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修正案》的决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 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 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 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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