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现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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