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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