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24-07-22
法律
法律效力位阶: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 有效
施行日期: 1997-05-09
公布日期:
原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RjNzJiMzAxNzc3MTVkZWYzMzFmNWM%3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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