批复情况不存在重大变更,或虽然存在重大变更,但履行了申报审批手续。对于其他变化,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认为原因明确,理由充分,程序合规,不再需要调整和改进。 4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四个合格条件,项目建设合规。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未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或存在上述现象但已经得到纠正、处理。 5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五个合格条件,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资料齐全,数据全面,记录规范,签章完整。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已经按照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竣工图、验收资料分类组卷。在该阶段,项目档案中只差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还没有形成,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料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完成, 6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六个合格条件,项目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规。项目财务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范、真实,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7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七个合格条件,项目运行前提条件已经具备。经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检查,项目生产、服务、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培训到位,项目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运行使用经费已经落实。 8 本款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的第八个合格条件,项目运行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位。经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检查,项目已投入运行,或投产、运行、使用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已经具备试生产、试运行能力。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认为已经具备了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10 项目竣工验收10.1 一般规定10.2 验收内容 10.3 合格条件 10.1 一般规定10.1.1 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农业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邀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单位参加。10.1.2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本标准规定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收尾和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0.1.3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通过查验项目实物和档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建设质量、管理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评价。 条文说明 10.1.1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和项目初步验收一样,验收工作从以工程质量、安全、功能为核心的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转向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全方位、多领域的验收工作,只是验收主体不同而已。有权部门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做出判断,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总结、评价。这一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是主要被验收对象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作为主要参加单位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工作。10.1.2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了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根据初步验收工作组的验收意见对项目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完成了实施收尾和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项目建设单位认为项目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有权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10.1.3 本条是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定位。项目竣工验收不同于以质量验收为核心内容的中间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也不同于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项目初步验收,而是以有权部门为主体,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建设质量、管理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评价。 10.2 验收内容10.2.1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验收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变更文件,重点验收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情况。10.2.2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单独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材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10.2.3 项目变更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及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情况。 10.2.4 建设质量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的试运转及试生产情况、各专业竣工图。 10.2.5 管理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设施的建设情况和有关部门验收或备案情况,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10.2.6 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落实情况。 10.2.7 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资产形成情况。 10.2.8 档案资料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技术、管理资料和财务账务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情况。 10.2.9 项目竣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步,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验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若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变更(若有)文件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根本遵循,也是项目竣工验收的根本依据。项目竣工验收首先就是验收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与批复的一致性。10.2.2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二步,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验收。农业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点环节。有地方配套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要求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是关键,包括到位时间和实际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要对照批复的项目投资构成认真核对,不但包括总支出,还要分析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的合理性。对财务管理的验收,着重验收项目单独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验收是否做到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验收是否符合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10.2.3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三步,项目变更情况验收。农业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质量、变更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需办理报批手续。竣工验收应重点验收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及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情况。 10.2.4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四步,建设质量情况验收。质量验收是中间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的重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重点要验收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是否齐全。建设内容中包含农机具和仪器设备的项目,要验收其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试运转应合格,试生产中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才能够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要对照施工图纸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洽商记录,验收竣工图绘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10.2.5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五步,项目管理情况验收。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至关重要,也必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农业建筑工程要注重结构安全,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强制性审查,涉及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的设施要同步建设,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或备案。项目管理合法合规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重点是验收项目管理中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有关制度情况。 10.2.6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六步,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验收。实践中有些农业建设项目,受组织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运行费用落实等影响,建成后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不但要验收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还要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准备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落实情况等,杜绝一些项目建成后即闲置的情况发生。 10.2.7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七步,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验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经过审计机构审计。项目峻工验收要对此做出专门验收。 10.2.8 本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八步,档案资料情况验收。项目建设管理档案和财务账务,既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也是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资料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技术、管理资料和财务账务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情况。 10.2.9 项目竣工验收填写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同“农业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表”,将“初步验收”字样改为“竣工验收”即可。项目竣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10.3 合格条件10.3.1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均已完成。 2 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建设内容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取得备案手续,环保、卫生、节能等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有关规定。 3 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 4 项目达到了预期功能、效益和建设目标。 5 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符合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填写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经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6 项目初步验收程序规范、内容齐全、资料完整、结果合格。 7 系统整理技术文件、材料,并按本标准规定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做出了规定。1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个合格条件,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且合格。按照项目批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已经完成,各单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中间验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均应合格。项目初步验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应合格。 2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二个合格条件,工程质量安全可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确信项目建设不存在任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防碍工程安全使用的隐患,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涉及的环保,卫生、节能等问题的实施效果已经有关部门认可。 3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三个合格条件,项目已经能够稳定运行。生产性项目已经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服务性项目已经能够提供合格服务。 4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四个合格条件,项目达到了预期功能,效益和建设目标。按照项目批复要求,项目已经达到了设计的生产或服务能力。 5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五个合格条件,项目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规。项目财务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符合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范、真实,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6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六个合格条件,项目初步验收规范。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按照本标准规定,组织完成了项目初步验收,程序规范、内容齐全、资料完整,初步验收结果合格。 7 本款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七个合格条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整理规范。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资料齐全、数据全面、记录规范、签章完整。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已经按照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竣工图、验收资料分类组卷。项目初步验收档案齐全、整理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归档。 附录A 农业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A.0.1 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阶段档案资料应按表A.0.1收集整理。招标项目的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文件可在招投标资料中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可整理在工程经济文件中。![]() ![]() ![]() ![]() ![]() ![]() A.0.3农业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应按表A.0.3收集整理。 ![]() ![]() ![]() ![]() ![]() ![]() A.0.4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资料应按表A.0.4收集整理。 ![]() ![]() ![]() ![]() ![]() A.0.5农业安装工程施工资料应按表A.0.5收集整理。 ![]() ![]() A.0.6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资料应按表A.0.6收集整理。 ![]() A.0.7工程监理资料应按表A.0.7收集整理。 ![]() A.0.8设备采购监理资料应按表A.0.8收集整理。 ![]() A.0.9设备监造资料应按表A.0.9收集整理。 ![]() ![]() A.0.10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往来用表应按表A.0.10执行。在形成最终建设项目档案时,与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阶段重复的资料,如各类合同,可不必重复整理。 ![]() ![]() A.0.11竣工图资料应按表A.0.11收集整理。 ![]() A.0.12农业建设项目验收资料应按表A.0.12收集整理。 ![]() ![]() ![]() 附录B 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B.0.1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应按表B0.1划分。![]() ![]() ![]() ![]() ![]() ![]() ![]() ![]() ![]() ![]() ![]() ![]() ![]() 附录C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C.0.1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应按表C.0.1记录。![]() ![]() 附录D 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D.0.1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D.0.1记录。![]() ![]() 附录E 农业田间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E.0.1农业田间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E.0.1记录。![]() ![]() E.0.2农业田间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E.0.2记录。 ![]() ![]() E.0.3农业田间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E.0.3记录。 ![]() 附录F 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F.0.1 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F.0.1记录。该表为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本标准表E.0.1~表E.0.3和表F.0.2~表F.0.4配合使用,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 F.0.2 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表F.0.2记录。 ![]() F.0.3 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应按表F.0.3记录。 ![]() F.0.4 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F.0.4记录。 ![]() 附录G 农机具验收记录G.0.1 农机具验收应按表G.0.1记录。![]() ![]() 附录H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H.0.1 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按表H.0.1记录。![]() ![]() H.0.2 仪器设备试运行验收应按表H.0.2记录。 ![]() H.0.3 仪器设备短期使用验收应按表H.0.3记录。 ![]() 附录J 农业安装工程验收记录J.0.1 农业安装工程验收应按表J.0.1记录。![]() ![]() 附录K 单项工程验收记录K.0.1 单项工程联合试车测试应按表K.0.1记录。![]() K.0.2 单项工程短期使用测试应按表K.0.2记录。 ![]() K.0.3 单项工程主要功能评定应按表K.0.3记录。 ![]() 附录L 农业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记录L0.1 农业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应按表L.0.1记录。![]() ![]() ![]() ![]() ![]() ![]() ![]() ![]()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57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 《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 51183 《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 19791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 10594 《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 154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 《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 167 《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 208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 1145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 《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 1420 《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 1832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 1966 《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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