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024-07-21
法律
法律效力位阶: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施行日期: 1949-09-27
公布日期: 1949-09-27
原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DdjNTAxNzc3ZmUwNDE4ZDAzYmU%3D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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