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steel structures in buildings GB 51249-2017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49—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1.3、3.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材料特性,钢结构的温度计算,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主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同济大学(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系《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防火与防腐分会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铁路总公司公安局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南京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奥雅纳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汇丽涂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国强 倪照鹏 李风 楼国彪 刘激扬 殷李革 韩林海 史毅 王宝伟 屈立军 赵金城 蒋首超 施樑 覃文清 张泽江 阚强 张剑 姜宁 杜咏 李亚明 蔡建中 余海群 殷颖智 郝坤超 肖瑾 刘承宗 周荣 主要审查人:陈禄如 沈友弟 周详 宋晓勇 傅玉祥 高建民 王立军 周建龙 吴波 董毓利 范重 杨强跃 侯兆新 陈敖宜 贺明玄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7月31日以第1633号公告批准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进行建筑钢结构防火设计,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钢结构以及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等组合结构的防火设计及其防火保护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内置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1.0.3 建筑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及其防火保护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钢结构自重轻、强度高、抗震性能好,便于工业化生产,施工速度快,是建筑中应用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与混凝土结构相比,钢结构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钢结构的耐火性能较差。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钢材热传导系数大,火灾下钢构件升温快;二是钢材强度随温度升高而迅速降低。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故在火灾作用下易被破坏。因此,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钢结构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对钢结构进行科学的防火设计,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保护措施。 1.0.2 本规范除适用于建筑钢结构外,也适用于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和钢—混凝土组合梁等组合构件,但不适用于内置型钢混凝土构件、钢板剪力墙等组合构件。建筑中局部采用钢结构(包括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和钢—混凝土组合梁)时,这部分钢结构适用本规程。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程所称的“钢结构”,也包括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和钢—混凝土组合梁这三种组合构件。 1.0.3 与本规范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2.1 术语 2.1.1 耐火钢 fire-resisant steel 在600℃温度时的屈服强度不小于其常温屈服强度2/3的钢材。 2.1.2 钢管混凝土柱 concrete-filled steel tubular column 在钢管中填充混凝土而形成且钢管及其核心混凝土能共同承受外荷载作用的结构构件。 2.1.3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composite steel and concrete beam 由混凝土翼板和钢梁通过抗剪连接件组合而成,并能整体受力的梁。 2.1.4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steel deck-concrete composite slab 在压型钢板上浇筑混凝土,并能共同受力的楼板。 2.1.5 截面形状系数 section factor 钢构件的受火表面积与其相应的体积之比。 2.1.6 标准火灾升温曲线 standard fire temperature-time curve 在标准耐火试验中,耐火试验炉内的空气平均温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 2.1.7 标准火灾 standard fire 热烟气温度按标准火灾升温曲线确定的火灾。 2.1.8 等效曝火时间 equivalent time of fire exposure 钢构件受标准火灾作用后的温度与其受实际火灾作用时达到相同温度的时间。 2.1.9 温度效应 temperature effects on structural behavior 结构(构件)因其温度变化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和变形。 2.1.10 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 fire limit state 结构或构件受火灾作用达到不能承受外部作用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状态。 2.1.11 荷载比 load ratio 火灾下结构或构件的荷载效应设计值与其常温下的承载力设计值的比值。 2.1.12 临界温度 critical temperature 钢构件受火灾作用达到其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 条文说明 本规范给出了有关钢结构防火设计方面的专用术语,并从防火设计的角度赋予其特定的含义,但不一定是其严密的定义。同时,本规范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2.1.1 在钢材中添加耐高温的合金元素钼Mo等可提高钢材在高温下的强度。耐火钢通常按结构钢的规格、等级研制生产,且要求其常温下的机械性能、可焊性、施工性等与结构钢基本一致,以方便应用。耐火钢不同于耐热钢。耐热钢对钢的高温性能,如高温持久强度、蠕变强度等有严格的要求,而耐火钢只要求在构件设计耐火时间内(一般不大于3.0h)能保持较高的强度即可。耐火钢的合金元素含量稍高于结构钢,但比同强度级别的耐热钢低得多。因此,耐火钢的热膨胀系数、热传导系数、比热等热物理参数与结构钢的差别很小。 2.1.2 本规范中钢管混凝土柱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的相关规定,所采用的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普通混凝土的相关规定。 2.1.6 不同耐火试验标准规定的火灾升温曲线可能存在差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规定的火灾升温曲线与国际标准IS0 834-1:1999规定的升温曲线相同,适用于以纤维类可燃物为主的建筑火灾。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 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 26784-2011规定了其他特定火灾条件下进行耐火试验可供选择的火灾升温曲线,包括碳氢(HC)升温曲线、室外火灾升温曲线、隧道火灾RABT - ZTV升温曲线等。在本规范中,除特别注明外,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即为GB/T 9978.1所规定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式(6.1.1-1)]。 2.1.8 标准火灾升温曲线有时与真实火灾下的升温曲线相差甚远,为更好地反映真实火灾对构件的破坏程度,同时又保持标准升温曲线的实用性,提出了等效爆火时间的概念,通过等效爆火时间将真实火灾与标准火灾联系起来。等效爆火时间的确定原则为,实际火灾对构件的破坏程度可等效成在标准火灾作用“等效爆火时间”后对该构件的破坏程度。构件的破坏程度一般可用构件在火灾下的温度来衡量。 2.1.9 因构件温度变化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和变形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强度、弹性模量等)的变化,引起的结构内力重分布及变形变化;二是结构材料热膨胀导致的结构内力和变形。 2.1.12 对于四面均匀受火且截面形状系数大于10的钢构件,其截面温度可近似为均匀分布进行计算。这类构件的临界温度可取构件达到耐火极限承载力状态时最不利截面的平均温度。对于非均匀受火的钢构件,其临界温度则应取最不利截面上关键部件(组件)的平均温度。例如,三面受火的钢梁、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临界温度应取受火的下翼缘与腹板的平均温度。 2.2 符号 2.2.1 材料性能 Cc——混凝土的比热容; Ci——防火保护层的比热容; Cs——钢材的比热容; 2.2.1 材料性能 Cc——混凝土的比热容; Ci——防火保护层的比热容; Cs——钢材的比热容; Ec——常温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cT——高温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s——常温下钢材的弹性模量; EsT——高温下钢材的弹性模量; f——常温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fc——常温下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ck——常温下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ft——常温下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T——高温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Ri——保护层的等效热阻; αc——混凝土的热膨胀系数; αs——钢材的热膨胀系数; λc——混凝土的热传导系数; λs——钢材的热传导系数; ρi——防火保护材料的密度; ρs——钢材的密度; ρc——混凝土的密度。 2.2.2 作用、效应、抗力 Mp——塑性弯矩; Mu——常温下钢管混凝土受纯弯时的抗弯承载力设计值; Nu——常温下轴心受压钢管混凝土短柱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 N*——常温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m——荷载(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Qk——按楼面或屋面活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Tk——按火灾下结构的温度标准值计算的作用效应值; SWk——按风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2.2.3 几何参数 Ac——钢管混凝土柱中混凝土的截面面积; As——钢管混凝土柱中钢管的截面面积; C——截面周长; D——钢管混凝土柱的截面高度; di——防火保护层的厚度; F——单位长度构件的受火表面积; Fi——有防火保护钢构件单位长度的受火表面积; hc1——混凝土翼板的厚度; hc2——压型钢板托板的高度; hcb——混凝土翼板的等效厚度; hs——钢梁的高度; hw——钢梁腹板的高度; l——长度或跨度; l0——计算长度; ttf——钢梁上翼缘的厚度; tw——钢梁腹板的厚度; tbf——钢梁下翼缘的厚度; V——单位长度钢构件的体积; W——毛截面模量; Wn——净截面模量; Wp——截面塑性模量。 2.2.4 时间、温度 t——火灾持续时间; te——等效曝火时间; Tc——混凝土的温度; Td、T'd、T''d——构件的临界温度; Tg——火灾发展到t时刻的热烟气平均温度; Tg0——火灾前室内环境的温度; Tm——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构件的最高温度; Ts——钢材或钢构件的温度; △t——时间步长; △Ts——钢构件在△t内的温升。 2.2.5 其他耐火计算相关参数 F/V——无防火保护构件的截面形状系数; Fi/V——有防火保护构件的截面形状系数; kT——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承载力系数; R、R'——荷载比; α——综合热传递系数; αb——高温下受弯钢构件的稳定验算参数; αc——热对流传热系数或高温下轴心受压钢构件的稳定验算参数; αr——热辐射传热系数; βmx、βmy——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等效弯矩系数; βtx、βty——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等效弯矩系数; γ、γm——截面塑性发展系数; γ0T——结构重要性系数;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εr——综合辐射率; η——截面影响系数; ηcT——高温下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折减系数; ηsT——高温下钢材的屈服强度折减系数; λ——构件的长细比; λ0——弹塑性失稳的界限长细比; λp——弹性失稳的界限长细比; σ——斯蒂芬一波尔兹曼常数; φ——常温下轴心受压钢构件的稳定系数; φb——常温下受弯钢构件的稳定系数; φT——高温下轴心受压钢构件的稳定系数; φbT——高温下受弯钢构件的稳定系数; фf——楼面或屋面活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фq——楼面或屋面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фw——风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χcT——高温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折减系数; χsT——高温下钢材的弹性模量折减系数。 条文说明 符号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 50132和《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消防基本术语 第1部分 通用术语》GB/T 5907.1-2014等的规定编写,并根据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这些符号都是本规范各章节中所引用的。 3 基本规定 3.1 防火要求 3.2 防火设计 3.1 防火要求 3.1.1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3.1.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1.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3.1.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 3.1.5 当施工所用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的原则确定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于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板,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可根据涂层的等效热阻直接确定其施用厚度。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确定依据。表1列出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各类结构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要求,并结合钢结构特点,补充增加了柱间支撑、楼盖支撑、屋盖支撑等的规定。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能否达到要求,是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指标。同时,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各类结构构件设计耐火极限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规范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 注:1 建筑物中的墙等其他建筑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设计耐火极限可按表1规定降低0.50h; 3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可按表1规定降低0.50h; 4 吊车梁的设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中梁的设计耐火极限。 根据受力性质不同,屋盖结构中的檩条可分为两类(图1): ![]() (1) 第一类檩条,檩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承作用。此类檩条破坏,仅影响局部屋面板,对屋盖结构整体受力性能影响很小,即使在火灾中出现破坏,也不会造成结构整体失效。因此,不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这类檩条,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 第二类檩条,檩条除支承屋面板外,还兼作纵向系杆,对主结构(如屋架)起到侧向支撑作用;或者作为横向水平支撑开间的腹杆。此类檩条破坏可能导致主体结构失去整体稳定性,造成整体倾覆。因此,此类檩条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设计耐火极限应按表1对“屋盖支撑、系杆”的要求取值。 3.1.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满足设计要求时的处理方法。通常,无防火保护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为0.25h~0.50h,达不到绝大部分建筑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需要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应根据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防火保护方法、材料和构造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通过构件耐火验算确定,保证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 保证钢结构在火灾下的安全,对于防止和减少建筑钢结构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为重要。钢结构在火灾下的破坏,本质上是由于随着火灾下钢结构温度的升高,钢材强度下降,其承载力随之下降,致使钢结构不能承受外部荷载作用而失效破坏。因此,对于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的钢构件,必须进行科学的防火设计,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保护措施,以延缓钢构件升温,提高其耐火极限。本条规定对于保障钢结构的耐火安全极为重要,故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3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措施。钢结构节点是钢结构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必须保证钢结构节点在高温作用下的安全。但是火灾下钢结构节点受力复杂,耐火验算工作量大。钢结构节点处构件、节点板、加劲肋等聚集,其截面形状系数小于邻近构件,节点升温较慢。为了简化设计,基于“强节点、弱构件”的设计原则,规定节点的防火保护要求及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中要求最高者。例如,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节点处防火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所连接构件防火涂层的最大厚度。 本条规定对于保障钢结构耐火安全至关重要,故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4 本条规定了在钢结构防火设计技术文件中应注明的基本事项,这些事项与钢结构防火工程的质量密切相关。防火保护措施及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设计指标包括: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防火保护的构造等。 3.1.5 等效热阻是衡量防火保护层防火保护性能的技术指标。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板等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防火保护层厚度无关,因此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原则可按附录A确定实际施工厚度。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防火保护层厚度有关,最好直接根据等效热阻确定防火保护层的厚度(涂层厚度)。 3.2 防火设计 3.2.1 钢结构应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3.2.2 钢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最不利荷载(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考虑火灾时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作用),且应按下列组合值中的最不利值确定: Sm=γ0T(γGSGk+STk+фfSQk) (3.2.2-1) 式中:Sm——荷载(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m=γ0T(γGSGk+STk+фqSQk+фwSWk) (3.2.2-2)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Tk——按火灾下结构的温度标准值计算的作用效应值; SQk——按楼面或屋面活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Wk——按风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γ0T——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γ0T=1.1;对于其他建筑,γ0T=1.0;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可取γG=1.0;当永久荷载有利时,取γG=0.9; фw——风荷载的频遇值系数,取фw=0.4; фf——楼面或屋面活荷载的频遇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фq——楼面或屋面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3.2.3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荷载特征等选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或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度不小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宜采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2 预应力钢结构和跨度不小于120m的大跨度建筑中的钢结构,应采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3.2.4 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防火分区应分别作为一个火灾工况并选用最不利火灾场景进行验算; 2 应考虑结构的热膨胀效应、结构材料性能受高温作用的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结构几何非线性的影响。 3.2.5 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火灾下构件的组合效应时,对于受弯构件、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等以弯曲变形为主的构件,可不考虑热膨胀效应,且火灾下构件的边界约束和在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内力可采用常温下的边界约束和内力,计算构件在火灾下的组合效应;对于轴心受拉、轴心受压等以轴向变形为主的构件,应考虑热膨胀效应对内力的影响。 2 计算火灾下构件的承载力时,构件温度应取其截面的最高平均温度,并应采用结构材料在相应温度下的强度与弹性模量。 3.2.6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验算和防火设计,可采用耐火极限法、承载力法或临界温度法,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法。在设计荷载作用下,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实际耐火极限不应小于其设计耐火极限,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其中,构件的实际耐火极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5、《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6部分:梁的特殊要求》GB/T 9978.6、《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7通过试验测定,或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tm≥td (3.2.6-1) 2 承载力法。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其最不利的荷载(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Rd≥Sm (3.2.6-2) 3 临界温度法。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最高温度不应高于其临界温度,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Td≥Tm (3.2.6-3) 式中:tm——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实际耐火极限;td——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1.1条规定确定; Sm——荷载(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确定;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7章、第8章的规定确定; Tm——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构件的最高温度,应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Td——构件的临界温度,应根据本规范第7章、第8章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际上主要采用基于建筑构件标准耐火试验的方法来进行钢结构防火设计,并确定其防火保护措施。为此,各国及有关组织制定了相应的试验标准,包括国际标准组织ISO/CD 834、美国ASTM E 119和NFPA 251、英国BS 476、德国DIN 4102、日本JIS A 1304、澳大利亚AS 1530.4、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988等。采用该方法,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试验方可确定合适的防火保护措施。进行这样一系列的耐火试验,费用高。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尽可能地减少试验次数,在总结大量构件标准耐火试验结果的基础上,许多国家的规范给出了通用的构件耐火极限表(如外包一定厚度混凝土的钢构件的耐火极限)。但这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表比较粗略,没有反映钢构件的截面大小与形状以及受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为此,国际社会在1970年前后开始研究建立基于结构分析与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理论与方法,并于80年代开始编制基于结构分析与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规范。 本规范采用基于结构分析与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方法,在总体上与欧洲钢结构协会ECCS钢结构防火设计标准,英国规范BS 5950 Part 8、欧洲规范ENV 1993 -1-2、美国规范AN-SI/AISC 360-10等规范所采用的方法相同。上述标准的具体名称如下: 1)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ISO).ISO 834-1:1999,Fire-resistance tests-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ISO).ISO 834-5:2000.Fire-resistance tests-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Part 5: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loadbearing horizontal separating elements. 3)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ISO).ISO 834-6:2000.Fire-resistance tests-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Part 6: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beams. 4)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ISO).ISO 834-7:2000.Fire-resistance tests-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Part 7: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columns. 5)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ISO).ISO/CD 834-10.Fire resistance tests-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Part 10: Specific requirements to determine the contribution of applied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to structural elements. 6)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ISO).ISO/CD 834-11.Fire resistance tests-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Part 11: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the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 to structural steel elements. 7) 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ASTM E119-12,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Fire Tes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8)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NFPA),NFPA 251, Standard Methods of Tests of Fire Resistanc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2005 edition. 9)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BS 476-20:1987,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Part 20: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10)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BS 476-21:1987,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Part 21: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Loadbearing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11)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BS 476-22:1987,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Part 22: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Non-Loadbearing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12)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BS 476-23:1987,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Part 23: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tribution of Components to the Fire Resistance of a Structure. 13) Deutsches Institut für Normung,DIN 4102-1, Fire Behavior of Building Materials and Building Components,Part 1:Building Materials, Concepts, Requirements and Tests,1998. 14) Deutsches Institut für Normung,DIN 4102-2,Fire Behavior of Building Materials and Building Components,Part 2:Building Components,Definitions,Requirements and Tests,1977. 15) 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DIN 4102-4,Fire behavior of Building Materials and Building Components,Part 4:Synopsis and Application of Classified Building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Special Components,1994. 16)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JIS A 1304:1994,建築構造部分の耐火試驗方法 (Method of Fire Resistance Test for Structural Parts of Buildings),1994. 17) 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AS 1530.4-1997,Methods for 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Structures, Part 4: Fire-Resistance Tests of Element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1997. 18)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Constructional Steelwork(ECCS),Technical Committee 3-Fire Safety of Steel Structures,European Recommendation for the Fire Safety of Steel Structures-Calcul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Loadbearing Element and Structural Assemblies Exposed to the Standard Fire,Amsterdam, Elsevier,1983. 19)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BS 5950,The Structural Use of Steelwork in Buildings,Part 8: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Resistant Design,2003. 20)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ENV 1993-1-2,Eurocode 3,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Part 1.2:Structural Fire Design,2005. 21) Americ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ANSI/AISC 360-10,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2010. 3.2.1 本条指出了本规范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的验算准则,是基于承载力极限状态。钢结构在火灾下的破坏,本质上是由于随着火灾下钢结构温度的升高,钢材强度下降,其承载力随之下降,致使钢结构不能承受外部荷载、作用而失效破坏。因此,为保证钢结构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的承载安全,必须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钢结构整体达到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1)钢结构产生足够的塑性铰形成可变机构;(2)钢结构整体丧失稳定。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视为钢结构构件达到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1)轴心受力构件截面屈服;(2)受弯构件产生足够的塑性铰而成为可变机构;(3)构件整体丧失稳定;(4)构件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随着温度的升高,钢材的弹性模量急剧下降,在火灾下构件的变形显著大于常温受力状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来设计钢构件的防火保护是过于严苛的。因此,火灾下允许钢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形,不要求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由于计算方法对结构的承载力影响大,直接涉及建筑的结构安全,故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在火灾下的荷载(作用)效应组合,该组合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可靠度统一设计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中关于偶然设计状况的荷载(作用)效应组合原则制定的,恒载、楼面或屋面活荷载和风荷载等取火灾发生时的最可能出现的值。地震过后,建筑经常发生火灾这类次生灾害,但在火灾过程中再发生较大地震的事件为极小概率事件,因此在火灾下荷载(作用)效应组合中不考虑地震作用;而在火灾后,评定结构状态及修复结构时,则仍应考虑结构正常使用中的各种荷载及作用组合。 必须指出,条文中给出的荷载(作用)效应组合值的表达式是采用各种荷载(作用)叠加的形式,这在理论上仅适用于各种荷载(作用)的效应与荷载为线性关系的情况。实际上,对于端部约束足够强的受火钢构件,构件升温热膨胀受约束将产生很大的温度内力,在较低温度时即进入弹塑性受力状态。由于钢材具有良好的塑性变形能力,将抵消热膨胀变形,因此在结构未形成机构之前,钢构件可在进入屈服后继续承载。 3.2.3 根据验算对象和层次的不同,钢结构防火设计可分为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和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大跨度钢结构局部构件失效,有可能造成结构连续性破坏甚至倒塌;预应力钢结构对温度敏感,热膨胀很可能导致预应力的丧失,改变结构受力方式,设计时应予以特别重视,故要求采用基于整体结构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当建筑中局部为大跨度结构、预应力结构时,对于该部分结构及相邻受影响的结构部分的耐火性能验算也要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3.2.4 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各类形式的结构。当有充分的依据时(例如,周边结构对局部子结构的受力影响不大时),可采用子结构耐火分析与验算替代整体结构耐火分析与验算。 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设计方法应考虑结构的热膨胀效应、结构材料性能受高温作用的影响,先施加永久荷载、楼面活荷载等,再逐步施加与时间相关的温度作用进行结构弹塑性分析,验算结构的耐火承载力。 3.2.5 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的关键,是计算钢构件在火灾下的内力(荷载效应组合)。考虑钢构件热膨胀型温度内力时,结构中相当多的钢构件将进入弹塑性受力状态,或是受压失稳。 对于受弯构件、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等以弯曲变形为主的构件(如钢框架结构中的梁、柱),当构件两端的连接承载力不低于构件截面的承载力时,可通过构件的塑性变形、大挠度变形来抵消其热膨胀变形,因此可不考虑温度内力的影响,假定火灾下构件的边界约束和在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内力可采用常温下的边界约束和内力,即荷载(作用)效用组合公式(3.2.2-1)、式(3.2.2-2)时忽略温度作用效应。该简化处理方法,也为英国标准BS 5950 Part 8采用。 对于轴心受压构件,热膨胀将增大其内力并易造成构件失稳;对于轴心受拉构件,热膨胀将减小轴心受拉构件的拉力。因此,对于以轴向变形为主的构件,应考虑热膨胀效应对内力的影响。 计算火灾下构件的承载力时,构件的温度应取其截面的最高平均温度。但是,对于截面上温度明显不均匀的构件(例如组合梁),计算构件的抗力时宜考虑温度的不均匀性,取最不利部件进行验算。对于变截面构件,则应对各不利截面进行耐火验算。 3.2.6 本条给出了构件耐火验算时的三种方法。耐火极限法是通过比较构件的实际耐火极限和设计耐火极限,来判定构件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并确定其防火保护。结构受火作用是一个恒载升温的过程,即先施加荷载,再施加温度作用。模拟恒载升温,对于试验来说操作方便,但是对于理论计算来说则需要进行多次计算比较。为了简化计算,可采用直接验算构件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是否满足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要求。火灾下随着构件温度的升高,材料强度下降,构件承载力也将下降;当构件承载力降至最不利组合效应时,构件达到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构件从受火到达到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时间即为构件的耐火极限;构件达到其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即为构件的临界温度。因此,式(3.2.6-1)、式(3.2.6-2)、式(3.2.6-3)的耐火验算结果是完全相同的,耐火验算时只需采用其中之一即可。 4 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4.1 防火保护措施 4.2 防火保护构造 4.1 防火保护措施 4.1.1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根据钢结构的结构类型、设计耐火极限和使用环境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防火保护施工时,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粉尘或气体; 2 钢构件受火后发生允许变形时,防火保护不发生结构性破坏与失效; 3 施工方便且不影响前续已完工的施工及后续施工; 4 具有良好的耐久、耐候性能。 4.1.2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4.1.3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4.1.4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4.1.5 钢结构采用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用于易受潮或受水的钢结构; 2 在自重作用下,毡状材料不应发生压缩不均的现象。 4.1.6 钢结构采用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外包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当采用外包金属网抹砂浆时,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金属丝网的网格不宜大于20mm,丝径不宜小于0.6mm;砂浆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mm; 3 当采用砌筑砌体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的要求和选用原则。设计应立足于防火保护有效的前提下,针对现场具体条件,考虑构件的承载形式、空间位置及环境因素等,选择施工简便、易于保证施工质量的防火保护措施。
(1) 喷涂(抹涂、刷涂)防火涂料: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国内称厚型防火涂料,其主要成分为无机绝热材料,遇火不膨胀,其防火机理是利用涂层固有的良好的绝热性以及高温下部分成分的蒸发和分解等烧蚀反应而产生的吸热作用,来阻隔和消耗火灾热量向基材的传递,延缓钢构件升温。非膨胀型防火涂料一般不燃、无毒、耐老化、耐久性较可靠,适用于永久性建筑中的钢结构防火保护。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一般为7mm~50mm,对应的构件耐火极限可达到0.5h~3.0h。
防火薄板有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水泥板、玻镁平板等,其密度为800kg/m³~1800kg/m³,使用厚度大多为6mm~15mm。这类板材的使用温度不大于600℃,不适用于单独作为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常用作轻钢龙骨隔墙的面板、吊顶板以及钢梁、钢柱经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覆后的装饰面板。 4.2 防火保护构造 4.2.1 钢结构采用喷涂非膨胀型防火涂料保护时,其防火保护构造宜按图4.2.1选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在涂层内设置与钢构件相连接的镀锌铁丝网或玻璃纤维布:
4.2.2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钢柱的防火板保护构造宜按图4.2.2-1选用,钢梁的防火板保护构造宜按图4.2.2-2选用。
4.2.3 钢结构采用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其防火保护构造宜按图4.2.3选用。
4.2.4 钢结构采用外包混凝土或砌筑砌体保护时,其防火保护构造宜按图4.2.4选用,外包混凝土宜配构造钢筋。
4.2.5 钢结构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钢柱的防火保护构造宜按图4.2.5-1、4.2.5-2选用,钢梁的防火保护构造宜按图4.2.5-3选用。
5 材料特性 5.1 钢材 5.2 混凝土 5.3 防火保护材料 5.1 钢材 5.1.1 高温下钢材的物理参数应按表5.1.1确定。 5.1.2 高温下结构钢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s——钢材的温度(℃); EsT= χsTEs (5.1.3-1)
式中:EsT——高温下钢材的弹性模量(N/mm²); Es——常温下钢材的弹性模量(N/mm²),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取值; 5.1.4 高温下耐火钢的强度可按本规范第5.1.2条式(5.1.2-1)确定。其中,屈服强度折减系数ηsT应按下式计算。
5.1.5 高温下耐火钢的弹性模量可按本规范第5.1.3条式(5.1.3-1)确定。其中,弹性模量折减系数XsT应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高温下钢材的物理特性参数取值。高温下钢材的热膨胀系数、热传导系数和比热等随温度的不同会有一定的变化[式(1)~式(4)],本规范取这些参数在高温下的平均值。 式中:Ts——钢材的温度(℃)。 (2) 结构钢的热膨胀系数as [m/(m·℃)]:
(3) 结构钢的热传导系数λs[W/(m·℃)]:
(4) 结构钢的比热cs[J/(kg·℃)]:
(5)结构钢的泊松比vs: vs=0.3 (5) 5.1.2、5.1.3 这两条规定了高温下结构钢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和弹性模量随温度升高而降低,且屈服台阶变得越来越小;温度高于300℃后,已无明显的屈服平台。
(1) 欧洲钢结构协会标准《钢结构防火—欧洲钢结构防火设计手册》规定,当温度大于400℃时,以0.5%应变作为名义应变,当温度低于400℃时,则在0.2% (20℃时)和0.5%应变之间按线性插值确定[European Convention for Constructional Steelwork (ECCS),Technical Committee 3—Fire Safety of Steel Structures,Design Manual on the European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ire Safety of Steel Structures,1st Edition,1985.]。钢梁、钢柱耐火试验表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名义应变值过于保守。
5.1.4、5.1.5 耐火钢通过在钢材中加入钼等合金元素,使钢材在高温时从原子中析出碳化钼Mo2C。由于此类化合物比铁原子大,能起到阻止或减弱“滑移”的作用,从而提高钢材高温下的强度。耐火钢无蓝脆现象,故在低温度区段内耐火钢的强度损失大于结构钢。在实际工程中,绝大多数钢构件的临界温度在450℃~700℃范围内,在该温度段内耐火钢的强度损失小于结构钢。 5.2 混凝土 5.2.1 高温下普通混凝土的热工参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热膨胀系数αc应为1.8×10-5m/(m•℃),密度ρc应为2300kg/m³; 2 热传导系数λc应按下式计算: ![]() 3 比热容cc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Tc——混凝土的温度(℃); λc——混凝土的热传导系数[W/(m·℃)]; cc——混凝土的比热容[J/(kg·℃)]。 5.2.2 高温下普通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弹性模量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fcT=ηcTfc (5.2.2-1) EcT=χcTEc (5.2.2-2) 式中:fcT——温度为Tc时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fc ——常温下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取值; EcT——高温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N/mm²); Ec——常温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N/mm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取值; ηcT——高温下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折减系数;对于强度等级低于或等于C60的混凝土,应按表5.2.2取值;其他温度下的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方法确定; χcT——高温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折减系数;对于强度等级低于或等于C60的混凝土,应按表5.2.2取值;其他温度下的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方法确定。 ![]() 5.2.3 高温下轻骨料混凝土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确定: 1 热膨胀系数αc应为0.8×10-5m/(m·℃),密度ρc应在1600kg/m³~2300k/m³间取值: 2 热传导系数λc应按下式计算: ![]() 3 比热容cc应为840J/(kg·℃)。 5.2.4 高温下轻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可按本规范公式(5.2.2)计算。当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低于或等于C60时,高温下轻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折减系数ηcT、弹性模量折减系数χcT可按表5.2.4确定;其他温度下的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方法确定。 ![]() 5.2.5 高温下其他类型混凝土的热工性能与力学性能,应通过试验确定。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有关高温下普通混凝土的热工性能参数参考了EN 1994-1-2:2005(Eurocode 4 Part 1.2,Design of composite steel and concrete structures: Structural fire design)的规定。其中,公式(5.2.1-2)是根据EN 1994-1-2:2005给出的普通混凝土热传导系数上、下限公式取平均值得到的。对于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建议采用上限公式。 上限公式: ![]() 下限公式: ![]() 混凝土的含水率对热工性能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对比热和热传导系数。本条给出的热工参数取值适用于干混凝土,即含水率不大于4%的普通混凝土。 5.2.2 本条有关高温下普通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参考了EN 1994-1-2:2005的规定。其中,弹性模量折减系数是对EN 1994-1-2:2005中混凝土的高温应力—应变曲线计算公式求导得到的。表5.2.2适用于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5.2.3 本条有关高温下轻骨料混凝土的热工性能参数参考了EN 1994-1-2:2005的规定,适用于含水率小于或等于5%的轻骨料混凝土。 5.2.4 本条有关高温下轻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参考了EN 1994-1-2:2005的规定。表5.2.4适用于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5.3 防火保护材料 5.3.1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可根据标准耐火试验得到的钢试件实测升温曲线和试件的保护层厚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λi——等效热传导系数[W/(m·℃)]; di——防火保护层的厚度(m); Fi/V——有防火保护钢试件的截面形状系数(m-1),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计算; Ts0——开始时钢试件的温度,可取20℃; Ts——钢试件的平均温度(℃),取540℃; t0——钢试件的平均温度达到540℃的时间(s)。 5.3.2 膨胀型防火涂料保护层的等效热阻,可根据标准耐火试验得到的钢构件实测升温曲线按下式计算: ![]() 式中:Ri——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对应于该防火保护层厚度)(m²·℃/W)。 5.3.3 膨胀型防火涂料应给出最大使用厚度、最小使用厚度的等效热阻以及防火涂料使用厚度按最大使用厚度与最小使用厚度之差的1/4递增的等效热阻,其他厚度下的等效热阻可采用线性插值方法确定。 5.3.4 其他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阻或等效热传导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计算方法,基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保护钢构件的标准耐火试验,可综合反映防火涂料在火灾下传热(隔热防火保护)的实际性能以及火灾下防火涂料外表面的热对流、热辐射传热效应,避免了常规试验方法,如国家现行标准《耐火材料 导热系数试验方法(水流量平板法)》YB/T 4130、《耐火材料导热系数试验方法(热线法)》GB/T 5990等的不足。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在火灾下受火温度范围大,其热传导系数随温度有较大的变化,但从工程应用角度,热传导系数采用常数可极大地简化计算。试验与理论计算的对比表明,采用540℃(约1000 ℉)时的等效热传导系数,可相当精确地模拟非膨胀型防火涂料保护钢构件在火灾下的升温,并且不同保护层厚度下测得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变化很小。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02采用I36b、140b(截面形状系数见表7)作为钢试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999(目前已被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替代)进行耐火性能试验。当涂料型式检验报告中给出钢试件升温曲线时,可按式(5.3.1)计算非膨胀型涂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当没有给出钢试件升温曲线时,可采用防火保护层厚度20mm、长度500mm的I36b(或I40b)工字钢试件进行不加载耐火试验,测试钢试件的升温曲线。 ![]() 5.3.2、5.3.3 第5.3.2条规定了膨胀型防火涂料保护层的等效热阻计算方法。针对膨胀型防火涂料的特点,第5.3.3条规定膨胀型防火涂料应给出5个使用厚度的等效热阻。 膨胀型防火涂料受火膨胀,形成比原涂层厚度大数倍到数十倍的多孔膨胀层,该膨胀层的热传导系数小,隔热防火保护性能良好。火灾下膨胀层厚度主要取决于涂料自身的特性、涂层的厚度,受膨胀层自身致密性、强度等的限制,膨胀层厚度不会一直随着涂层厚度的增大而增大,而且涂层太厚容易造成膨胀层过早脱落,因此膨胀型防火涂料存在最大使用厚度。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和膨胀层厚度、热传导系数之间均为非线性关系(图5)。因此,膨胀型防火涂料不宜采用等效热传导系数,而是采用对应于涂层厚度的等效热阻。 ![]() 5.3.4 表8给出了其他一些防火保护材料常温下的热传导系数,供参考。 ![]() 6 钢结构的温度计算 6.1 火灾升温曲线 6.2 钢构件升温计算 6.1 火灾升温曲线 6.1.1 常见建筑的室内火灾升温曲线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2 对于以烃类物质为主的火灾,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t——火灾持续时间(min);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采用的火灾升温曲线。
一般,室内火灾在初期增长阶段、全盛阶段之间有一个标志着火灾发生质变的现象——轰燃现象(图7)。这时室内所有可燃物都将着火燃烧,环境温度急剧升高,危及结构安全。轰燃现象是一般室内火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持续时间很短。 式(6.1.1-1)所规定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所采用的升温曲线,该曲线和国际标准ISO 834-1:1999所采用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相同,适用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其可燃物主要为一般可燃物,如木材、纸张、棉花、布匹、衣物等,可混有少量塑料或合成材料。 6.1.2 采用标准火灾升温曲线给结构防火设计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标准火灾升温曲线有时与实际火灾(如高大空间火灾)相差甚大。为了更好地反映实际火灾对结构的破坏程度,在能确定建筑物室内的有关参数以及火荷载的情况下,欧洲规范EC3 EN 1993-1-2、英国规范BS 5950: Part 8等均允许结构防火设计采用实际火灾升温曲线。近年来提出的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Performance-Based Design Method),则更是要求在设计时应采用能反映实际火灾特性的升温曲线。因此,本条规定:当能准确确定建筑的火灾荷载、可燃物类型及其分布、几何特征等参数时,建筑内着火空间的环境温度也可按其他有可靠依据的火灾模型计算。 为简化计算,数值积分法计算面积时,时间间隔可取1min,按下式确定等效曝火时间。 式中:Tg,i——由式(6.1.1-1)确定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中i时刻(min)的热烟气平均温度(℃); 6.2 钢构件升温计算 6.2.1 火灾下无防火保护钢构件的温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火灾持续时间(s);
6.2.2 火灾下有防火保护钢构件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1 当防火保护层为非轻质防火保护层,即2ρicidiFi>ρscsV时:
2 当防火保护层为轻质防火保护层,即2ρicidiFi≤ρscsV时:
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防火板等防火保护层:
式中:ci——防火保护材料的比热容[J/(kg·℃)];
式中:t——火灾持续时间(s)。 条文说明 本节适用于表面受火均匀的轻型钢构件的升温计算。重型钢构件或表面受火不均匀的钢构件,其截面上各点温度相差较大,为不均匀分布,宜采用有限差分法、有限单元法等数值方法计算其升温。当单位长度钢构件的表面积与对应的体积之比大于10时,为轻型钢构件;反之,则为重型钢构件。实际工程中的大部分钢构件为轻型钢构件。
注:表中A为构件截面积。
注:1 当F/V<10时,构件温度应按截面温度非均匀分布计算;
注:表中A为构件截面面积。
6.2.3 本条给出的标准火灾下采用轻质防火保护的钢构件的近似升温计算公式,是通过对本规范第6.2.2条的迭代升温计算公式(6.2.2-1)、式(6.2.2-4)的计算结果进行数学拟合得到,二者的比较如图10所示。从图中可见,当钢构件的温度不大于700℃时,二者计算结果的偏差很小。由于式(6.2.3)为显式计算公式,极大地方便了计算。 ![]() 7 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 7.1 承载力法 7.2 临界温度法 7.1 承载力法 Ⅰ 基本钢构件 7.1.1 火灾下轴心受拉钢构件或轴心受压钢构件的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拉(压)力设计值;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注:1 表中λ为构件的长细比,fy为常温下钢材强度标准值;
式中:M——火灾下构件的最不利截面处的弯矩设计值;
式中:M——火灾下构件的最大弯矩设计值;
7.1.5 火灾下拉弯或压弯钢构件的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Mx、My——火灾下最不利截面处对应于强轴x轴和弱轴y轴的弯矩设计值;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Ⅱ 钢框架梁、柱 7.1.7 火灾下受楼板侧向约束的钢框架梁的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
式中:M——火灾下钢框架梁上荷载产生的最大弯矩设计值,不考虑温度内力;
式中:N——火灾下钢框架柱所受的轴压力设计值; 条文说明 采用承载力法进行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时,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7.1.7 框架梁上一般有楼板或其他支撑,起到侧向约束作用,可防止框架梁发生整体失稳,因此钢框架梁的耐火承载力取决于其截面强度。试验和理论研究发现,对于两端有一定轴向约束的框架梁,火灾下梁的轴力首先为压力,但随着梁挠曲变形的增大,由于悬链线效应,梁中轴压力将逐渐减小,直至为零,再变为拉力。随着轴向拉力的发展,梁仍能再承受较高些的温度才会发生强度破坏(图11)。因此,框架梁的耐火设计,可偏于安全地取梁中温度轴力为零时的状态,进行耐火承载力验算。
7.1.8 通常,框架柱受火时,相邻框架梁也会受影响而升温膨胀使框架柱受弯。分析表明,框架柱很可能因框架梁的受火温度效应而受弯形成塑性铰。为简化框架柱耐火设计,可偏于保守地假设柱两端屈服(图12),同时忽略框架柱另一方向弯矩的影响,则本规范第7.1.6条有关框架柱平面内、外稳定验算公式(7.1.6-1)、(7.1.6-3)可分别近似为:
由于框架柱的长细比一般较小,而两端反方向弯矩条件下βm和βt的平均值约为0.23,加上考虑所忽略的框架柱另一方向弯矩的影响,则本规范第7.1.6条式(7.1.6-1)、式(7.1.6-3)左端的第二项可近似取为0.3fT,框架柱的耐火验算可仅按式(7.1.8)进行。需注意,应分别针对框架柱的两个主轴方向,按式(7.1.8)进行验算。
7.2 临界温度法 Ⅰ 基本钢构件的临界温度 7.2.1 轴心受拉钢构件的临界温度Td应根据截面强度荷载比R按表7.2.1确定,R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拉力设计值;
7.2.2 轴心受压钢构件的临界温度Td,应取临界温度T'd、T''d中的较小者。临界温度T'd应根据截面强度荷载比R按本规范第7.2.1条表7.2.1确定,R应按式(7.2.2-1)计算;临界温度T''d应根据构件稳定荷载比R'和构件长细比λ按表7.2.2确定,R'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压力设计值;
注:表中λ为构件的长细比, fy为常温下钢材强度标准值。
式中:M——火灾下钢构件最不利截面处的弯矩设计值;
式中:M——火灾下钢构件的最大弯矩设计值;
7.2.4 拉弯钢构件的临界温度Td,应根据截面强度荷载比R按本规范第7.2.1条表7.2.1确定,R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拉力设计值; 1 临界温度T'd应根据截面强度荷载比R按表7.2.1确定,R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火灾下钢构件的轴压力设计值。
式中:Mx、My——火灾下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对强轴和弱轴的最大弯矩设计值;
式中:N'Ey——绕强轴弯曲的参数;
Ⅱ 钢框架梁、柱的临界温度 7.2.6 受楼板侧向约束的钢框架梁的临界温度Td可根据截面强度荷载比R按本规范第7.2.1条表7.2.1确定,R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钢框架梁上荷载产生的最大弯矩设计值,不考虑温度内力;
式中:N——火灾时钢框架柱所受的轴压力设计值; Ⅲ 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 7.2.8 钢构件采用轻质防火保护层时,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可根据钢构件的临界温度按下列规定确定:
2 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防火板,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宜根据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按式(7.2.8-2)计算确定。
式中:Ri——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m2·℃/W); 条文说明 采用临界温度法进行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时,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本规范第3.2.2条计算构件的最不利荷载(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2) 根据构件和荷载类型,按本规范第7.2.1条~第7.2.7条计算构件的临界温度Td; (3) 按本规范第6.2.1条计算无防火保护构件在设计耐火极限tm时间内的最高温度Tm;当Td>Tm时,构件耐火能力满足要求,可不进行防火保护;当Td≤Tm时,按步骤(4)、(5)确定构件所需的防火保护; (4) 确定防火保护方法,计算构件的截面形状系数; (5) 按本规范第7.2.8条、第7.2.9条确定防火保护层的厚度。 7.2.1~7.2.7 各类钢构件的临界温度,均是根据本规范第7.1节相应构件的耐火承载力验算公式,按构件达到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为临界温度的定义,通过数值计算得到。 7.2.8、7.2.9 第7.2.8条中的式(7.2.8)是由本规范第6.2.3条式(6.2.3)变换得到,因此其适用条件为:火灾烟气温度按标准火灾升温曲线确定,防火保护层为轻质防火保护层,且临界温度不高于700 ℃ 。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第7.2.9条确定防火保护层的厚度;本规范第6.2.2条式(6.2.2)为有防火保护的钢构件升温迭代公式,计算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需要多次试算,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假定防火保护层厚度,按本规范第6.2.2条式(6.2.2)计算钢构件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的最高温度Tm; (2) 比较构件的临界温度Td和构件在火灾下的最高温度Tm,调整防火保护层厚度。当Tm大于Td时应增大防火保护层厚度,以新的防火保护层厚度按式(6.2.2)重新计算Tm,直至Tm小于Td;当Tm比Td小很多时应减小防火保护层厚度,以使防火保护经济。 根据本规范第5.3.2条、第5.3.3条,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给出的是最大使用厚度、最小使用厚度的等效热阻以及防火涂料使用厚度按最大使用厚度与最小使用厚度之差的1/4递增的等效热阻,因此在计算所需的防火涂层厚度时,可据此采用线性插值方法计算确定其防火层厚度。 8 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 8.1 钢管混凝土柱 8.2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8.3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8.1 钢管混凝土柱 8.1.1 符合下列条件的实心矩形和圆形钢管混凝土柱,可按本规范第8.1.2条~第8.1.9条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 2 柱长细比λ为10~60;
式中:R——钢管混凝土柱的荷载比;
其中:
式中:N*——常温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抗压承载力设计值;
其中:
式中:D——截面高度,当弯矩作用于截面强轴方向时,取柱截面长边长度;当弯矩作用于截面弱轴方向时,取柱短边长度。
其中:
式中:kT——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承载力系数;
其中:
式中符号含义与本规范式(8.1.6)相同。
2 当防火保护层采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时,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di——防火保护层厚度(mm);
2 当防火保护层采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时,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符号含义与本规范式(8.1.8)相同。 条文说明 钢管混凝土柱是指在钢管中填充混凝土而形成且钢管及其核心混凝土能共同承受外荷载作用的结构构件。在钢管内浇灌低强度的素混凝土或轻质混凝土等,可延缓钢管的升温,提高其耐火极限,是一种防火性能稳定、耐久性能良好的防火保护方法,且不影响建筑外观。但对于这类构件,钢管和内部填充混凝土的整体共同受力性能相对较差,因此不能按本规范第8.1节规定的钢管混凝土柱耐火验算方法进行耐火验算,而应按纯钢构件进行耐火验算,其中钢管截面的温度计算应考虑内部填充材料的影响。
图14所示的φ-λ关系曲线分为三个阶段:当λ≤λ0时,稳定系数φ=1,为强度破坏;当λ>λp时,钢管混凝土柱为弹性失稳;当λ0<λ≤λp时,钢管混凝土柱为弹塑性失稳。
8.1.6、8.1.7 研究表明,在标准火灾作用下,影响钢管混凝土柱承载力的因素主要为受火时间、柱长细比和截面周长。为便于工程设计,对无防火保护钢管混凝土柱在标准火灾作用下的承载力系数kT进行分析,回归得到了kT计算公式(8.1.6)、(8.1.7),该公式计算结果与试验结果及有限元分析结果均较吻合。
8.2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8.2.1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式中:td——无防火保护的组合楼板的设计耐火极限(min); qr≥q (8.2.1-2) 式中:qr——火灾下组合楼板考虑薄膜效应时的承载力设计值(kN/m2),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条文说明 8.2.1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是建筑钢结构中常用的楼板形式。压型钢板使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压型钢板只作为混凝土板的施工模板,在使用阶段不考虑压型钢板的受力作用(即压型钢板、混凝土楼板不构成组合楼板);二是压型钢板除了作为施工模板外,还与混凝土板形成组合楼板共同受力。当压型钢板只作为施工模板使用时,不需要进行防火保护。当压型钢板作为组合楼板的受力结构使用时,由于火灾高温对压型钢板的承载力会有较大影响,因此应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在火灾下,组合楼板薄膜效应的大小与板块形状、板块的边界条件等有很大关系。如图18(a)所示支承于梁柱格栅上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在火灾下可能产生两种破坏模式:(1)梁的承载能力小于板的承载力能力时,梁先于板发生破坏,梁内将首先形成塑性铰[图18(b)],随着荷载的增加,屈服线将贯穿整个楼板;在这种破坏模式下,楼板不会产生薄膜效应;(2)梁的承载力大于楼板的承载力时,楼板首先屈服,梁内不产生塑性铰,此时楼板的极限承载力将取决于单个板块的性能,其屈服形式如图18(c)所示;如楼板周边上的垂直支承变形一直很小,楼板在变形较大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薄膜效应。因此,楼板产生薄膜效应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火灾下楼板周边有垂直支承且支承的变形一直很小。在本规范附录C中,给出了板块产生薄膜效应的条件。
8.2.2 由于楼板的面积很大,对压型钢板进行防火保护,工程量大、费用高、施工周期长。在有些情况下,将压型钢板设计为只作模板使用是更经济、可行的解决措施。 8.3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Ⅰ 承载力法 8.3.1 火灾下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承载力验算,两端铰接时,应按式(8.3.1-1)进行;两端刚接时,应按式(8.3.1-2)进行。
式中:M一一火灾下组合梁的正弯矩设计值;
式中:fcT——高温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按本规范第5.2节确定,混凝土板的温度应按本规范第8.3.4条确定; fT——高温下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钢梁相应部分的温度根据本规范第5.1节规定确定,其中钢梁各部分的温度应按本规范第8.3.4条确定;
式中:Ftf,c——钢梁上翼缘受压区的承载力;
3 当塑性中和轴在钢梁腹板内(图8.3.2-3),即behcbfcT≤Fbf+Fw-Ftf时,正弯矩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w,c——钢梁腹板受压区的承载力;
8.3.4 火灾下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注:1 表中板厚是指压型钢板肋高以上混凝土板厚度; Ⅱ 临界温度法 8.3.6 火灾下钢与混凝土组合梁中钢梁腹板与下翼缘的临界温度Td,应根据其设计耐火极限tm、荷载比R和混凝土翼板的等效厚度hcb经计算确定。其中,两端铰接组合梁的临界温度应按表8.3.6-1确定,两端刚接组合梁的临界温度应按表8.3.6-2确定。
注:1 表中“一”表示在该条件下组合梁的耐火验算不适合采用临界温度法;
注:1 表中“一”表示在该条件下组合梁的耐火验算不适合采用临界温度法。
式中:M——火灾下组合梁的正弯矩设计值; 条文说明 采用承载力法进行组合梁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的计算步骤可参照第7.1节条文说明。
采用临界温度法进行组合梁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较为简单,因为常温下组合梁设计就需要确定其正、负弯矩承载力,故荷载比容易确定。临界温度法的计算步骤可参照第7.2节条文说明。 9 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9.3 防火涂料保护工程 9.4 防火板保护工程 9.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工程 9.6 混凝土、砂浆和砌体防火保护工程 9.7 复合防火保护工程 9.8 防火保护分项工程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9.1.2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的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9.1.3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9.1.4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相应的工程设计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2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4 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 5 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管理措施和灭火器材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 钢材表面除锈、防腐涂装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 9.1.5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按本规范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9.1.6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9.1.7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应作为钢结构工程的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批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一个检验批内应采用相同的防火保护方式、同一批次的材料、相同的施工工艺,且施工条件、养护条件等相近。 9.1.8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查质量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算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1.9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物检查:对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构配件应进行进场复验,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资料检查:包括主要材料、成品和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9.1.10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最大偏差值不应大于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9.1.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规范有关施工及验收的规定是根据该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的。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9.1 一般规定 本节是对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其中第9.1.1条~第9.1.5条是对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基本规定,第9.1.6条~第9.1.11条是对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Ⅰ 主控项目 9.2.1 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国家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9.2.2 预应力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在材料进场后,应对其隔热性能进行见证检验。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和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实测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不应大于等效热传导系数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膨胀型防火涂料实测的等效热阻不应小于等效热阻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GB/T 9978.7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测试,试件采用I36b工字钢,长度500mm,数量3个,试件应四面受火且不加载。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20mm,并应按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的厚度,并应按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厚度取涂料的最小使用厚度、最大使用厚度的平均值,并应按式(5.3.2)计算等效热阻。 9.2.3 防火涂料的黏结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9.2.4 防火板的抗折强度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产品标准进行抗折试验。 9.2.5 混凝土、砂浆、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混凝土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砂浆和砌块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方法: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砂浆和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9.2.6 防火涂料的外观、在容器中的状态等,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按防火涂料施工进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9.2.7 防火板表面应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9.2.1 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关系到结构的耐火能力与防火安全。因此,防火保护材料必须选用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并应注意其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9.2.2 防火保护材料的隔热性能对结构的耐火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考虑到隔热性能试验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因此本规范要求对预应力钢结构、跨度不小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保护材料进行见证检验。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02参考《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999(目前已被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代替)的耐火试验方法,对试件及加载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试件采用I36b或I40b的工字钢,跨度不小于4200mm,受火长度大于或等于4000mm,两端简支并按此计算确定试验加载。防火涂料对构件的隔热作用,与构件是否受力无关,因此本规范规定试件可以不加载,同时减小构件的长度。这样可简化试验,并可以采用较小的试验炉进行试验,减少试验成本。 9.3 防火涂料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3.1 防火涂料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0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水冲等,并应防止机械撞击。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9.3.2 防火涂料的涂装遍数和每遍涂装的厚度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平均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mm。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5%,且不应大于±0.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 9.3.3 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且1m长度内均不得多于1条;当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时,不应大于0.1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3.4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沙等污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9.3.5 防火涂层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应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9.3.1 本条规定防火涂料涂装时的环境温度以5℃~38℃为宜,但该规定只适合于室内无阳光直接照射的情况(通常钢材表面温度要比气温高2℃~3℃)。在阳光直接照射下,钢材表面的温度会比气温高8℃~12℃。涂装时漆膜的耐热性一般在40℃以下,高于该温度后,漆膜就容易产生气泡而局部鼓起,使附着力降低;低于0℃时,在室外钢材表面涂装容易使漆膜冻结而不易固化。湿度大于85%时,钢材表面有露点凝结,漆膜附着力差。室外涂装时,最佳涂装时间是日出3.0h之后,这时附在钢材表面的露点基本干燥;在日落后3.0h之内,应停止作业,此时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尚未回升,钢材表面尚存的温度不会导致露点形成。涂层在4.0h之内,漆膜表面尚未固化,容易被雨水冲坏,故规定在4.0h之内不得淋雨。 9.3.2 本条规定了防火涂料涂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涂层厚度对防火保护效果影响重大,应从严要求。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小,施工时要严格控制,因此以涂层最小厚度作为控制。 9.4 防火板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4.1 防火板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其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mm。 Ⅱ 一般项目 9.4.4 防火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9.4.5 防火板分层安装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9.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5.1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3mm。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针刺、尺量检查。 9.5.2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大于100mm时,应分层施工。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5.3 毡状隔热材料的捆扎应牢固、平整,捆扎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间距应均匀。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5.4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应拼缝严实、规则;同层错缝、上下层压缝;表面应平整、错缝整齐,并应作严缝处理。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5.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固定支撑件应垂直于钢构件表面牢固安装,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手掰检查。 9.6 混凝土、砂浆和砌体防火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6.1 混凝土保护层、砂浆保护层和砌体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混凝土保护层、砌体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5mm。砂浆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2mm。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部位,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6.2 混凝土保护层的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孔洞、缺损、裂痕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9.6.3 砂浆保护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6.4 砌体保护层应同层错缝、上下层压缝,边缘应整齐。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7 复合防火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7.1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后一种防火保护的施工应在前一种防火保护检验批的施工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9.7.2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单一防火保护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第9.6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9.7.3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单一防火保护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第9.6节的规定。9.8 防火保护分项工程验收 9.8.1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4 防火保护施工、安装记录; 5 防火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 6 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9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8.2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吊顶内、夹层内、井道内等隐蔽部位的防火保护; 2 防火板保护中龙骨、连接固定件的安装; 3 多层防火板、多层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中面层以下各层的安装; 4 复合防火保护中的基层防火保护。 9.8.3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填写。 9.8.4 当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重做仍不能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9.8.5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条文说明 9.8.1 本条列出了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材料进场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9.8.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钢结构防火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一般的缺陷应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应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对于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要求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通过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给出的是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规范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9.8.5 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管理、检测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附录A 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 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防火板)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可按下式确定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
式中:di1——钢结构防火设计技术文件规定的防火保护层的厚度(mm); 附录B 标准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承载力系数 ![]() ![]() 附录C 标准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D 火灾下组合楼板考虑薄膜效应时的承载力 D.0.1 火灾下考虑组合楼板的薄膜效应时,应按下列要求将组合楼板划分为板块设计单元:
式中:qr——火灾下板块考虑薄膜效应时的极限承载力(kN/mm2);
[μ——板块短跨方向配筋率与长跨方向配筋率的比值;L/B——板块长宽比;h0——楼板的有效高度(板的厚度减去钢筋保护层厚度);ω——板块中心的竖向位移]
式中:B——板块短跨尺寸(m);
附录E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E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 附录F 钢结构防火保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F.0.1 钢结构防火保护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并记录。
F.0.3 钢结构防火板保护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表F.0.3进行记录。
F.0.4 钢结构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表F.0.4进行记录。
F.0.5 钢结构混凝土(砂浆或砌体)防火保护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表F.0.5进行记录。
F.0.6 钢结构复合防火保护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根据保护种类参照本附录第F.0.2条~第F.0.5条进行记录。 附录G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G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5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6部分:梁的特殊要求》GB/T 9978.6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7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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